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俗及其在当今农村中的表现及功用①

2020-12-07 14:37于语和邢锐锐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礼俗村规民约纠纷

于语和,邢锐锐

(南开大学,天津 300350)

中国传统文化的本质即是礼,礼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渐与社会民众紧密结合,化为礼俗而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是传统社会法的灵魂。从传统社会结构的角度讲,中国社会是乡土社会、人情社会,源远流长的礼俗即使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在广袤的农村,依旧发挥着独到的功用。马克思曾言:“社会生活中,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就没有人类社会。”民事纠纷是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纠纷的解决需要从礼俗中汲取营养。无论是农村司法改革、人民调解制度的执行,还是“私了”的适用范围都必须结合礼俗,这样才能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一、礼

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年,孕育了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学,其核心要素是“礼”,因而“礼”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重要方略,亦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独有概念,探究礼的起源、流变及本质是应有之义。

(一)礼的起源

颜元言“国尚礼则国昌,家尚礼则家大,身尚礼则身修,心尚礼则心泰”。礼是传统社会统治者安民治国之道统,民众自立于世之根本。礼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范畴。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积极的社会行为规范,起源于先民社会的祭祀仪式,传承至今。究其渊源,礼是一个会意字,“禮”,从示,从豊。“示”是桌子之意,桌子在古代用于祭祀;“豊”上半部分“曲”同“珏”,乃两串玉,玉天生温润,洁白无瑕,乃祭祀上品,下半部分“豆”是行礼之器。故礼本义乃祭祀之仪。譬如东汉许慎《说文》释“礼”字为:“禮者,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清段玉裁释义为:“礼有五经,莫重于祭。故禮字从示,豊者,行禮之器。”国学大师王国维释“礼”字则称:“此诸字皆象二玉在器之形,古者行礼以玉,故《说文》曰:豊,行礼之器,此说古矣。”[1]由是观之,礼的确是用来祭祀神灵祈求赐福于民的祭祀行为。先民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极其有限,尚处于蒙昧时期,既对诸如风雨雷电等外在自然现象无法解释,亦对诸如生老病死等自身问题充满了恐惧与敬畏,将自己置身于自己所编织的神话世界,世界上的一切都被赋予了灵魂,产生了“万物有灵”的观念,加诸先民饥则求饱、寒则求暖,对平安的不懈追求,遂萌生了敬奉天地鬼神的想法,期冀以祭祀手段来感化神灵,祈求神灵少降灾多赐福,即是最初的礼。人类一开始就具有社会性,以原始群的方式生存,逐渐发展成为氏族部落,不同的氏族部落创造了不同的祭祀仪式,因而礼是蛮荒时代区分此氏族彼氏族的标准。最初的礼仅仅只是先民们用以祈求上苍赐福以利生存的祭祀仪式,是各个部落所独有的仪式,并不掺杂任何的等级思想及不平等理念。

(二)礼的流变及本质

在我国古代社会,唯礼独尊,唯礼独大,礼天然地具有迫使人人尊奉的普遍强制性,这就为进入文明社会后逐渐被改造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思想和历史基础[2]。夏王朝建立,国家诞生,治国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急需建立一种维持本阶级统治的上层建筑,探寻人民所共信共行的东西——即是“礼”,礼便与神权政治结合在一起,成为治国者驭民治国的重要工具。至此,礼开始占据着传统时代至关重要的地位,乃至与对外征战并驾齐驱,“天下大事,惟祀与戎”。于是乎,步入文明社会的统治者因俗制礼,因地制礼,利用礼的精神威慑力量进行政治统治,他们用“礼”来安排生活,组织生产,调和安定社会关系,礼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演化成为统治社会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周公制礼作乐,周公认为敬德保民之径是制定完善的社会行为规范,遂对“礼”进行了大规模的整理,将道德范畴归并入礼;孔子身处礼崩乐坏的时代,提出克己复礼,悠悠万事,唯礼为大,将仁的思想纳入礼;荀子言:“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将法的规范援引入礼。至此,礼经过纳德融礼——纳仁归礼——纳法入礼之三次飞跃而实现了体系化、规模化。亲子关系、君臣关系、兄弟关系、夫妇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四大关系,《礼记·大传》云“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这四大关系是通过礼来进行调整的。封建社会依据礼将民众划分成不同等级,犹如“天有十日,人有十等”,要求各等级的人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如是天下太平,和美,和乐。可见,礼的本质就是维护等级秩序,要求阶层秩序固化,通过追求不平等以安邦定国。

礼从先民社会单纯的祭祀仪式逐渐发展成为文明社会统摄一切的社会行为规范。历代统治者深谙礼为立国之本,对礼不遗余力地整理推行,加诸礼在演化过程中吸纳了“德”“仁”“法”等思想因素,不乏充斥着意识形态、理想等主观性的东西。于是,礼不仅是社会行为规范,且是传统社会重要的意识形态。

二、礼俗

礼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逐渐呈现出新的形态,分流成礼制与礼俗。礼制是传统国家的根本制度,随着清廷覆灭,礼制随之消亡,而作为与民众生活紧紧相连的礼俗却历久弥香,愈发显示出其独特功用。

(一)礼俗的实质

在大一统的传统社会中,统治者凭借其统治优势,将“礼”以制度、教化的威力注入社会控制。从礼的内在结构分析,礼分为礼制与礼俗两部分。礼制鼎盛于西周、汉唐,在“为国以礼”的传统社会里,是封建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之干也”“国之常也”“王之大经也”,起到了“经国家,定社稷”的巨大作用[2]。“礼者,君之大柄也”,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极力将礼推广到百姓生活中,春风化雨般地让大众接受,期冀通过礼教规范基层民众的社会行为,同时礼在推广过程中与时宜地宜相结合,百姓耳熟能详,于无形中内化到百姓心中,化礼成俗,即是礼俗。礼俗是土生土长的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王安石在《周官新义》尝言“礼俗,以驭其民者。其民所履唯礼俗之从也”。可见,礼俗最初不过是统治者用来驭民、治理天下的手段。礼俗在漫长的岁月流转中日益渗透至民间,久而久之,成为村民处理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伦理规则,成为古老中国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依据。究其实质,礼俗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从古至今,承传久远的习惯。习惯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民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礼俗是中国社会民众为人处世之本[3]。自隋唐起,历代官员主要源自科举,深受儒家思想熏陶,饱读诗书,深谙礼义规范,礼俗成为他们判案决狱、调纠解纷的依据,不仅如此,礼俗在活生生的乡间幻化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亦成为乡间社会矛盾化解的规则。王朝覆灭,礼制消亡,礼俗却历久弥香,旷日持久地渗透至乡土社会,浸润至村庄田野,业已内化于民心,外化于民行,成为民众本身的内在需要。生于长于传统社会的老百姓经过礼俗教化,涵养性情,以求得一席之地。

(二)礼俗的内涵及特征

礼俗归属儒家思想模块,既表现为对中国传统文化承传赓续的守护,又表现为对社会成员的教化约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渊源和表现形式。礼俗经由“礼”演化而来,是在人类长期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不自觉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是一种从古至今、承传久远的习惯,因其不是“居社会之上的强迫制裁力量”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更大。礼俗不同于社会生活中的民俗、风俗。释义俗,从人,从谷,在《说文解字》中被训为“习也”,具有传习之义,引申为社会文化意义上某种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中纯粹自发形成的民间习俗即是民俗[4]。上所化曰风,下所习曰俗,习俗经统治者有意识地加以引导,寓于教化而成风俗,是民众所遵从的礼仪。传统社会实行礼治,为了使社会风气遵循礼治的轨迹,统治者极力推行礼,礼内化于民心,成为礼俗。礼俗既是治理社会的方略,亦是来自风俗对民间的调适[5]。概而论之,礼俗是传统社会统治者不遗余力地将礼推广到民间并经由民众与特定地方的历史文化资源相结合形成的生活行为习惯,具有十分浓厚的地方生活色彩。从纵向上看,礼俗贯穿人的一生。人自开蒙始便汲取着父兄师友传授的生活实践经验,并在漫长的一生中规约着自身的行为。从横向看,礼俗交互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人类具有社会性,上至王侯将相,下至平民百姓均无法超脱特定的社会关系,无法超脱礼俗。礼俗具有社会性和伦理性、传承性和稳定性。在中国家庭本位的价值体系下,礼俗首要表现为人伦天理,因此礼俗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性和伦理性。礼俗是承传久远的习惯,是生于斯长于斯的百姓世世代代经验的总结,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摄取新内容,纳入新形式,形成复杂又庞大的系统,礼俗的发展演变过程内在地规定着礼俗具有传承性和稳定性。

三、礼俗在当今农村的表现

在古代中国,统治者将礼这一观念推至下层民众,化为礼俗。礼俗作为一套社会行为规范,虽非“明文”却被民众习焉,在不自觉中形塑着地方社会生活。礼俗自古代始,便沉潜到普通民众的心理深层,成为与自身浑然一体的行为规范,成为民众参与生产生活与交往的社会规则。在当今农村,礼俗流风犹存且在社会交往中不时浮出水面,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冷静客观地审视礼俗,对陋俗果断革除,对礼俗中的良善部分予以承继,良善礼俗在当今农村的承传主要呈现为村规民约、乡贤治村、优良家风三个方面。

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政策与固有习惯相融合的产物,来源于村民生活实践的社会需要,易于解决农村的实际问题。村规民约承袭了带有浓厚乡土特色的礼俗,是对礼俗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礼俗业已成为村规民约的有机组成部分。礼俗具有稳定性与传承性,历经祖祖辈辈承传,已经融入村民的血液中,成为当地村落的文化因子,在一定程度上,礼俗是村规民约的灵魂所在。礼俗何以如此重要,深究其理,一是中国农村依然是热辣辣的乡土社会,村民较于法律,更加信服礼俗的权威,村民如果触犯了村规民约中的条款,尤其是违反礼俗,会被视为“无礼”,必将深受村民谴责,重则被同村村民嗤之以鼻,乃至在本村无立足之地,这一教训远比法律深刻;二是礼禁于未然之前,法施于未然之后,礼确能发挥法所没有的社会功用。将礼俗纳入村规民约,能够营造民情厚重的风气,规范化地革除落后习俗,感染社会风气,缓解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客观上减少了基层政权的施政成本。

乡贤治村是传统社会中自行萌发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经过实践证实乡贤治村确有功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权力不触及村镇一级,皇权借助绅权对地方进行统治,或者说,皇帝得赖于乡绅、乡贤治村而实现了“无为而治”。乡贤是指深谙礼俗文化,在本乡知书达理、才能出众、办事公道、德高望重之人[6]。传统的社会结构中,乡贤治村主要依靠礼俗,民众在日常生活的为人处世中亦遵循相沿成习的礼俗。乡贤治村的传统使得中国基层社会的民众在历史的积淀中知礼俗、懂礼俗、守礼俗。法律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但法律在农村的建设受阻明显,推动农村司法建设需要转换思维模式,从乡贤治村汲取经验不失为一种选择。乡贤治村的依据是人人信奉的礼俗,农村司法推进亦可以结合礼俗,譬如选用深谙礼俗的乡贤担任村主任、或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或担任人民调解员,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利用其文化权威宣传国家法律政策。这样,不仅促进农村的法治化进程,且推动国家司法朝着更加公正廉洁的方向发展。

风气、风尚是影响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礼俗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的思想观念引导下人们表现出来的行为举止、风俗习惯[7]。中国社会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传统文化中“和为贵”“忍为高”的精神得到了承继,成为家风内蕴。优良家风是礼俗得以存续的形式之一,中国家庭尤为注重家风文化的传承。中国的社会结构是宗法封建社会结构,以血缘为纽带,“孝”“亲”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家规是家庭管理的重要载体,它是指家庭范围内约束家人及家庭依附者的日常行为规范。家规对礼俗中的良善部分加以吸纳,对陋俗予以剔除,体现了对于传统文化的扬弃与创新。家风是家规成为家庭内部所有成员的行为规范时呈现出来的一种风气。家风的精神内核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对“孝”“亲”良善礼俗的承继与弘扬,它是家庭成员内部交往的实践逻辑。优良家风作为一种道德秩序既是文化传承的体现,又维系着民间社会的最小因子——家庭的和谐,延续着乡土社会的人情网络,稳固着基层社会的秩序。

四、礼俗的功用

礼俗传统社会治理的方略,是民众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它被认为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承载着社会教化、规约治理的社会功用。礼俗在历史嬗变的过程中不断发展,既有精华亦有糟粕,我们应当以批判的视角对礼俗进行鉴别,对于良善礼俗予以承继,对于陋俗恶俗必须否定抛弃。礼俗现已融入村规民约,内在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同时,礼俗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准则在维系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独到功用。

(一)村民自治

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村民自治是当今农村问题解决的良方,发挥村民自治能够切实推动乡村振兴。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乡村治理,封建社会时期,“是官僚体制的最低等级和地方社会的结合点,国家权力难以渗透到村级,县级以下的乡村完全依赖乡绅统治,似乎是一种“自治[8];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家政权迅速延伸至基层,实施人民公社化制度,村民自治彻底被废弃;改革开放新时期,乡镇—村制度取代了人民公社化制度,村民自治被唤醒,重新登上了历史舞台。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分析,国家提出“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村民自治提升到与政府治理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并行不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各自的功用。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探索民主发展之路的创造性实践,有利于广大农民参与和自己利益密切联系的政治过程,有利于在中国农村形成良好的氛围,并塑造具有积极政治参与意识和认同感的现代公民[9]。

现代国家践行法治理念,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即便如此亦无法遍及农村社会的各个角落。历史上发轫于宋,推行于明清,盛行于清末民初的村规民约确有成效地控制了地方基层社会,事实证明:村规民约有效地弥补了国家法律的缺位,成为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规则,成为我国社会多元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村建设中,作为村民自治依据的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村规民约是乡村秩序的稳定器,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践至关重要,关乎村民自治的成效,决定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程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规民约是指村民会议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礼俗和村域实际,制定的约束村民行为且为村民所共信共行的社会行为规范机制。据此可知,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法规与礼俗相互融合的产物,礼俗已经融于村规民约且成为村规民约的主要要素。村规民约的生成与实践过程,是积极宣传国家政策法规的过程,是对良善礼俗的重新挖掘和利用的过程,是村民广泛积极参与农村事务的过程,还是农村各阶层认识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过程,总括而言,村规民约的生成与实践是村治民主化、法治化的跨越。

村规民约作为良善礼俗的重要载体,对村民自治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维持农村社会秩序有序化、整合调整村民利益、推动乡风文明建设。首先,维护乡村秩序依然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标准,是村规民约最主要的功用。村规民约承袭了农村的固有习惯,其村民认可度高,遵守的自觉性强,体现了村民的主体地位,为更大程度上实现村民自治奠定了基础。譬如湖南桃江县的村庄,为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经村民合议,单独制定了农村清洁工程及农村生态环境方面的乡约[10]。其次,村规民约是基于村民的共同意志生成的,内在地结合了与民为善的礼俗,均衡了农村各群体的利益,为进一步实现村民自治提供了保证。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的地方化,诸多内容是对国家政策的精细化表达,在对农村事务诸如宅基地、征地补偿、农村低保、农业补贴、农村集体资源租售等进行处理时依据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最大化地满足各群体的利益。最后,法律作为维护道德底线的方式不可能触及农村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而作为法律在乡村延伸的村规民约,因其以礼俗为内核故而能对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邻里关系做出规定,生成道德规范,促进乡风文明建设。比如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的香炉山村,为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净化社会风气,专门针对操办红白喜事中的攀比行为发起倡议并形成村规民约[11]。客观上,村规民约还起到了监督、约束村委会及村委会主任的作用。村委会、村干部作为农村的权力主体享有较大的权力,当依据村规民约制定的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发生“村干部自治”“村干部乱治”现象以致村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村规民约作为法律依据可恢复社会秩序。简而言之,村规民约沿袭礼俗,迎合农村市场化改革趋势,回应了农民的政治期待、利益获取及社会秩序维护等诉求,是村民合意的产物,是民间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的民主自治进程。

(二)纠纷解决

纠纷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客观性。纠纷的解决要求冲突的化解和消除,实际上是协调人的社会关系,恢复人们生产生活的既定秩序,为社会发展扫清障碍[11]。农村目前容纳着中国近三分之二的人口,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决定着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水平。费孝通言:“在乡村社会中,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12]在农村司法改革、人民调解制度的执行及“私了”的适用范围必须适当考虑礼俗的功用,否则可能出现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的结果。

1.农村司法对礼俗的适用

中国传统乡村依赖民间习惯、礼俗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持既定社会秩序的稳定,呈现为一个礼治的社会,一个“无法”的社会[13]。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不断向基层沉降,旧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人民公社大包大揽,社会秩序重构。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构着乡土社会的传统力量,消解着原有的习惯和文化传统,人民的个体意识逐步增强,加之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大规模下沉至乡村,意在增强村民法律思想和意识的“普法运动”大力推行,现代的法律精神开始进驻农村,故村民在纠纷解决的策略选择上,不再固守传统,死抱礼俗不放,开始在农村司法与固有习惯的碰撞中做出理性选择。不可否认的是,在农村,固有习惯、礼俗依旧是秩序的主导,村民的法律意识远远落后于法治化国家的要求,法律的功用尚不及礼俗。司法究其本质,归属于文化“舶来品”,并不是在中国土地上生长起来的,要想使农村司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将其与传统的礼法秩序—礼俗相结合,在判案、定罪量刑过程中适当援引民间习惯,如此判案才能被民众认可,否则农村会出现很多规避法律的现象,致使“法外之地”悄然存在,这并不是现代法治所希望看到的景象。

法律以公平为旨归,礼俗以公正为其精神内核,法律与礼俗的关系并不是水与火的关系,二者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因此,农村司法援引民间习惯具有合理性。农村司法对礼俗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必须适当考虑礼俗。倘若法律将一种民间习惯置于违法的境地,随之而来的定是民怨沸腾及大量涌现的违法行为。比如1993年北京市通过了地方性法律《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在市内8个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之后,北京春节市场出现了各色灯笼、气球、拉花、挂件、年画等同样可被用来渲染节日喜庆氛围的商品。但好景不长,大约从1998年春节起,市民的违法燃放现象明显增多,之后连年呈增加态势,每年春节都或多或少地在警方和市民之间围绕禁放形成了“猫捉老鼠”游戏之类的现象。近年来,100多个城市已将鞭炮禁放改为限放。对违反鞭炮禁放的民众,执法机关考虑到除夕夜的特殊性,会将其释放。如此,便造成“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的权威性遇到挑战[14]。法律不顾礼俗而制定,脱离农村的生活实践哲学,民众的抵触情绪或违法行为会使法律失去天然的权威,法律的功用大打折扣。立法必须做到法律逻辑与实践逻辑相结合,以真正符合农村社会的现实需要和村民的心理预期。第二方面是法官的判决必须援引民间习惯,如是方能获得村民的认可,更能体现法律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比如发生在浙江省象山县的案例,被告人孙金根,50岁,男,系象山县下沈乡个体塑料电器一厂业主,与本厂雇工有夫之妇赖某长期通奸。一天,孙金根见车间内只有赖某一人上班,即上前与赖调情,被孙金根的妻子张某发现。张某上前责骂赖某,并抓破赖的脸部,扬言要将此事告诉赖的丈夫。赖某因其与孙金根的不正当关系败露,自感羞愧,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孙金根场内堆料间服甲胺磷农药自杀身亡。同年,经下沈乡政府调解,孙金根赔偿死者赖某的家属人民币25 000元。赖某死后,其家属以赖某是被孙金根谋杀为由,聚众到孙家闹事,公安机关遂以强奸嫌疑将孙金根收审,后因查无实据而解除收审,转为取保候审。死者家属得知孙金根被解除收审,误以为公安机关袒护孙金根,又聚众到孙家闹事,对孙妻及妻妹进行侮辱,还殴打了前去平息事态的多名公安干警,在当地影响很大。后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金根犯妨害婚姻家庭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孙金根没有提起上诉[15]。通奸在中国的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甚至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本案件中,孙金根并无制定法意义上的违法,但此案的所有人,包括孙金根在内,都实际认可了一个非成文的习惯,一位男子同一位已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对该女性的丈夫构成了某种“伤害”[16]。民众认为真正的法律应当合乎情理,给予弱者以更多的保护,这是礼俗赋予民众的一种心理预期;孙金根自己也认为犯了错误,理亏,所以并没有上诉,这是烙印于心的礼俗所产生的结果。法官迫于民间习惯的压力,对孙某的行为予以入罪化处理。第三方面是法官的个人因素。法官亦是人,自小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在潜意识中认可礼俗,在恪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会加入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和情感判断,自觉不自觉地应用礼俗。在上述孙金根的案例中,法官在情感上真正接受和认可了民间习惯,对赖某的丈夫萌生了同情,对民众的评判产生了文化认同,判案过程中不自觉夹杂了内心真正的好恶,将不成文的民间习惯转化成为正式的法律语言,援引礼俗故而判处孙金根有罪。

礼俗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无论人们承认与否,都深深影响着法律,农村司法只有在与礼俗的互动中才能体现其法律的真正意义。在农村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又要积极主动考虑农村社会的礼俗人情,尽心竭力地寻找法与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乡村的司法建设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方略,农村司法援引礼俗体现了民间习惯在审判过程中的重要性,证实了只有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获得民众的认可,让法律成为社会运转的最根本保障。

2.人民调解及“私了”对礼俗的适用

源于血缘地缘关系,中国传统社会呈现为“熟人社会”,加之“皇权止达于县”的社会结构,在传统乡土社会形成了独特的解纷机制——调解。调解,亘古绵延,承传至今,不仅是外化为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也是内嵌于淳朴人心的处世习惯,至今仍是农村社会调解纠纷的首要选择。相较于司法审判,人们更倾向于调解,主要有两方面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利用民间习惯定纷止争的文化传统。传统是薪尽而火传,一代代传下来的,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思想倡导“仁”“和”“恕”,形成了“耻讼”“厌讼”的理念,人们将诉讼、打官司视作一件极其不光彩的事情,面对纠纷一般采取解纷息争、息事宁人的态度,今人亦如此,诉讼是迫不得已、万分无奈的选择。二是中国农村的乡土特质。中国农村依旧是乡土社会,重人情,尊礼俗,潜在地接受认可乡土社会的规则。面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首先关注的并不是纠纷本身的利益,而是纠纷背后潜在的乡土人情网络,是双方“瞄向未来”的关系。诉讼严重伤害了熟人社会的乡土亲情和人际关系,人们更愿意利用亲朋好友、乡贤村干部等关系网络来调纠解纷。

(1)人民调解对礼俗的适用

人民调解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机制,其发端于民间调解,融入现代法治理念,遵循法律规范,拥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17]。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是“民间纠纷”,调解的依据包含国家的法律法规与传统礼俗两方面。人民调解制度自创立起,就注入了党的领导、司法、行政等要素,是一种民间主导、官方指导的中国特色调解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被誉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定为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可见人民调解契合了基层社会治理的自治原则。农村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要想获得村民的拥护和认同,调解协议令村民不打折扣地遵行,必须巧妙运用礼俗,将其与司法部门的指导意见有机结合。人民调解对礼俗的适用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民调解主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吸纳农村深谙礼俗,享有话语权的权威人士,包括村干部等退休人员、德高望重的老人、素孚众望的乡贤,打造一支拥有公信力的人民调解队伍。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是农村化解纠纷的主体,他们的威信及解纷时效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成员的多样化,对于解读国家政策、宣传普及国家法律也有作用,甚至关乎着农村法治化的进程。二是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礼俗为准绳,引导疏浚村民心理,融争议于情理中,化干戈为玉帛。本文以从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纠纷、外出务工突发事件纠纷案例为例,阐述人民调解对礼俗的适用及人民调解的重要功能。

案例1:邻里纠纷,某社区家住一楼的崔某与三楼居民孙某发生纠纷,因孙某经常倒垃圾时,不经意间把垃圾掉在楼道里,崔某多次对此事进行交涉无果,最终发生争执,引发吵架,两家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社区调解委员会得知此事后,主动找到当事人,在民调大厅对此事进行调解,从道理和情理上进行说服教育,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最终,两家人均表达远亲不如近邻的想法,握手言和,此后无类似矛盾发生。在这个案件中,“与邻为善”的生活逻辑得以应用,调委会主动介入,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对问题全面分析,既解决了纠纷本身,又修复了邻里之间的关系,增进了双方团结,终使双方和睦如初。

案例2:婚姻家庭纠纷,外来妹唐某与上海某镇一男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郭某。唐某丈夫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后,儿子郭某一直跟随婆婆生活,且为了使郭某户口迁入上海,唐某通过公证委托婆婆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婆家动迁,被分得一大一小两套房,唐某也被列入安置对象。唐某与婆婆之间矛盾积压甚多,长期不和,双方因动迁安置房分配产生纠纷,甚至唐某父母从老家赶来上海,双方陷入僵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件,调解员对唐某进行情理化的说服教育,指出其在丈夫去世多年后对待婆婆态度不当,孝敬老人是子女应有的本分。唐某认识到错误后,向婆婆道歉且取得谅解后,双方就房屋产权、付款、房屋的居住使用等达成协议,纠纷得到化解[18]。囿于“法律止于家门”,在处理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纠纷,采取调解的方式效果更好。就本案例而言,“以和为贵”是每个家庭的旨归,婆媳之间采取平和的方式定分止争,消解了双方在情感上的对立,不但对纠纷双方有利,也有利于郭某的健康成长。

案例3:外出务工突发事件纠纷案例,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某采石场员工周某在采石过程中突发意外,采石场急忙将周某送至周边医院,经抢救周某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周某本人父母已故,配偶李某身体欠佳,共育有二男一女且次子系未成年学生,家庭状况本身就比较困难。周某死亡后,家属方提出要求采石场参照类似事故标准一次性赔偿90万元,负责人周某与家属就事故赔偿款未达成协议,家属扬言若其要求得不到满足,便抬尸到市委、市政府等机关上访闹事。事态紧急,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周某受伤开始就主动介入调解,第一时间派出调解员慰问家属,安抚家属情绪,同时三次召集采石场所有股东开座谈会,对此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说明,并告知此次事件处理不好的严重后果,各股东也看到了事态的严重性,积极筹款,最终使本次事件得到妥善处理[19]。

人民调解发轫于中华文化,扎根于现代司法体系建设,以修复并维护人们之间的和谐为最终目标,作为现代法与民间法相结合的产物,拥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解纷息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重大作用,符合我国的国情民情,拥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2)“私了”对礼俗的适用

中国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民众之间因为宗族血缘或世代比邻而居住在一起,彼此的交流互动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且相对封闭,农村秩序的维系机制是“礼俗”,而非规范性的法律[20]。故而,以“礼俗”为解纷依据的“私了”在农村依旧十分常见。“私了”源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思想,是相对于“公了”而言的,又称为民间调解,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经过国家专门机关,依据民间固有习惯、传统礼俗协商解纷的一种民间机制,是一种纯粹“民间自治性”的调解,既包括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行政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在当今农村,“私了”有其生存土壤,对其进行简单否定固然错误,我们应当肯定“私了”在解决普通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但是,当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刑事纠纷时依然采用“私了”的手段,规避了国家法律的作用,阻碍了我国向现代法治国家迈进的历史进程。

我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深谙礼俗义理的人居于道德高位,位尊者依据道德价值判断来裁定案件,“私了”是社会民众基于历代生活经验的理性选择,普通民事纠纷采取“私了”的解决方式对于恢复农村社会秩序、修复农村人际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事实证明,在乡土社会普通民事纠纷化解的过程中,“私了”确实比“公了”的力量大。“公了”讲究以法息讼,“非黑即白”式的判决结果,看似纠纷得到解决,但纠纷双方关系僵化甚至破裂,伤了和气,一场官司十年愁;而“私了”调处以情,较好地满足了村民的精神需求,更加符合乡土中国熟人社会的人情理念。礼俗是维系农村社会的机制,故而农村社会的解纷机制“私了”的准则亦是礼俗。实践证明,以礼俗为调解依据的“私了”手段具有极大的优越性,能够深入事发地,直接与纠纷双方沟通,甚至能够在第一时间介入矛盾,解决纠纷,调和安定社会关系,预防新矛盾的产生,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普通民事纠纷化解而言,“私了”有利于修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人际关系,从根源上截断矛盾再次引发的可能。现今农村社会的普通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纠纷、土地纠纷、家庭婚姻纠纷,本文据此3类纠纷针对“私了”对礼俗的适用进行评析。第一类纠纷是高发纠纷——建筑纠纷。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加快,经济水平大幅上升,修建房屋成为农村的热潮,随之而来的是建筑纠纷成为农村纠纷中的高发地带。某村王某某家盖新楼房,由于楼房结构问题,楼顶檐口跟西边邻居徐某某家檐口不齐,要稍微高于徐某某家。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是不吉利的,因此徐某某家阻止王某某家继续施工。然而楼房已经基本盖好,就差楼顶房檐。两家矛盾比较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某找到了村干部要求调解。村干部对两家关系多少有所耳闻,经过多方了解后得知双方积怨甚深,多次因为矛盾大打出手,两家财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村干部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并积极寻求双方亲戚好友的帮助,最终两家人达成和解协议[21]。农村邻里建筑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是要着眼于双方未来的人际关系,在纠纷处理中注重弥补感情裂痕,以防成为新矛盾的导火索。村干部积极寻求亲戚朋友帮忙,使双方心悦诚服接受调解意见,尽释前嫌。可见,“私了”的手段是化解邻里建筑纠纷的最佳选择,修复了人际关系,避免了矛盾的再次发生。第二类纠纷是常见纠纷——土地纠纷。一般围绕土地产生的纠纷大部分是普通民事纠纷,采取“私了”是最佳解决方式。某村靠近县城,人地矛盾突出,村规民约规定“家里有儿子的,不准招亲迁入户口;家里都是女儿的,只安排一个女婿户口迁入。”陶某上有两个哥哥,不符合招亲迁入户口条件,但考虑到陶某智力有些问题,村民们勉强同意陈某到焦家村落户,但明确提出陈某有些利益分配不能完全享受。2003年,由于企业征地,确定分配方案时,一字河组户代表会讨论决定:陈某耕种的承包土地的人口补偿和土地补偿全部到位,集体所有的荒地、水面补偿陈某不能全部享受。荒地和水面补偿款人均8 512.5元,陈某的爱人如数分到,女儿分了一半。

镇政府经过调查认为,户代表会议讨论的意见比较合理、妥当,应维持这一决定。但考虑到陈家经济困难,镇村干部又做通村民工作,在企业新增的土地补偿款中给陈某分一些[22]。对于民间的常见纠纷,尤其是土地纠纷,要引用礼俗化解纠纷,调处以情,对纠纷当事人的心理进行疏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矛盾纠纷的解决结果符合民众的心理预期。第三类纠纷是长期存在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城市化浪潮严重冲击着农村社会,农村就业机会骤然减少,一部分青壮年为养家糊口外出打工已成常态,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导致的纠纷不再少见。某村村民何某因常年在外打工,其妻纪某与本村何某某发生婚外情,在外同居数月,其间纪某怀孕并流产两次,第三次怀孕后,纪某和何某某约定纪某流产后双方回家离婚而后两人再婚。熟料,何某某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放弃离婚的念头。纪某得知后疯狂找何某某,因何某某躲避不见,一气之下纪某服农药,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纪某老公得知此事后,仍要进城务工,不管妻子死活。纪某母亲得知此事后找到民间调节员——老赵帮忙。老赵了解纪某自杀的来龙去脉后,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及其配偶一起学习《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向他们讲解夫妻之间的义务与责任,指出有配偶同居是十分错误的。从伦理道德上讲,伤风败俗,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从法律角度讲,重则重婚,触犯了法律。讲解完毕,当事人达成和解[23]。当纠纷主要涉及道德并不违法时,要注重运用社会主义的舆论进行引导,唤醒当事人的羞耻心、是非观,注重良善风俗的规劝、引导、教育功能。实践证明,“私了”作为最常见的解纷机制在解决普通民事纠纷方面大有用处,维系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情网络,使社会秩序得以正常运转。

对重大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进行“私了”掩盖了犯罪事实,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我国的司法体系建设。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对类似于抢劫、放火甚至故意杀人的严重刑事案件也采取“私了”的手段解决,引发了一幕幕闹剧。譬如,山西大同灵丘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为了摆脱贫穷招商引资,2004年9月成立了“灵丘县银龙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没想到企业不仅没有给当地老百姓“招财进宝”,带来的污染还使周边的村民陷入了另外一个生存的深渊。东驼水村村民因饱受废气的伤害,引发了厂与村民的冲突,终究酿成“命案”(东驼水村村民一死六伤)。当地政府为了平息命案,竟默认厂方以125万元“私了”此事[24]。“私了”重大民事纠纷及刑事纠纷,不仅加速了社会不良风气和丑恶现象的蔓延滋长,扰乱了社会运转的正常秩序,且容易使村民轻视、漠视法律,长此以往形成普遍无视法律的行为习惯,这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私了”作为一种纯粹民间自治性的机制,有其生存空间,对其不能一概否定,“私了”对于普通民事纠纷确有功用,对于重大民事纠纷及刑事纠纷则有害无益。为此,我们应当注意“私了”的适用范围,使“私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的因素。

四、结语

礼作为中国文化之心,在漫长的历史嬗变过程中日益与基层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化民成俗,成为礼俗。礼俗是我国宝贵的法律资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有概念,其实质是中国社会独有的一种从古至今、承传久远的习惯。礼俗承传千载,业已沉潜到普通民众的心理深层,在历史嬗变的过程中不断演绎,既有精华亦有糟粕,我们应当以批判的态度对礼俗进行审视,对于良善礼俗予以承继,对于陋俗予以否定抛弃。中国农村社会依旧是热辣辣的乡土社会,源远流长的礼俗在当今农村依旧大有功用。其一,礼俗现已融入村规民约,内在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维系着农村的社会秩序;其二,礼俗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深深地影响着法律,农村司法改革、人民调解制度的执行及“私了”的适用范围必须考虑礼俗的功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真正意义。总括而言,善于挖掘利用礼俗,会对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乡村振兴中的农村治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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