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权与安理会职权的冲突

2020-12-04 17:38王少华周晓琦白千慧
大连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武力自卫权国际法

王少华,周晓琦,白千慧,刘 超

(1.大连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2.大连大学 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世界史,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部战争史,从国家出现以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就从未断绝。与之相伴随的《武装冲突法》、《战争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二十世纪,战争权的合法化走到了十字路口,两次世界大战相继爆发,造成了国际社会的动荡不安。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真正意识到了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以和平为基本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法规章并设立了相应国际组织机构。令人遗憾的是,二战结束后的七十多年时间里,国际社会并没有完全杜绝战争。据联合国统计,在这一期间,全球以自卫权为名义发生的武装冲突或战争至少有数百起,这无疑挑战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破坏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精神,也引发了我们对国际法中的自卫权究竟在国际社会中扮演什么角色的思考。

一、国际法中的自卫权

(一)自卫权的概念

自卫权是指一国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装攻击时,拥有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的权利。从古至近代,国际社会中是不存在自卫权这一概念的。当时的国际法中合法存在的是战争权或交战权。自卫权成为国际法中的概念,正式出现是在二战以后。1945年6月2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明确表示联合国会员国当遭到武力攻击时,国家可以行使自卫权这一自然权利,从此自卫权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并成为国际法中一个比较年轻的名词。

关于自卫权,绝大多数学者在论及其功效时基本上都是持肯定态度。比如国内学者余民才就认为,自卫权来源于国家主权,是从国家主权中衍生而来并用以保护国家主权的一种权利,而且是国家的固有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另外,在涉及自卫权的问题上,国内外学者大多研究的是自卫权行使条件、行使对象等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很少论及自卫权的存废。[1]

(二)自卫权与战争权

1.传统国际法上的战争权

战争权是传统国际法上的概念,是中世纪和近代国际法所推崇的一项国家权利。战争权又被称为“诉诸战争权”或“交战权”,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拥有对外发起战争或者宣布对外战争、参与战争的权利。历史上战争权出现的时间非常早,一般认为,人类社会形成初期,战争权就已初见端倪。随着时间推移,国际社会中的国家由于生产力发展存在差异,国家实力的差距开始显现,国家间资源分配开始变得不均衡。受“丛林法则”规则的影响,国际社会中实力较为强大的国家开始向外扩张并对外发起战争,由此,战争开始成为当时国际社会解决国家间关系和矛盾的一种主要方式。战争权开始被传统国际法合法化。[2]

在古代战争法中,交战双方在交战中杀害平民不被认为是犯罪,杀害妇女儿童、屠城等被认为是合法现象,这种习惯一直延续至战争权合法化之前。第二次世界大战发展成为极致,八千多万士兵和平民在战争中丧失性命,交战过程中对人权的侵害惨绝人寰,因战争滋生的屠戮平民甚至灭绝种族现象更是不断发生,不管是发生在中国的南京大屠杀,还是设立在波兰的奥斯维辛集中营,都是对战争权的血泪控诉。[3]

纵观世界战争史,战争权合法化之前及之后发生的几乎所有战争都可以被界定为强国为了抢占资源而发起的侵略战争,而侵略国不需要对其发起战争的行为负任何国际责任。纵使战争会被批判为非正义战争,但侵略者依然能泰然自若地享受战争成果——割地、赔款。在当时,道德并不等同于法治,战争权合法化导致了战争结果合法化——承认不平等条约的效力、承认征服的权利以及侵占他国领土的权利。在十九世纪中期的美墨战争中,美国基于扩张的目的对自己的邻国墨西哥发起了侵略战争并最终获胜,迫使墨西哥割让了一半以上的国土,而这场战争的结果一直延续到今天,这些被割让的领土就是现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内华达等州。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战争对于交战国,无论是对挑起战争的国家还是被侵略的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社会的倒退,导致国际社会处于一种动荡的环境之中。为了避免战争权造成更大的伤害,1928年,在美国和法国的牵头下,一些国家在巴黎签订了《巴黎非战公约》,该公约约定“废弃以战争作为推广国家政策的工具;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或者冲突”,该公约首次对战争权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从此战争权开始走向消亡之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5年,联合国成立并制定了《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宗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其中第2条的第3款和第4款明确规定,会员国之间解决争端应该采取和平方式且任何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禁止采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方式侵害别国利益。至此,《巴黎非战公约》中的条款得以明确,战争权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自卫权开始被各国提出并为《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发展到现阶段也没有对自卫权提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而当我们仔细地研究国际社会在二战之后发生的数百起战争时,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战争都被冠上了自卫战争的名号,所有自卫战争的双方都声明自己才是合法行使自卫权的一方,以至于七十多年以来,联合国几乎从来没有对所谓的自卫战争进行过合法性界定。

2.自卫权与战争权的关系

战争权与自卫权作为先后出现在国际法中的国家权利,在国家实践中都是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方式行使,都是以战争方式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但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自卫权产生于现代国际法的开端,而战争权则是传统国际法上的概念。自卫权是在战争权被完全摒弃之后才出现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利。

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在传统国际法中,战争权是被传统国际法所承认的一项国家权利,是合法权利,但是究其根本性质,战争权是造成国际社会动荡与不安的罪魁,更是造成人类生灵涂炭的祸首,是一项非正义的国家权利。而现代国际法中的自卫权,是在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基于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目的而赋予国家的自保权利,从其性质上来说,自卫权具有一定的正义性。

最后从二者的运动方向来看,一般来说,战争权是由发起国主动挑起的,是主动的、积极的权利,而自卫权作为一种自保权利,是被动的、消极的权利。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人们似乎会觉得自卫权和战争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两者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第一,自卫权紧跟着战争权的步伐,随着战争权的废弃而出现,自卫权脱胎并继承于战争权。

第二,一些国家的侵略野心并没有随着战争权的废弃而丧失。二战之后,战争权不再合法,以战争方式推行国家政策的年代已经不复存在。于是,对某些国家而言,被《联合国宪章》正名的自卫权就成为他们挑起战争的唯一借口。

第三,自卫权和战争权都是以武力形式行使,其结果是都促使了战争的产生,都严重危害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特别是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高科技战争已经并将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威胁。

二、自卫权与安理会职权的冲突

(一)自卫权本身与安理会职权的冲突

二战以后,为了保证国际社会不再战争四起,1945年联合国成立,并编纂《联合国宪章》来维护国际社会法治。此时,自卫权首次在《联合国宪章》中被提出。同时,联合国设立专门机构——联合国安理会,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然而,同时出现的自卫权与安理会,就其本身而言就存在着极大的矛盾之处。[4]

《联合国宪章》以“和平”为基本原则,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条规定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又有国际法中的强行法性质。二战结束以后,联合国为了从根本上制止侵略战争,为国家赋予了自卫权。而自卫权的实质却是以武力的方式、以单独或集体的形式反击外来武力攻击,是国家在安理会的权威之外,合法使用武力的唯一机会。从其本身来说既是对《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违背,也构成对安理会职权的挑战。作为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处于首要政治地位的机关,安理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就职权内容来说,安理会本身就应该对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战争行为进行制裁,然而自卫权和安理会都是由《联合国宪章》赋予的权利,两者之间就构成极大的冲突。在国际社会中,自卫权作为一种以战止战的国家基本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丝毫不具有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作用,反而容易导致战争的升级扩大,影响地区乃至国际社会的和平,这不仅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背离,也会导致安理会在履行职权时捉襟见肘、不得要领。[5]

(二)自卫权行使条件的漏洞和安理会效率间的矛盾

自卫权作为一项联合国设立的制度,从诞生那天起就存在着致命的缺陷,而且这项缺陷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一个难以修复的漏洞。《联合国宪章》第51 条中有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当遭到武力攻击时,国家可以行使自卫权这一自然权利,这实际上是告诉各国,自卫权可以在本国受到在武力攻击或者武力相威胁发生之后,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有效措施之前行使,这样的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给了自卫权一个模糊的行使期间,而这个期间却没有严格的时间期限。没有严格的时间期限也就相当于没有明确的行使期间,这就给国家借自卫权之名行战争权之实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给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自卫权行使条件的一个致命漏洞。因为自卫权存在的前提,即武力攻击或以武力相威胁是被国际法明确禁止的行为,而自卫权作为一种以武力相反击造成情势变迁并升级成战争的权利,本身也是和国际法的宗旨相违背的,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在变相地纵容两国之间爆发战争。这完全是对联合国宗旨的践踏和破坏。

这一漏洞直接导致联合国安理会效率的低下。当国际社会上武装冲突发生时,安理会作为国际社会拥上有最强大政治权威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最重要的国际组织,理应在第一时间介入武装冲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战争行为。然而,自卫权的存在使得安理会不得不在事件发生后介入冲突,这实际上是放任国家行使自卫权,用战争自行解决国家间的冲突,反而会造成矛盾冲突的瞬间激化和争端的扩大,最后导致不可挽回的战争损失。这样的结果其实是自卫权行使条件的漏洞与安理会职权的冲突造成的。

(三)二战后自卫权国家实践评析

纵览二战之后国家间关系,尽管有《联合国宪章》的和平原则做指导,还是有相当多的国家打着所谓自卫权的旗号行使战争权,对地区形势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秩序造成了破坏,这些战争不仅造成了交战国人员的伤亡,也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1.越柬战争

1978年,越南和柬埔寨因为边界纠纷爆发了一场断断续续持续了十一年的战争。同中印边界战争一样,交战双方越南、柬埔寨都对外宣称本国为合法行使自卫权,对手为侵略本国领土的侵略者。然而,同样的,不管是在战争爆发的初期,还是在十一年漫长战争过程中,安理会的身影都绝少闪现,这场战争同样到今天也没有进行界定。

2.伊拉克战争

由于国际法上并没有明确地界定自卫权行使的条件因素,国际社会上一些国家瞄准这些漏洞,以堂而皇之的理由向其他的国家“行使自卫权”。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美国提出的“预先防卫”理论。2002年6月1日,美国前总统布什在西点军校毕业典礼上首次提出了该理论。2003年,美国第一次实施其“预先防卫”理论,对伊拉克发起战争,其发起战争的理由是伊拉克“可能”拥有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美国宣称出于自卫的目的,要将这些未来可能威胁到美国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毁灭,所以要预先进行防卫。这一场对伊拉克发起的战争是美国将自卫权滥用到极致的表现,该战争直接导致了伊拉克国内社会出现倒退,而这一场打着自卫权旗号的战争不仅没有保护和平,反而滋生了恐怖主义,使国际社会又笼罩着一层阴影。直到今天,伊拉克战争虽然已经结九年之久,美国还是没有找到所谓的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在这一场世界瞩目的战争中,由于美国绕开联合国,悍然对一个国家发动战争,我们几乎体察不到联合国安理会职权的强大影响力和制约力。美国此番作为完全是对安理会职权的践踏,更是对《联合国宪章》公然的违背。[6]

3.日本自卫队的“自卫”扩张

二战结束之后,为了防止法西斯势力死灰复燃,战败国日本订立了《和平宪法》,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只能拥有基本的防卫力量,并只能在国内动用军事防卫力量,这就是日本自卫队的由来。为了紧跟美国的步伐,日本积极参与美国在外行使的“预先防卫”,在国际社会中大肆扩张本国自卫队,企图突破《和平宪法》对本国的武装限制。在 2004年,日本扩充海外自卫队,跨越科威特和伊拉克边界进入伊拉克,日本自卫队的性质出现了改变;2010年,日本在海外建立首个自卫队据点,自卫队性质完全改变。然而,日本仍然坚称本国是为了行使自卫权,防患于未然。[7]2016年3月22日,日本安倍晋三内阁在不顾国内外爱好和平的国家和民众的一致反对,悍然决定实施新修改的安保系列法案。这标志着《和平宪法》中第9条被实质废除,标志着《和平宪法》名存实亡。

二战结束之后,国际法上设立自卫权本意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然而在国际实践中,自卫权却是破坏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隐患。它实际上是战争权的变种,它的存在就是对联合国安理会维护和平与安全的职权的挑战,也是对国际社会安全秩序的践踏。这些以所谓自卫权为借口的战争不仅没有达到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目的,反而破坏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自卫权的存在导致了以战止战的结果,然而以战止战只能让战争的气氛更加的嚣张,让国际社会陷入危境。

(四)安理会职权与自卫权的应然关系

从最初联合国设立安理会和自卫权的目的上来看,两者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然而,不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自卫权不仅无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反而影响安理会行使职权。从现实来看,自卫权的开始就是战争的开始。如果说战争权是给了国家主动挑起战争的权利,自卫权就是给了国家接受战争、继而开始战争的权利。从这点上看,自卫权无疑就是战争权的变种。而联合国在自卫权设计上的漏洞严重阻碍了安理会职权的行使。在现实层面,与各国行使自卫权相反,安理会在行使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职权中起到的作用或效用是以战止战的数倍。在 1990年至 1991年期间,伊拉克对邻国科威特发动了侵略战争,很快便占领科威特全境并企图将科威特列为本国的第 19个省。在这一事件中,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通过第 660 号决议,要求伊拉克立即从科威特撤兵。在伊拉克拒绝接受并继续占领科威特的情况下,安理会连续发布 12 项有关决议,对伊拉克采取了一系列的制裁措施,使得伊拉克从科威特退兵,海湾危机得以解除。

安理会是国际社会上最主要的有权利采取行动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机构,在国际社会上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相反,用战争方式消灭战争的设定并没能在近七十年以来达到预设的作用,反而给不安定的国家以理由不断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这样的消极因素必须被废除。

三、废除自卫权、提升安理会维和能力

(一)废除自卫权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自卫权已经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当初,《联合国宪章》在设计上,自卫权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但在国家实践中,自卫权往往被利用,成为破坏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借口,与其设计的初衷完全相背离。因此,安理会应当以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为宗旨,主导联合国大会,并在联合国大会的集体表决中,废除自卫权及其相关规则,并取消《战争法》,同时要求各国在国内宪法中明确规定“本国将不会通过任何与武力相关的方式采取自卫行为”。从制度的源头上取消自卫权,不再给任何国家利用自卫权之名行使战争权之实的机会,为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必要支撑。[8]

(二)增强制裁力度,提高安理会维和能力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我们提出废除自卫权,不给任何国家发动战争的借口。同时,联合国安理会应当加强对滥用自卫权等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提高自身的维和能力。首先,可以采用合纵连横的方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反战争国家联盟。对以自卫权为名义发动的各种形式的战争,安理会要组织由联合国反战国家组成的维和力量予以坚决制止,并要在战争发生的同时强势介入到冲突双方中去。这种维和力量的介入应以迅速制止战争为根本目的,一旦达到目标,必须迅速撤出维和力量。也就是说,这种维和力量必须是短暂的、迅速的、有效的,并且要以不干涉别国内政为限制条件。其次,对以国家名义发动战争的交战双方应追究国家责任,以战争罪追究发动战争的相关者的责任,并且将此项规定引入国际法。为了增强惩戒制度的法律性,可以将该项规定提交到国际法委员会,通过国际法的编纂使此项制度上升到强行法的高度。目前看,安理会通过强有力的制裁方式来制止战争是震慑国际社会中蠢蠢欲动国家的最好办法。最后,修改联合国章程,以明示的方式,重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并以强行法的方式,坚决废除各种形式的战争,给强权国和好战国带上国际法的紧箍咒。

在国际社会中,《联合国宪章》禁止一切威胁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宪章》授权的最主要的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其职权所在是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前文提及,当国际社会上出现违反联合国宪章的武力行为时,安理会应当对武力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和制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安理会采取的行动能够解决交战双方一触即发的战争问题,但如果战事已开,虽然安理会介入,但事后介入势必耗费国际社会的各种资源。因此,联合国安理会更应该重视事先的预防措施,提高维和能力。

追根溯源,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主要是依靠一国国内的武装力量,当一国国内武装力量过分膨胀并被一国政治不当利用时,便会造成地区局势的紧张与国家间军事力量的不平衡。要想从源头上杜绝战争行为,势必要对各国的武装力量进行规制,现阶段可以由安理会主导,各国裁减军队,缩减军费开支,削减常规武器数量以及由安理会来协调各有核国,分阶段销毁核武器。

同时,各国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安理会行动,协助其采取和平方式解决影响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隐患。各国必须在安理会的主持之下,签订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条约,并禁止任何国家对涉及到违反“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方式解决国家争端”的相关条款进行保留,加强对各国的约束力,更好地促进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

以上制度措施,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其一,从1945年《联合国宪章》诞生到今天,国家间以自卫名义发动的战争,几乎没有哪一起战争达到了改变领土现状的目的。六次中东战争,除了一次又一次损兵折将,中东地区的态势没有任何变化,以色列继续占领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继续加紧定居点建设。而持续七年之久的以反恐名义进行的美国对伊拉克战争,除了给这一地区带来了恐怖主义势力新的威胁,我们没有看到和平和安宁的曙光。因此,以战争的方式来解决国家间的纷争,在当前形势下,已经成为无解的问题。只有以谈判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国家间争端,才是目前和将来解决国际问题的唯一选项。

其二,世界多极化趋势更趋明朗。随着以中国为代表的金砖五国等新兴势力的崛起,美国影响力的下降,世界多极化的平衡均势正在形成。放眼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侵略的名义,挑起战端,引发众怒。即便是美国,也没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同时打赢两场战争。即便是经历了多年战火、满目疮痍的伊拉克,也能在战争中把头号强国美国拖累长达7年之久,即便是到了今天,美国依然没有改变和改善伊拉克政局动荡、恐怖主义泛滥以及国家重建等问题。强权人物特朗普上台后,虽然霸权主义仍旧是美国政府的选项,但很显然,战争一定不是必选项、首选项,而经济问题、民生问题则成为了当下“使美国再次强大”的重要议题。另外,在世界多极化的大潮面前,解决和发展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政要获取民心的首选,厌战反战已经成为全球全人类的民心所向。因此,无论是谁,无论哪一个国家,如果还是坚持战争思维的话,一定会遭到彻底的失败和世人唾弃。

其三,中国的崛起已经不可阻挡。作为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智慧和力量以及在国际社会上的担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令人瞩目的焦点。“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这些习近平主席领导下的中国元素,正在成为世界的主流色彩。今年,一场波及全球206个国家和地区的新型冠状病毒,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疫情面前,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幸免于难。就连造价高达45亿美元的美国核动力超级航空母舰“罗斯福”号,也因为舰上人员感染病毒,丧失了战斗力,迫使美国不得不暂时调整全球战略,把防止疫情蔓延作为治国的首要。疫情教训了美国,也教育了人类,纵使强大的军事力量,也奈何不了小小的病毒,人类还有什么理由,让战争继续存在,人类还有什么理念,能比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加重要。在“战疫”面前,中国给世界做出了榜样,不仅率先走出了危局,而且以博大的胸襟,用中国经验、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来帮助世界,截止到目前,世界上有86个国家接受了中国的援助和帮助,中国以实际行动表现出了大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战国时期,中国的合纵连横谋略给了强权以制衡,今天,习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将把世界连成一体,并引领各国结成反对战争、反对霸权的强大联盟,用各国无私的行动,把战争埋葬在野蛮的废墟里。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中国有能力也必将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结 语

自卫权作为战争权的变种,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延续了战争权的功能,极大地挑战了国际法的权威,对安理会履行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职权造成了消极影响,严重危害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加剧了国际社会的不稳定。因此,不论是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来看,自卫权都不应当存在于现代国际法中,理应被废除。联合国安理会作为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其维和能力不容小觑。在自卫权被废除之后,联合国安理会应当更好地履行维和职权,强有力地制裁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督促各国在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上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关系到每个国家的核心利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保障国际社会的长治久安等方面,联合国安理会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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