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关系结构分析

2020-12-07 15:13
魅力中国 2020年34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矫正职能

(东营市文化活动中心,山东 东营 257091)

一、引言

依据我国司法建设发展的要求,我国的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要在成立专业的执法队伍的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助推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中央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主体上的扩充,使得社区矫正主体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正确处理社区矫正各主体间关系,成为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点研究方向。在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关节结构上,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存在紧密联系,两者随着社区矫正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而愈发的统一。

二、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结构性分析

(一)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结构性背景

伴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与国家见的关系日益密切,社会工作组织作为社会的代表与国家的代表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密切发展,其联系也日益频繁。改革开放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社会与国家间互动关系的密切发展使得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正向着制度化发展。

社区矫正属于非拘禁形式的刑罚制度,旨在通过监管教育和帮扶引导来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其在思想和行为上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端正服刑人员思想意识和行为意识的正确发展,更可以促进其在服刑期间和社会的融合。从根本上将,社区矫正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范畴内,但社区矫正的区域特殊性和服刑人员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司法行政人员很难保证社区矫正的时效性。在我国政府部门职能转型的大背景下,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实现了司法行政部门职能向社会工作之间转移,而这一职能的转移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司法行政部门职能转型的发展。在实现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职能向社会工作转移的进程中,加强社会工作的建设成为关键,司法行政部门在进行社区矫正职能转移的同时需要加强对社会工作的管理、引导和帮扶,以确保社区矫正职能顺利转移的同时,更进一步的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和进度。

(二)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结构分析

理想状态下,司法行政部门完成自身社区矫正职能向社会工作的转移后,两者将会各司其职并形成优势互补;这种优势互补将很大程度上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和进步,不仅是对政府机关职能转变的推动,也是助推了社会文明的发展。社区矫正职能的顺利转换需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首先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必须具备将该职能向社会工作转移的意愿;其次,社会工作组织有能力、有实力、有意愿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第三,两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上的整体目标必须达成一致;第四,社区矫正职能转移的过程中,两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现实情况并不尽人意,首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职能向社会工作转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次,社会工作来承担社区矫正的职能也需要循序渐进,而且该职能的承接无论是对社会工作组织自身的管理能力还是在发展状态上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我国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很好地印证了司法行政部门与社会工作组织关系结构的状态。首先,当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职能转移程度小于社会工作承接能力时,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管理仍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职能转移能并未有效落实;其次,当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职能转移程度大于社会工作承接能力时,两者关系结构趋向于亲密型;第三,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职能战役程度和社区组织承接能力都很强时,两者的关系结构更加的稳定健康,这种良性的关系结构有助于两者的发展。

三、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关系结构调整策略

(一)建设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上,要从两个方向着手。第一个方面是社区矫正相关法律的建设,虽然社区矫正根本上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范畴内,但是缺少法律上的规范很容易使社区矫正工作发现发生偏移,不仅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是会对社会文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是完善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同归立法规定来规范社会工作组织在社区矫正上的行为,同时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证社会工作组织的合法地位。

(二)选择合适的社会工作参与方式

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发展经验上看,参与方式主要分为有偿、无偿和非盈利三种。无论采取上述那种参与方式都必须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就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服务内容进行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增加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公开透明度;其次,社会工作组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在参与主体选择上应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保证参与主体选择上的公平公正;第三,对社会工作组织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定期的考评,建立考评机制和淘汰机制,能者上,庸者下。

(三)强化对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监管

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涉及到众多的组织、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等主体,为了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对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各主体的权责进行明确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明确主体权责,减少和规避损害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事件的发生,需要强队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首先,要加强对社会工作质量的管理,保证社区矫正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明确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方向,提高监管质量;第三,明确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范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

四、结束语

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方式上的进步,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人文精神。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虽然发展趋势良好,但问题和挑战也很多。加强对两者关系结构上的调整,建立良好的关系结构是促进我国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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