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

2020-12-15 06:53郭琳鸣
商情 2020年47期

郭琳鸣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趋势的加剧,很多企业在谋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不顾及商事信用,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继而对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从三鹿奶粉事件到生物科技公司疫苗造假事件,其暴露出来一些企业经营者忽视信用的弊端,其对于社会安定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本文从这个角度挐,首先对于商事信用的概念进行归结,分析其特点,并且对于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原因进行归结,在此基础上倾向于从民商法规制的角度去实现企业商事信用缺失格局的改善。

【关键词】企业商事信用;信用缺失;民商法规制

在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事件中,企业经济效益会受到负面影响,消费者自身的切身利益也会受到牵连。当然造成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自我信用管理意识差之外,与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也存在很大的关联。民商法在此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规制效能,因此积极对于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问题进行探讨,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企业商事信用的内涵与特点归结

企业商事信用是在企业信用基础上慢慢积累的,于日常业务开展活动中,展现出主体诚实度。对于企业而言,保持良好的商事信用,可以使得其在行业内的信誉形象得以塑造,可以确保各方面的资源得到更好的整合,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与注重企业商事信用的企业产生贸易往来的时候,可以更加放心,更加容易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由此使得彼此之间的交互朝着更加理想的方向发展和进步。基于这样的内涵界定,企业商事信用的特点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财产性是明确的。企业有着比较好的商事信用,就可以在社会评价下有着更加好的经济效益,无论是是品牌效益,还是知识产权效益,都可以成为企业商事信用提升的重要举措,继而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强势的状态。其二,依附性原则。就是说在实际商事信用存在的基础上,依附于企业的发展主体或者企业法人,会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展现出对应的信守承诺的品质,如果对应的主体不在了,实际的商事信用也就没有存在价值。其三,商事信用有数量不固定的特点。对于商事信用而言,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业绩提升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断提升的情况,在业绩处于良好的状态下,社会受众对其的信任感会不断提升,继而使得实际的商事信用得以不断提升。

二、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企业之所以会出现商事信用缺失的问题,是由各种主客观因素导致的,其中有内因也有外因,两者共同起作用。因此在认知实际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的时候,需要对于其原因进行针对性的分析,详细来讲述主要可以将其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商事信用的法律约束力比较差

法律在商事信用上的约束力处于比较差的状态,此时就容易出现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问题。对于我国企业信用立法的情况进行归结,会发现最近几年关于此方面的内容在不断增加,《民法通則》、《担保法》、《合同法》和《企业破产法》中都有相关的条款,但是从实践来看,很多条款都比较粗放化,实际的适应性不是很强。在具体的商事信用案件中,往往难以发挥其约束力。相比较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企业商事信用法律管理已经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无论是法律责任界定,还是对应的规制内容,都处于十分详细的状态,由此使得实际的商事信用法律的约束效能得以发挥。很明显我国距离这样的状态,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尤其在实际企业商事信用法律约束力方面。

(二)司法公正机制难以发挥效能

法律信用的核心问题就是司法信用问题,但是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司法信用危机也处于比较严重的状态,这也为实际企业商事信用缺失埋下了隐忧。如果司法公正难以保证,企业的商事信用缺失问题被弱化,对应的责任也难以追究,使得实际违规违法成本处于较低的状态,这样无疑会造成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很不利的。以我国股市为例,很多股民常常因为信任了对应上市公司作假的财务报告信息,做出了错误的决策,继而使得自己的经济损失不断恶化,而对应企业并没有受到多大的影响,这种格局长期存在无疑会使得实际的市场秩序处于更加混乱的状态。

(三)法律遵守方面存在问题

企业商事信用处于缺失的状态,法律约束力度会慢慢下降,法律漏洞就难以弥补,由此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会不断提升。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实际的法律约束比较弱,自身企业难以依照对应的规范和标准来进行,这种忽视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旦形成常态,就可能使得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危害。

三、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分析

(一)确定信用权和法律性质

首先,在信用权明确的时候,需要将其界定为企业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履行约定的能力,对于企业承诺意愿的实现,享受社会评价,还有收益排他性的权利,这些内容是首先需要被界定清楚的。接着在民商事主体社交过程中,社会评价可以获得对应的特殊权利,可以给与企业带来资信利益,应该将其区别于其他权利,并且设立对应法律进行保护,尊重信用在人格和财产上的属性,认可其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界定信用权侵权构成要素

从理论上来讲述,信用权侵权构成要素可以归结为四个类型,有明显侵权违法行为的类型,有损害消费者事实的类型,存在因果关系的类型,主观方面存在过失过错的类型。也就是说,在民商法进行修订的时候,需要将信用权侵权构成要素进行界定,还是站在不同类别的角度来进行归结,由此确保实际的信用权侵权行为能够在法律上得以清晰。

四、企业商事信用缺失商法规制策略

(一)建立商事信用自律机制

企业要正确认识商事信用与企业可持续的发展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将其作为重要的企业资源来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且专门针对于企业商事信用管理工作设立对应的岗位,确保对应的商事信用管理进入到常态化的状态,由此确保企业可以将商事信用自律与企业发展融合起来。接着,企业内部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商事信用方面的规范来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继而确保实际的企业管理环境朝着更加理想的方向发展和进步。对于在企业内部发现的存在违背商事信用规范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并且给与是最为严厉的惩罚,由此形成良好的商事信用自律环境和氛围。

(二)引导企业征信制度朝着更加理想的方向发展

需要看到的是之所有有很多企业经营者忽视商事信用的管理,出现各种违背职业道德和市场准则的行为,是因为其难以认识到商事信用与自身利益是挂钩的,这种短视会在企业征信制度建立的背景下慢慢消失。详细來讲述,在此过程中需要积极主动的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积极使用信息技术,将各类型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到实际的征信数据系统中去,经过专业的数据管理,数据分析,数据处理和数据挖掘的手段,使得实际的企业信用数据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并且引入对应企业信用评估模型,对于实际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由此步入到更加理想的企业信用管理格局;其二,企业信用评级的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始意识到商事信用缺失会对于各项业务的开展,比如银行信贷,行业话语权等造成直接的影响,此时自然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由此舒蝶实际的企业征信管理进入到精细化的状态。

(三)要高度重视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

要从法律实现的角度入手,实现企业商事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这样可以使得企业对于自己商事失信的行为负责,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保护。在实际惩戒的过程中,要从多种法律角度入手。对于民商法而言,需要从对应法律性质的角度入手,考虑当前各种类型企业商事失信的特点,然后借鉴国内外关于实际失信惩戒机制的做法,继而将其纳入到实际研判活动中去,在此基础上确保实际的失信惩戒能够朝着更加有效化的方向发展和进步。当然还需要确保各个企业能够明白对应失信惩戒机制的价值,然后做到将其贯彻执行到实际的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去。在这样的格局中实际失信惩戒机制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其自身的效能。

五、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正确看待商事信用,将其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去进行管理,当然仅仅依靠企业的自律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还需要发挥民商法在此方面的规制效能,在规制内容,规制方式和规制机制等角度来进行优化,由此使得实际民商法在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风险管理中发挥更加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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