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研究

2020-12-15 10:52郭俊
西部论丛 2020年14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留守儿童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众多农牧区的青壮年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但是由于受到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进城务工人员无法获得与城市人口相同的社会资源使用权,另外,受生活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农牧民工的子女无法随父母进城,只能留在原籍继续生活。因此,在我国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留守儿童”,而“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也逐渐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缺位、城乡制度差异带来的影响以及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对农牧区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不足甚至受到损害。因此,应当加强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意识,为农牧区留守儿童营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权益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牧区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迁移。但是伴随这一现象产生的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所对应的户籍制度以及经济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所产生的大批“留守儿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这样一个日益壮大的特殊群体,如何更好地保障这个群体的权益,破解其权益易受侵害的难题,不仅关系到留守儿童家庭生活的正常秩序,同时也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1]

一、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

(一)受监护权无法得到保障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而留守儿童的父母由于常年在外务工,只能给予孩子经济上的给养,无法对孩子尽到监护和教育的责任。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留守儿童中约有58%是父母一方外出务工,43%是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其中约80%的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照顾,13%被交给了其他亲属或朋友,另有约7%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2]

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的通常是父亲外出,母亲留在家中照顾孩子和老人。由于农牧区的女性大多受教育程度较低,家中的劳务繁重,母亲独立承担照顾抚养孩子的责任往往已经是力不从心,所以常常会忽略对孩子的教育以及与孩子的情感交流。

父母双方同时外出务工,将孩子交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抚养和照顾,而祖父辈的老人由于年事已高,有的还需要耕种农田、蓄养牲畜,所以更加无暇顾及孙辈的学习和其他方面的需求,只能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迫于生计的压力,一些家庭夫妻同时外出务工,而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或均已去世。在这样的情况下,留守的孩子只能交由其他亲属或朋友代为照管。由于关系疏离,导致这部分留守儿童多处在一种“有名无实”的被监护状态之下。[3]

综合分析留守儿童父母监护责任缺位的问题不难发现,当前的监护制度还是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以亲属监护为主,社会组织监护为辅。当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能履行其监护职责时,其他方式没有及时进行补位,致使留守儿童无法享受到监护人的关爱。

(二)受教育权难以落实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现实中留守儿童受教育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由于教育设施和观念的落后,留守儿童只能接受到最基本的教育。而父母常年不在身边,即使有父母一方留在家中,也因其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而无法及时地对孩子的学习进行有效的引导,致使一些留守儿童在学习上遇到的困难不能与父母沟通交流,因此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日渐消退。久而久之,厌学等负面情绪随之产生,更有甚者会出现一些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

(三)人身权容易受侵害

与城市的孩子相比,农牧区留守儿童的生活质量普遍较低,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多数留守儿童都存在情感孤独、内心封闭等问题。而这些情感上的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的疏导,长此以往会严重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

另一方面,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父母的保护,而隔代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时常会对留守的孩子疏于照顾,致使其溺水、车祸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致其身体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农牧区的医疗条件普遍较差,医疗资源也相对匮乏,再加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情况的限制,以致于其在遭遇危险或发生疾病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治,使得留守儿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欠缺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范不够健全,面对具体问题时难以操作

我国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大多制定与20世纪80或90年代,当时的留守儿童现象还较为罕见。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颁布,首次提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顶层设计。但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日益壮大的留守儿童群体,教育、医疗、城乡户籍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致使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严重。而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早已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家庭关系,例如对父母委托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以及监护能力的认定等问题均没有具体规定。

(二)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直接决定了农牧区的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异,这种城乡户籍制度的存在直接导致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很难实现进城入学的梦想。即使一些学校响应国家政策接纳农民工的子女就读,但高昂的借读费却成为他们圆梦的另一道鸿沟。况且进城务工人員多数从事的是体力劳动,他们的工作强度大,生活条件简陋,这都使得他们无力将子女带在身边照料。

如上所述,城乡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城乡二元制度的限制都成为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程读书的障碍,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儿童被迫成为“留守儿童”。

(三)家庭教育缺失,委托监护人无力或怠于履行监护责任

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多数认为只要能保证孩子的温饱就已经尽到了父母的责任,孩子的教育应该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全然忽视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身体都尚未成熟,在面对危险时的防范能力较弱,所以家庭和父母对孩子的庇护对孩子来说至关重要。然而远离父母的留守儿童或因老人年老体弱,或因亲戚疏于照管,致使其因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而极易产生自卑或逆反心理,一些处于青春期的留守儿童容易走向歧途。

(四)社会保护体制尚未完全建立

目前,社会各界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手段多限于一些暂时性的、短暂的物质帮助,而忽略了对这个特殊群体精神世界的抚慰以及他们其他方面权益的保护。虽然也有一些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致力于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缺乏规范的法律引导,这些群体的工作难以发挥持续性的作用。

三、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法制建设,使留守儿童问题有法可依

在留守儿童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立法机关应当在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指导下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例如,浙江省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就针对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设了专门的,提出要努力从源头减少留守儿童,要对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给予特殊的保护和关爱,构建全社会的关爱服务体制和救助保护体制。

近年来,留守儿童当中发生的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因此通过立法建立起留守儿童的犯罪预防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仅有的国家层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不能完全应对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问题。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遵循政府主导、学校教育、家庭尽责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重点预防和普遍预防相结合,从教育、预防、矫正等角度全方位地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

(二)强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发挥学校的保护作用

首先,应当要求父母切实履行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能仅仅只在物质条件方面满足孩子,而完全忽略了孩子在精神和情感方面的需求。第二,对于父母委托的监护人,其必须认真履行代为监护的责任,如果发生疏于照顾被监护人,甚至是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4]第三,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学校对未成年人是否负有监护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学校应当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同时加强与其他监护人的沟通和交流,将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反馈给家长,提升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对于无辜辍学的未成年留守儿童,学校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使其返校复学。

(三)加强政府的责任意识,落实政府的基本保障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针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并将相关的法规政策落到实处,是本地的留守儿童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其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保障。

在各级政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共同完成好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任务。首先,留守儿童面对的最大问题是常年远离父母,得不到父母的关爱,而隔代监护、亲属监护等委托监护的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当受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相关部门应当启动应急机制,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和学习辅导等帮助。第二,各级教育部门应当确保义务教育得到落实。同时加强对农牧区学校的建设和投入,提高教师的待遇,丰富学校的资源,以便进一步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另外,学校要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以促进留守儿童人格和心理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司法保护,建立全新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

我国的各级法院在遇到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件时,要及时立案、快速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最大努力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受侵害的儿童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和民事赔偿。

针对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在追诉的过程中,应当始终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首先,对犯罪后果较轻的案件,尽量选择不起诉或是附条件的不起诉。其次,要以永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最后,在进行处罚时,尽可能选择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方式 ,以此来保护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

(五)加强法制宣传,集中全社会的力量进行保护

在偏远的农村和牧区,法制观念普遍较为淡薄,因此应当在学校设立法制教育课程。同时强化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格局,加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让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犯罪警示教育,使青少年能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守法公民。

通过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努力,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让我们的孩子都能够在全社会的关爱之下茁壯成长!

参考文献

[1] 程志超,张涛.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政策研究[J].东岳论从.2016,(2).

[2] 李爱芹.浅谈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10).

[3] 尹力.良法视域下中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4] 王鹰.试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5,(1).

作者简介:郭俊,汉族,1985年10月24日,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出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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