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对比及启示

2020-12-14 04:28农昱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35期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新冠肺炎疫情法案

农昱

摘 要:2020年注定这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让原本充满团圆和喜庆的春节笼罩上一层浓重的气氛。为了应对疫情,我国在财政政策方面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并着力于促进复工复产,恢复经济发展。本文通过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相关政策进行横向对比,总结政策差异及分析原因,就我国目前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税收政策的不足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CARES 法案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35.056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于2020年初,2020年恰逢我国改革开放四十二年,于中国而言,2020年又是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一年,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尤为重要。中央在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出台各类相关税收政策,确保疫情防控到位和国民经济稳定,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助力各行各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放眼世界,国际上各疫情国家也纷纷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台有关税收政策,以控制此次突发的公共卫生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下将选取中、美、加、日四国的新冠肺炎疫情税收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原因,提出可供参考的疫情税收政策有关建议。

1 政策对比

1.1 方式差异

针对疫情应对及后疫情期复产复工的政策手段,大致可分为现金直接补助与给予政策优惠两种方式。

(1)采用现金直接补助的方式,为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性支出,将用于应对疫情的资金直接补助给企业或个人。

在生产领域,如加拿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为期12周的紧急工资补助(补助金额为员工工资总额的75%);日本方面,经合理测算得出销售额比去年同期减少5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其法人企业可获得最高200万日元的补助,个体生产(经营)者则是直接给与最高100万日元的财政补助。而美国通过发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CARES法案”)采用资金援助、税收抵免返还等方式给予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以不同程度的补贴。

在消费领域,加拿大为低收入底层工作者(全职工作每月收入低于2500加元)增加临时性工资、为每个儿童额外提供300加元补助福利,同时加拿大应急补助(CERB)为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的个人提供每周500加币、最多16周的临时收入补助支持。日本政府对于消费领域的补助覆盖面较广,主要有“现金补贴”“伤病津贴”“临时贷款”“休假补贴”等形式,除此之外,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单位发放一定数量的折扣券和商品券,用以扶持受疫情影响营业额大幅下降的餐饮业企业和旅游业企业。在美国,法案中则直接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一定程度的现金补贴。

(2)采用给予政策优惠的方式,为通过减免、免征、扣除、退税等方式,在企业和个人税收缴纳基数上进行调整。

在生产领域,如日本对2020年2-10月间出现连续三个月利润较去年同期减少3成至5成的企业,税金可减免50%。在加拿大,10%临时工资补贴是一项为期3个月的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加拿大企业减少向加拿大税务局(CRA) 缴纳的工资扣除额。美国在所得税征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放宽,如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所产生的净经营亏损向前五个纳税年度进行结转,并可以全额抵扣所得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将符合条件的改良性财产视为可使用寿命为15年的财产,可享受折旧(100%)抵扣优惠政策等。中国在政策优惠方面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及所得税的优惠,增值税部分采用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等方式,而所得税部分采用税前一次性扣除以及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等方式。

在消费领域,加拿大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实施增加一次性支付特别退税、房产抵押贷款支付延期等政策。美国则通过增加员工稳岗税务补贴以及延迟缴纳社会保障税等方式稳定居民消费。在中国,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政策上采用免征或全额扣除的方式给予优惠。

1.2 期限差异

在征收期限方面,存在一次性延长税种征收期限以及按税种日常管理征收期限分次延期两种方式。除中国外,美加日均采用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延期征收缴纳的方式,如加拿大政府公布延长個人所得税申报期限至6月1日。与此类似的美国方面规定,联邦税纳税申报和缴税期限延长至7月15日,同时增加延期支付雇主工资税的相关规定。

1.3 政策人群

在四国政策对比中,针对政策对象的设置和范围,各国均呈现不同的层次。较为一致的是,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均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或个人。区别在于,疫情税收政策针对特殊人群的选择存在一定差异。如加拿大针对儿童额外提供补助、中国针对医护人员提供税收免征、日本针对疫情感染者发放伤病津贴等。

2 原因分析

2.1 一次性补贴和减免

选择何种税收优惠方式,与本国财政管理政策及当年财政支出情况有关。以中国为例,此次疫情期间选择减免税收优惠的方式,有可操性及经济稳定性两方面原因。

首先,从可操性角度分析。相较于美加日,中国的所得税征收相对起步较晚,在征收方面经验不足,尤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经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虽已逐步向发达国家先进的所得税征收模式靠拢,但总体来说仍相对落后。因此,向居民个人或家庭单位的银行账户发放一次性补贴的难度相对较大。以美国为例,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主要上为居民个人自行缴纳,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账户管理较为完善,CARES法案中提到,对居民个人一次性发放补贴的前提条件为“已经提交2019年或2018年纳税申报表,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自动获得现金补贴”,补贴账户为居民个人的直接存款(direct deposit)账户信息,如无有效账户信息的可以选择在税务署网站在线提供银行账户信息。而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主要为代扣代缴,即居民个人所在单位或企业代为缴纳,农村地区或选择村委会、居委会、信用社等集体户代为缴纳。因此,除自然人外,普通居民个人几乎没有有效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银行账户信息,如果选择网络填报方式,则不免存在操作问题、输入错误问题、网络安全问题等,从另一个角度增加税收征收人力成本,甚至可能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机构满意度。

其次,从经济稳定性角度分析。此次疫情期间,中国向疫情严重地区武汉直接拨款中央财政用以公共机构(医院)建设及医护费用支出,同时对于疫情感染患者,如患者符合社会保险缴纳相关条件的,其住院就医診断治疗期间费用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补助,患者个人无需另行支付。用于疫情补贴的该部分中央财政支付方式为转移性支出。国家财政支付方式主要可分为转移性支付和购买性支付,在一定范围内,当政府以转移性支付手段使用中央财政时,政府行为能有效增加生产领域的投出产出,带动消费市场的活跃,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激活经济;但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不是无止境的,当转移支付过多,同时受到疫情影响市场购买力较差时,就会导致市场上流通的货币过多,极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造成新一轮的货币危机;同时,转移性支付过多将导致用于消费的购买性支出受到抑制,也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及增长。根据财政部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13日,全国各级财政投入疫情防控及恢复生产方面的支出资金达1169亿元。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付预算表中,用于卫生健康支付预算数为243.58亿元,由此得知,此次疫情期间,中央财政支出已远超中央财政预算,存在财政赤字的风险。如中国仍采取一次性居民补贴的方式向国民发放疫情补贴,则存在中央财政转移性支付过多的可能性,不利于维持经济稳定。

2.2 缴纳期限延期的选择

税收缴纳期限是否延期是根据疫情控制及治疗情况所决定的。此次中国疫情防控较为迅速,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便有效控制疫情蔓延。后疫情期间防控重点转向复工复产,大部分企业恢复经营生产,国家通过税收缴纳情况以及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企业情况,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出台相应政策以促进复工复产,如果采取一次性延期方式,则不利于中央及时掌握复工复产情况,对于促工促产政策的出台和执行缺乏一定弹性。

2.3 特殊人群的设置

中国是典型的人口“工字型”社会结构国家。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对于上层“一”,即高精尖人才的资源投入将会给国家带来更多的效益;而对下层“一”,即底层弱势人群的投入往往效率较低,难以产生合理收益回报,经济效益较低。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一般偏向于投放孩子高于投放老人,养育孩子能获得更多的国家福利,而资源投放给老人存在一定程度“沉没成本”的可能性。此次疫情也同样存在经济效益影响财政补贴的情况,如美国CARES法案对于居民个人直接补贴中提到,“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子女最高可额外获得500美元补贴”;加拿大政府也出台相似的政策,“将通过加拿大儿童福利(CCB)在2019年至2020年,为每个儿童额外提供300加元补助”。对于疫情患者的资源投放和财政补贴一定程度也属于“沉没成本”,是否选择投资“沉没成本”与国情、政体、政党以及政府职责有一定的关系。

3 启示与建议

3.1 财税激励方面应趋向于分别施策与主体倾斜

纵观我国疫情期间及后疫情时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总结而言,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主体主要以不同行业划分,如生产型企业、批发零售企业、交通运输业、生活服务业、医疗救助业等,但是以企业性质为划分的政策相对较少。根据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市场主体主要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个体工商户8261万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66.95%,远高于企业占比(31.27%)。但前述税收优惠政策中所涉及行业中,个体工商户占比相对较少,相关税收手段也不如针对企业的税收手段丰富,对于激发市场活力作用较少,因此针对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仍有待提高。

3.2 探索对居民个人疫情恢复的扶持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任重而道远,此次疫情正逢个人所得税改革第二年,又碰上首轮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征收,暴露出我国在居民个人或家庭单位的扶持及税收政策上的弱点及问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缩小居民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以期实现社会二次分配的公平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鼓励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中,并无针对居民个人或家庭单位的疫情恢复方面的扶持政策,均以企业或单位为主要扶持对象,这就将自然人排除在外,不利于社会公平与发展。因此,总结此次后疫情期相关财税政策的不足,参考美加日等发达国家对于居民个人及家庭单位的相关扶持政策,对我国个人所得税下一步改革方向及措施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建议。

3.3 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具体指标

此次疫情减免税的相关政策中,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范围界定并不完全明确,相关用词为“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纳税人”“疫情严重地区”等,但对于如何为“严重”、以及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受疫情影响”等指标尚未明确,对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工作带来一定征管难度,一方面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地区间差异易造成征收不满,另一方面关键术语的模糊化一定程度上助长“寻租”的可能性。参考发达国家相关疫情政策,如“销售额比去年同期减少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日)、“营业收入比去年同季度减少了50%的企业”(美)、“3月份的总收入至少下降了15%,4月份和5月份的总收入下降了30%”(加)等,建议我国未来针对突发性事件的相关税收政策中,对于政策对象的界定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执行问题。

参考文献

[1]赵萍,王雅慧.世界各国自由贸易区税收制度创新[J].国际税收,2019,(02):5-10.

[2]朱文华.加拿大财税制度改革动态及启示[J].商,2015,(2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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