“超链接”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

2020-11-30 04:20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网页权利信息

刘 娟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提供聚合服务的网络APP应运而生,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然而,由于当今互联网络采用了大量超链接技术,容易引发著作权问题。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互联网服务的质量,而且会阻碍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如何在超链接模式下做到刑民保护合理分工,进而加强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课题。

一、“超链接”模式与著作权概述

“超链接”又常被人们称为“超文本链接”,是指运用计算机超文本标识语言(HTML)技术编辑带有标识指令的文本文件,然后借助资源统一定位符(URL)指向其他内容,进而把两个不同的文本或者同一文本的不同内容联系起来,使互联网使用者可以通过某个链接打开另外一个链接中的文件,或者通过一个链接上的某个栏目打开这个链接中的其他栏目。超链接是超文本的一个重要元素,它在技术上表现为HTML文件的命令,通过设置关键词建立起与其他链接的联系,实现了互联网资源的充分共享。它主要包括以下技术特征:一是在超链接技术中,即使是一个十分简单的页面,其中也包含若干个超链接;二是超链接只是在不同目标之间建立起的联系,而不是直接复制目标到超文本中;三是超链接标识是由互联网使用者的浏览器解释的。当使用者点击超链接标识时,计算机就会根据命令链接目标信息,使使用者能够顺利阅读到相关内容。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依法所享有的对文学、艺术等方面作品的专有权利。依托互联网络发展而出现的网络著作权,顾名思义,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互联网背景下对数字化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利。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因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程序上归属于民事侵权,应该以民事侵权法为法律依据。

超链接是当今世界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最重要方式。在互联网环境中,由于超链接的设置不需要取得著作权利人的同意和许可,链接设置者可以在网络著作权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设置链接,因而在超链接模式下很容易产生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超链接”模式可能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链接技术的不同,超链接通常划分为主页链接、分页链接、埋置链接以及加框链接四类。与后面三种链接相较而言,主页链接引发的著作权问题具有很大不同。因而以下分两个部分论述超链接可能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一)主页链接可能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主页链接是互联网技术中使用最普遍的一种超链接。它直接链接到目标信息的主页,出现的也是目标信息的网址,故而不会损害被链接网站的利益,一般不会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目前,理论界关于主页链接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它是否会侵犯网页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网络信息传播权上。具体如下:

(二)复制权。由于超链接只是建立了与目标信息的链接,而不是直接提供目标信息本身,对目标信息的复制只能通过访问者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实现。因而,超链接设置者并没有直接复制目标信息,也就是说设置超链接不会侵犯复制权。

(三)发行权。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由于超链接没有直接复制目标信息,作品在网络传输要构成发行,只能通过被链者提供给访问者,与超链接本身无关。因此,超链接不会侵犯作品的发行权。

(四)网络信息传播权。主页链接模式下,其唯一的目的就是向互联网使用者提供目标信息的网址。尽管被链接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了相关作品信息,而且公众也的确获得了被链接网站的内容。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传播作品信息的并不是网络链接,而是被链网站本身。因而主页链接不会侵犯网络传播信息权。

(五)分页链接、埋置链接、视框链接可能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个人或单位的著作权主要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个方面。因而分页链接、埋置链接、视框链接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也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权利问题。与主页链接一样,三种链接并没有直接复制作品信息,因而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它们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上。一是改编权。超链接从技术上来看主要包括获得和结合两个行为。当用户点击某个链接时,他的浏览器就会跳转到被链网页服务器获得相关信息,然后再将被链信息和网页结合起来,最终呈现在访问者的计算机中。整个过程并没有对作品进行任何修改,因而不会侵犯作品的改编权。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分页链接显示的网址都是被链网页的地址,被链网页的标识和声明完整存在,因而分页链接不会侵犯著作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埋置链接只显示被链网页的一部分,访问者看不到被链网页的网址和标识;视框链接遮蔽了被链网页的标识,而且出现的也是链接设置者的网址。因而埋置链接和视框链接有可能侵犯著作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人身权利问题。我国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主要涉及发表权、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由于被链网站是作品的最初发布者,因而三种链接可能引发的人身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方面。一是署名权。分页链接显示了被链网页的地址,而且保留了其原有标识,因而不会侵犯被链者的署名权。而埋置链接、视框链接两者均没有显示被链信息的网址和标识,故而侵犯了被链者的署名权。二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就是要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由于三种链接的设置者有可能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自作主张地将作品与违法或不道德内容链接,这样就会歪曲和篡改作品的风格、意义,从而侵犯著作权利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超链接”模式下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超链接模式应用日益广泛的今天,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著作权保护: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著作权保护受到了网络科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在全方位考虑互联网络个性特征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优秀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与国际社会接轨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要针对不同的超链接模式可能引发的争议,依据它们的共性,对一般的侵权构成要件做出明确规定,确保超链接模式下著作权侵犯有法可依。

(二)进一步强化网络伦理道德建设。一是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要以部门法规的形式,对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加强自律性予以明确规定,使他们在技术允许的前提下,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主动规避措施;或者当发现产生侵权行为后,能够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及时与被侵权人联系沟通、取得谅解。二是互联网用户。要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著作权法,让广大互联网用户知道网络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哪些行为可能造成侵权以及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以此提升网民的法律素质,使他们知法守法。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当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还没有对超链接侵权责任以及法律救济措施做出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在这种背景下,强化行业监管尤为必要。要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实情况,整合、发挥各类行业管理部门的力量、作用,不断加强行业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能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业监管能力。要建立起法律监督、经济调节以及利益保障相统一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行业管理体系。要进一步细化制定互联网行业准入细则和道德规范,使其成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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