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礼记正义》标点商榷

2020-12-12 00:49陶广学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经文标点

陶广学

(信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由著名学者吕友仁先生点校整理、 上海古籍出版社于2008 年出版的《礼记正义》,曾被学界誉为“最佳整理本”[1](390)。 不过,点校本《礼记正义》除了存在校勘问题,在标点方面仍有不少值得商榷处,主要是破句所致。 吕先生曾论破句之因曰:“大致说来有三:一是没有读懂……二是句子有误夺衍倒,因失校而未能发现。 三是粗心。 ”[2](154)此论主要总结了主观方面的因素, 体现出先生治学的严谨与严肃的自我批评精神。 事实上,破句更与《礼记》内容的庞杂、郑玄《礼记注》的简奥和孔颖达《礼记正义》的卷帙浩繁有关, 即点校文献对象本身极不易吃透。 若说 “粗心”, 主要表现在对孔疏引文的理解存一些失误,或者部分标点未能密切结合上下文而做到前后一贯。经过反复通读文本并参考多种文献, 笔者校出标点有误或可商榷者凡98 处,大致可分为三类:破句或标点欠妥者68 处,当标点而未标者24 处,不当标标点而标者6 处。因破句造成误标或失标者,皆列入破句类。

一、破句或标点欠妥(68 处)

例1:9-2(前一数字代表例句所在具体页码,后一数字代表例句在该页码的具体行数,下同)经文: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按:根据上下文以及孔疏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与“宦学事师,非礼不亲”分开疏解,“非礼不定”后应加分号。

例 2:68-5 孔疏:《少仪》云:“其以乘壶酒、束修、一犬赐人;若献人,则陈酒、执修以将命。 ”

按:吕校曰:“‘人’后之分号当删。 ”[2](156)按《少仪》曰:“其以乘壶酒、束修、一犬赐人。 若献人,则陈酒、执修以将命,亦曰‘乘壶酒、束修、一犬’。”故“人”后用分号不妥,应为句号。

例 3:69-5 孔疏:按传文云:“不以官,不以畜牲,不以器币。 ”此记文略耳。

按:《左传》曰“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畜牲,不以器币”(《春秋左传正义》)[3](1751),故不应直引,且“传”“记”皆应加书名号:《传》文云“不以官”“不以畜牲”“不以器币”,此《记》文略耳。

例 4:69-6 孔疏:杜注云:“司徒改为中军,司空改为司城。 鲁献公名具,武公名敖。 ”

按:“司徒改为中军,司空改为司城”是孔疏引杜注文,“鲁献公名具,武公名敖”系杜注原文。 故应标为:杜注云:“司徒改为中军,司空改为司城。”鲁献公名具,武公名敖。

例5:69-8 孔疏: 故申繻言之 “周人以讳事神”者,……

按:“之”后当句。

例 6:71-倒 2 郑注:《特牲》《少牢》“哜之, 加于俎”。

按:《特牲》《少牢》中“哜之”与“加于俎”并不连读,故应标为:“哜之”“加于俎”。

例 7:167-14 孔疏:解“且字”者云,某是天子之字,甫是男子美称也。

按:孔疏上文“而云‘某甫’者,郑云‘且字’也”,则“云”字应属下。

例 8:264-3 孔疏:云“礼,死浴于适室”者,士《丧礼》“死于适室”下云“甸人掘坎于阶间,为垼于西墙下,新盆盘瓶造于西阶下”,乃浴于適室也。

按:“士《丧礼》”,当为“《士丧礼》”。

例 9:294-4 孔疏:案《世本》:“灵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及惠叔兰,兰生虎,为司寇氏。 ”

按: “灵公生昭子郢”后应逗。

例 10:295-4 经文: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于礼者之礼也。 其动也中。 ”

按:标点与同页孔疏不一致,孔疏为: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于礼者之礼也”者。经文“乎”后应加“! ”,孔疏引文“之子”后应逗。

例11:340-7 孔疏:然二处之哭,郑皆不非,未知孰是庾蔚云“举者,谓举馔”……

按:“未知孰是”后应句。

例 12:365-1 孔疏:必用米、贝者,以食道亵,米贝美,尊之,不敢用亵,故用米(贝),美善焉尔。

按:“米贝美”“故用米(贝)”,据本句“必用米、贝者”,上文“所以饭用米、贝”,以及下文“米、贝,天性自然为美”“凡含用米、贝”等,“米”后应顿,保持统一为为。

例 13:411-10 孔疏:案《左氏传》“戎昭果毅”“获则杀之”。

按:“获则杀之”系孔疏语,不当引。 当标为:案《左氏传》“戎,昭果毅”,获则杀之。

例 14:449-2 孔疏:知者,案下文云有“正听之”,郑云“汉有正、平,承秦所置”。

按:点校本第555 页《王制》“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郑注曰“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又第 559 页孔疏曰“云‘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者”,标点不一。 孔疏曰:“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 郑见古有正, 连言平耳。 ”《通典·职官七》:“正:秦置廷尉正,汉因之,后汉一人。 ”[4](711)“评事:汉宣帝地节三年,初于廷尉置左、右平,员四人。宣帝诏曰:‘今遣廷吏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正平,员四人,其务平之。 ’”[4](713)“丞”通“承”,当以前者标点为上。

例 15:482-2 孔疏:《诗·采芑》注云“韦弁服,朱衣裳”,则韎韦也其事同。

按:“则韎韦也其事同”,当断句为:“则韎,韦也,其事同。 ”

例 16:571-倒 4 孔疏:卢、王等以为:“养于乡,云不为力政;养于国,云不与服戎。 皆谓养庶人之老也。 ”

按:此是孔疏转述卢植、王肃注文,显然不能直接引用。“养于乡”“养于国”系经文,当标为:卢、王等以为,“养于乡”, 云不为力政;“养于国”, 云不与服戎。 皆谓养庶人之老也。

例17:608-5 孔疏: 中间设主祭黍祭肉户西者,就户处也。

按:应标点为:中间设主,祭黍、祭肉。户西者,就户处也。

例 18:609-倒 6 孔疏:故《通卦验》:“冬至之前五日,商贾不行,兵甲伏匿,人主与群臣左右从东尔五日”,以五日一候也。

按:应标为:故《通卦验》:“冬至之前五日,商贾不行,兵甲伏匿,人主与群臣左右从东尔。 ”五日,以五日一候也。

例 19:634-1 经文: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权概。

按:据郑注“同、角、正,皆谓平之也”,当标为: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权、概。

例 20:648-9 经文:田猎罝罘、罗罔、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

按:据郑注“凡诸罟及毒药,禁其出九门”,“餧兽之药”与“田猎罝罘、罗罔、毕翳”整体并列,应标为:田猎罝罘、罗罔、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

例 21:657-倒 1 至 658-1 孔疏: 准 《特牲》《少牢》,鼎当陈于庙门室之前稍东,西面,执俎者以俎就鼎,载肉入,设于筵前,在菹醢之东;其黍稷等设于俎南。

按:可标为:准《特牲》《少牢》,鼎当陈于庙门室之前,稍东,西面;执俎者以俎就鼎,载肉入,设于筵前,在菹醢之东;其黍稷等,设于俎南。

例22:661-8 孔疏:无问贵贱,长少,出之时齐同如一,皆以近郊之税十而税一也。

按:“贵贱”后逗或删去,或改为顿。

例 23:664-8 孔疏:李巡云:“其子名蜱蛸。”则螵蛸,故云“螵蛸母”。

按:“则”,浦镗校曰“‘一名’二字误‘则’”,吕友仁认为“浦校与《尔雅·释虫》邢疏合”[2](122)。 又据王闿运《尔雅集解》之《释虫十五》“不过蟷蠰其子蜱蛸”条曰:“李注:其子名蜱蛸,即螵蛸”[5](3)可知,“一名螵蛸”亦为李注原文。 此句当标为:李巡云:“其子名蜱蛸,一名螵蛸。 ”故云“螵蛸母”。

例24:670-倒2 孔疏:止声色者,歌乐华丽之事为助阴静,故止之。

按:“歌乐华丽之事”本不利于阴静,应标为:止声色者,歌乐华丽之事,为助阴静,故止之。

例 25:677-8 孔疏:按注云:“坤初六也。 林,众。锺,聚。 肃,速。 纯,大。 恪,敬。 言时务和,审百事,无有诡诈,使莫不任其职事,速其功,而大敬其职。 ”

按:此皆引韦昭《国语注》文,然而并非直接引原文,应标为:按注云,“坤,初六也”;“林,众”;“锺,聚”;“肃,速”;“纯,大”;“恪,敬”;“言时务和审,百事无有诡诈,使莫不任其职事,速其功,而大敬其职”[6](46)。

例 26:681-4 郑注:《孝经》 说曰:“地顺受泽,谦虚开张,含泉任萌,滋物归中。 ”

按:“《孝经》说”当作“《孝经说》”。第 682 页孔疏“亦《孝经》说也”,亦误。 此类讹误较多。

例27:700-倒2 孔疏:云“除道致梁以利农”者,农既收刈,当运辇故法地治道,水上为梁,便利民之转运,故云以利农也。

按:“当运辇”后当逗。

例28:801-倒4 孔疏: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按:“柔毛刚鬛、嘉荐普淖”当标为“柔毛、刚鬛,嘉荐普淖”。

例 29:895-倒 6 孔疏:醴、醆牺牲之属,是馔具也。

按:“醴、醆牺牲”当标为“醴、醆、牺牲”。

例30:911-倒2 孔疏:若天不生时,地不生财,父不生子,师不教训,直欲令人君教之不可,教诲则君多有过。

按:应标为:若天不生时,地不生财,父不生子,师不教训,直欲令人君教之。不可教诲,则君多有过。

例 31:950-2 孔疏:金谓金、锡、石、卝也。

按:“卝”,即矿,与“金、锡、石”不能并列,其前顿号应删。

例 32:961-4 孔疏:“《诗》云:‘匪棘其欲,聿追来孝’”,此《大雅·文王》有声之篇。

按:当标为“此《大雅·文王有声》之篇”。

例 33:971-倒 5 经文: 有以大为贵者。 宫室之量,器皿之度,棺椁之厚,丘封之大此,以大为贵也。

按:“丘封之大此”之“此”字应属下。

例34:1013-5 经文:三牲、鱼腊,四海九州岛之美味也。

按:据《周礼·天官冢宰·外饔》“陈其鼎俎,实之牲体、鱼、腊”[7](662),“鱼腊”中间应加顿号,点校本页1014-3 孔疏即标为“三牲、鱼、腊,四海九州岛之美味也”,同页 15 行孔疏“即三牲、鱼腊、笾豆是也”,16行孔疏“以有三牲、鱼腊,则非祭天”,标点应该一致,“鱼腊”中间应加顿号。

例35:1032-倒2 经文:飨禘有乐,而食尝无乐,阴阳之义也。

按:据孔疏“飨,谓春飨孤子;禘,谓春祭宗庙也”“食,谓秋食耆老;尝,谓秋祭宗庙”,经文应标为:飨、禘有乐,而食、尝无乐,阴阳之义也。

例36:1040-6 孔疏:但非堂上正乐,所用也。

按:逗号可删去。

例37:1046-5 孔疏:其王子母弟无大功德,不得出封食采畿内。

按:“王子母弟”应标为“王子、母弟”。

例 38:1097-8 经文:称“曾孙某”谓国家也。

按:“谓”前应逗。

例 39:1115-3 经文:偪屦著綦。

按:郑注曰“偪,行縢”,又曰“綦,屦系也”。 又《诗·小雅·采菽》“邪幅在下”,郑笺曰:“邪幅,如今行縢也。 偪束其胫,自足至膝,故曰在下。 ”(《毛诗正义》)[8](489)故“偪”后应逗。

例 40:1116-倒 2 经文:左佩纷帨、刀、砺、小觿、金燧,右佩箴、管、线、纩、施縏袠,大觿、木燧。

按:郑注曰“縏袠言‘施’,明为箴、管、线、纊有之”,故不应与“箴、管、线、纊”四物并列。 应标为:右佩箴、管、线、纊,施縏袠,大觿,木燧。

例 41:1166-7 孔疏:引《春秋》问名于申繻者,证“有司名之”一边同耳。 其实异也,《春秋》所云,谓世子也。

按:当标为:引《春秋》问名于申繻者,证“有司名之”。 一边同耳,其实异也,《春秋》所云,谓世子也。

例42:1177-倒3 孔疏:是宣王之时在镐京而云“路寝制如明堂”,则西都宫室如明堂也。

按:“镐京”后应逗。

例43:1231-倒5 孔疏:“是以非辟之心,无自入也”,谓君子恒闻鸾、和佩玉之正声,

按:经文“故君子在车则闻鸾和之声,行则鸣佩玉,是以非辟之心无自入也”,“鸾和”不应点开,顿号应移至“和”后。

例 44:1358-1 孔疏: 嫂虽是兄妻, 年必与已相类,既不甚县绝,何得谓之为母。

按:句号当改为问号。

例45:1394-4 经: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

按:上文云:问国君之子长幼,长,则曰“能从社稷之事矣”。幼,则曰“能御”“未能御”。问大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从乐人之事矣”。 幼,则曰“能正于乐人。 ”则此处第二个“长”后应逗。

例46:1400-2 经文:其以乘壶酒、束修、一犬赐人若献人,则陈酒、执修以将命,亦曰“乘壶酒、束修、一犬”。

按:“赐人”后应句。

例 47:1404-1 孔疏:云“皆,十六物也”者,前解经以也,间之即是其数也。

按:当标为:云“皆,十六物也”者,前解经以“也”间之,即是其数也。

例48:1413-4 经文:麕为辟鸡,兔为宛脾,皆聂而切之,切葱若薤,实之醯以柔之。

按:据上句“麋鹿为菹,野豕为轩,皆聂而不切”绝句,则此“麕为辟鸡,兔为宛脾,皆聂而切之”后亦当句。

例 49:1443-6 孔疏:三王,谓夏、殷、周四代,则加虞也。

按:“周”后应加一分号。

例 50:1443-7 孔疏:庾云: “举四代以兼包三王……师善则己善。 ‘其此之谓乎’者,记者证前云‘择师不可不慎’,即此‘唯其师’。 ”

按:“其此之谓乎”,吕友仁先生认为“其”字不当引[2](182),甚是。 又,“其‘此之谓乎’者”以下,系孔疏语,故应标为:庾云:“举四代以兼包三王……师善则己善。 ”其“此之谓乎”者,记者证前云“择师不可不慎”,即此“唯其师”之谓也。

例51:1455-6 孔疏:汉兴,制氏以雅乐声律,世为乐官,颇能记其铿鎗鼓舞,而已不能言其义理。

按:“而已”前之逗号应移至其后。

例52:1505-倒1 孔疏:“感条畅之气而灭平和之德”者,感,谓感动也。

按:据经文标点,“气”后应逗。

例 53:1525-6 经文:《诗》云:“莫其德音。其德克明,克明克类,克长克君。……既受帝祉,施于孙子。”

按:“莫其德音”后应逗,“其德克明”后应句。

例 54:1545-9 释文:一刺,本亦作“壹”,刺,七亦反。

按:当标为“壹刺”,“壹”后逗号当删[9](197)。

例 55:1573-1 郑注:屋,其中小帐。 榇,覆棺者。

按:如此断句,则“榇,覆棺者”,与郑注上文“榇,棺也”矛盾。 据孔疏“‘素锦以为屋’者,于此裳帷之中,又用素锦以为屋小帐以覆棺”,当标为:屋,其中小帐榇覆棺者。

例56:1589-倒2 经文:内子以鞠衣褒衣素沙。

按:“褒衣”后应逗。

例57:1591-6 孔疏:如郑所次,以此“诸侯褒衣”一经为首,次以“夫人税衣揄狄”之经然后次内子以鞠衣之经。

按:“之经”后应逗,“内子以鞠衣”当引。

例58:1593-4 郑注:从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

按:“从其昭穆”后应逗,“中一以上”系《丧服小记》文,当引。

例 59:1703-10 孔疏:外、宗谓姑、姊妹之女。

按:“外”后逗号应删。

例 60:1806-8 郑注:霜露既降,《礼》说在秋,此无秋字,盖脱尔。

按:孙诒让《礼记正义校记》:“‘礼说’,盖亦据‘礼纬’,郑例:凡称‘纬’并云‘说’。 ”[10](517)故“《礼》说”,当标为“《礼说》”。

例61:1856-9 经:八十九十者,东行西行者,弗敢过,西行东行者弗敢过。

按:此条之句读,历来不一。而据点校本标点,实难晓经义。 又点校本同页孔疏所释或未为当:“既未满百岁,不可一一就见。若天子、诸侯因其行次,或东行、西行至八十九十者,或闾里之旁,不敢过越而去,必往就见之。”孙希旦曰:“八十、九十者,齿之尊次乎百年者也。 其行乎道路之中,若东行,则西行之人皆驻立以待之,而不敢过;若西行,则东行之人驻立以待之,而不敢过也。 前言‘见老者则车、徒辟’,谓辟之而旁行也。此遇之而弗敢过,则不但辟之而已。”[11](1332)朱彬曰:“郝楚望曰:‘老者东去,则西来者弗敢过,西行, 则东来者弗敢过, 引却道旁, 俟老者过而后行也。 ’郑氏元庆曰:‘盖天下之人见天子贵老如此,于是群然化之,见老者于道,皆各致其尊敬。 ’”[12](718)故应标为:八十、九十者,东行,西行者弗敢过;西行,东行者弗敢过[13](35)。

例62:1961-倒4 郑注:死者见偝,其家之老弱号呼称冤,无所告无理也。

按:“称冤”后逗号应移至“无所告”后。

例63:1965-倒2 孔疏:以伯禽周公元子,既封于鲁命君陈令居东郊,故知伯禽弟也。

按:“鲁”后应逗。

例64:1966-6 孔疏:上文承“善则称亲,则民作孝”,故此一节广明为孝之道以坊于民,民犹有忘孝之事,各依文解之。

按: 据经文,“善则称亲”“则民作孝” 应分开引用,“亲”后逗号应删。

例 65:2006-6 孔疏:案《援神契》云:“丘为制法主,黑绿不代苍黄。”言孔子黑龙之精,不合代周家木德之苍也。

按:《孝经·援神契》:“言孔子黑龙之精, 不合代周家木德之苍也。 ”亦为《援神契》原文,当引入;另外,“主”后逗号应移至其前[14](988)。

例66:2018-2 经文:送往迎来,嘉善而矜不能,所以柔远人也,

按:据上下文句读,“柔远人也”后应加分号。

例67:2027-1 经文:诚者自成也;而道,自道也。

按:据孔疏引文,“诚者”后应逗。

例68:2309-6 孔疏: 此一节明天子以射礼简选诸侯以下德行能否,故圣王所以务。

按:此句费解,实因破句。原文“此一节明天子以射礼简选诸侯以下德行能否故圣王所以务以射选诸侯卿大夫者诸侯虽继世而立卿大夫有功乃升非专以射而选”,应标为:此一节明天子以射礼简选诸侯以下德行能否,故圣王所以务“以射选诸侯、卿、大夫”者,诸侯虽继世而立,卿、大夫有功乃升,非专以射而选。

二、当标标点而未标(24 处)

例69:2-2 孔疏:女娲氏没,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连氏、赫胥氏、尊卢氏、浑伅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阴康氏、无怀氏,凡十五代,皆袭伏牺之号。

按:其中“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连氏、赫胥氏、尊卢氏、浑伅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阴康氏、无怀氏,凡十五代,皆袭伏牺之号”,皆系《帝王世纪》原文,当引。

例70:4-9 孔疏:至孔子没后,七十二之徒共撰所闻,以为此记。

按:此“记”指《礼记》一书,当加书名号。 同页孔疏“或录旧礼之义,或录变礼所由,或兼记体履,或杂序得失,故编而录之,以为记也”之“以为记也”与此同。

例71:67-2 孔疏:注:为神布席,将以先祖之遗体许人,不敢不告。

按:“为神布席”是《仪礼·士昏礼》郑注语(《仪礼注疏》)[8](961),所以“为神布席”四字当引。

例72:69-3 孔疏:以德命为义,若文王名昌,武王名发;以类命为象,若仲尼首象尼丘;取于物为假,若伯鱼生,人有馈之鱼,因名之曰鲤;取于父为类,若鲁庄公与桓公同日生,名之曰同也。

按:“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与上文“以名生为信”,皆系《左传》原文,当引。 “若文王名昌,武王名发”“若仲尼首象尼丘”“若伯鱼生,人有馈之鱼,因名之曰鲤”,与上文“若唐叔虞,鲁公子友”,皆系杜注原文(《春秋左传正义》)[3](1751),当引。

例73:159-倒3 郑注:礼食杀牲则祭先,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

按:“有虞氏祭首, 夏后氏祭心, 殷祭肝, 周祭肺”,系《礼记·明堂位》原文。故应标为:《礼》,食杀牲则祭先,“有虞氏祭首, 夏后氏祭心, 殷祭肝, 周祭肺”。

例 74:160-5 孔疏:礼,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太牢。 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

按:此系孔疏约《玉藻》文。 “日少牢,朔月太牢”“朔月少牢”系《玉藻》原文,当引。 应标为:《礼》,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太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

例 75:179-12 孔疏:熊氏云:“三夫人致饮,有醴清医酏糟,不体王,故申得二饮。后致饮,医酏糟以体王,故屈二饮,亦是损之而益之类也。 ”

按:“醴清医酏糟”应标为“醴、清、医、酏、糟”;“医酏糟”三饮之间亦应依次加顿。

例76:201-6 郑注:礼,四十强而仕,五十命为大夫。

按:“四十强而仕”,出自《曲礼上》:“四十曰强,而仕。 ”“五十命为大夫”系《内则》文。 故应标为:《礼》, 四十强而仕,“五十命为大夫”。 同页孔疏曰“‘四十强而仕,五十命为大夫’,《曲礼》文”,有失严谨。

例 77:431-9 经文:路马死,埋之以帷,

按:“帷”后当句。

例 78:464-倒 2 孔疏:按《大行人》,侯、甸、男、采、卫、要各以其服贡物,

按:“要”后应逗,以免歧义。

例79:899-2 孔疏:侯伯七献,朝践及馈献时,君皆不献,于九献之中减二,故为七献也。

按:下文“子、男五献者”“今子、男尸食之后”“盖子、男馈孰以前”与“尸酢侯、伯、子、男”等,其间皆用顿号点开,此“侯伯”亦应点开。 顿号皆删去亦可。

例80:902-4 郑注:鲁之郊牛口伤,鼷鼠食其角;又有四卜郊,不从,是周公之道衰矣。

按:“四卜郊,不从”系《春秋》经文,应加引号。

例 81:922-4 孔疏:“播五行于四时”者,播,谓播散五行金、木、水、火、土之气,于春夏秋冬之四时也。

按:“五行金木水火土”与“春夏秋冬之四时”相对,前者用顿号点开,后者应一致。 或顿号皆删去。

例 82:975-1 郑注:周礼,天子五采藻。

按:“周礼”,据《周礼·夏官·弁师》:“弁师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里、延,纽,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朱纮。 ”《释文》:“采缫音早,司农云古藻字。 ”[7](1220)可见郑注据《周礼》约文。 又孔疏曰:“云‘朱绿,似夏、殷礼也。周礼,天子五采藻’者,郑据经非周法也。”“据经”,即依据“《周礼》”,故“周礼”应标上书名号。

例83:1045-10 孔疏:按礼,公之孤四命,则爵弁自祭也。

按:“公之孤四命”系《周礼·春官宗伯·典命》文[7](788),故应标为:按《礼》,“公之孤四命”,则爵弁自祭也。

例 84:1217-倒 3 郑注:而素带,终辟,谓诸侯也。

按:“而素带,终辟”系《玉藻》文,当引。

例85:1402-9 孔疏: 又魏文帝说诸方物亦云:“狗,于古则韩卢、宋鹊。 ”

按:“说诸方物” 与上文 “《战国策》”“桓谭 《新论》”并举,疑系书(篇)名,应加书名号。

例 86:1463-倒 3 孔疏: 若政和则声音安乐,若政乖则声音怨怒,是声音之道,与政通矣。

按:“声音之道,与政通矣”系《乐记》文,当引。

例87:1469-11 孔疏:所好恶恣己之情,是无节于内。

按:“无节于内”系《乐记》文,当引。

例88:1524-倒2 孔疏:古乐有音声律吕,今乐亦有音声律吕,是乐与音相近也。 乐则德正声和,音则心邪声乱,是不同也。

按:“相近”“不同”出自《乐记》“夫乐者,与音相近而不同”,当引。

例89:1594-9 郑注:嫁未三月而死,犹归葬于女氏之党。

按:“归葬于女氏之党”,系《曾子问》文,当引。

例 90:1686-倒 2 郑注:律:弃妻畀所赍。

按:郑注引《汉律》文,当标为:《律》:“弃妻畀所赍。 ”

例91:1746-倒2 郑注:礼,君非问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也。

按:《礼运》曰“诸侯非问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也”,“礼”应标上书名号。 第 1747 页孔疏引此文,亦当标上。

例92:1879-倒1 释文:言齐也齐不齐,并如字,下“以齐之”同。

按:“言齐也”“齐不齐”皆系经文,应标为:“言齐也”“齐不齐”,并如字,下“以齐之”同。

三、不当标标点而标(6 处)

例 93:3-1 孔疏:又《礼记·明堂位》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于天下。 ”

按:《明堂位》曰:“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 ”孔疏实由此句化出,而非直引原文。当标为:又《礼记·明堂位》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于天下。

例94:465-13 孔疏:何有同积棋,无空缺之处?

按:“积棋”后逗号应删。

例 95:879-10 孔疏:“重门击柝”,本御暴客。 既无盗窃乱贼,则户无俟于闭也。

按:“重门击柝”系孔疏语,引号应删去,且自“重门击柝”至“故从外而掩也”,皆应置于“故外户而不闭”之疏文下,不应另起一行。

例 96:899-倒 4 孔疏:若依《周礼》,越席、疏布是祭天之物。

按:此疏据《礼器》“大路素而越席,牺尊疏布幂,樿杓”约文,并非出自《周礼》,书名号应删,且与下文“此盖记者杂陈夏殷诸侯之礼”相对。

例 97:1014-1 孔疏:“其王家之事与! ”

按:此句系孔疏语,不当引。

例 98:1947-7 郑注:此宣王《诗》也。文、武之时,其德如此,而《诗》无以言之,取类以明之。

按:前“诗”非指《诗经》,书名号应删。

除以上98 例外, 点校本还有一些断句存在争议,暂不涉及。 另有部分标点不一致现象,应统一为上。 例如点校本第 176 页,《曲礼下》 曰:“于外,曰‘公’;于其国,曰‘君’。”而下文内容则标为:“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 ”总之,笔者认为,尽可能全面汲取前贤成果与正确理解整理文献的思想内容,是避免破句、误标或失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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