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12-01 03:10仲建萍田敏
理财·财经版 2020年8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仲建萍 田敏

摘 要:新个税法中的征税制度由分类征收制度变为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税征收制度,征税方式由原来的“代扣代缴”改为“预扣预缴”方式,年度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预缴税款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按照通知要求,我国首次个税汇算清缴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1]。从实践来看,汇算清缴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通过实证分析,对有关汇算清缴的事宜提出一些见解,以期进一步完善个税征管工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从2019年度新个税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其对个税的纳税范围和纳税额度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资料显示,2019年前三季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增减税4 426亿元,累计人均减税1 764元。根据统计局数据,2017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 640万人,调整起征点前,个税纳税人数为1.87亿人,占总人口的13.45%;调整起征点为5 000元/月后,个税纳税人数为6 400万人,占总人口的4.6%。光是提高起征点这一条政策,就有1.2亿人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从上面的资料中可以看出,单是起征點提高1 500元,就起到了明显的减税效果,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后,工薪阶层的纳税优惠不言而喻。但就汇算清缴的实践来看,其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在的问题

(一)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选择有难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但在实际中,这一规定执行有难度,一方面是纳税人不懂新个税法的税务知识及其计税方法,所以汇算时没有选择,而是遵从单位的统一规定;另一方面,如果要求每位纳税者都自行选择其计税方式,将会加大财务工作量,影响年度汇算清缴的时效性。所以实际中是执行税务APP的统一计算方法,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征税,无需选择。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不同,对不同纳税收入人群的税负影响也不一样。下面通过实例来看:假如王某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5 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2 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24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王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 000×3%=720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 000×12-5 000×12-

2 000×12=-24 000元,综合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王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 000×

12+24 000)-5 000×12-2 000×12=0元,综合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计算中可以看出,对中低收入的王某来说,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更为有利,其可少纳720元的税。

假如王某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

10 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2 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72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王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2 000×10%-210=6 990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 000×12-5 000×12-2 000×12=36 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36 000×3%=1 080元;2019年王某共缴纳个人所得税额=6 990+1 080=

8 070元。

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王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税额=(10 000×12+72 000)-5 000×12-

2 000×12=108 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108 000×10%-2 520=8 280元。由此可见,王某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更有利,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要多缴纳210元的税。

从上面的计算分析中可以看出,纳税者的收入比较高的话,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的方法有一定的节税效果,并且在一定规范内,纳税者的收入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纳税者的收入相对较低的话,选择并入综合收入的计税方式,可以起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节税效果。

(二)对于汇算清缴人员范围的规定难实施

《公告》中规定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并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清缴;还规定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补税的纳税人,或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或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这些规定难以实施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纳税人难以判断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尽管做了大量的宣传介绍工作,但对普通纳税者的新个税法培训活动几乎没有,大部分纳税者根本不清楚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以及补退税额,也不清楚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是否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纳税人持着听之任之的态度,需要补税的人不去申报,需要退税的人也不去申报,个税的汇算问题只能由财务人员去关注和通知,纳税人再按通知去汇算。这不仅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还影响了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时效性。

第二,《公告》规定了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补税的纳税人,或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这一规定减免了部分纳税者的税负。但作为一个纳税公民,每一个纳税者都应该享有纳税汇算清缴的权利,也应当承担纳税的义务,无论税款多与少,都应该汇算清缴,充分享受纳税的权利和义务[3]。

第三,部分纳税个体未按规定执行而失去了汇算清缴的利好。在实际中,一些个体特别是取得劳务报酬的纳税个体,在取得劳务收入时一般至少要缴纳20%的高额税,但这部分人不懂个税法,又没有专业的税务工作者对其进行专业的培训和纳税指导,他们对新个税法的征管程序一无所知而没有申报,使得预缴的大额税款不能清缴退回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三)综合收入税率不一致,导致综合收入滞后

新个税法规定,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者,在取得收入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缴的税率高于汇算清缴的税率,致使预扣预缴的个税高于应纳税额,汇算清缴后虽然能收到退税额,但本应是2019年的收入,却滞后到了2020年5、6月才收到。举例来说,假如王某2019年取得了一次性劳务收入20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为3 000元,再没有其他收入,不考虑其他因素。

2019年王某预扣预缴税款=

200 000×(1-20%)×40%-7 000=

57 000元;2019年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 000-60 000-3 000×12)×

10%-2 520=7 880元。

从计算中可以看出,王某个人所得税多交了49 120元预缴税款,汇算清缴后可取得49 120元的退税收入,由于部分综合收入被个税占用而滞后,降低了纳税者的资金使用效率。

二、针对以上问题的建议

(一)尽快建立动态模型,为计税方法的选择提供依据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方法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另一种是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通知》中明确规定在汇算清缴时,两种计税方式可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但实际中纳税人没有选择计税方法的依据,所以应尽快建立纳税额与收入、各扣除费用和扣除项目之间的关系模型,并能合理确定不同变量情况下综合收入的零界值,为纳税者提供选择依据,方便纳税者运用节税政策。

(二)加强对纳税申报的管控和监督

加强对纳税申报的管控和监督,尽可能要求每个纳税者都在税务APP中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纳税者不管是需要補税还是退税,也不管税额多与少,只要有综合收入,就要汇算清缴,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又避免了纳税者汇算清缴选择的迷茫性。

(三)统一各项综合所得的税率和征税制度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应与工资薪金的税率一致,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制,税率级距为3%~45%,在每次取得时按12个月分摊计算预扣税款,一次性预缴全年的税款。这样既缩小了预扣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差距,避免收入滞后,又保证了税款及时足额进入纳税体系。举例来说,假如王某2019年只有劳务收入,上半年为10万元,下半年为8万元,享有2 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他因素。

王某2019年的预缴税额=100 000×(1-20%)×40%-7 000+80 000×(1-20%)×40%-7 000=43 600元;汇算清缴时的实际应纳税额=(100 000+80 000-5 000×12-2 000×12)×10%-2 520=7 080元;王某2019年多预缴税额36 520元,约占收入的20.29%。

如果综合收入统一税制,则王某2019年的预缴税额=(100 000÷12×10%-210)×12+(80 000÷12×10%-210)×12=7 480+5 480=12 960元;汇算清缴时的实际应纳税额=(100 000+80 000-5 000×12-2 000×12)×10%-2 520=7 080元;王某2019年多预缴税5 880元,约占收入的3.27%。从实例中可以看出,统一综合所得的税率和计税制度后,大大缩小了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的差额。

(四)加强个税宣传培训,及早普及税法知识

利用网站、视频、报纸、杂志、宣传专栏等手段宣传个税法规知识,同时个税征管部门也要组织专业队伍到各个单位(包括企业)对个税法及汇算清缴制度的详细内容进行培训和讲座[4]。单位也可以特邀税法专业人士到本单位进行汇算制度的培训学习,让纳税人深刻了解汇算制度,更好地进行个税纳税筹划。对于一些没有固定单位而取得综合收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还应该委派专业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汇算清缴进行追踪服务指导,避免应退的税没退,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既关系到纳税人个人的经济利益,又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利益,要均衡二者的关系,就要不断完善个税制度、在其他方面共同努力,这样才能使个税征管工作更顺利、个税税负更加公平和合理。

参考文献

[1]央广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EB/OL].(2020-01-01)[2020-08-16].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20-01-01/doc-iihnzahk1359246.shtml.

[2]百话财经.2019年有1.2亿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EB/OL].(2019-12-11)[2020-08-16].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2630340639177084&wfr=spider&for=pc.

[3]李欣.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四点意见[EB/OL].(2019-12-16)[2020-08-16].https://www.shui5.cn/article/eb/133650.html.

[4]仲建萍.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9(22):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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