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赊销货款易产生纠纷
—— 拒付欠款无依据不合格产品货款可扣除

2020-12-17 12:38李配银
云南农业 2020年10期
关键词:货款南宁王某

部分肥料产品不合格,果农以产生肥害为由拒绝还清所有欠款,法院一审判决:肥害认定证据不足,扣除不合格的产品后其他产品欠款依旧要还。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民事判决书,针对南宁市汇某达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汇某达公司”)与原告王某锋、王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回顾:果农赊欠货款65万余元,称产生肥害拒绝还款

王某锋、王某发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果农,在当地种有沃柑、茂谷柑等柑橘品种多亩。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两人一直使用由南宁汇某达公司提供的高钙活性硼锌铁镁锰、活性硼锌铁镁锰、虾肽生物有机肥等16款肥料产品。

王某锋、王某发欠南宁汇某达公司肥料款约65.1万元,并有欠条为证,经协商定于2019年3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将按欠款额2%的月息加付利息。不过,期间据王某峰向南宁汇某达公司反馈称,使用了该公司提供的肥料产品田间出现了问题。汇某达公司经实地了解发现,果园整片的果树都长势良好,只有一两棵果树根须出现脚腐病,没有出现所谓的明显肥害现象。随后在王某峰的要求下,阳朔县农业农村局介入调解。

2018年5月28 日、8月8日,阳朔县农业农村局先后两次委托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对南宁市汇某达农资有限公司仓库中存放的两款生物肥产品进行抽样鉴定,鉴定结论为两款生物肥产品均存在有效活菌数等至少两款指标不合格情况,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6月1 日,王某锋以使用向被告购买的冬肥使用后果树出现烧根现象为由向阳朔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达成一致。不过,根据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工作组于当年9月13日上午到王某锋的果园实地调查情况看,第一个果园两年龄果树生长正常、三年龄果树挂果情况良好、丰产性好、果实比较均匀、现场基本看不出肥害现象。第二个果园距离第一片果园有几公里远,第二个果园在旱地上种植、树势良好,夏梢被修剪,秋梢尚未抽齐。茂谷柑大部分挂果正常,但果实不够均匀,有部分偏小。沃柑长势良好,有3亩左右挂果较少,是否与气候和肥料相关有待论证。最终讨论认为,王某锋的果园管理水平正常、整体果树长势正常。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本案王某峰、王某发答辩要求免除所有货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大小,其提供的果树根须发黑的照片无法证明是因为使用原告销售的肥料导致,也无法证明根须发黑的果树数量。

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由于被告二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故法院对其免除货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由于南宁汇某达公司提供的两款生物肥产品不合格,故对该批次的两种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肥料货款9.9万元,依法应予以扣除,但其他产品货款依旧要按约归还。故王某峰、王某发二人应给付给南宁汇某达公司的货款为552 070元(651 070元-69 000元-30 000元= 552 070元),并按月利率2%付清利息,从2019年3月2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说法:不合格产品货款可扣除,剩余货款仍须付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本案中,南宁汇某达公司向王某峰、王某发二人销售肥料,肥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根据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南宁汇某达公司销售的其中两种肥料质量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虽然王某峰二人答辩要求免除所有货款,但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生肥害及损失,故法院对他们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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