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境司法的实践难题与法治对策

2020-12-08 12:28
魅力中国 2020年23期
关键词:三审合一河北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2018 年5 月18 日至19 日,在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确立生态文明思想,提出要求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解决河北环境司法的实践难题是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经之路,也是促进河北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基于此背景,从河北生态环境司法的实践难题出发,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法治对策。

一、河北环境司法现状的实践难题

(一)起诉难

自从立案审核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后,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2018 年工作报告》显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的有8280 件,检察机关行使诉前程序的案件有7642 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有102 件。诉前程序提高了环境司法案件的效率,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在诉前程序中,面临着不同部门、法律和管辖的冲突、不健全的配套机制、诉前程序的监督机制的缺失。在河北环境司法实践中,诉前程序占到立案数量的92.29%,诉前程序真的能彻底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吗?诉前程序所面临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环境诉讼案件涉及区域之广,出现交叉管辖没有相应地法律规定;二是诉前程序设计过于宏观,没有相应地具体可操作性;三是由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刚刚开始推行,相应地配套机制跟不上、制度上的衔接度不够和没有对诉前程序的监督机制,使诉前程序的案件得到解决的结果并不是很理想[1]。

(二)举证难

在河北环境诉讼案件中,首先,原被告的人力、物资相差悬殊,我国目前对污染者的惩罚力度过低,被告会采取拖延官司和拖延执行的策略。其次,环境污染案件所涉及到技术含量高,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也说不清楚环境污染的前因后果,需要专业技术人才的介入。最后,对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会涉及到污染者的商业秘密,侵权者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于环境诉讼案件的解决。美国在坚持原告提供初步的证据责任和被告承担因果关系的说服责任,同时考虑到环境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认为要结合官方政策、公平原则、经验和常识等因素去分配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灵活性、包容性。

(三)审判难

在环境司法案件中,采用三审分立不利于案件审理和实现公平正义。其他国家已经进行“三审合一”模式的探索和改革,设立专门环保法院。比如,美国的佛蒙特环保法院、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保法院等。在河北环境司法实践中,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能避免民事、刑事和行政的审理限制,提高环境保护司法的审判效率。“三审合一”的环境法庭数量与案件数量的对比,并不能说明整体环境司法制度体系不能适应环境司法专门化。三审合一的三点问题:一是审判专业化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不够,从河北环境司法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得知,92.29%的案件都转入到诉前程序,起诉仅占立案的1.23%,使检察机关出现案多人少,没有足够的实践数据支持推行三审合一制度。二是环境司法的三审合一和普通案件的三审分立之间的冲突,损害了我国司法权威,普通案件的三审分立的诉讼程序不能与环境司法的三审合一的诉讼程序相匹配,解决三审合一的诉讼程序的衔接是环境司法的审判难的一个难题。[2]三是没有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专业人才。河北环境司法实践中,三审合一的专业人才尚待进一步培养。

(四)执行难

在河北环境司法实践的执行过程中,大量的执行案件滞留在执行法院。环境司法案件难于落实且不利于执行。执行难的三点问题:一是原告并没有强烈的利益诉求,执行程序的启动依赖于法官的职权,即法院将案件移送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以及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宜委托相关的行政机关等做法。二是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监督机制缺失,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使用主要由政府运行、法院主导、慈善信托等操作。建立对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监督机制,使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真正发挥其作用。三是环境诉讼案件的执行涉及的相关部门不配合,仅依赖于法院难于从司法上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河北环境司法的法治对策

(一)诉前程序方面

目前,河北环境司法实践存在督促程序不完善、具体操作不规范、配套机构不健全、诉前程序的监督不足等问题。从环境司法诉前程序的内外两方面出发:一是内在方面,加快完善诉前程序的督促程序。通过解决诉前程序不同部门、法律和管辖的冲突问题,细化诉前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完善诉前程序和跨区域环境司法管辖的法律规定,避免相关部门之间出现互相推卸责任,使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法定程序办事,提高检察机关的办事效率;二是外在方面,明确检察机关起诉的具体条件,以及作为起诉主体和法律监督主体的职责要求,避免出现冲突。[3]环境司法管理员会加强对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的监督,构建诉前程序与环境诉讼的衔接,在检察机关面临诉前程序问题的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时及时转入诉讼程序,避免在诉前程序的拖延,为检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扫除障碍,使检察机关更好在诉前程序促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更快地解决。

(二)举证责任改革

举证难,是环境司法实践中所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环境诉讼,侵权人承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环境侵权类诉讼案件依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利于对环境诉讼案件的解决。于此,我们在一是坚持被告承担因果关系的说服责任原则,基于对公平、政策、利益的考量,赋予法院在具体环境诉讼案件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拥有一定的灵活性,使环境诉讼案件的得到合理解决。二是加强对环境污染类侵权案件的惩罚力度,落实严制度和严法治的环境政策。三是设立环境司法管理委员会,推动环境司法类鉴定机构,为提供环境司法案件所需要的技术鉴定帮助和提供环境技术支持。

(三)三审合一审判模式

环境司法“三审合一”所面临的问题,是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所无法回避的。一是鼓励投入对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理论研究,适当放开诉前程序作为环境诉讼的前置条件,因为大多数环境司法案件都分流到检察机关走诉前程序会出现案多人少,导致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上出现案件的堆积,适当放宽诉前程序的前置条件,可以为检查机关缓解案件压力。二是设立跨区性的环境法院,可以避免出现利益群体的冲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三是建立一套完整的三审合一环境法院的审判机制,从整体上提高环境司法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由环境司法管理委员会集中全省的环境司法工作人员培养三审合一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模式,使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对环境司法案件的审理起到实质性作用。

(四)执行对策

公共环境的利益造成损失时,谁来保护?司法机关的被动性限制了司法作用的发挥,这才有了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进行诉讼,进入执行环节出现了新难题。美国的做法是设立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环境立法、执行和监督。于此,提出三点可行的法治对策:一是设立环境司法管理委员会,由该管理委员会作为环境诉讼执行的启动主体,避免出现群防共治难转变为法院执行难,检察机关加强对环境司法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二是建立执行规范及监督细则,通过法律授权环境司法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执行规范及监督细则。三是建立常态化的执行联动机构。由环境司法管理委员会负责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执行方面的配合和协调,成为常态化的执行联动机构。

三、结语

河北环境司法实践难题的解决,离不开环境司法的专业人才、专业机构以及公众参与。不同国家面临环境司法难题的做法,为我国解决环境司法提供了域外经验。针对河北环境司法的实践难题,提出以上可行的法治对策,希望为河北环境和经济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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