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天津化宝银危机与制度调整*

2020-12-01 08:57
关键词:银两银锭商会

荣 晓 峰

(1.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太原 030006;2.山西省晋商学与区域经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太原 030006)

一、导 论

银两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货币制度,在明清时期得以发展和完善。由于银两制度寄生在金属货币制度的框架内,重量和成色便成为银两货币价值决定的主要因素,正如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的,“金属的使用有两种极大的不便,第一是称量的麻烦,第二是化验的麻烦”。[1]22化宝银是天津市面流通的主要银锭,庚子事变之前天津金融秩序稳定,化宝银的成色基本上能够维持在992,①银锭成色经常以1 000两中含有的纯银量来表示,如1 000两中含有992两的纯银,就称之为992色银,天津化宝银的标准成色为992,所以也被称为992化宝。本文所指的低色化宝银主要是指成色无法达到992的化宝银,在《天津商会档案》和其他近代史料中大多称为旧化宝或老化宝,为叙述方便,下文统一称为低色化宝。但是庚子事变之后天津金融市场持续动荡,政府监管松弛,炉房趁机镕铸低色化宝银,加之民间私铸和伪造盛行,化宝银成色不断下降,对天津商业、金融和政府税收产生消极影响,又因为外国银行低色化宝的补色问题而使一场货币危机演变为政治危机,历史上又被称为“银色风潮”或“化宝银问题”,它是我国近代银两制度缺陷的集中爆发和体现,与贴水风潮、铜元危机和上海橡皮股票风潮等共同构成清末天津的金融危机。

在现有相关文献中,学者们主要从历史事实的梳理、化宝银危机产生的原因、制度性应对措施等方面开展研究。最早记载化宝银问题的是杨志洵翻译的《天津化宝银纯分问题》,该文主要叙述了由于化宝银银色降低而导致的关税补色风波以及公估局的建立经过。[2]23-24从 1908 年开始,津海关贸易年报连续4年对化宝银问题的发生、发展和解决进行了记载,[3]267,278,286,294足可见化宝银问题对于天津贸易和经济的重要影响。这些早期的记载为之后相关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基础。20 世纪50 年代,日本学者宫下忠雄对天津银两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他认为化宝银问题导致天津银两制度在1909 年发生了较大变革,化宝银逐渐消失从而演变为一种虚银两,但是化宝银的992成色作为衡量银两成色的标准被保留下来。[4]173-175国内关于银两制度方面的代表作是戴建兵的《中国近代银两史》,书中以翔实的史料梳理了由于化宝银危机而导致的公估局建立过程。[5]131-138郝志景认为正是民间炉房试图获取更多铸币税收益从而直接引发化宝银危机。[6]171龚关认为化宝银危机源于天津混乱的银两制度和政府对于银两发行市场监管的缺失,并指出了化宝银危机中产生的关税补色问题和外国银行低色化宝银垫赔问题。[7]197,214孙睿以天津钱业公会的发展为线索,着重探讨了公估局设立的经过以及政府、行业和社会力量的博弈过程。[8]84宋美云以商会组织为中心,指出天津商会在化宝银危机化解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天津商会与外国商会逐步建构起的互动网络为双方沟通和冲突解决提供了解决机制。[9]183

总体而言,目前的研究缺乏在银两制度框架内对化宝银危机发生及化解过程的系统探讨,虽然将危机产生的根源归于货币制度层面,但是分析稍显宽泛,尚未深入银两制度内部从其特征和缺陷来分析引发危机的制度性诱因。本文试图在综合利用中外资料的基础上对化宝银危机进行深入考察。化宝银危机为理解清末银两制度危机提供了一个视角,可以较为清晰地观察到银两制度补救和衰落的过程。银两制度危机伴随着银两制度的衰落和解体而发生,化宝银危机就是20 世纪初期发生的较大规模的区域性银两货币危机,这场危机使得天津银两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后期外国政治势力的介入又使得这场货币危机超越单纯的经济现象而复杂化。

二、炉房、改铸制与化宝银危机的产生

庚子事变之前,炉房在天津金融领域中具有较强势力,银锭的铸造与保证被民间炉房业掌控,在炉房反对和政府措施不当等因素影响下,天津的银锭保证制度长时段地被锁定在改铸制度中而未能较早地演化到更为先进的公估局制度,从而成为化宝银危机发生的深层次制度性诱因。

(一)天津的炉房与银锭改铸制度

近代中国形成了铜钱与银两并行的货币制度,这种分层的货币体制不但体现在货币流通领域,同样也体现在货币发行层面。铜钱的铸造集中于政府而严禁民间私铸,白银的铸造和发行却部分地被民间的金融组织炉房或银炉掌控。根据设立主体的不同,炉房可以划分为官炉和私炉。官炉是政府开设的炉房,主要用来镕铸政府各项财政收入上缴的税银,多设立在各省藩库、海关库及官银钱号内。私炉是民间开设的炉房,主要镕铸商业和金融市场使用的各种银锭,多数设立在全国重要的商埠,本文所探讨的主要就是民间炉房。在设立之初,官炉与私炉的边界较为清晰,但在随后的发展中开始模糊,一些民间炉房因为取得政府授权而发展成为特许炉房,从而取得官炉房的地位,如光绪年间北京裕丰源等26 家私炉房因为代度支部镕铸税银,经过政府批准后而成为官炉房。[10]254私炉一般要取得政府许可后才能开业,如天津炉房的开办必须经过政府许可,“炉房开业需要向道台衙门申报并且宣誓”,[4]169实行同业互保和执照制,“天津各炉房,向皆取具同业保结,请领职关谕贴”。[11]384尽管政府对于炉房负有监管职责,但是清末政局动荡,法制松弛,这种监管已经非常有限。与上海银炉多独立经营或由钱庄兼营不同,京津地区的炉房多是从镕铸散碎银两发展到经营存放款业务,庚子事变之前,炉房在京津地区拥有庞大的势力,“为特盛时代”,[12]9不但负责铸造银锭而且还对银锭的成色和重量进行保证,对银锭品质负无限责任,这实际是兼备了公估局的职能。炉房还从事一般的存放款业务并发行银票,各行业与炉房均有来往,炉房成为各行业拨兑账款的中心,扮演了金融中枢的角色。[4]67庚子事变前,天津金融秩序稳定,炉房铸造的化宝银品质总体上能够得到保证,政府虽然曾经试图实行公估局制,但因遭到炉房反对而未能真正发挥效用。[13]294

庚子事变对天津炉房业产生巨大冲击,炉房业发生剧烈动荡。1900 年八国联军入侵天津,天津炉房遭遇联军抢劫而损失巨大,炉房在战争前发行的银两票因白银储备不足而引发“贴水风潮”。1902年袁世凯为解决危机严禁贴水,强行将银票与银两按同价兑换,导致钱庄、炉房大量倒闭,天津炉房业内部发生重大变化。1898 年天津炉房共有14 家,[14]79经历庚子战乱后仅有新泰号和公裕厚两家炉房保留下来,其余都已倒闭歇业,[13]335庚子事变后的炉房绝大多为新设立且总体上大致保持稳定,这些炉房多由钱庄或银号兼营。[13]324①天津炉房与钱庄的关系颇为复杂,受庚子事变冲击,天津炉房大规模倒闭,之后便形成了由钱庄或银号兼营的格局,但是庚子事变之前天津的炉房是否处于独立经营的地位,或是独立经营与由钱庄兼营并重,这一问题尚需考证。然而,由于政府监管的缺失,炉房业的执照备案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天津炉房业的发展仍然混乱,一些商人乘机私设炉房,镕铸低色化宝银,“恒合炉房荒闭,携带官款潜逃,并倾化许多低潮宝银”,[15]13711化宝银成色不断下降,从庚子事变前的992 位下降到1908 年的965位。[16]3861908年津海关道台蔡绍基开始着力整顿炉房业,恢复之前实行的同业保结和执照制度,“由本道衙门取具环保,发给凭照,用昭信守。从前商人领照一切规费,应即一并裁除,酌收照费,化私为公”。[15]13703虽然遭到炉房业反对,但在蔡绍基的坚持下,1909年4月天津9家炉房取具同业互保并领取凭照,政府对炉房业的约束得以恢复。

近代中国产生了两种不同的银锭保证制度即改铸制和公估局制,②近代中国的银锭保证制度较为复杂,除了改铸制和公估局制之外,还有钱庄、钱业公所和看银师进行保证的制度。(参见宮下忠雄《中国幣制の特殊研究:近代中国銀両制度の研究》,第75—76页)。在改铸制的制度框架内,外来银锭必须通过炉房重新镕铸成符合本地标准的银锭后才可使用,炉房通过在银锭上錾刻炉房名和工匠名以示对银锭品质负责,银锭的铸造、鉴定和保证权集中于炉房,货币权力的集中为炉房通过降低成色牟利创造了可能,改铸制盛行于炉房势力较大的地区。为克服改铸制的缺陷,19 世纪50 年代在一些重要商埠如上海和汉口等地逐渐产生了独立于炉房的金融组织即公估局。在公估局的制度框架内,银锭的鉴定和保证权从炉房分割出来,炉房铸造的银锭必须经过公估局的鉴定批色后才能使用,公估局成为银锭价值的最后决定机构和制度核心,能够保证银锭的实际价值与名义价值相符并对炉房进行有效制约,炉房失去了货币减色的牟利动机,通过伪造来降低成色的情况大为减少。从近代中国的货币历史发展进程来看,银锭品质在实行公估局制的地方能够得到保证,即使遇到较大的外力冲击之后也能较快恢复之前的制度设计,在一些实行改铸制的地方如北京、天津、营口、重庆、安东等地也都存在因遭遇制度危机而向公估局制演进的历史进程,这表明公估局制是比改铸制更有效率和更为先进的制度设计,由改铸制向公估局制的演进是银两制度的自我完善。③公估局制本身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经过某地批估的银锭只在本地具有法定货币地位,进入其它区域后无法直接流通,还需要再次批估。这种局限性并非是由于其自身导致,而是来源于中国银两制度的地域分割性,在保证银锭品质方面,公估局制是比改铸制更为先进的制度设计。然而,这种制度演进在中国各地区表现出很大的不均衡性。在南方的一些重要商埠如上海、汉口和九江等地,公估局制度能够较早地建立起来,而在炉房势力较强的北方地区,炉房有可能成为阻碍公估局制度建立的重要因素,从而使得银锭保证制度长时段地被锁定在改铸制度内。

(二)化宝银危机的特点与产生原因

化宝银危机于庚子事变时的1900 年引发,1908 年危机达到高潮,至1911 年最终解决,经历了酝酿期、爆发期和解决期,前后历时近十余年。化宝银危机的本质是化宝银银色降低导致货币贬值,进而引发货币危机,其主要特点是引发了两次规模较大的次生危机,即关税补色风波和外国银行低色化宝补色风波,并在后期由于外国政治势力的介入而复杂化,进而从一场货币危机演变为政治危机。

化宝银危机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需要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内部来看,银锭改铸制度的缺陷以及政府监管的缺失是导致化宝银危机的主要内部因素。在改铸制度下,银两货币的铸造与保证权集中于炉房,在炉房业内部行业规章约束松弛和政府监管缺失的情况下,炉房贪图铸币税而导致铸造银锭的成色存在自然减色的趋势,从而使银锭的实际价值脱离名义价值。在庚子事变之前,化宝银的实际成色已经无法完全维持在名义的992位上,出现了990位的化宝银,[4]170这表明在庚子事变之前化宝银的成色已经开始降低,改铸制度的缺陷已经显露出来。同时,政府监管的缺失和决策的失误也导致了化宝银危机的扩散。以汇丰银行为代表的外国银行认为天津地方政府应该对危机承担责任,“昨日各银行开会仔细讨论,一致认为造成目前银两市场混乱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对于过去容许设立的私炉房及其作假缺乏管理和控制;二是公估局虽然已经设立,但是却并没有召回不足值的化宝银,并且用足值的化宝银去代替”,[15]13679特别是1905年直隶总督袁世凯拒绝了天津商会提出设立公估局的合理请求,[15]13571-13572从而错失了解决化宝银危机的最佳时机,如果当时袁世凯同意设立公估局,天津的银锭改铸制度有可能较早地实现向公估局制的制度演进,从而能够从很大程度上避免之后引发的次生危机。从外部环境看,庚子事变是导致天津货币金融市场混乱和引发化宝银危机的主要外部因素,由于炉房和钱庄大多位于宫北、宫南和估衣街等商业中心地带,这些地区均遭到联军抢劫,炉房损失惨重。1900 年7 月联军设立天津都统衙门管理天津事务,①天津都统衙门是在天津由八国联军占领时期成立的军事殖民统治机构,其英文为The Tientsin Provisional Government,1902年5月撤除。但是在联军占领的两年时间里,天津实际处于无政府状态,金融秩序的缺失导致金融市场更加混乱,由于缺乏政府监管和行业约束,钱庄数量猛增至300多家,几乎是庚子事变前的4倍,钱庄乘机大量发行银贴,规模达到3 000万两,几乎为庚子前的1.5倍,[3]226为后来发生的“贴水风潮”埋下隐患。在此期间,未经批准的私炉大量出现,银锭铸造陷入混乱,“查津郡银色低潮,由于庚子之乱,联军驻津之时,官炉星散,私铸风行,以致低潮宝银充斥市面,无人问津,相沿至今”。[11]360这些都是庚子事变对于天津金融市场的影响。

三、关税补色风波与公估局制度的重建

化宝银成色下降对海关税收产生重大影响,为弥补关税损失,津海关道对关平银制度进行调整,变相提高税率。这一措施导致外国商人和商会的强烈反对,并通过各国驻津领事馆向天津地方政府和清朝中央政府施压。在外国势力的压迫下,津海关道被迫恢复之前的关平银制度,重建公估局成为中外双方共同认为的解决化宝银危机的理性选择。

(一)关税补色风波的产生与解决

天津海关税收一直按照关平银100两折合行化银105两的比列征收,由于化宝银成色下降,海关税收产生亏耗。“近来化宝日见低潮,职号(裕丰官银号职商陈永康)亲自落炉镕化,扯计不过得九六五成色,于税课亏耗甚巨”,[11]350每 1 000 两的海关税收产生近30 两的损失。津海关税务司同样意识到化宝低潮对于税收的危害,“化宝银色日见潮低,实为商家之害,亦与税课大有关碍”。[15]135911908年2月14日,津海关道台蔡绍基接受裕丰官银号的建议,对关税制度进行调整并发布告示,宣布自190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关税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一是继续维持之前关平银与行化银的比率,即关平银100 两折合行化银105两,强调化宝银必须保证992成色;二是针对当时化宝银匮乏的状况,拓宽货币征缴形式,将白宝银、银元、银票都纳入税收,规定关平银100两折合行平白宝银104.2 两,银元1 元折合行化银6钱9分,银票必须写明992银色。[11]351由于当时市面992足色化宝稀缺,在天津海关税务司墨贤理的建议下又进行了调整,规定如果以低色化宝银纳税,则按照关平银100 两折合行化银107 两征收,[11]394这实际上等于变相提高了近2%的关税,天津实行了近半个世纪的关平银制度由此发生变化。

然而,这一政策遭到了中外商人的反对,天津闽粤帮商号41 家联名上书认为银色低潮的主要问题在于炉房作弊而不在于商人。由于市场白宝升色率和洋厘行情起伏不定,以白宝和银元纳税会使商人利益受损,希望津海关道能够加强对炉房的监管并恢复之前的关税制度。[11]351外国商会也表示反对并通过各国驻津领事致函津海关道,认为擅自更改关平银与行化银的比率违反了《天津条约》中有关海关税课银两的相关规定,[2]24希望尽快停止加银2两的税收政策。然而,津海关道蔡绍基在与津海关税务司墨贤理商议之后认为,“令商人每百两贴补二两,此系善法,不应收回”,[11]394并建议外国商人仿照中国商人用白宝银纳税。在外国商会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外商转向本国政治力量的保护,1908 年9 月各国驻津领事商议关税事宜并由美国驻津领袖总领事卫理致函津海关道,要求在一定期限之内停止增加2两的政策,若不执行将建议外国商会和商人继续按照之前的关平银比例缴税,将加收的税银存放在各国领事馆内,并由各国驻京公使向清朝中央政府施压。[11]392津海关道看似合理的制度调整并没有成为解决关税问题的有效方案,反而由于外国政治力量的介入而使化宝银危机扩大化。1908 年9 月28日,津海关道在内外压力下撤回关税调整政策,恢复之前关平银与化宝银的比例,[3]268并将外国商人额外缴纳的2%税款返还。[17]13903至此,关税补色风波得以平息。

(二)公估局制度的重建

在关税补色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中外双方都认为设立公估局是整顿银色和解决化宝银危机的理性选择。目前的文献大部分都认为天津公估局最早是1908 年设立的众商公估局,但实际上在1908年之前天津曾经有过三次设立公估局的尝试:第一次是在庚子事变前的1897 年,当时盛宣怀针对化宝银品质下降的状况提议设立公估局,[4]170虽然遭到了炉房反对,但公估局还是设立了并发挥了一定功能,“对通行银两的鉴定,在1897 年至1900年是由公估局完成的”,[18]545这表明在19世纪末天津存在由改铸制向公估局制的演进,天津在庚子事变之前就已经设立了公估局。然而,由于公估局设立触动炉房利益而遭致其抵制,加之19世纪末义和团运动造成的政局动荡,公估局虽然建立但其功能发挥非常有限,之后由于庚子之乱而停止;第二次是在联军占领时期的1900—1902年,庚子事变后,天津货币市场极度混乱,为了尽快恢复银两市场秩序,在外国商会的建议下,“天津都统衙门”也曾设立公估局,但是由于缺乏大多数外国银行资助而停业;[3]218第三次是在“贴水风潮”平息后的1905 年,天津钱业筹议设立公估局并通过天津商会向直隶总督袁世凯建议,拟仿照上海设立公估制度,着手拟定公估章程和相关人事安排,但是由于天津商会提出以化宝银作为公估的标准,这引起了袁世凯的警惕和厌恶,断然拒绝了天津商会的提议,“今该钱业等请设公估局,而曰无论何处零整各银来津,准以津市通行化宝为率予为估计,一律抵用……意在勒啃外来商民从中渔利……且揆诸公估二字之义,则更名实不符,所请著不准行”。[15]13571-13572天津钱业和商会进行公估局制度设计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但由于袁世凯的反对而未能成功,袁世凯对于此后天津银两市场的混乱状况和由此引发的外交风波应承担很大责任。1908 年众商公估局的设立已经完全属于一种被迫的补救措施,对货币市场的影响非常有限。

天津商会的合理建议虽然被袁世凯否定,但是设立公估局已成为重建天津银两市场秩序的共识和必然。1906 年天津考工厂工商研究总会着手研究设立公估局的具体事宜,组织中外银行、晋商南帮票庄和金店钱商一起讨论并拟定“公估办法大纲5 条”和“公估办法细目10 条”,①限于篇幅,公估办法大纲和细目的具体内容请见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钱业卷》第16册,第13580—13582页。公估办法大纲主要涉及公估章程的拟定、人事安排和地址选择,公估办法细目则涉及到公估制度建立的若干核心点,包括公估银色标准和平砝的确定、公估费用、不足色旧化宝亏折处理、银色改色后各种银两兑换比价的调整等,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公估银色标准的确定,即是否继续维持992银色标准。事实上,工商研究总会先期曾与钱业进行了讨论,义恒、瑞恒、瑞生祥、敦昌等18 家钱庄提出将天津化宝银992 银色降低为980 或985 的建议,[15]13588这表明了自同治年间确立的化宝银992银色标准遭遇了挑战,同时也客观地反映了当时银两市场上化宝银银色下降的现实,钱商试图通过降低化宝银成色标准来挽回损失。天津考工厂工商研究总会拟订的公估办法虽然没有在钱业中达成一致意见,但成为后来公估局章程的雏形,只是当时公估局的设立还没有成为非常急迫的事情。1908 年初发生的关税补色风波由于涉及外商利益导致外国政治势力介入,客观上成为推动公估局设立的契机。1908 年9 月,各国驻津领事会商形成解决银色低潮的6条办法,其中第1条就是要求尽快设立公估局,[11]392津海关道蔡绍基在与津海关税务司协商之后,要求天津商会尽快拟订公估章程。然而,设立公估局的提议再次遭到炉房反对,炉房认为天津市面各种银两以化宝银992银色为标准高升低补即可,“如此情形似无庸设立公估以节靡费而以期简便”。[11]372蔡绍基认为设立公估对于稳定市场和关税税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担心外国商会有可能会自行设立公估而损害中国货币制度。[15]13635在蔡绍基的坚持下,炉房最终同意设立公估并拟订公估简章13条,经过天津道、海关道和盐运使司批准后发布实行,详见表1。公估简章13 条是天津考工厂工商研究总会拟订公估办法的延续,回答了当时提出的众多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宗旨、试办期限、公估细则和管理制度等,其中最核心的是继续维持了化宝银的992成色标准,在天津使用近半个世纪的化宝银标准成色在经历银色低潮后得以延续,同时强化了公估银两的法定货币地位。1908 年10 月3 日,在天津商会的督办下,天津众商公估局成立并在天津商务总会前院试办公估,[11]376天津的银锭保证制度正式由改铸制演变为公估局制。

表1 1908年天津道宪、榷宪、运宪批准开办公估简章13条

四、外国银行低色化宝补色风波的产生与化解

公估局制度建立之后,所有银锭只有经过公估后才可以流通使用,但是此前外国银行积存了巨额的低色化宝银,这些银锭的公估、重铸和补偿问题成为中外博弈的焦点。中外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激烈谈判并形成多种解决方案,但是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外国银行甚至拒绝收用公估化宝,公开抵制公估制度。这场风波最终在外国政治势力的介入和逼迫下以损害天津银钱业利益的方案而化解,公估制度也得以最终确立。

(一)低色化宝补色风波的产生

公估局设立后规定货币市场上流通的宝银必须具有公估局戳记才能成为法定银两货币,否则不容许流通。这虽然为银两货币确立了标准,有利于货币市场规范的建立,但却又引发低色化宝银货币价值的再确定问题。由于当时化宝银成色大部分无法达到992,公估之后势必造成银两货币价值的损耗。由于市场上使用的银锭由炉房铸造,理论上炉房应该召回各自铸造的银锭进行重铸并承担成色的损失。但是20 世纪初的天津经历了战争的破坏和贴水风潮之后,金融秩序混乱,原先的炉房大多倒闭,同业互保制度也形同虚设,这使得低色化宝银成色的补偿成为难题。中国商人积存的低色化宝所产生的亏折只能由自身承担,而外国银行坚持认为天津地方政府应该承担低色化宝补色的相应责任。

低色化宝补色风波从1908年10月产生到1911年2月最终解决,前后历时两年多,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908 年10 月至1908 年12月的“僵持期”,外国银行提出低色化宝补色问题,天津商会明确表示反对,天津地方政府不明确表态,双方就中方是否应该赔付陷入僵持;第二阶段是1908 年12 月底至1910 年4 月的“谈判期”,外国政治势力介入后,直隶总督妥协并同意将外国银行低色化宝改换为992足色化宝,中外双方就补色的具体事宜进行谈判并形成最终解决办法,在此过程中,天津商会为了避免由钱业承担补色损失而提出多种解决方案;第三阶段是1910年5 月至1911 年2 月的“化解期”,天津商会派出公估员赴各外国银行核明补色银两并最终由天津钱业和银行共同分摊垫补。

(二)低色化宝补色风波的“僵持期”

由于化宝银历来为中外商人普遍接受,外国银行持有大量化宝银进行货币结算和现金储备。在公估局成立之前,津海关道在征求外国银行和领事意见时,外国银行就已经提出了积存的低色化宝补色问题,只是由于当时公估局尚未成立,补色问题没有激化。在公估局成立之后,津海关道蔡绍基意识到外国银行积存大量低色化宝银并要求天津商会尽快核明总额,同时着手处理银色的亏耗问题并开始制定解决办法,“关道核准,现已开办核查旧化宝各银行积存当巨,核计银色不无亏耗,亟须议定办法”,[15]13677其目的是为了将外国银行积存的巨额化宝银释放到流通领域以缓解货币危机。1908 年10 月5 日,即在天津众商公估局成立之后的第3天,天津商会就邀集各外国银行买办及津埠钱商讨论处理外国银行低色化宝事宜,经过讨论初步确定了外国银行积存的低色化宝银总数约在 120—130 万两左右。[15]136891908 年 10月11 日,天津以汇丰银行为首的七大外国银行致函天津商会,希望收回不足色化宝银改铸成足色银。[15]13679

然而,中外双方就外国银行低色化宝的补色赔付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外国银行认为他们积存的低色化宝银如果不进行公估则无法成为法定货币,如果公估则银两的货币价值必然会受到损失,造成银色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炉房缺乏管理以及没有对不足值化宝银进行改铸。外国银行建议应收回不足值化宝银,改铸为标准银锭并补偿银锭持有者的损失。显然,外国银行认为天津地方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以天津商会为代表的中国商人组织对外国银行提出的垫赔要求表示反对,认为正是外国银行贪图小利从而导致化宝银补色问题,这一责任应由各外国银行自行承担,“各银行向来办事认真,何以不查银色之高次,随意滥收巨数,以致积弊日重”,“查现在市面并不见有低潮之化宝,所有低潮之化宝尽在各银行之库中,各银行岂能辞其咎哉”?[15]14008天津政府没有对外国银行的要求进行回应,外国银行积存的低色化宝银无法投入市场,加剧了化宝银的匮乏。中外双方处于僵持之中,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1908年底。

(三)低色化宝补色风波的“谈判期”

1908年12月29日,驻津各国领事会晤直隶总督杨士骧商讨低色化宝问题,杨士骧担心引起外交冲突,同意了各国领事提出的要求,即将在公估局设立之前外国银行积存的有天津炉房戳记的化宝银按照992足色兑换。虽然在政府层面,中方妥协并答应了外国领事的赔偿要求,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补色细则而推进缓慢,这引起了外国银行和领事的不满。1909年1月,外国银行开始拒绝接收公估化宝银,“各国领事及洋商现均以此事为言,不肯收用化宝以致公估虽立仍不能华洋一律交通”。[15]138201909年5月,各国驻津领事通过驻京大臣向直隶总督施压,直隶总督要求津海关道“作速筹还各银行化宝成色亏欠”。[15]13903蔡绍基为尽快平息风波,提出各炉房将外国银行低潮化宝领回重铸的办法,歇业炉房铸造的低潮化宝应补成色由各炉房钱商分摊,并要求天津商会立即召集钱商商讨办理,“该商会立即遵照,传谕各炉房银号,速将应补银色如何分认缴还”。[15]13822天津商会认为这一解决方案需要众钱商筹集银两,耗时长,难以满足外国银行尽快解决的要求,进而提出向天津官银号借银先弥补外国银行银色亏耗,再由各钱商分摊筹还的办法,即“天津官银号借银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为:由直隶总督杨士骧出面向天津官银号借银20 000两,借款由天津商会担保并妥善保管。同时,由天津商会与美国总领事核明应贴补银两数目,从借银中归还。再由天津商会向众钱商按等分摊筹集归还天津官银号。该方案得到蔡绍基的认可,“该商会所拟办法尚属妥协可行,况银号本有平市之责,银数亦复易筹,似应照此办理”,[15]13838然而天津官银号却拒绝了借银方案,认为“非十数年不能抵还此数,似此办法,职号未免畸重。该商所请,由号筹垫之处碍难照办”,[15]14035同时建议与其事后分摊,不如事前由各钱商通力合作完成。至此,天津商会希望通过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补色问题的方案均告失败。

从1909年12月至1910年4月,中外双方围绕补色银两赔付、银色标准、估银方式和改铸费用等具体问题进行反复磋商。1909年12月初,天津商会拟订外国银行低色化宝补色办法5 条,①限于篇幅,具体内容请见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钱业卷》第16册,第14052-14054页。办法再次确认了补色银两由商会筹补的责任负担问题,但商会仍然坚持低色化宝经过公估后即可流通的办法,并将外国银行积存无炉房字号化宝银和搭零小包排除在赔补范围之外,回避了外国银行提出的银锭改铸的要求,从总体上看天津商会提出的补色办法较为偏向中国商人的利益。然而,外国商会和各国驻津领事经过商讨后并不认同该办法,1909年12月,日本驻津总领事小幡酉吉代表各国驻津领事对天津商会提出的办法进行调整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外国银行低色化宝银必须进行改铸、降低改铸费用等。[15]14052-14054天津商会经过与津海关道和炉房沟通后,总体上接受了外国领事的修改意见,炉房因改铸费用由每锭2钱减少为1钱的损失由商会承担,并区分了宣统元年前后化宝银的流通方式。1910 年3 月,小幡酉吉再次提出增加2条的要求,主要为设定低色化宝的改铸截止日期为宣统三年新年之前(1911年1月30日)之前和保证改铸化宝银的 992 成色。[11]4021910 年 4月,天津商会约集钱业研讨,在外国领事提出的修改方案基础上更改后,形成最终版解决方案,并呈请津海关道批准加,内容详见表2。该方案除了强调化宝银的992标准成色之外,主要内容均为维护外国银行利益。天津商会为维护天津钱业利益的种种努力终因缺乏政府支持而失败。

表2 外国银行低色化宝银拟定最终解决办法7条

(四)低色化宝补色风波的“化解期”

在中外双方就外国银行低色化宝补色具体细则议定之后,补色问题进入了实质的解决阶段。从1910 年5 月开始,天津商会在各方压力下一方面派遣公估员赴外国银行核明应贴补银两的具体数额,一方面加大向天津钱业、银行和银号筹款的力度。1910 年5 月中外双方就估验化宝银进行磋商,双方议定以6个月为限完成估验。1910年5月30 日开始,天津商会派出公估员从麦加利银行开始估验,至1910年11月结束,经过核查,外国银行积存低色化宝银的补色金额总数为7 143.2 两行化银,具体补色金额见表3,这与之前预计的15 000—20 000两的数额有较大差距,涉及的外国银行共7家,分别为日本横滨正金银行、英国汇丰银行、英国麦加利银行(渣打银行)、德国德华银行、比利时华比银行和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各国银行补色金额中,以日本横滨正金银行、英国汇丰银行和麦加利银行占绝大多数,占比达到90.1%,其中又以日本正金银行数额最多,占比达到35.2%。横滨正金银行在天津设立分行时间要晚于汇丰银行和麦加利银行,汇丰银行天津分行设立于1881 年,麦加利银行天津分行设立于1896年,横滨正金银行天津分行设立于1899 年。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20 世纪初以来日本在天津金融领域势力的极速扩张。

1910 年6 月,天津商会开始向钱业、银行和银号筹集资金,首先是从天津钱业内部开始,集体商议的筹资办法是按照钱商的规模和资本额,以200 两为1 股,分大小股筹借。除了钱商之外,天津商会还向信成银行、天津银号、志成银行、大清银行、交通银行、公益银行、北洋保商银行、正金银号、大庆元、义善源、源丰润、谦顺、震发合等银行银号借款。[15]14092然而,当时天津金融市场银根紧张,钱号倒闭频繁,筹款进程异常艰难。至半年后的1911 年1 月即宣统二年年末,仅筹集到3 000余两白银,天津商会在回复天津交涉使司和津海关道的函件中承诺在宣统三年新年之前办结,“敝会即竭力催缴公集存银3 000 余金,数在过半,仍由敝会督饬钱业公会赶紧催缴,总以年前交付清楚,俾符议案”。[15]13952宣统三年正月初五日(1911 年2 月3 日),天津商会已筹集白银6 000余两,剩余的需要直隶等银行会商解决,承诺月内办结,然而这已经超出了外国领事团提出的最后限定时间。正月初十日(1911年2月8日),日本小幡总领事再次照会直隶交涉使司王克敏催促,“中历年前并未办结,即过新年已经旬日,依然仍未办清……今又如此迁延……从速办结,幸勿再延,是为至要”。[15]139631911年2月21日,天津商会终于筹够补色银两计行化银7 143.2 两移交交涉使司,至此外国银行低色化宝补色风波最终得以化解,“本埠银色之龃龉,往年论内迭经叙述,惟迁延迄今始行结束,所有华商银行、炉房负欠各西商银行低色亏耗之款,至此一律结清”。[3]294直到民国建立后的1914 年年底,天津钱商分摊垫支的银两仅被偿还30%左右,剩余70%无法筹补,仍欠银 5 000.24 两。[11]363最初的分摊垫补成为了变相的摊派强索,最终损害的还是天津银钱业商人的利益。

表3 外国银行积存低色化宝银补色金额 单位:行化银两

五、余 论

19 世纪末,银两制度在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下遭遇到各种危机从而进入衰落和解体的过程,这种危机集中地体现在货币流通领域。在银两制度框架内,银锭品质必须得到保证,如果出现银色问题将会造成银两制度的紊乱,进而危害货币金融市场和商业贸易。为了克服这一问题,银两制度内部出现了由改铸制向公估局制的制度演进,然而与上海、汉口、九江等地较早设立公估局不同,炉房势力的强大和政府决策的失误造成了天津改铸制度的锁定效应和路径依赖,只是在产生关税补色风波和外国势力介入后才不得不设立,已经丧失了设立的最佳时机,完全是在被动状况下的补救措施,其效果非常有限。天津如果能够较早地设立公估局并实现对这种制度的普遍认同,即使在受到庚子事变等外力冲击下也可以较快实现制度恢复和重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如化宝银危机等货币危机。化宝银危机源于缺乏公估局制度而造成的货币金融市场漏洞,化解金融危机和填补金融漏洞应勇于打破习俗制约和路径依赖,防患于未然。一种看似运行稳定的金融制度在遇到外界环境变化和冲击后往往不堪一击,在新制度建立前的震荡期往往会对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危害,20 世纪初发生的天津化宝银危机就是集中体现。

商人经济活动的开展须以国家政治力量的保护为后盾,近代西方各国在商业扩张中无不以政府为后盾,政治力量的支持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西人以商为战,公使为商遣也,领事为商立也,兵船为商置也,国家不惜巨资”。[19]596而反观清末政府在与外国政治势力的交涉中一味妥协,无法维护华商的利益,甚至不惜达成损害华商利益的涉外解决方案。化宝银危机中的关税补色风波和外国银行低色化宝补色风波后,经过中外双方的博弈,均达成了维护外商利益的解决方案,其中低色化宝银的垫补解决方案更是对中国钱商利益的损害。“外人之商业有政府以为后援,我国之政府对于我商人非惟不知保护,反多障碍”,[20]293“官不能护商,而反能病商”。[19]615清末,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外国商业和金融势力在中国急剧扩张,中国商人在政局混乱和外国入侵下利益受到双重侵害,可谓在夹缝中求生存,化宝银危机中天津钱商的境遇就是挣扎之中的中国商人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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