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中捐款的规制

2020-12-07 19:54成梦露
魅力中国 2020年7期
关键词:撤销权捐赠者筹款

成梦露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河北 保定 071000)

一、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捐款的研究背景

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具体来说就是发起人通过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众筹平台发布求助项目,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微爱通道栏下的大病救助项目。近年来,在QQ空间、朋友圈中越来越多地看到类似“我还年轻,我想活着”、“请大家帮帮我,让我的父母老有所依”的标题,打开标题,悲惨的信息令人为之动容,捐赠者怀着一份善心施与援手。借助这些众筹平台,个人求助变得及时与便捷,站在公益慈善的角度,网络众筹平台的产生与兴起是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乐事。但是频出的诈捐信息却一次又一次伤害着捐赠者,让大家一颗火热的慈善之心变得冰凉。2017年12月23日一个名为“同一天出生的你”的捐款活动在朋友圈刷屏,活动发起方之一“分贝筹”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推文《您的善良,远不止1块钱》,仅过了一天该活动就被质疑涉嫌诈捐,对此官方表示道歉并在24日中午关闭了筹款通道。

然而简单的道歉及补救措施却难以抚平捐款者受骗的心灵,在诸如此类的诈捐问题上,如何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重拾捐赠者对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的信心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话题。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中规制捐款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从目前的民事纠纷而言,几乎没有捐款者被骗后到法院要求发起人返还捐款的案例,但这并不代表着此类问题不值得深究。虽则每位捐款者被骗金额较小,但互联网的广泛受众性,诈捐者可能会因此获得巨额财富,或则达到触犯刑法的标准。而善良捐款公众如若不能得到合理求偿,其因对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丧失信心转而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其潜在损失不可估量。从实体法的角度而言,2016年3月16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为慈善捐赠在法律上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范与调整。但本法中第三条明确表示“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慈善法中已经规定原则上禁止非慈善组织及个人发起慈善捐赠活动。在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中,于发起人而言,因为其筹款目的的非公益性,其筹款行为被排除在《慈善法》之外;从众筹平台的角度看,《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将“公开募捐平台”限定为“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服务平台, 简而言之,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并不属于《慈善法》的规制范围,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诉讼法的角度观之,在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中,因捐赠者人数众多且数额较小,由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则显现出复杂性和不经济性。而我国的群体性诉讼多采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对于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公共利益时则采团体诉讼。对于代表人资格和团体诉讼主体资格的取得以及诉讼判决的效力范围均不具有美国集团诉讼的优势,相关诉讼制度的不完善也是该类诉讼案件较少、并且难以规制的重要原因。

三、难以规制的核心原因:信息审核机制不尽合理

(一)信息审核程序过于简单。通过调查发现,在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平台中,提交并通过审核十分容易。三家平台的客服甚至称,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一边筹款一边补充相关材料。在轻松筹基于大病救助而发起的捐赠众筹的资料证明中,仅对患者和收款人进行了身份和关系的核实,对所患疾病仅有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几张病患照片以及证明书均有造假的可能,而简单的形式审核为诈捐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信息审核标准不明。对于虚构病患信息以博取公众捐款的,此类自然易于归类为诈捐。但在实践中则存在众多病患家庭财产状况较好,但只是为了不想降低其生活质量而谎报财产状况,其中也不乏夸大病情、谎报救助费用等情况。德云社演员“水滴筹”近期引发公众热议。2019年5月9日,“水滴筹”相关负责人回应表示没有界定“有车有房就完全不能发起筹款”,平台没有资格去审核发起人的车产和房产,只能要求发起人公开说明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去做公示”。在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中,众筹平台对于发起人个人的资金状况、筹款金额未有明确的标准,而任由发起人掌控。由此可见轻松筹等平台关于增信补充说明、筹款金额的审核不尽严格,也为发起人的诈捐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诈捐、误捐现象视角下相关改良设计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发起方以欺诈手段虚构求助信息,使得捐款者违背真实的捐助意愿,因而此赠与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捐款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合同,并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发起人返还。

(一)设立全程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保障病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将诊断病症、治疗费用由医院向捐款人公开,防范个人的伪造证明,建立互联网平台与医院诊断、住院、收费系统的联系。

(二)设立申请撤回程序。轻松筹等互联网网站平台应当设立撤回程序,当发起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诈捐的情形时,捐赠者可以行使撤销权,便捷地取回捐款款项,但撤回程序的进行必须有严格的限制。

关于筹款人与捐款人的法律关系,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定论,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筹款人在众筹平台上发起求助项目即为发出要约,而捐款者以捐款这一实践性行为做出承诺。在赠与合同中撤销权分任意撤销权和非任意撤销权。在个人求助类众筹中,因捐赠者的赠与具有扶贫济困等公益属性,基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考量,除非筹款人将款项用于其它目的,违背了捐赠者的真实意愿,否则捐款者是无法行使撤销权的。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误捐”的情况发生,1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一全职妈妈在使用一支付平台时,误将近乎家中全部积蓄12万余元捐赠给一个帮助孤儿的公益项目。虽则目前该笔款项已被退还,但还是暴露出了支付程序过于简单这一安全隐患。相较于一般性的消费支付,公益慈善捐赠支付,更有必要做好对“误操作”的防范。因为真正的慈善,恰恰应该是捐赠者深思熟虑的结果。那么,在捐赠支付上多几道确认程序,特别是对于大额捐赠有特别的提醒,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培育理性的公益慈善文化亦大有裨益。

(三)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互联网等平台应该加强监督。轻松筹等平台不仅要在技术上提供服务与支持,更要在平时做好区分“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的知识传播,为公众提供正确的信息引导,并通过后续的持续追踪加强对求助人的监督。但对于诈捐现象,如若轻松筹等平台并非主观恶意与重大过失,则不应该承担责任,其只是一个提供订约信息的平台机构而已。除了行业的内部监督外,政府的监督对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的健康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小范围的社会调查中发现,普通公众尤其是中老年群体更信赖于政府的监督。因而政府要适当利用行政力量加以干预,明确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追究,引导平台健康发展。应当看到,在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的发展上,媒体和公众发挥着不可小觑的力量,大量捐款款项的不合理使用情况都是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让群众参与监督,让群众在身体力行中信任慈善,也有利于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的公信力

(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应当看到,在互联网个人求助类捐赠众筹中,诚信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换而言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将极大地推动互联网慈善募捐的发展。从发起人的角度而言,筹款者应当基于自己真实的病患情况和财产状况发起求助项目,并且将所筹款项用于特定用途。对于曝光的诈捐者,除了退还相应款项外,也应将其列入失信人黑名单,以严格的惩罚机制维护社会的诚信风尚。从捐款者的角度而言,捐款勿要任意、撤销也不应随意。无论是从法律亦或是道德而言,其所做出的承诺均具有拘束力。捐款者理应言必信行必果,因为失信于人最终必将失信于己。对于众筹平台而言,虽则平台因对绝大多数“诈捐”情况不存在主观恶意和重大过失而免责,但平台亦应改良自身程序,自觉净化网络环境,建立涵盖多重主体的网络信用档案,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的推广应用,如若平台自身涉嫌欺诈或是擅自挪用善款,则应当对其曝光并进行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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