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改革中调解制度的思考

2020-11-30 10:29任舒欣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家事审判纠纷

黄 浩 任舒欣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对于婚姻家庭的观念也在不停的改变。近些年来,家事纠纷案件的数量正在缓慢上升,其复杂性和审理难度也与之发生变化。经统计,2018年全年,我国结婚登记为1013.94万对,而离婚登记却有446.08万对,粗离婚率达到了3.20‰①。除此之外,2018年共有446.1万对夫妻离婚,比2017年增长2.0%,其中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有64.9万对②。

为了解决现实中多发的家事纠纷问题,我国利用多元化解决机制,丰富家事纠纷解决途径,尤其注重较温和的家事调解这一解决方式,形成以人民调解为主的家事调解力量,在和谐解决家事纠纷中发挥不可或缺的力量,维护了和谐家庭的建设。家事调解制度的问题因此成为近些年来的热门话题之一。

2016年6月1日起,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展开。通过试点,我国家事审判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同时存在诸多制度性的缺陷。仅对于家事审判中家事调解制度,提出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家事调解的适用方式?其次,家事调解机构属性为何?最后,家事调解机构的成员怎样组成才更为合理?在这些问题之下,本文对家事审判中的调解机制作一次思考。

二、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调解程序有助于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相对于对抗氛围更浓烈的家事审判,调解程序以调解人为主,调解人作为缓冲地带为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创造一个相对和谐的环境,从而使得在家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以平和的心态表达意愿,使家事纠纷的调解能够顺利进行,从而达到以调解代审判的目的。

其次,调解程序有利于调解的人员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家事纠纷的复杂性说明审判这种以判决为主要结果不能成为家事纠纷解决的唯一方式,家庭婚姻的纠纷主要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纷,调节人员通过引导双方和谐交流,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发现矛盾的根源所在,从而可以在根源上解决纠纷,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最后,调解程序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目前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司法资源不仅面临着由“最后一道防线”变成最先一道的问题,同时面临着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家事调解这一较缓和的解决方式增加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制度供应,丰富了家事纠纷解决途径,减缓了司法资源的负担,更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三、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思考

(一)调解制度的适用方式

英美法系中,英国家事审判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调解制度贯穿审判的始终。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包括诉讼前和诉讼中的每一个阶段,只要法官发现有调解的可能性时,都可以中止诉讼程序转入调解程序。

而大陆法系中,作为最早在立法实践中特别规定家事审判程序的国家,德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对此做出的规定是家事纠纷只有经过调解机构调解后才可以进入由法院受理。而此处的调解机构并不是法院的附属机构,而是一种社会机构。日本也同样注重家事调解,并且设置家事调解前置的制度,对于家事纠纷案件只有调解不能解决时才可以转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台湾地区还规定了合并调解制度,即如果数个家事纠纷之间有相互牵连,可以依法申请由法官依职权做出合并调解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家事调解前置,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同样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但对于如何详细适用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在这里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移付调解制度,在家事案件开始审理后,法院发现适用家事调解程序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时可以将审判程序中止转入调解程序,同时对于调解过程中的适用作进一步详细规定,如调解程序次数可以做进一步规定,一个家事纠纷可以进入两次家事调解程序,对于有牵连的家事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等。

(二)家事调解机构的设置

在美国,家事调解也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立法上有近乎一半的州规定了判决离婚要先进调解,但是调解机构是由非营利组织构成,法官并不参与调解,只是对调解的程序做了法律上的规定。

对于调解机构的属性,德国将和解法官归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其既不属于社会机构同时也不属于司法人员。在日本的家事调解制度中,家事法院作为调解主体参加和主持调停,体现出日本家事调解机构的司法色彩。

我国的文化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司法机构作为维护公平的国家机关具有较高的信服性。参照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家事调解委员会设置在人民法院之下是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合理选择。并且做到:一方面,家事调解程序与家事审判程序相互独立,落实家事调解制度的运行。另一方面,明确家事调解的法律效力。家事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一种司法调解,其调节结果应在法官批准后产生与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调解人员的构成

参照与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属性的调解机构设置,对于调解人员,日本设立了家事调查官,严格规定了其准入条件,并规定了其在正式上任之前还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其准入方式比较单一,通过考试的准入条件虽然确保调解人员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但是其信服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调解由家事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其调解成员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地方家事法官;另一部分则是通过选举进入的高素质和高威望的人,从而既保证了调解人员的专业性也保证了调解的信服力。

在我国古代已经有了调解制度的雏形,秦汉时期确定的乡亭制度,设置亭长、三老,作为以宗族制度为核心的人民自治制度,初步行使调解邻里纠纷的职能。源自于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以及对长者的尊重,民众对于选举出的长者信服度更高,笔者认为,虽然宗法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是人民对于德高望重者的敬畏依旧普遍存在。调解委员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由人民选举出的德高望重者。

四、结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直是人民孜孜以求的社会,其构建体现在方方面面,不仅需要文化制度、道德制度的构建,也同样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法律制度更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包括有序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的发生,而是在矛盾发生时我们有充足的制度构建妥善处理矛盾,家庭纠纷矛盾的解决中调解制度的应用便是以稳定为出发点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和家事调解制度的灵活性与非对抗性以及司法资源的紧缺性也共同说明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重要性。目前,我国不断探索家事审判改革之路,试点法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调解制度的构建也非一朝一夕便可完成的,在总结我国文明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参考吸收借鉴国外的经验,取其精华,融入到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构建中来,为家事纠纷拓宽多元化解决渠道,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信息网)[EB/OL].htt 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P0C&sj=2019.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政部:《2018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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