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020-11-30 11:47
法制博览 2020年1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侵权人网页

杨 文

鞍山广播电视大学,辽宁 鞍山 114000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

互联网时代改变了人们许多传统的交流和生活方式,而在互联网上产生的著作权问题纠纷也是层出不穷。韩寒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是对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者进行侵权的典型案件。谢鑫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都涉及到我国目前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受到侵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著作权受侵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是网页网站抄袭复制,互联网以网页为载体,而网页活动多是由文字、图画、录音、视频等元素构成,因此网页以及其内的组成元素,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以及其内的组成元素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则对其不经过著作权人允许和授权即进行复制的行为就涉嫌侵权。例如随着网络文化产业的兴起,网络小说抄袭事件迭发,甚至因此影响到由网络小说改编的电视影像产业。

2.是网络上传、下载和转载,网络运营商通过扫描或录入他人的作品,将其上传在自己的网站上,吸引网民注册或消费虚拟网络货币阅读、观看和使用,例如我国很多网站都能让网民在其所在的服务器上下载免费的歌曲,这给网站带来更多的收益,给网民带来便利,但却损害了唱片公司和原唱歌手的合法权益,盗版软件和盗版游戏在一些网站上也能够免费便捷的下载,使用者无需花费金钱购买正版软件和游戏,软件和游戏的开发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受到侵害。

3.是网络链接侵权,设置链接者的服务器只存储了指向网址,并没有复制链接指向的内容,所以不构成直接侵权。即使侵权也属于间接侵权。但当设置链接的网络服务商在知道其所提供的链接指向网址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关闭链接指向网址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四是网络游戏侵权,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游戏侵权行为逐渐增多,侵权者一般通过破坏网络游戏源代码,加入恶意代码,以“内购版”、“破解版”“外挂”等方法对网络游戏进行侵权和盗版。甚至抄袭原游戏内容,重新包装成新的游戏,然后冠以自己游戏公司的名称运营非法游戏服务器。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1.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又称作“版权”,其重点保护的是作者的权利,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并不完善,制度不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第10条规定了对版权所有者及其相关利益的产权的全面保护持有人,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等。面对一些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案例,法院在找不出对应法律来审判的时候只能通过传统经验来判断,《关于审理互联网著作权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是目前法院审判的主要依据。另外,刑法第217条只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复制和分配权。这些都是目前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2.著作权的救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请求赔偿损失,另一种是请求停止侵害。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照侵犯著作权传统侵权案来判定网络侵权实际损失赔偿金额,给著作权人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则依侵权人的违法利润所得给予赔偿。

二、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难点

网络著作权相对传统的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更具有无形性,判定侵权行为时的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难度越来越大。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侵权人主体数量问题

侵权人在网络上传播侵权作品时,会有更多侵权人对其进行转发传播,例如侵权人在网络上传著作权人的文章,而另一侵权人阅读该文章后进行转发,因此往往会出现一位著作权人对应少则几名多则成百上千位侵权人,侵权人人数多、范围广、不确定等为著作权人维权带来巨大困难。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属地问题

在互联网中,属地原则已不再适用,全球化使网络著作权的司法属地概念逐渐淡化,地域化限制已经几乎不存在,因为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世界上的任意一个地区,侵权者可以在世界各地设立多个服务器,使被侵权人很难找到他们的确切位置,导致取证困难。或者通过采取不断变化网站内容的销售方法,使被侵权者欲以诉讼方式维权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地,所以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在现实与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危害性判定问题

通常情况下,对于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危害影响程度主要以违法所得利润来判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涉案金额判定犯罪行为危害影响程度,然后再进行定罪处理。这种依据与互联网实际情况很难对应,根据其相应规定,个人非法牟取的犯罪金额是判断该罪的主要依据,但很多情况下,网络上的行为人非法获利的经济数额没有或者很少,侵权人多数是出于爱好进行无收益传播,只对著作权人本人造成损失,这就造成了危害性判定难的问题。

三、完善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尽管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很多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文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和弊端。归根到底还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一个专业的标准来衡量对错。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带打了擦边球。所以亟需出台符合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著作权法律法规。

(一)融合网络技术和法律精神

从网络技术的角度出发,结合网络实际,充分听取网络技术专家的意见,将网络操作技术与法律精神相融合,制定符合互联网时代发展的法律制度。因为网络传播与影响和现实世界有所不同,可按照恶意转发传播网络时间或者著作权人维权起始时间作为网络著作权时限的判断,也可以按照人均或日均转发量、涉及网站数量、浏览人数,回复量等判定侵权影响,以服务器所在地、网站管理者或原创者所在地划分司法归属地。针对高知名度的作品、作者抑或商标的法律保护,在法律实践上已有先例,在认定网络搜索服务商从事关键词广告业务时的合理注意义务,现在已形成仅针对高知名度商标的审查义务,即司法实务中法官仅以商标知名与否作为标尺来判断关键词广告服务商是否履行了事先审查义务。

(二)依据侵权种类立法

网页网站抄袭复制应以重复雷同元素作为判定抄袭标准,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检测,包括图像、声音、文字等组成元素超过50%重复或与该网页网站独有的创意点相同,即可判定为抄袭;网络上传、下载和转载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上传、下载和转载著作权人作品,赚取商业利润的,或者其传播行为结果导致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惩戒;网络链接侵权,链接所指向的网站或者作品已经被认定为侵权,而设置链接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仍然设置该链接,则该单位和个人应判定为侵权;P2P软件侵权,P2P软件应对平台上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该平台上的内容涉及侵权,则P2P软件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游戏侵权,未经过游戏原创者同意,将原游戏进行非法破解并用于牟利或者影响游戏原创者正常经营的,应当视为侵权,开发与原游戏类似的游戏,利用游戏原创者的创意点,应按照与原游戏相似度判定抄袭标准。

(三)构建网络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在造成一定后果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补偿金”)对著作权人进行补偿,抚补偿金的数额的确定可根据过错程度、侵权状况、谋利情节、主体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除了完善保护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还要注意加强法律的实施问题,正所谓立法是良法,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也不能说是良法。因此严格惩处网络侵权人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网络著作权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但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进步,终将建立起完善的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

猜你喜欢
著作权人侵权人网页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获益剥夺”规范意义的再审视
——以《民法典》第1182条前半段规定为分析对象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侵权责任法的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基于CSS的网页导航栏的设计
基于URL和网页类型的网页信息采集研究
支付被侵权人合理费用者的直接求偿权探究
网页制作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著作权许可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