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与法律规制分析

2020-12-02 07:52王婧媛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3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法律规制

摘 要 随着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各个国家对私人数字货币的关注度提升,但是在法律定义方面仍然存在分歧,同时各国的监管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而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私人数字货币发展中存在较多的风险和问题。本文主要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特点进行分析,并明确当前私人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最后提出私人数字货币法律规制对策。

关键词 私人数字货币 法律属性 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公路测设技术》课程思政教学研究与实践(2020SZJSZ-064)。

作者简介:王婧媛,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专业金融。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02

2017年開始,私人数字货币开始得到快速的增长,其中比特币是最典型的代表。比特币的迅速暴涨,导致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加大,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也开始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管控,使私人数字货币进入到冷静期。央行推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发展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速度却比较快,当前已经从线上交易形式转化为实际点对点的交易模式,甚至为了避免监管转移到海外进行交易,这种私人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式导致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造成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需要加强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定义和法律规制,有效避免货币教育风险。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特点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属性

随着比特币的诞生,以区块链接技术以及密码学原理为基础的记账式数字货币形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这种货币形式具有明显的去中心化特点,货币持有可以是匿名的,不需要央行以及记账机构的参与。当前针对数字货币的概念界定仍没有达到最后的落实阶段,但是已经开始逐步深化。数字货币的相关概念中包括虚拟货币以及电子货币等,其中电子货币指的是我们认定的法定货币或者由法定货币派生的其他形式的电子货币,比如银行电子账户等[1]。虚拟货币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狭义的虚拟货币指的是由某个机构通过网络虚拟空间发行的具有一般等价物价值的货币,比如腾讯发行的Q币等,这种货币只能在一般范围内使用。而广义上的虚拟货币包含内容比较广泛,包括所有数字货币。

随着时间的发展私人数字货币的属性也发生一定的变化,2013年我国央行等五部委从法律的角度说明比特币不能作为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虚拟的商品形式。到2017年七个部委对比特币、以太币等的属性重新界定,认为其可以作为虚拟货币。但是从当前国际性经济组织以及政府等方面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概念来看,存在较多的矛盾和分歧,比如国际货币基金认为虚拟货币不应该受到金融法律的监管。国际清算银行表示数字货币是以数字形态存在的非实物的货币形式。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则认为数字货币可以作为虚拟商品,财政部门以及税务部门也有不同的定义。德国对于比特币的属性定义为私人资金和一种货币单位,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同性比较高,承认其法律地位和税收作用;日本等国家认为数字货币已经成为信息化社会中的新型支付方式。

(二)私人数字货币的特点

本文中所描述的私人数字货币主要指的是以以太币、比特币等为典型的数字货币形式,是以区块链接、数字加密等原理形成的一种去中心化,不受政府灌输的货币形式。虽然从概念上来看存在货币的字样,但是本身并不具备货币属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具有货币功能。

私人数字货币在互联网上可以看做是一般等价物,也就是可以作为物物交换的流通工具。这种货币形式是由计算机算法机制发行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缺乏实体担保。同时这种货币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使用价值,无法作为等价物可以在生活中应用,比如古代等价物交换的羊、金属等。同时在流通工具作用发挥中,没有得到政府以及相应机构的信用保障,而是由愿意参与进来的群体认同后进行等价交换[2]。在实际应用中是否持有该货币没有强制性要求,如果在这个私人群体中大部分人员都不接受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追偿对象。

同时私人数字货币当前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局限性,本身不存在强制性和法偿性特点,货币持有者对货币支付方式无法起到强制性作用,只能在交易对象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支付。

法定数字货币概念被推出后,传统数字货币形式被划分为私人数字货币的范畴,而这种不被承认的货币形式,之所以可以称为货币是因为其在技术层面与数字货币具有相似性。而且具有交易媒介作用,但是法律属性却存在很大的差距。央行推出的数字货币是以国家法定机构通过机密原理等现代技术形式发行的数字货币,本身具有法偿性,能够达到私人数字货币的局限性,具有法定货币的作用和职能。首先,央行是货币的主要发行机构,同时需要为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能够保证货币流通过程中信用问题的解决。同时在支付的过程中具有强制性,对方不能拒绝,促进数字货币的发展。

二、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一)法律监管方面的风险和问题

随着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形成多种不同的类型,除了比较典型的以太币和比特币之外,还出现瑞波币、莱特币等模式。由于利益的诱惑,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对数字货币以及其他产品的炒作谋取利益。针对这种情况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但是私人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也会加大法律监管难度。私人数字货币流通需要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也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位置,因此需要加强对私人数字货币交易法律风险的管理。但是从当前私人数字货币交易情况来看,法律监管模式仍然不完善,导致其中出现很多法律风险问题,使私人数字货币监管混乱。

(二)平台运营导致的违法行为

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是有效预防风险的首要关口,但是这道关口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私人数字货币本身存在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货币的监管难度加大。但是交易平台可以通过中心化监管方式利用枢纽中心的作用,对私人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特点给予一定的影响。从当前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情况来看,其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风险和问题。首先,交易平台的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中存在虚假交易行为,刷单情况比较明显。内部人员通过后台数据的设置和篡改形成虚假交易形式。同时还有部分交易平台存在洗钱等违规操作,导致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中的风险加大。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前部分机构没有构建完善的反洗钱措施,导致平台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三)引起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首次代币发行(ICO)一般是通过区块链创作组织或者公司通过数字代币等项目的发行实现对资金的筹集。从数字货币发行情况来看,区块链项目的ICO主要是通过私人数字货币的方式实现融资,促进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和交易,通过这种方式满足私人数字交易需求[3]。ICO可以通过私人数字货币的方式进行融资,也就是通过对市面上流通性比较强的私人数字货币进行募集融资。以以太坊为例,在ICO融资过程中,共募集比特币3万多。同时ICO项目中以初始数字代币作为标的物,并通过区块链社区的方式给予激励和流通,项目成熟后再通过平台进行代币交易。一旦完成上线代币交易,初始数字代币则形成一种新到的数字货币形式。而以太坊的这种融资方式和造富效应引起社会投资者的盲从,私人数字货币也因此被炒热,而这种情形下导致投资风险增大。

三、私人数字货币法律规制对策

(一)明确私人数字货币是否要纳入法律体系

数字货币本身具有货币功能作用,但是是否可以成为法定货币还需要根据国家赋予的法定地位进行确定,在法定方面最重要的不是对货币性质的确定而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数字货币的出现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求,因此立法过程中需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趋势以及国家政权阶级等多方面考虑确定是否立法。我国立法监管工作开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体利益的发展,满足民众的要求。私人数字货币本身具有一般等价物特点,能够实现交易功能,从这一点分析无论是否被法律认可,只要经济交易行为不被禁止,都会对国家法定货币进行取代,导致我国货币信用控制强度被削弱,基于对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协调。

(二)构建私人数字货币反洗钱机制

私人数字货币本身具有匿名交易以及去中心化特点,这些特点都能够为不法分子提供洗钱的空子,随着私人数字货币种类的增多,以及流通范围的扩大使得反洗钱监管难度提升。反洗钱是私人数字货币任务中的重要内容,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各国也都结合其中的问题和漏洞推出相应反洗钱监管法律和机制,国内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私人数字货币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完善,构建风险评估模型,加强对反洗钱监控系统的优化以及监控系统的升级,实现对私人数字货币反洗钱的检测和管理。同时与各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实现信息共享合作,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对私人数字货币反洗钱金融问题进行打击。

(三)完善私人数字货币保护机制

监管部门需要结合私人数字货币投资人员给予相应的保护,首先,加强对私人数字货币风险防控,并构建风险提示机制。监管部门需要注重对私人数字货币市场进行动态预警,比如形成私人数字货币动态报告,并结合多部门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其次,对数字货币投资市场的投资制度进行明确,监管部门需要结合投资风险严格根据风险自担原则对金融专业投资者的准入制度进行完善。监管部门要求私人数字货币市场参与人员必须要具备充足的金融知识,深入了解私人数字货币内容,使所有参与人员都具有正确的风险投资意识。此外,加强对私人数字货币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结合私人数字货币投资权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加强对私人数字货币财产法律保护。在正式法律颁发前利用沙盒监管方式,设置相应的框架组织,促进私人数字货币业务的有效进行。

四、结论

综上所述,金融市场监管工作中,不仅需要注重对市场失灵工作的纠正,同时还需要促进市场创新。在私人数字货币监管中必须要保证其规范性才能够保证消费者的金融安全,因此需要加强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界定,并结合其中存在的金融问題,完善法律规制,发挥私人数字货币优势作用的同时也避免其产生不良经济和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 蔡航.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与法律规制[J].中国商论,2020(15):61-62.

[2] 宋爽.比特币期货与私人数字货币的投资风险[J].银行家,2018(2):50-51.

[3] 姚名睿.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到法定数字货币的试验[J].当代金融家,2018(4):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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