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

2020-12-15 06:50
三峡论坛 2020年6期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摘  要: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包括乡村的世居民族以及少数民族外来人口进入城镇,面临与周边人群的交往交流交融问题。基于对安徽省的问卷调查资料,发现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整体呈现出世居民族交融较好、外来少数民族人口交融有待深入的状况,具体表现为经济交融广泛但存在局部摩擦、社会交融不断深化但浅层交往存在、文化交融全面开展但存在局部碰撞。客观层面的宏观制度与政策、中观城市社会环境以及主观层面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因素都影响了其交融。从加强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依托社区开展民族工作、动员多方面力量开展民族工作等成为推进散杂居地区民族交融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少数民族群众;民族交融;新型城镇化;散杂居地区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20)06-0016-07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指出:“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新型城镇化已成为国家的重大战略。伴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包括主动或被动从农村迁移到城镇的农民、进入到城市的流动人口等群体,他们共同成为了城镇新定居居民的组成部分。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作为重要部分,既有世居的少数民族人口,也有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根据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司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6》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流动人口规模已达到2.47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而在全国2.47亿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比已超过了12.1%,大约有3000多万人。[1]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关涉“民族因素”“宗教因素”表现出更多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少数民族人口群众的交融状况如何,是衡量我国民族工作与新型城镇化战略成效的重要标准。

民族交融的提出始于2010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同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再次提出:“要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政策导向,从有利于提高各民族群众物质文化水平、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出发,完善和落实招生、就业等政策,依法保护各族群众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劳动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促进各族群众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和谐相处。”正式提出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说法并进行了深入的意义解释。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指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2014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指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趋势增强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上升并存”成为当前的一种形势共识,而“促进市场要素流动与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相贯通”成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这一思想,指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对于中华民族乃至整个国家的重要意义。民族交融不同于民族融合,民族交融所指对的现象应为“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共同性因素增加”。民族交融是各民族文化、血统等之间的接纳、包容和吸收,是一种自然的过程。在纵向上,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必然产生交融,交融现象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发生自然同化现象。从横向上说,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和交融表现于经济、文化、政治、心理、社会和人口 (血统)等各个层面。

安徽省属于少数民族散居省份,55个少数民族成份俱全,现有少数民族常住人口39.5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66%。回族、满族、畲族为安徽省世居少数民族,其中回族人口最多,约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83%,居全国第9位。此外还吸引了为数不菲的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安徽。安徽省现有11个民族乡(场、街道),135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少数民族在全省呈“大分散、小聚居”状分布,沿淮淮北多且相对集中,沿江江南少而分散。基于安徽省少数民族人口相对数量较多的现实,在人口大流动的今天,作为长三角重要一员的安徽省吸引了很多少数民族人口,其中既有来自外地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有来自本省本市县内的农村少数民族人口。根据安徽省新定居城镇少数民族人口的分布情况,从合肥、阜阳、芜湖三个调查中各抽取1至2个城市街道和1至2个乡镇,对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群众及外来务工少数民族人员进行问卷調查。共回收798份问卷,其中少数民族问卷365份,汉族问卷433份。依托调查资料,本文试图探讨,作为携带有独特民族文化的群体,他们与周边群众的交融存在哪些问题?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他们的交融?又该如何推进新定居城镇少数民族群众的交融?

二、新定居城镇少数民族群众交融的状况与问题

少数民族群众的交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于各民族在生活习俗、语言文字等方面的差异,会出现某些交往交流交融问题。类似问题既发生在本地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群众之间,也发生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还发生在本地少数民族与外来少数民族人口之间以及外来不同少数民族人口之间等。既涉及到经济交融方面的问题,也发生在社会交往领域,同时在文化交融方面存在某些问题。

(一)经济交融较为广泛,但生意摩擦偶有发生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迅速崛起。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間的经济交往越来越紧密。民族经济往来的增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高了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丰富了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却带来了不同民族经济主体间的纠纷。就前者而言,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交融体现在汉族老板投资到少数民族特色餐饮业、民族特色产品生产与经营企业,并雇佣少数民族员工进行经营或务工;或者少数民族老板经营的餐厅、企业等雇佣一些其他民族的员工务工等。当然,在民间层面,少数民族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经营、经济贸易往来等更说明了经济交融的逐渐深入。下表反映出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交融状况。

根据上表数据可知,74.2%的少数民族和汉族一起务工经商,仅有17.3%的少数民族未和汉族一起务工经商,8.5%的少数民族不清楚。从频率分布来看,大多数少数民族是和汉族存在经济往来的。

由上表可知,少数民族是否与汉族一起务工经商和少数民族交融状况的实际显著性水平为0.002,小于理论显著性水平0.01,说明相关系数不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而Pearson相关系数值为0.162,接近0,说明少数民族是否与汉族一起务工经商和少数民族交融状况存在弱的正相关,与汉族一起务工经商能够很好地提高民族交融状况。

在经营过程中,还会有某些经济纠纷与生意摩擦等现象发生,这也是难以避免的,完全消除民族间的纠纷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外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与本地汉族存在差异,更是容易引起纠纷。比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了外来少数民族经营者与当地经营者发生过某些生意上的纠纷等问题。当然,少数民族之间也会因为经营问题产生某些纠纷。比如,某些地方因为拉面馆经营距离不到约定俗成的规定而引起客源竞争等带来的矛盾纠纷。

(二)社会交融不断深化,但浅层交往依旧存在

社会交融是指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群众以及少数民族群众之间在日常交往、社会支持、婚姻选择、居住选择等方面发生的交流与互动,从而逐渐形成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认同、互相依赖的多元共同体。大部分少数民族的社会关系基本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的基础上,与其他民族的联系和交往十分有限。然而,随着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了解逐渐加深,彼此的交流与交往不断增多。调查发现,汉族和少数民族彼此之间经常打交道,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居民没有因为民族的不同而产生隔阂,族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大多数少数民族与汉族互相串门次数较多,且相比来看汉族比少数民族更愿意去对方家中串门,民族间社会关系互动较为频繁。民族间的交往越来越呈现出一种开放包容的态势,不同民族的界线在日常交流中的阻碍愈发变小,很多少数民族与除了亲人、老乡、同事之外的人建立了较为稳定的联系。根据调查可以看出,大部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参加过对方的婚丧嫁娶、孩子庆生等活动,这类活动是不同民族间社会交融的重要内容之一。整体上,各民族之间和谐共处,交流日益增加。

由上表可知,少数民族打交道状况与少数民族交融状况的实际显著性水平为0.000,小于理论显著性水平0.01,说明相关系数不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而Pearson相关系数值为0.348,说明少数民族打交道状况与少数民族交融状况存在比较强的正相关。少数民族的社会交往状况指标越来越能够衡量社会交融状况。

由上表少数民族参加婚丧嫁娶等活动的频率分析可知,70.4%的少数民族参加过汉族婚丧嫁娶等活动,而有29.6%的少数民族从未参加过汉族的婚丧嫁娶等活动。

然而,大部分人社会交往的深度还有待提高。在对少数民族的访谈中,我们发现部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多停留在经济上的往来,尤其是以外来少数民族人口更甚。少数民族与身边汉人群体多是工作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等,民族交往仅停留在表面。浅层次社会交往是指彼此在日常生活中只有一般性或偶尔接触,缺少具有经济意义、政治意义、文化意义、社会意义的深层次交往。[2]76-79在我们的调查中,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人口交往的方式多局限于见面打招呼或者闲聊,仅有34.2%的少数民族群众会参加汉族的婚嫁嫁娶等活动,26.9%的少数民族群众会因共同的兴趣爱好与汉族人口交往,25.2%的少数民族群众会与汉族人口一起参加小区活动或者聚餐打牌等娱乐活动,9%的少数民族群众会参与社区维权。

调查显示,少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表示与汉族邻居的交往仅停留在见面打招呼等层次上,几乎没有参加过汉族朋友的婚礼等重要仪式。打交道的方式基本上以“见面打招呼”和“闲聊”为主,交往形式单一化,缺乏深层次的、正式的社会联系。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当前社会生活节奏过快、生活压力太大、空闲时间较少等问题导致的。尤其是那些务工、经商的外来少数民族群众,他们和本民族以外的群体交流相对不足,联系多停留在生意场上的往来。部分少数民族对城市的融入程度不够,缺乏对自己所在社区、城镇的认同感。语言交流障碍和生活习俗不同成为阻碍不同民族之间进行交流的重要原因。这是目前城镇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群众交融存在的普遍问题,如何推动民族交往进一步深入成为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文化交融全面开展,但存在局部冲突与碰撞

少数民族群众在服饰、饮食、节日、宗教信仰、文化娱乐活动等方面的文化交融开展的较为全面深入。汉族居民不排斥少数民族服饰文化,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的服饰选择更加多元化;汉族居民基本了解少数民族饮食文化并尊重其饮食习俗,在此基础上开始接受少数民族饮食,促进了少数民族餐饮业的迅速发展,少数民族自身在与汉族的交往交流中饮食习惯也开始发生转变;汉族居民对少数民族的节日文化基本了解,本地的少数民族节庆活动促进了节日文化交融,同时,部分少数民族居民也过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和西方节日;汉族居民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了解加深,部分居民宗教信仰发生转变,少数民族和汉族相互了解并尊重彼此的宗教信仰;多数少数民族居民参加社区组织的文化娱乐活动,在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中促进与其他民族文化交融。

然而,少数民族在饮食、禁忌、宗教信仰和节日风俗等方面,也可能会因为文化差异而导致的文化碰撞与冲突现象。比如,因为饮食习惯不同而导致的某些文化冲突。

由上表可知,漢族对少数民族饮食风俗的了解程度与少数民族交融状况的Pearson系数为0.455,接近1,说明两者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而实际的显著性水平为0.000,小于理论的显著性水平0.01,说明相关性符合统计学意义。汉族对少数民族饮食风俗的了解程度能够很好地提高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融状况。大多数汉族群众是了解或一般了解少数民族饮食风俗的比例为73.9%,14.1%的汉族人民不了解少数民族的饮食风俗,1.4%的汉族人民非常不了解少数民族的饮食风俗,仅有10.6%的汉族人民非常了解少数民族的饮食风俗。

整体而言,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交融状况相对较好,总体上是和谐的,存在少量纠纷,但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呈现出越来越好的状态。具体说来,世居民族与当地居民的关系较为融洽,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程度较深,尤其是居住在城市社区、民族乡、民族村的世居少数民族与周边居民关系极为和谐,全方位交融程度较高。外来少数民族人口与本地城市居民的交融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偶发局部的纠纷,在平等团结的基础上,互相尊重,互相学习,最终实现和谐交融。

三、影响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交融的因素分析

少数民族群众交融过程中存在着某些问题,这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结合安徽省的现实情况,在对影响民族交融的因素进行分析后,涉及的主体主要分为国家、城市社会以及少数民族群众自身。

(一)国家制度与城市环境等外在因素的影响

在现行户籍制度主导下,非城市户籍相对来说得不到与城市居民的各项制度优惠。由于非城市户籍,少数民族群众在城市中的合法权益,如社会福利和救济、公共服务、子女教育等保障仍不完善。此外,国家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充分,关于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相关政策法规欠缺和不健全,相应政策措施滞后。

城市社会环境为少数民族群众民族交融设置了某些阻碍。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个别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建构了城市社会对少数民族群众的负面刻板印象,总认为他们粗暴、野蛮、不讲卫生、缺少教养等等,不愿意主动与他们打交道,对少数民族群众持着偏见的态度,并做出歧视性行为。一些企业为避免招惹事端,拒绝招聘少数民族群众,使少数民族群众的就业空间变得极为狭窄;少数人拒绝与少数民族群众合租、租少数民族群众的房子或者把房子租给少数民族群众。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社区宣传教育力度不大,社区汉族居民不知晓本社区有少数民族居民以及民族特色活动,或在知晓的情况下,参与热情不高,不愿意参加民族特色活动,而社区少数民族居民认为民族特色活动并不能给自身带来好处,以各种理由推脱。社区开展民族工作困难重重,未能为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人交融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或场所。

(二)少数民族群众的自身因素

少数民族群众自身的因素影响了民族交融。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影响少数民族群众的就业与经济交融。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自身所携带的人力资本禀赋较低,表现在文化素质、语言沟通、专业技能等方面。在调查中,仅有13.2%的人受过高等教育,这使得他们失去了从事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收入稳定的职业的机会,而多从事于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知识和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

维权和法律意识单薄。在调查中,仅有9.0%的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社区维权活动。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少数民族群众长期依靠本民族历史文化发展环境中形成的习惯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他们可能会采用非制度性政治参与表达或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社会交往的内卷化影响少数民族群众在社会领域交融。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交往范围比较封闭和狭窄,多局限于血缘、地缘或族缘的初级社会交往网络。少数民族群众往往十分敏感,多采取谨慎的态度,喜欢在本民族内组织活动,不愿意与其他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究其原因,文化上的差异无形建构了社会交往的界限,促使他们在社会交往上局限于城市里的“熟人社会”,从而导致社会交往的封闭性,形成所谓社会交往的内卷化。

四、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交融的推进对策

推进少数民族群众在散杂居地区的交融,务必要在加强党和国家领导的前提下,依托社区开展民族工作,并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民族工作,形成民族工作的合力。

(一)加强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也是完成各项事业的前提保证。党的十九大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少数民族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趋势明显、需求旺盛,是该群体在新时代背景下具体要求,也是彰显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党的十九大后,为贯彻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和国家机关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为加强党对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央统战部统一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从而将民族工作放在统战工作大局下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更好、更有效地落实党的民族工作要求,更好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同时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201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家民委是主管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又明确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地方民委同样归口地方统战部领导。也就是说,在地县区层面,现有的民族工作机制是将民族工作纳入到党委统战部的统一领导下,是中央为加强党的领导,将民族工作放在统战工作大局下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重要调整,也是民族事务治理体制的重要调整,有利于提高党对民族工作的重视程度、领导力与掌控力,这是值得肯定与倡导的。

各级民委、宗教局部门主动地与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教育、卫生等职能部门进行协商,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譬如就业、子女入学、脱贫致富等问题和困难。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具有宗教性、文化性,同时流出地的区域环境与流入地差别较大,因此对其管理与服务存在较大的困难。了解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以便于更多的了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需求,更好的服务于他们,帮助他们在流入地做到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社会关系等全面的交融。近年来,就如何做好少数民族群众服务、清真餐饮业的经营、宗教工作、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群众城市适应、回民公墓运营管理工作等民族工作做了多方面的交流。

认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与社区文体活动相结合、与政策服务相结合、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企业等。认真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各地市民委、宗教局等职能部门各显才能,宣传方式多姿多彩。公交车“民族团结”线路、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文艺演出、民族团结·回汉联欢文艺汇演、民族特色美食的品尝,各式各样的活动,使得少数民族文化为群众所了解,增进各民族交融。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需要。

(二)依托社区开展民族工作

社区作为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的环境,对该群体生活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同胞稳定信任的情感关系,以及少数民族群众内部的稳定团结,将促成良好的社区环境的建立;而良好的社区环境也能帮助少数民族与社区内汉族同胞建立融洽友好的关系,增进社区内少数民族同胞的归属感。要通过社区内的情感连接,增进团结。因此,促进少数民族群众交融离不开以社区为纽带的情感连接。社区要增强社区内少数民族群众与其他居民的连接。通过举办社区文娱活动,在类活动中增进少数民族群众社区主人翁的意思观念,在各类活动中的交流加强与汉族同胞的交往交流交融。

依托社区开展民族工作,将防范型管理模式转变为参与型与服务型管理模式,使民族工作日常化。以城市社区为载体,将城市民族工作的触角向基层延伸,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居住与生活区域延伸是开展城市民族工作的基础,是开展城市民族工作的新模式。[3]83-86比如,芜湖市以推动建设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为抓手,努力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涌现出一批各具特色的民族工作示范社区。镜湖区海南渡社区运用少数民族人口信息登记平台,尽可能更新完善相关信息。鸠江区华强社区建立少数民族居民信息库,民族工作组织管理网和服务管理网,春节、端午、中秋走访少数民族群众家庭。同时社区文化活动也开展的红红火火,有各族居民共同参与的社区民族乐团、古筝研习班、合唱团、智慧书屋等,每周定期举办活动,小区内精心打造的民族文化长廊,已成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通过多元化宣传方式,使广大居民群众在耳濡目染中接受了民族团结教育。

对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相对集中的居委会、街道、社区等应建立少数民族联系制度,建立市、区、街道、社区民族工作网络,如少数民族联络小组、民族团结协调小组、民族团结促进会、少数民族联谊会以及其他团体。以社区民族工作为基础,依托社区少数民族代表,深入基层,定期走访,掌握实情,解决问题。

(三)动员多方面力量开展民族工作

要多渠道开展民族工作,不仅要依靠城市各职能部门的力量,还要动员民间组织、社会力量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参与管理。[3]83-86大力依靠少数民族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与少数民族人士的力量以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力量是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这是城市民族工作的一种必要补充。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也可以及时地全面地了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状况和相关需求,还可以利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原有的社会规范督促民族内部成员遵守诚实的社会规范[4]。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自身的信仰,他们的信仰要求他们诚信、友善、乐于助人等。城市少数民族社会团体,因族缘因素的存在使其更便于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社团的目的就是要使之成为解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的载体,为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协调好城市民族关系、发挥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无法发挥的作用,使其成为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助手。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间建立的那些有合法地位的社会团体,其作用将会更加明显,更能够发挥管理与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功能,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现参与式管理。[3]83-86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种类多样,有拉面协会、拉面联盟、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之家、伊协、少数民族事务服务中心等等。可以通过动员爱国宗教人士依托于宗教场所开展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具备遵规守纪的意识,真正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城市的发展与稳定贡献力量。[3]83-86阜阳市流动穆斯林服务站就是以东关外清真寺为载体成立的互助会。

做好民族工作还必须发挥好少数民族人士的作用。有研究者提出,城市民族工作还需打好“民族牌”,有些民族问题,甚至有些突发事件,由少数民族尤其是由本民族人士出面处理,可以起到缓和矛盾,便于沟通的作用;另外,少数民族人士对民族工作和活动比较热心,只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作用,就有助于开展城市民族工作。[5]24少數民族人士具有语言优势、文化优势,习惯优势等等。合肥市荷塘社区社区党委组建了52人的少数民族群众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清洁小区、为困难群众和高龄老人理发和义诊等志愿服务活动,使少数民族群众自觉地融入到社区的建设中来。同时,要发挥少数民族精英人士、有影响力的人士的优势作用,及时了解少数民族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群众他们的动向,基本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排忧解难。坚持民族工作法制化,根据宪法及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民族政策,使民族工作有章可循。适应新形势,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取得优异的成绩。依托社区开展民族工作,民族工作嵌入到日常工作中,民族工作自觉化。动员多方面力量开展民族工作,如社会组织、少数民族精英人士,少数民族热心人士等等。

结语

促进各民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是当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基于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相对分散居住以及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现实,推动少数民族群众与周边人群的有效交融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交融整体上呈现出逐步深入的状态,尤其是世居民族的交融程度更融洽,经济交流、社会交往、文化交融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相对而言少数民族外来人口的交融存在某些局部的问题。有鉴于此,通过加强党和国家领导、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开展城市民族工作是推进的重要策略,也是推动互嵌式社区环境与社会结构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选择。

注 释:

[1] 黄利红:《从试点情况看如何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中国民族报》,2016年11月11日。

[2] 陈纪、鲁亚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中的社会适应问题探讨》,《贵州民族研究》,2016年第10期。

[3] 汤夺先:《城市民族工作视角下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探析》,《新疆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4] 沈林、张继焦、杜宇等:《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民族出版社,2001年。

[5] 盘小梅:《新时期的城市民族工作——广东城市民族工作调研》,《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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