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内容监管的价值冲突与秩序治理

2020-12-14 09:21彭林
理论与创新 2020年19期
关键词:网络文化治理

彭林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普及,网络已成为多元文化表达的主阵地,文化价值冲突和碰撞愈发尖锐,随之而来的网络伦理、网络文化行为失序等现象也给网络文化内容治理提出了新挑战。如何在尊重和保护多样文化表达的同时,有效治理网络文化的失序行为成为数字化社会文化建设的焦点问题。基于此,本篇文章对网络文化内容监管的价值冲突与秩序治理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文化;内容监管;价值冲突;治理

引言

当前,我国网络信息化发展不再受制于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尤其是网络娱乐化、学术化等发展趋势的形成使得对网络文化法律的完善重要性逐渐凸显。对此,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前网络文化发展需求做好法律条款内容补充,从法律层面为网络文化信息体系建设保驾护航。继而构建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生态。

1.文化价值冲突的表征

1.1当代风尚与传统价值的断裂

由于多年来对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受市场经济冲击与外来文化影响,网络空间中存在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仍然比较突出,变迁中的当代文化存在着功利主义、信仰危机、舶来主义、娱乐至上等倾向,成为时代发展的特定面影。网络炫富、崇洋媚外、媚俗化、泛娱乐等不良文化内容泛滥成灾。以90后、00后为核心的青少年群体往往更易受到影响,在猎奇心理驱动和便捷网络条件下,恣意传播“时尚”的文化价值观。这些新潮价值倾向往往与崇仁爱、重民本、守诚信、讲辩证、尚和合、求大同、自强不息、扶正扬善、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价值观形成强烈的反差和冲突。另外,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环境孕育出的法治、平等、自由、创新等积极的文化价值观,亟须对传统文化价值的提炼、扬弃和创新,在创新中借鉴传承文化价值。作为文化价值的载体,文化产品是文化价值观表达的成果体现,也是当代文化价值与传统文化价值碰撞的缩影。

1.2不同类型亚文化的碰撞与摩擦

任何群体,凡在某些方面与社会主导性文化价值体系不同者,都被称为亚文化,一个复杂的社会是亚文化的集合体。在主流价值观之外,人们根据不同的文化信仰、习俗和生活方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亚文化,如二次元文化、街头文化、电竞文化、佛系文化、粉丝文化、“丧文化”等,各种亚文化拥有各自尊崇的文化价值,并以其为中心形成多元群体。当多元群体在开放性的网络空间内产生交集时,基于文化价值的差异以及强烈的身份认同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有的甚至上升为网络群体性事件,不惜引发网络暴力,扰乱社会秩序。

2.我国网络文化的监管问题

2.1网络文化法律监管的滞后性问题

我们的历史根深蒂固,互联网文化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体系早已过期,尤其是考虑到法律未能妥善防范网络文化监管,导致网络文化在早期应用于法律监管体系无法合法化。例如,近年来,由于网络文化司法系统的建设尚未建立在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并促使司法当局在发生灾难性事件后才补充和补充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导致一些网络罪犯被绳之以法。此外,《网络文化法》的监管工作的拖延是司法工作不足的一个重要证据,有关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文化犯罪行为的实际严重性,而且由于网络文化中各区域的不同情况,网络上的文化差异成为司法工作拖延的一个重要因素。

2.2网络文化中的执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已有近三年,尽管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每年都有所增加,但其实际实施效果无法进一步提高,主要原因是执法机构缺乏实际手段,打击网络空间文化犯罪的斗争受到一些技术限制,从而加大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的区域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在网络文化发展环境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法律监管制度,确保法律在网络文化監管中占有一定的地位。第二,执法机构的配置必须确保已经渗透到最深层的网络文化中,遏制最基本的环节中的网络文化,为网络文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现实环境。

3.创新网络文化内容监管治理体系

3.1制订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规范我国的网络环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我国的网民具有数量庞大、存在地域范围广、匿名性等特点,在这些特点的作用下,我国的网民群体遍布于中国的任何一个角落,这大大增加了网络空间治理的难度。同时,长期以来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都没有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这也就造成了我国缺乏相应的网络空间治理法律规范,所以为了强化网络法治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完善对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改善网络空间环境。

3.1协调合作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管理模式是全能型、统治型的管理方式,政府同时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和社会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管理理念的改革,政府的管理模式逐渐由全能型向有限责任型转变、由统治型向服务型转变、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中心治理主体转变。在当今的数字化社会,信息“几何式”增加,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复杂性、多样性要求政府吸纳多元主体——信息发布平台、行业协会、民众等,参与网络文化内容的监管与有效治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高效、系统的多元主体治理模式。政府由划桨变为掌舵,充分授权、调动其他主体的积极性、以系统合力提升网络内容监管效能。信息发布平台作为网络文化内容的载体,是连接信息源(网络文化内容)与信息接收者(民众)的重要纽带,因而平台在网络文化内容治理中扮演关键角色,要强化“技术向善”、摒除“技术中立”理念,引导平台建立责任意识与制度规范,通过监察技术的更新运用以及增加审查专业队伍来过滤不良文化内容。行业协会是某一类群体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方组织,是协调政府、企业、行业之间关系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以第三方身份监督的作用,壮大网络文化内容审核监督力量。

3.2进行法制宣传,强化网民的法律意识

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网络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所以若想促进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强化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就必须强化法制宣传,提升网民的法律意识。首先,政府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强化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因为教育是提升人们法制意识最便捷的途径,通过教育可以在短时间内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其次,可以通过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强化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小册子可以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摘取出来,以此来促使他们主动接触法律、了解法律,进而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促使自己在网络中发表言论时自觉地以法律为准绳,为建设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4.结束语

网络文化市场是丰富大众精神文化生活、繁荣文化产业、激发人民创造力的重要空间,是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增进文化、政治认同的重要场域。然而,网络文化市场快速发展引发的失范现象给网络文化发展和社会治理带来了重大挑战。对此,我国要采取法治化方式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发挥文化正向作用,推进我国网络文化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王莹,张森林.新时代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研究[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9,35(06):138-142.

[2]赵星,孙悦.文化产业价值网络的产业空间拓展模式研究[J].文化产业研究,2019(04):311-324.

[3]李聪,李娜.网络强国视角下推进网络文化安全发展及策略研究[J].区域治理,2019(52):87-89.

[4]李小标.着力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N].解放军报,2019-12-27(007).

[5]唐俊青,李慧慧,梁军.移动网络下红色文化有效传播的探索[J].高教论坛,2019(1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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