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衡威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长。仅2020年前10个月,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就超过了430万件。专利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为专利审查部门带来了压力,使得申请人可能不能较快地获得专利权。
为了满足申请人快速获得专利权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了多种加速审查程序。例如,国外申请人一般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程序来加速其中国申请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出的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同样适用于国外申请人的中国申请,并可能具有比PPH程序更好的加速效果。在此,笔者从适格条件和加速效果两个方面对PPH程序与专利优先审查程序进行简单比较。
PPH程序通过参考国外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查结果来加速对应中国申请的审查。因此,参与PPH程序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中国申请与国外申请具有良好的对应性,并且该国外申请具有被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查机构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为了满足PPH程序的上述基本要求,申请人必须在国外申请获得了有利的审查结果之后才能在中国提交PPH请求,并且还需要将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限缩为对应于国外申请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因此,PPH程序主要适合于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首次申请并在较长时间之后才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的专利申请。
与需要参考国外申请的审查结果的PPH程序不同,专利优先审查程序主要通过将审查资源向特定领域的专利申请倾斜来加速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的审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适用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的六种类型,其涉及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互联网等快速更新的产业、对国家/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产业、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中国首次申请,以及准备实施或正被他人实施的发明创造。
在实践中,可以使用中国政府发布的重点产业目录来佐证专利申请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程序所要求的特定领域,例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这些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十分丰富,使得相当数量的专利申请可以适用专利优先审查程序。注意到《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并未对申请人的国籍进行限制,因此,如果国外申请人的中国专利申请落入了中国政府鼓励的特定领域,则可以考虑使用专利优先审查程序来加快这些中国专利申请的审查。
与PPH程序相比,专利优先审查程序仅对专利申请所涉技术领域做出了较为宽泛的要求,而对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可授权的对应国外申请不做要求。在提交优先审查请求时,申请人无需等待对应的国外申请的审查结果,也不必将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限缩为该国外申请的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因此,申请人可以更早地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可能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此外,专利优先审查程序还支持各种类型的专利申请并且支持专利审查的各个阶段。PPH程序仅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与之相比,专利优先审查程序从最初地仅支持发明专利申请已经扩展为支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且,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无效宣告阶段,均可使用专利优先审查程序。从所支持的专利类型和审查阶段来看,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具有突出的优势。
然而,优先审查请求的审批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优先审查请求能否被批准不仅取决于专利申请本身和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是否符合要求,还取决于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优先审查资源的安排。由于申请人无法知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资源的安排,所以申请人无法预知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是否会被批准。作为比较,在审批PPH请求时,只要专利申请本身以及申请人提交的PPH请求符合要求,该PPH请求就会得到批准。
PPH程序的加速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进入PPH程序的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插队”审查的权利,并且这些专利申请被指出新颖性/创造性缺陷的概率较低。
一方面,进入PPH程序的专利申请将被放置在候审队列中较为优先的位置。与普通专利申请相比,审查员会更快地为进入PPH程序的专利申请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我们的统计,收到PPH审批决定通知书与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间的时间间隔通常在1—3个月之间,而普通申请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到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时间间隔可长达1年或者更长。
另一方面,在PPH程序下,审查员可能参考对应国外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查历史,从而不再指出中国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缺陷。这是因为在提交PPH请求时,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已被限缩到该对应国外申请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因此,花费在解决新颖性和创造性缺陷的审查时间可以被显著缩短。
然而,PPH程序并未规定明确的审查期限。实际上,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被发出后,审查员的审查期限与申请人的答复期限都与普通申请的一般期限无异。此时,进入PPH程序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可以被认为几乎等同于普通申请的审查过程。
与PPH程序相比,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突出特点是明确地规定了审查期限。《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1)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1年内结案;(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3)专利复审案件在7个月内结案;(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4个月内结案。
可以看到,专利优先审查程序所规定的结案期限要显著短于普通申请的平均审查期限。在实践中发现,申请人可以在优先审查请求审批通过的半个月左右就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了满足该结案期限,专利优先审查程序也缩短了申请人的答复期限—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被缩短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而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被缩短为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通过规定显著缩短的结案期限和答复期限,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实现了审查过程的两端(审查员和申请人)加速,从而可以实现比PPH程序更快的审查。
在涉外代理业务中,笔者注意到国外申请人对PPH程序的接受度较高,而对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了解相对较少。这可能是因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较早地采用了PPH程序。通过前述两个方面的比较,笔者已经发现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具有适格条件更宽松、加速效果更明显的优点。相信随着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发展和推广,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外申请人认识到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优势并对其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