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之征收补偿风险规制探析

2020-12-08 23:05曾雨欣
时代人物 2020年35期
关键词:双边仲裁补偿

曾雨欣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市 201620)

中国—东盟自贸区运行概述

2020年,东盟已首次超越欧盟成为中国最大贸易伙伴,形成了中国与东盟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的良好格局。在东盟成员国中,对投资风险的评级结果显示低风险级别仅有新加坡一国。在诸多风险之中,征收补偿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及投资信心。

中国—东盟合作法律机制规定存在缺口

中国与东盟签订的《投资协议》就规定,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面临东盟东道国的国有化和征收,但是,在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形下,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不过,《投资协议》也进行了有关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例外规定。此外,当一缔约方境内的战争、叛乱、国家紧急状态等因素,导致了缔约另一方投资者遭受损失,则在恢复原状、赔偿、补偿和其他解决措施方面,在同等条件下,该投资者应享有最惠国待遇。虽然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国企业投资安全,但仍被认为有笼统之感,令有的企业没有足够的踏实感。因为国际法并没有对于“公共目的”的定义,而是赋予了国家对于什么是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问题以自由裁量权。

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文本有升级空间

中国自1985年起便展开与东盟国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一系列签署。截至2001年底,我国已与东盟10国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这10个协定中,都对征收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都作了规定,且规定内容大致相同,但是个别协定仍然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中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都和中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样,强调了有管辖权法院对征收国有化的审查。中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征收补偿价值确定有更加深入规定。中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对征收补偿拖延利息有规定,“不合理的拖延,自征收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按正常商业利率计算利息”。这是大部分中国与东盟国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没有的,使征收补偿更加合理,弥补了拖延利息这一漏洞。

适时建立多层次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处于重构和大变革时期,评估境外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需要我们及时跟踪这方面规则的变化和最新研究成果,及时对我国相关的贸易、投资指引和规则进行调整。

加快构建自由贸易区网络,推动区内贸易自由化进程。当前,WTO“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导致了决策困难、效率低下。因此,诸多国家将视线转移到了区域贸易协定。现阶段,中国一方面要继续坚持推动WTO多边谈判向前发展,同时也应着重加快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

中国目前并非东盟成员国对外商签FTA的重点国家。事实上,欧盟于2009年开始便着手于与东盟单个国家展开经贸谈判,采取渐进式各个击破的方式,旨在最终与东盟签署一个完整的区域—区域间自由贸易协定。这对于中国的自贸区战略和未来发展走势无疑具有很强的参照系和现实指导意义。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P-G”仲裁机制。目前我国条约立法中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发展的困境主要在于,对相关条款的设置不够完善,不同协定间的条款差异较大,没有形成原则性的标准或基础。因此,当务之急是先行理清我国已经与东盟10国签订的大量BIT中对于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存在那些细微的差异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明确我国可以采纳的相关原则与标准,以形成符合我国实情的“P-G”仲裁机制,如对于用尽地方救济规则与岔路口条款不可同时剔除在协定之外、对提请仲裁的事由应当设置负面清单或例外规定以作出限制等。

东盟成员国大多数国家都是发展中经济体,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保护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会对外商投资会施加一定的约束,有时候为了改变经济状况,东道国便会征收外国资产。政府还应加快自由贸易区网络的构建,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并探索构建双边投资争端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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