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发展及立法现状探析*
——以贵州为例

2020-12-01 21:19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汽车用户发展

金 凤

贵州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18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共享经济方兴未艾。随着我国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的研发和融合,共享汽车在2010年左右得到了迅猛发展。共享汽车作为人们出行的一种新选择,是共享经济的具体实现方式之一,但与传统巡游出租车、P2P租车、网约车相区别。共享汽车在实践中极大地提高了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对于减少废气排放、节约停放用地、减少能耗、缓解交通拥堵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社会价值塑造来看,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培养环保理念、树立公德意识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享汽车概说

(一)共享汽车基本含义辨析

交通运输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8月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为,小微型客车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服务方式,能够满足公众个性化、定制化出行需要,还能够在商务、公务以及休闲旅行度假活动中提供多样化的需求服务。《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共享汽车的基本含义。即,共享汽车是一种采取分时租赁形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主要利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服务。在计费方式上主要按用车时长来计算,用户在车辆预订、取还、费用结算等方面均通过网络服务平台采取自助方式完成。与传统小微型客车租赁不同,共享汽车在服务模式、技术、管理等方面都是一种对汽车租赁方式的创新。

作为新生社会事物,共享汽车理论研究还在不断深入,概念、特征、构成、分类等还未形成通说。本文立足于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发展对共享经济勃兴的支持,从汽车共享类型化的角度出发,提出共享汽车是汽车共享中的分时租赁类型,是指与传统巡游出租车、P2P租车、网约车相区别的新型汽车共享类型,同时在文中不加区别地用于共享汽车行业、产业、领域、运营等的简称。共享汽车一般具备以下构成要素:一是共享汽车是一种不同于私家车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车辆共用方式;二是共享汽车是一种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的商业活动;三是与传统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区别,共享汽车不为用户提供驾驶服务,而采用全程自助服务方式;四是共享汽车的服务车辆全部或主要采用新能源汽车;五是共享汽车采用的是以分钟或小时为计价单位,并统筹考虑行驶里程为计价依据的分时租赁形式;六是共享汽车经营者往往也是共享汽车网络服务平台的开发者和经营者,或是通过协议或入股等方式运营共享汽车网络服务平台。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如果需要使用共享汽车,其操作过程更加便捷。首先下载手机APP,并在线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上传成功后,经营者会在后台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旦审核验证确实无误,用户申请即成功通过。和互联网上的其他应用软件一样,共享汽车经营公司会在APP中出示用户协议,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和说明。这一协议具有格式合同的法律性质,用户如果确实需要使用该软件,并通过该软件实现使用共享汽车的目的,则必须对用户协议内容表示同意,否则无法获得相应服务。一旦注册成功,用户从签订合同、查询价格和服务标准,到找车、取车、用车,再到还车、付费、评价以及建议投诉等一系列活动,均可通过手机APP完成,十分便捷高效。

(二)共享汽车基本法律属性

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来看,共享汽车的基本法律属性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汽车所有权之占有使用权能有偿让渡而形成的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它首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来讲,共享汽车活动首先达成的是一种以汽车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前述特定构成要素的存在,在科学技术运用、签约手段、合同履行等方面与传统汽车租赁有所不同,虽然操作便捷但其内容的复杂程度更高,从而对立法提出更高要求。由于道路交通的公共属性,共享汽车的发展对政府调控和监管也提出了新要求。然而无论怎样变化,共享汽车本质上仍然是出租人(共享汽车经营者)和承租人(用户)基于合意,出租人让渡车辆占有使用权,承租人按约定支付费用,从而达成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其基本法律属性没有发生改变。这一法律关系的达成,是共享汽车活动所引起的如财产损害、保险、交通违章、安全责任事故、数据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政府调控和监管、充电、停车等基础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等各种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没有汽车租赁合同关系的存在,也就不会引发上述各种法律问题,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也不应被归入共享汽车所涉法律问题中去,其法律性质是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法律逻辑也不相同。当然,共享汽车租赁合同中,有关合同文本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主体适格、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履行和终止、合同纠纷解决及协商处理机制等基本原则,有赖于相关法律根据其特性进行相应规定。

二、我国共享汽车发展及立法概述

(一)我国共享汽车发展概况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高新科技的发展,共享汽车在我国受到大力推广应用,呈现迅猛发展态势。

2009年,北京成立了一家名为“一点租车”的共享汽车经营公司。该公司本身是以从事网络服务平台业务为主的企业。其凭借拥有的先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采取联合其他汽车租赁公司形成合作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自助式用车服务。用户在其网络服务平台上实名注册并通过认证后,即可自助订车、取车、还车、在线支付,还可以体验车辆导航等服务。采取租车时间与行驶里程相结合的方式计费,用户可以24小时自助用车。

2010年,作为我国最早开展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业务的企业——杭州“车纷享”上线运营。用户可以通过该公司的在线网络服务平台,自助订车、取车、还车、结算、支付,同时公司还提供车辆导航、语音服务、电量检测等服务,并能通过车联网技术清楚观测到汽车的使用状态。用户只需使用手机端APP,就可以方便、快捷地使用所需车辆,大大节省了传统汽车租赁中一系列复杂的租车还车手续所需花费的时间,提高了用车效率。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公司的运营成本也大大降低。公司主要采取使用时长与实际行驶里程相结合的计费方式,以新能源汽车和经济型汽车为主,对购买保险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2015年,我国最早的电动汽车示范项目——EVCARD上海电动汽车分时租赁公司成立。同样,用户使用车辆前必须先在网络上进行实名注册。由于电动车受电量续航里程的限制,其计费方式以30分钟为界限设置价格区间,按用车时长收费。截至2018年年底,EVCARD服务覆盖60个城市。

2016年,首汽集团提出为社会公众出行提供便捷、绿色、智能、经济、时尚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倡议。应对这一倡议,首汽集团针对移动出行推出新能源分时租赁项目“Gofun出行”。用户只需下载APP,用手机号码注册,在线提交身份证、驾驶证等,经后台审验通过,并提交押金后即可使用。Gofun出行采取每公里1元加每分钟0.1元的计费方式。该公司只支持半小时内的车辆预订,不提供日租,更适合短程用车需要。截至2018年年底,Gofun出行服务覆盖城市达76个。

据2019年1月发布的《2019共享汽车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我国以EVCARD、Gofun等品牌为代表的共享汽车经营公司达上百家,有952.4万人装载有共享汽车APP,用户规模庞大。2018年年初,共享汽车APP日均总使用时长为2万小时,仅仅不到1年的时间,这个数值就已经达到11万个小时,增长达4.5倍,并且用户数和使用时长都呈现增长趋势。我国共享汽车用户8成以上集中在一、二线城市,超过7成用户年龄在26-35岁。由于汽车租赁行业的资金投入巨大,属于重资产经营,共享汽车经营公司从盈利角度出发,会优先选择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市场开放程度较高易于接受新生事物的地区,以及一些交通较拥堵,购车上牌、停车成本过高的城市区域布点网点,投放车辆,以期形成局部区域的规模效应。

(二)我国共享汽车管理立法现状

共享汽车的基本法律属性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汽车所有权能有偿让渡而形成的汽车租赁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关于汽车租赁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交通部于1998年施行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关于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共享汽车管理的国家层面政策性文件,日前主要是于2017年交通运输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汽车租赁管理立法现状

我国较早出台的关于汽车租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1997年8月国内贸易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汽车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于汽车租赁,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不断进行规范和完善;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两种形式。其中,短期租赁是汽车租赁经营者根据用户提出的各项租车服务要求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双方签订合同的一种汽车租赁形式。汽车租赁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以小时、日、月等时长计算费用的用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汽车租赁费用,以解决用户的用车要求。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汽车租赁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情况,选择开展长期租赁、短期租赁,或是同时开展长期、短期租赁业务。可以将这一《管理办法》视为我国最早关于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的规范性文件。此后,交通部于1998年制定颁布了《汽车租赁业暂行规定》,该部门规章至今仍然有效。该《暂行规定》规定,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汽车租赁经营者将满足需求的租赁车辆交付用户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的一种经营方式。与传统汽车租赁不同,这种方式下,经营者不为用户提供驾驶服务。《暂行规定》还对汽车租赁的开停业管理、租赁活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就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及内容、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等也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应当说,此后全国各城市有关汽车租赁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随着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由此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4月下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发展汽车租赁业的重要性、行业发展目标、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规范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据此,北京、重庆、西安、昆明、大连等城市也相应出台或修订了本地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依法管理本市汽车租赁业各项工作。

汽车租赁在我国产生的时间并不长,但一经产生就发展迅猛。从全国性立法来看,一是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少且不统一;二是都是部门规章或政策性文件形式,效力等级不高,统领性不强;三是控制性、限制性规定较多,呈现严格管控特征;四是立法发展远远滞后于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汽车租赁业新业态、新类型发展变化的需要;五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汽车租赁业本身的变化也十分繁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导致有关立法的修改频率过高,不利于制度的稳定性。

2.共享汽车管理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共享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7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大力支持鼓励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但认为共享汽车主要发生在个人用车领域而非公共服务领域,且仍处于探索阶段。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引导市场向更加节能、环保的新能源产业聚集,对各级人民政府加快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提出了相应要求,这一意见也表明了国家加大对采用新能源汽车的共享汽车产业支持扶持力度的态度,是对共享汽车产能的释放。此后,各地纷纷制定相应的意见办法,进一步推动共享汽车快速发展。比如,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发布了《促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共享汽车(分时租赁)专业委员会也于2017年4月制定了全国首个共享汽车自律性行业规范,用以规范共享汽车行业服务,并建立基于共享汽车租赁的征信管理制度。但在共享汽车发展过程中,基于共享汽车而产生的法律矛盾纠纷,仍然主要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规范和调整。

交通运输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6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以专章形式明确规定要鼓励共享汽车的发展,这是在全国层面对共享汽车新业态的确认。《指导意见》一是明确共享汽车的概念和作用。指出共享汽车作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一种新类型,在减少个人购车意愿、缓解城市私家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及道路和停车资源占用压力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引导确立共享汽车发展定位。传统模式下,城市交通出行方式主要由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构成。共享汽车的出现,成为城市交通出行的新方式。各地方要根据本地实际,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积极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共享汽车出行方式与传统出行方式协调发展,共同形成多层次、差异化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三是支持引导共享汽车经营者提高服务能力。即通过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电子围栏”技术等科技手段,提高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要求经营者加强日常巡检、车辆自检等工作,在车辆合理高效调度,以及受损和停用车辆的维修、救援、回收等方面建立健全服务流程和管理机制;四是针对用户缴纳的押金和其他费用,要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针对用户线上线下提供的个人信息,要采取有效加密手段确保信息安全;五是鼓励支持引导与共享汽车密切相关的充电、停车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指导意见》的规定,关于共享汽车业态的基本认识逐渐清晰,汽车租赁的类型区分逐渐形成。

三、贵州省共享汽车发展现状

贵州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发展战略行动都与共享汽车发展具有高度相关性。尤其是大数据、大生态战略,为共享汽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有力的政策支持。为适应贵州发展战略的需要,共享汽车已成为贵州省委省政府大力支持、扶持和推动的新兴产业之一。目前,贵州全省九个市州,除六盘水、黔西南外,其余七个市州均已入驻共享汽车企业,开展共享汽车服务。

2017年3月,贵州阳光优车酷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率先在贵州省会贵阳推出共享汽车业务,这是第一家进入贵阳的共享汽车企业。该公司首批投入两百辆左右新能源汽车,设置网点30余个。用户通过租车平台输入同一个人的手机号,并拍摄本人驾驶证正副本、手持身份证半身照,上传提交,审核通过即可使用车辆。使用时需先缴纳1000元押金,按车型不同,每小时收费6.9-9.9元不等,每天收费55-75元不等。2017年12月,北汽集团华夏出行“摩范”品牌(“摩范出行”)入驻贵阳。投入约500辆新能源汽车,设置网点36个。采用“时长+里程”的计费方式,每分钟0.1元加上每公里1.2元累积计费,日租封顶价168元(单车24小时封顶价)、夜租封顶价48元(17:00至次日9:00)。用户只需通过下载摩范出行APP,即可按个人用车需求预订和使用车辆。使用全过程一键自助,十分方便快捷。2018年3月,首汽共享汽车Gofun出行进入贵阳。设取还车网点上百个,共投入车辆800辆左右。采用“里程+时长”的方式计费,每公里1元加上每分钟0.1元累积计费。用车时须缴纳押金699元,并上传车辆外观照片,公司后台审核后即可解锁使用。还车时也需要上传车辆外观照片,待公司审核后即确认还车成功。此外,摩拜出行、EVCARD等共享汽车企业都于2018年前后进入贵阳,开展共享汽车业务。

在其他市州,2017年7月,易开出行进入安顺。同年12月,e车出行在遵义市区投放100辆新能源汽车开始了共享汽车服务。2018年5月,远宏新能源共享汽车黔东南州天柱站正式挂牌启动,标志着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务正式进驻黔东南。2018年8月,首汽集团Gofun出行正式入驻铜仁,首批投放了50辆新能源共享汽车。2019年3月,摩范出行共享汽车正式入驻黔南,投放网点集中分布在州府都匀市主城区。2019年12月,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毕节城区正式投放首批50辆共享汽车。

纵观贵州共享汽车行业发展,一是较全国而言发展较晚,但受贵州大数据、大生态发展战略影响,全省境内共享汽车业务启动,开展时间相对集中,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二是受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影响,共享汽车规模经营尚未形成行业竞争,共享汽车企业高度集中在省会贵阳,九个市州中还有两个未有共享汽车经营进入和开展相应业务,其余地区也呈现车辆投放量小、设置网点少、经营规模较小的特点;三是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停车用地规划和提供等建设工作仍然落后于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速度,仍不能满足共享汽车充电、网点设置和停车的需要;四是有关鼓励共享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散见于省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制定有关共享汽车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的政策性文件。当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时,缺少规范化解决依据。另外,受部分市民素质影响,共享汽车财产权益受损及相关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四、贵州省共享汽车管理立法现状

近年来,贵州省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贵州省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2019-2022)》等政策性文件中,对发展共享汽车持支持、扶持和鼓励的态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措施,支持运营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采取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创新运营模式。并在新能源汽车购车、上牌、停车、充电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对加大租赁用车的充电场所建设提出了具体目标要求;《贵州省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2019-2022)》还提出,要鼓励汽车租赁业规范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促进分时租赁创新规范发展。但这些文件均处于宏观指导层面,在共享汽车经营管理中难以对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和出现的法律问题加以规范、调控或规制。而现行的《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09年颁布施行时,共享汽车并未出现,从而该法未有关于共享汽车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出租车行业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对提供驾驶服务的巡游出租车和提供驾驶服务的网约车,以及对私人小客车合乘即P2P租车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共享汽车于2017年才进入贵州市场,所以该《实施意见》没有对共享汽车进行相应的规定,实为遗憾。

由于共享汽车是在互联网、大数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科技高度发展的情况下,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而出现的新事物,其出现的时间不长,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而立法具有一定滞后性,难以满足共享汽车行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层面仅有极少量的指导性意见,而在没有专门的立法规范的情况下,贵州省相应的立法工作也呈现出滞后性。

五、结束语

目前,共享汽车的发展还处于成长阶段,还有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进一步成熟完善。相应地,有关共享汽车及其管理的立法也需要在共享汽车成长成熟过程中逐步建立。贵州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发展战略行动的实施,促进了共享汽车在贵州的发展。但是应当看到,一是在贵州三大战略行动背景下,以互联网、大数据为高新技术支撑的共享汽车,在推动贵州交通出行方式发展进步的同时,又对以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等传统交通出行行业造成极大冲击,政府迫切需要形成和掌握调节市场的有效手段;二是新兴的共享汽车市场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产生了矛盾纠纷,对市场秩序和自由竞争造成了损害,政府迫切需要运用大数据方法掌握现状并进行管理;三是共享汽车活动国家立法缺失,政府对相关业态及市场的监管无专门法律规定可依,无先例可循,急需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支持。我国共享汽车发展存在立法效力层级低、立法滞后,系统性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公德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也是贵州有关共享汽车管理发展及立法监管的共性问题。在推动三大发展战略行动的要求下,贵州既要支持鼓励共享汽车发展,又要对共享汽车予以有效的监管,这对整合政府、社会以及公众力量共同推进共享汽车立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了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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