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制度建设的启示

2020-12-10 06:45陈潇郭鑫磊
中国军转民 2020年10期
关键词:民用军民国防

陈潇 郭鑫磊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战略交汇点,是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发展的助推器。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是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的重要保证。美国作为头号科技强国,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方面有一定优势,分析借鉴其建设经验,对推动我国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不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制度建设好的做法

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关键在于统筹好军、民双方的关系,完善融合机制。美国聚焦标准制定这个关键,瞄准采办这一中间环节,抓住军、民两个主体,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制度,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提供制度支撑。

(一)统一标准规范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首要任务是有统一的标准规范。美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加大军民通用标准改革力度。从1993年开始,美国就立足“建立统一商业标准体系”,对军品规范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在取消、修改了约40%军品标准后,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要求尽可能采用民用标准,严格控制军用标准使用,并且力度越来越大。2011年,《国防部标准化工作》明确规定,优先采用民用标准,只有确无可用的民用标准时,才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同时,在统一标准规范的同时,美国也在建立军民一体化国家工业基础上下功夫。到2001年,美国大型军工企业通过兼并改革由32家减少到9家,基本形成了统一的军民一体化国家工业基础,为统一标准的实行创造了良好环境。美国在标准规范和基础设施上同时发力,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扫除障碍,贯通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大链条。

(二)推进采办改革

美国将采办看成是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中间环节,认为只有将采办工作做好,才能打通军民科技交流共享的障碍。从1960年以来,美国对国防采办改革进行了不少于27次的大型研究,重点是商业化采购的优化。早在1984年的《国防采办改革法》中就指出,在研发或者采办国防特定产品时,只要技术可行并能节约成本,尽可能使用标准化民品;1990年,《国防授权法》简化民品采购的规定,并设计和采用了统一的民用项目合同。随后,陆续对国防采办的相关规定进行简化,提高其可行性,扩大其适用范围。2015年对国防采办程序进行优化,提出改进管理、促进技术创新的多项政策。同时设立国防创新小组,实施第三次抵消战略,采用《其他交易协议》并不断扩大其应用范围,以便经济、快速的获取商业技术,吸引创新力量。采办政策的不断优化,打通了军民科技协同的中间环节,实现技术、产品、服务的军民共享共用,有效激发了军民协同创新活力。

(三)完善激励政策

激励政策是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催化剂,美国在完善激励政策方面也下了很大功夫。一方面在“军转民”方向,以补助鼓励为主,推动军用科技向民用转化。1980年著名的《拜杜法案》对政府资助产生的专利权归属及权益分配两个根本性问题进行重新规制,形成“谁研制、谁所有,谁转化、谁受益”的知识经济格局,大大提高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依据。之后通过各种政策推动军用技术向民用转化,比如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拨款200亿美元支持“军转民”五年计划,用于开发两用技术和技术转让等;发布《国内技术转让条例》,推动军方技术转让给民用企业等相关工作。另一方面在“民参军”方向,重点激励中小企业积极性。先后出台《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等,强制军方和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性投资,充分激励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协同创新的热情。同时在税收等方面也给予充分优惠,比如对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来说,风险投资总额的60%可免交所得税,并将税率降低到20%。完善的激励政策调动了军、民两大主体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形成了强力的催化作用。

二、美国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制度建设经验启示

随着我国军民融合的深度发展,围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出台了系列政策制度文件,军民协同创新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从政策落地来看,部分政策法规和标准还有一定的军民分离特征,存在标准不一、衔接不畅等问题。因此总结美国好的做法,结合我国基本国情,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建设,对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有重要意义。

(一)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要与国家创新政策体系相融合

大科学时代,科技的军民界限越来越模糊,军民两用技术越来越多,客观上要求军地创新政策的融合统一。美国统一标准体系、推进采办改革等做法启示我们,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制度改革完善是军地双方共同的责任,必须与国家创新政策体系相融合。一方面军方要走出传统,敢于自我革新,摒弃过时的政策,主動采用国家统一标准,没有特殊要求,不再单独出台特有政策,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市场寻求军事科技的新突破;另一方面国家、地方各级政府、企业等创新主体也要关心支持军队科技发展建设,充分了解军事科技需求,发挥军事需求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形成军民协同创新的良好局面。只有把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制度与国家科技政策制度体系深度融合,才能促进军事科技与民用科技协同发展,形成富国与强军相统一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局面。

(二)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制度建设要符合科技创新规律

进入信息时代以来,尤其是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应用,科技创新的速度越来越快,很多领域民用技术已经超过了军事领域,并且许多地方科研机构创新能力超过了军方传统的科研机构,如何将这些先进技术、创新力量投入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领域成为迫切任务。美国成立国防创新小组、支持中小企业投身国防科技创新等政策启示我们,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制度的建设要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一方面要提高政策制度对科技创新规律的适应能力,进一步认清未来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在地方,要在资源统筹、税收融资等政策制度优化上充分考虑创新主体的地位作用,给予各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支持,形成正向激励;另一方面要将科技创新领域的政策制度与一般事务性管理制度相区别,按照信息时代科技创新特点规律,多方统筹,共同研究制定综合性科技创新政策制度,精准界定责权利,明确管理边界,真正解决军地政策制度衔接困难问题。

(三)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制度建设要进一步深化细化

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是第一战斗力的认识不断增强,对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制度上的思考也不断深化,如何落到具体操作层面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美国的政策制度,从宏观到微观,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些做法启示我们必须将政策制度可操作性作为建设重点,进一步深化细化具体政策。一方面重点明确权、责、利。例如,军地如何开展项目合作,对于不同主体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有什么具体规定和程序,军地共建创新平台有哪些依据和流程等等,都需要明确;另一方面要从管理手段创新入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制度建设相关数据、流程、标准进行处理,建立全方位覆盖的数据库及管理系统,为跨军地、跨领域、跨单位政策制度的统筹、资源的调配、人才的管理等提供先进手段,提高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效率。

(作者简介:陈潇,国防大学研究生院2018级国防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军民融合发展;郭鑫磊,国防大学研究生院2018级作战指挥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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