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防疫档案若干问题探讨

2020-12-01 22:43佟贵明
中国动物保健 2020年9期
关键词:畜禽养殖场防疫

佟贵明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图书档案处 北京 100125)

动物防疫档案是动物防疫工作的见证和记录,是强化动物防疫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动物疫病防控监管水平的有效手段。2006 年施行的《畜牧法》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并在养殖档案中载明“免疫情况”;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强制免疫的义务,并建立免疫档案。根据法律规定,原农业部制定发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等配套规章和管理、技术标准,并先后下发文件对防疫档案管理、畜禽标识和信息化管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管理部门及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加强督导检查,积极推进防疫档案等相关制度落实。总的来看,防疫档案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对规范动物疫病防控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防疫档案建立主体、畜禽标识加施时间、信息采集等,需进一步调整完善。

1 问题分析

1.1 防疫档案工作面广量大,任务重

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对畜禽养殖场需载明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对畜禽散养户,需载明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可以看出,填写的内容多,复杂繁琐,且涉及千家万户,覆盖面广、工作量大,对长期处于人员少、经费缺乏的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而言,无疑是一项极其艰巨的工作任务。

1.2 畜禽标识加施时间早,执行难

现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 天加施畜禽标识,此规定在实际中操作难度较大。一方面家畜出生30 天内佩戴标识应激反应大,易诱发细菌感染,导致家畜生产性能下降,影响养殖效益。另一方面由于耳标佩戴时间长,磨损、破损较严重,掉标率也高,出栏检疫时较难识别。养殖场户对此规定抵触情绪较大。另外,散养家畜耳标的发放、佩戴工作主要由村级防疫员负责,由于村级防疫员属于临时雇用人员,非全职工作,难以全年专门从事动物防疫和佩戴标识工作。上述原因,导致很多养殖场户只在家畜出栏时佩戴耳标,现行规定执行难度大。

1.3 畜禽标识发放和信息录入工作量大,费时耗力

目前畜禽标识包装规格大多为一百个连号耳标散乱包装在一个袋子中,现场发放耳标费时耗力,导致养殖场户家畜耳标号码不连续的现象大量存在,增加后续信息录入的难度。同时,防疫档案需要动物逐头编号、逐头录入信息工作量巨大,基层现有人力难以按要求完成,导致此项工作完成率低,基本流于形式。

1.4 畜禽标识追溯系统尚不完善,有待加强

经过多年建设完善,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的中央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建立并运行,但受制于一些省份未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数据覆盖面均与预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移动识读器连接网络不稳定,时常出现信息上传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等情况,导致溯源数据信息无法及时上传,信息传输存在滞后性。加之基层工作人员偏少,年龄偏大,素质参差不齐,难以熟练使用现代信息设备,无法及时规范完成耳标的信息采集、录入并通过网络传输,影响了数据上传的及时性。由于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等问题,导致信息管理系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1.5 经费保障不足,基层落实难度大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由于该条没有细化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具体内容,导致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基本采用地方财政分担制,省级财政只将用于购置畜禽标识及识读设备的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其他费用如标识保管、发放、佩戴、信息采集上传和识读设备的维修,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资金等费用基本是由各地市、区县财政解决,一些财政好的市县,有资金支持,工作得以开展,一些财政困难的市县,因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追溯体系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对策建议

2.1 调整防疫档案的建立主体

《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并在养殖档案中载明免疫等情况;《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强制免疫的义务,并建立免疫档案。《动物防疫法》表述的“免疫档案”与《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防疫档案”,都是免疫信息的记录,性质相同只是名称所有区别。因此,从《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看,防疫档案的建立主体应为饲养者。另外,从可操作层面看,由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普遍存在缺人员、缺经费的状况,由其负责千家万户养殖者防疫档案,很难落实。因此,应将防疫档案的建立主体归回到养殖者,由养殖者履行建立防疫档案的主体责任。

2.2 合并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

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可考虑将防疫档案归并到养殖档案,作为养殖档案的一个部分,并对相关内容重新设定。可考虑将填写内容分为强制项和一般项,涉及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内容列为强制项,其他疫病免疫内容作为一般项,管理部门检查时,重点检查强制项内容,对一般项内容不做强制要求,以减养殖场户的填写内容。在防疫档案格式上不做统一规定,规模养殖场一般自建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包含规定内容的,可不必强制另建防疫档案,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查验养殖场自建的生产记录即可。小散户重点是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记录,作为防疫档案强制项内容。

2.3 调整畜禽标识佩戴方式和时间

耳标佩戴的方式和时间按畜禽种类区别对待。对饲养周期长、单体价值高的畜种,如种畜、奶牛、肉牛等可逐只佩戴,确保“一畜一标”,鼓励使用电子耳标。耳标形式、加施时间及承载防疫信息尽量与养殖生产实际相结合,可以将饲养管理标识、品种登记标识以及牲畜耳标相统一,做到一标多能。对饲养周期短、单体价值低的畜种,如商品猪、羊佩戴的最小单位可以设到栋舍一级,且在出栏前加施标识,并录入防疫信息等信息,以降低掉标率,也便于后期监督管理。小散养殖户,家畜强制免疫时,由代为实施强制免疫的单位或村级防疫员登记耳标信息,出栏时加施。

2.4 改变畜禽标识包装和信息录入方式

可考虑改变畜禽标识包装方式,由目前无序袋装改为按照顺序排列的包装方式,适当减少袋装内耳标数量,并增加耳标整包扫描功能,解决发放和佩戴标识号码的连续性问题,有利于耳标信息录入批处理,便于基层工作人员发放和信息采集管理,减轻工作量。同时,要区分不同养殖场情况,明确标识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的责任主体,规模养殖场由其负责标识佩戴、信息录入和传输等工作,小散养殖户的相关工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或村级防疫有偿代为实施,减低基层疫控机构的工作压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2.5 积极推进防疫档案信息化建设

经过这些年发展,畜牧业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的发展和提升,一些规模养殖场户已开展信息化建设,产业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推进防疫档案信息化的条件和时机已经具备。各地应当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拿出资金,加大对防疫档案信息化基础建设的投入,特别是可以利用现有信息系统中的一些功能模块,研究开发防疫档案信息化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平台等,实现管理部门与养殖场互联互通。同时要加大全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开发力度,完善功能模块,实现与检疫出证、屠宰管理等现有系统的有效对接,加强应用管理。加大基层工作人员在标识识读器的使用、信息采集方面的培训力度,提升追溯信息采集的准确性、高效性和完整性。

2.6 强化财政投入

动物防疫档案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应将防疫档案管理涉及项目,包含购置畜禽标识、追溯设施设备、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及信息采集上传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明确各级财政分担机制,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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