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公共舆论思想论析

2020-12-18 04:19傅辰彦
知与行 2020年4期
关键词:公共领域哈贝马斯

[摘 要]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舆论既不是个人意见的无序集合,也不是个人偏好的自然反映,而是公众在公共领域之内以健全理性持有者身份对公共事务进行公开论辩、交流之后所形成的公共意见。这种公共意见萌发于公共领域,并在大众传媒中生成。公共舆论作为在非强制状态下生成出来的符合社会良知的公共意见,具有合理性化和公共性两个特征。这两个特征,一个从形式方面规定公共舆论,一个从内容方面规定公共舆论,从而保证公共舆论是理性表达出来的有关公共事务的集体性意见。公共舆论具有立法和批判两种功能,利用这两种功能,公共舆论可以通过建制化的立法程序转变成为一种交往权力。这种交往权力能够切实履行起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作用,提升公共决策的理性控制程度,从而实现公共舆论所欲达成的两个基本目标:整合并表达民众的要求与关怀;给公共权力以民间约束。哈贝马斯的公共舆论思想不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从事新闻传媒研究的学者沉潜其中,钩沉索隐。

[关键词]哈贝马斯;公共舆论;公共领域

[中图分类号]B516.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20)04-0147-07

无论是在哈贝马斯早期专门研究公共性问题的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还是在其近期以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为主要论题的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公共舆论都是一个与公共领域密不可分、相互阐释的概念。然而,遗憾的是,学术界对他的公共领域思想投入了更多热情,而他的公共舆论思想则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公共舆论的形成、公共舆论的特征以及公共舆论的功能三个方面,对哈贝马斯的公共舆论思想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从舆论到公共舆论

公共舆论,英文翻译为“Public Opinion”,在中文译本《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译者可能为了让译文更好地表达出这两个单词在文本中的意旨,而交替翻译为“公众舆论”“公共舆论”和“公共意见”。有鉴于此,本文中一律使用“公共舆论”表述,如若涉及引文则尊重译者的翻译,不作更改或注释。也就是说,本文中的“公众舆论”“公共舆论”和“公共意见”指的均为“Public Opinion”(公共舆论)。然而,何为公共舆论?这并不是一个自明性的概念,而是一个含义复杂、界说不一的概念,需要对其进行仔细考察。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哈贝马斯首先分析了“舆论”这个概念,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从“舆论”一词如何发展出“公共舆论”概念。

(一)舆论概念的历史考察

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在西方现代语言(比如英语和法语)中,“舆论”一词的词源学起源可以追溯至拉丁语中“opinio”。“opinio”的意涵并不复杂,大体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说明:一是指“没有得到充分论证的、不确定的判断”,即一种“尚未得到证实”的“不确定的意见”[1]108;二是指“一个人在他人舆论中的‘名声”[1]108。舆论的这两层意思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由此向人们展示了舆论的两个典型特征:一个是它的社会群体性,舆论不是单个人的一己之见,而是一种群体性的声音,也就是说,舆论一词无须过分强调其社会性质,更无须特意在这个词汇前加上标注群体性的形容詞——如“公众的”“一般性的”“大众的”“关涉群体性的”等——以显示其公众性特征,这个词本身就突破了话语的私人性;另一个是它的纯粹意见性,舆论虽是群体性的声音,但这种声音却是未经批判的,也就是说,舆论并非是在公共领域中经由公共讨论而形成的共识性见解。由此可见,舆论本身缺乏合理性,它与真理、理性判断等相去甚远。

尽管舆论与真理之间存在差距,不能在两者之间简单划等号。但是,人们还是经常把舆论与良知或者良心联系起来。这主要是因为,舆论毕竟不是私人性的话语,作为群体性的声音,它必然表达出大众对某一问题的普遍性关注,而任何一种普遍性的关注所传达出的声音必须切合当下社会的基本良知,才能为大众所接受并生成影响力。所以,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霍布斯毫不犹豫地将“conscience”(意识与良知)与“opinion”(舆论)相等同。在他看来,关于信仰的看法以及关于合理信仰的判断,作为一种面向众人发出的声音,一种可以还原言语行动的行为,从舆论角度看,不过是隶属于人的判断和意见,毕竟它是一种与信仰有关的宣告而且必然关涉见识和良知[1]108-109。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则恢复了舆论的另一种“原始意义”,即舆论相关于“声誉”。在洛克看来,“舆论彻底摆脱了纯粹意见”,而不是某种“带有欺骗性的”或者“外表表现不可靠的”东西[1]109。人们以“舆论”的形式对某个人、某种行为或者某个组织乃至国家、教会等进行评价,或给予赞誉,或攻击批评。舆论起到判断美德与恶习的作用。如此一来,就像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洛克将舆论与形形色色的社会习俗联系在一起,构成一种社会认可的规范秩序,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秩序化要求,这种通过公众话语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方式,显然要比教会或国家诉诸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进行控制的正式约束更加有效[1]109。就这样,舆论在洛克那里不再单纯是纯粹偏见的同义词,它突破了在英语或者法语中原有的纯粹偏见的含义,而开始具有一定的正面肯定意义。

舆论的这种正面肯定意义,通过与洛克同时代的怀疑论者培尔的诠释正式与“批判”联系在一起。如同哈贝马斯所说:“培尔把批判与其哲学历史起源分离开来,使之成为地地道道的批判,成为利用普遍适用的且能够解构一切舆论的理性来衡量利弊的活动。” [1]110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培尔没有把这种批判活动上升到公共性高度,他还是把这种批判活动看作是个人事务,而且这种批判活动也不能对公共权力机关发挥效力。

(二)公共舆论概念的形成

法国启蒙思想家接受了培尔对舆论的理解并在“舆论”之前加上了“公众”(公共)二字,使“舆论”变为“公众(公共)舆论”。由于法国启蒙思想家依然是在纯粹个人意见的意义上解释 “舆论”,因此,他们所谓的公众舆论只不过是一种个人意见的散乱的、无序的集合。这里的公众只不过表明“争论观点不断变化” [1]110,只有纷争不断、聚讼不已的“众意”,而没有体现公共精神的“公意”。“众意”是真理性共识的敌人,失去了真理性共识,信仰就没有了基础,美德就必然沦丧,一切神圣之物在公众舆论面前都会威风扫地。就此而言,至少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公众舆论是个贬义的概念,而时代的有识之士是公共舆论的敌人。

依照哈贝马斯的分析,公众舆论摆脱恶名,成为一个积极的肯定性概念的契机在于“公共精神”的引入。也就是说,这里最关键的是,要把公众舆论概念中的“公众”一词理解为“公共性” (publicity),即一种能够使用公共理性讨论公共事务的普遍能力,这种能力使得个体能够面对公共事务展开讨论,在非强制状态下表达出符合社会良知的意见。这种对公众舆论中“公众”一词的理解一旦形成共识,就能够锻造出一种社会的“共同感”或 “公共精神”。这种“共同感”(公共精神)将个人从特殊性状态提升为普遍性状态,同时又浸入个人话语之中,从而使个人话语摆脱私人性而获得一种客观形式,即成为公共舆论。由此可见,正是这种“共同感”(公共精神)将民众自愿发展出来的、真正具有反对精神的公共意愿与完整的公正、正确的意义以及通过公开的辩论而形成的舆论统一了起来。经此转化,公共舆论就不仅仅是个人意见的无序集合,也不再简单是个人偏好的自然反映。公共舆论完全摆脱了舆论的原始意义,它是公众在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之内以健全理性持有者身份对公共事务进行公开论辩、批判交流之后形成的公共意见,而公共领域则一般性地被理解为允许市民之间进行公开的和合理的论辩以形成公共舆论的社会机制[2]。可见,从表达纯粹个人意见的舆论转变为关注公共事务的公共舆论,有一个将散乱的“众意”改造成体现公共性的“公意”的合理化过程。当作为个人意见载体的“众意”经过公开的讨论、理性的批判,超越了意见表达者个人的偏狭视野,去掉了主观的偏见,成为公众理性达成的“普遍意见”或者“共识”之后,作为“公意”体现的公共舆论就这样诞生了。

二、公共舆论的特征

依照哈贝马斯的分析,“公众舆论是社会秩序基础上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  [1]113。虽然很难给公共舆论下一个能为各方所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却可以对其作出一种具有相对意义的描述性定义。哈贝马斯给出的描述性定义突出强调了构成公共舆论的两个要件:一是公共舆论是一种意见;二是公共舆论通过公共领域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大众传媒中形成。具体而言,一种意见能够成为公共舆论,一方面因為它产生于公众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另一方面是因为它得以生成的组织内部公共领域与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是在传播过程中通过大众传媒在社会秩序与国家组织之间形成的——之间有着充分的沟通交往[1]295。从这个描述性定义中可以看出:公共舆论不是个人私见的机械累加,也不是用统计学方法抽绎出的代表性意见,也就是说,公共舆论不是众意的集合,而是公意的表达。就此而言,公共舆论实际上是参与的人们(这些人不必在同一时间出现,也不必集合于同一地点,但他们明白自己行为的意义),借助公共领域对公共事务展开理性的讨论,将分散的个人意见整合起来而获得的体现公共精神的共识。而这种共识一定包含着让权力握有者(甚至普罗大众)不得不遵循的真知灼见。更明确地说,公共舆论所表达的意见首先是一种理性筛选的意见,其次是一种关注公共事务的意见。合理性化和公共性可以说就是公共舆论最为典型的两个特征。这两个特征,一个从形式方面规定公共舆论,一个从内容方面规定公共舆论,从而保证了“公共舆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的概括,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定会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见”[1]113-114。

(一)公共舆论的合理性化特征

合理性化特征从形式上保证公共舆论的公正性。公共舆论涉及的是公共事务,它与舆论不同,表达的不再是个人偏好。但是,由于公众舆论的基础依然是阶级利益,因此,对公共舆论的形成具有更强支配力的阶层或者社会集团,必然会将自己特殊的偏好及欲求带入公共舆论,使之偏离公共利益,造成阶级利益与人民的普遍利益相互冲突。因而,公共舆论仍然有失去公正性,演变成为私见集合的危险。哈贝马斯清楚地指出了这种危险,在他看来,这种危机主要表现为:在舆论上占据优势且人数占优的公众自闭于自己狭隘的视域,拒绝开放性以至于不能理性地对待不同声音,从而以声音的大小而不是以真理为标准裁决舆论,于是公共舆论异化为强制的意识形态,批判性的反思性思维退变为教条式的奴役思维,理性沟通变成强制命令,结果必然是公共性原则丧失,公共精神湮灭[1]96。从中不难看出,如若公共舆论失去合理性化的特征,就容易为偏见、私人意识和意识形态所控制,从而沦落为被操纵的偏见。理性化特征之于公共舆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公共舆论的合理性化特征要求公共舆论必须按照合乎理性的方式生产自身。所谓按照合乎理性的方式生产自身,首先要求公共舆论的形成必须与党派利益和小集团利益抗衡,同时也要排除金钱、权力、偏狭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干扰。因为,受权力、金钱和偏狭意识形态影响的公共意见是背离公众利益和缺乏公正性的,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公共意见很难获得公众的真心认同,而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其次,公共舆论按照理性方式生产自身意味着公共舆论的形成必须是经过充分理性商讨的,也就是说,公共舆论之所以能够成为公正的意见,不仅仅因为它与正义和善良意志密切相关,还因为它在公共领域中经历了理性的检视。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就是一个“意见的交往网络”,在这里,人们借助理性讨论和论辩这种符合公开性和公正性要求的方式过滤形形色色的民众意见,同时综合分析各种各样的民众意见,从而形成针对特定议题的公共舆论或公共意见[3]446。由是观之,在公共领域中对公共舆论进行理性商讨将是把完整的公正和崇高的正义赋予公共舆论的唯一合理途径。

(二)公共舆论的公共性特征

公共性特征则从内容方面约束公共舆论,使之摆脱个人偏好而成为公意的表达。哈贝马斯把公共舆论与公共领域密切联系在一起,在他看来,公共领域通过公共舆论将自己的功能——理性地讨论公共事务,集体地表达共识——实现出来。反过来说,公共舆论也是通过公共领域成为一种针对公共事务的“集体意见”。因为,作为一种体现公共性、公开性且多方位开放的民主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可以容纳社会上所有愿意进行理性沟通的成员,欢迎他们以私人身份平等自由地加入公共领域,彼此展开充满信任和宽容精神的理性交流。公共领域以及公共舆论的公共性就是在参与者理性而平等自由的交流中生成的。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公共性在通常意义上表现为活跃在公共领域的个体以自由平等参与者身份对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针对公权力和公共机构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评价,并由此形成有着强大影响力的公共舆论以对公共决策产生影响。所以,公共性不仅意味着公共领域属于所有的理性公众,理性的公众在公共领域中对公共事务和公权力有着理性批评的权利,而且还意味着遵循理性沟通和平等交往原则进行话语交往,通过话语交往在公共事务上达成可以促成集体行动的共识。可见,只有充分显示出自己的公共性特征,舆论才能摆脱私人性,由众意变成公意,在本质上才是普遍的或者是公共的,公共舆论所表达的意见才是“政论性的”(在古典政治哲学意义上),才是超越了狭隘地域限制的“世界性话语”(在体现人类共同价值意义上)。

总而言之,合理性化和公共性是公共舆论所具有的最为根本的特征。这两个特征保证了舆论是理性地表达出来的有关公共事务的集体性意见,从而能够实现公共领域所欲达成的两个基本目标:第一,整合并表达民众的要求与关怀;第二,给公共权力以民间约束[4]。

三、公共舆论的功能

在哈贝马斯对公共舆论形成的分析性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他认为公共舆论具有两种功能,即立法功能和批判功能。

(一)公共舆论的立法功能

正像公共舆论范畴是随着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形成而逐渐形成并走向成熟那样,公共舆论的立法功能也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代议制出现之后,逐步形成并在议会的立法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人民主权原则只有在所有公众可以公开而自由地使用自己的理性前提下才有其可能。最能表现民众拥有自由而公开地使用自己理性权利的事实就是,民众可以通过公共领域对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经过深思熟虑后的意见,并通过这些意见的表达影响社会的政治生活。有鉴于此,哈贝马斯把具有这种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称之为“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组织原则”。按照这种组织原则,每一个社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追求自己认为的幸福生活,活动在以私人自律为标志的市民社会之中,他们会把自己在市民社会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与公共事务相关的问题以私人意见形式表达出来。如果这些私人意见体现出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要求,这些要求就会以公共舆论的方式在大众传媒中被传达出来并逐渐放大,直至影响到立法机构而被立法机构纳入立法程序,通过一定程序的操作而最终成为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法律的源头在于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所达成的共识”[1]125。

构成法律源头的这种公众的共识主要是由公共舆论表达出来的,公共舆论在公共领域形成,在大众传媒中传播放大,形成一种被哈贝马斯称之为“交往权力”的力量,这种力量具有这样一种政治影响潜力:通过公共舆论形成对某个政治人物或某种政治行为的干预力量,影响民众对政治人物或政治行为的态度(支持或反对),特别是对立法机构及民意代表产生影响,使选举结果、立法行为、政府决策以及法院审判按照公共舆论要求的方向发生改变,从而获取公共舆论意欲取得的法律效果。这样,原本属于非建制序列的公共领域及依附其而发生作用的交往权力,就通过建制化程序(行政、司法、立法等机构的正式行为)转变成为政治权力,从而完成制定法律行动[3]449。由此可见,公共舆论首先通过言说方式把公众关心的公共性问题表达出来,然后再通过传媒等介质放大问题,以便使公共性问题成为讨论议题。如此一来,作为人民权利实现方式的议会或者代表大会就不得不将这些问题纳入一定的议事程序中加以处理。建制化的权力机构即议会或者代表大会承担着将公共舆论纳入建制化议决程序的责任,同时它也是公共舆论实现立法功能的权力介质。

(二)公共舆论的批判功能

除了立法功能外,公共舆论最主要的功能是它的批判功能。这里所说的批判功能主要指的是“对以国家形式组织起来的权力进行批评和控制的功能”[5]126,也就是说,真正的公共舆论作为宪法所赋予的人民权利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承担着社会环境监测与人类良心守望的神圣责任,以捍卫公众最大利益为己任,恪守着真实、准确、公正、客观等专业理念,竭尽全力满足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面对强权说出真理,应该是公共舆论唯一信奉的箴言。因为,公共舆论在其中发挥自己批判功能的“公共领域并不是纯粹的学术场所”,而公共舆论所讨论的问题也多“面向政府,目的是对政府加以指导和监督”。当然,公共舆论的言说“也面向公众,目的是引导他们运用自己的理性”[1]123。所以,哈贝马斯主张行政的政治权力必须接受公共舆论的监督,而接纳公共舆论为民众意志表达的立法机关又以自身的公共性确保了公共舆论能够切实履行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公共舆论的批判能力对保证政治权力的合法使用起到了决定作用。正如边沁所说:“全体公众构成了一个法庭,比其他所有法庭累加起来还要重要。人们可以假装漠视他的各种判决,或者把它的各种判决说成是摇摆不定、自相矛盾、相互抵牾和相互破坏的,但每个人都感觉到,这个法庭虽然会犯错误,却不会受到腐蚀;它一直努力使自己更加开明,它囊括了一个民族的所有智慧和正义,它始终决定着公民的命运,它所作出的处罚无可逃避。” [1]117

公共舆论所发挥的批判功能意义重大。现代社会中的公共生活是借助公共舆论在公共领域内得以批判考察的。因此,公共舆论常常被视为“第四种权力”,并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社会的权力游戏之中,扮演着公权力监督者角色。作为权力的对手,公共舆论不仅积极地防止公权力的恶,而且积极地参与良善社会的建设,通过推动政治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努力维护大众的普遍的公共利益。正是看到这一点,哈贝马斯借用一位18世纪政治家充满激情的话来说明公共舆论的意义:“你们知道,只有通过公众舆论,你们才能获得扬善的能力;你们知道,在公共舆论面前,所有的权威都变得哑口无言,所有的偏见都消失殆尽,所有的特殊利益都得以清除。” [1]117

四、结论

本文讨论哈贝马斯的公共舆论思想,从哈贝马斯原典出发,首先分析了公共舆论概念是如何在舆论概念基础上转化生成的,之后揭示出哈贝马斯的公共舆论概念具有合理性化和公共性的基本特征。这两个特征使公共舆论成为一个极具现代性内涵的概念,在现代性生活方式中一方面发挥着促进法律规范制定以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另一方面发挥着监督公权力,促进公共事务决策合理化,保证公众的公共利益能够正义实现的功能。哈贝马斯的公共舆论思想,必须密切联系公共性概念和公共领域概念才能得到较为透彻的阐明。因为,在哈贝马斯那里,公共舆论既不能被看作是以个人意见方式出现的众意,也不能被解释成为私人利益而进行的话语表达,公共舆论必须体现出公共性,是在公共事务上为公众的普遍利益而呐喊。另一方面,公共舆论虽然酝酿生发于内部的公共领域(在某个因共同旨趣而聚集在一起的公众之间所形成的公共空间),但却是在与其他外部公共领域(在另外的因相同旨趣而聚焦在一起的公众之间所形成的公共空间)的话语交往中,借助大众传媒而最终形成的。就此而言,没有公共领域,就没有公共舆论,公共领域是公共舆论存在的前提条件。公共性保证公共舆论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公众认同,并因为这种认同而获得伦理上的正当性。而公共领域则最终促成公共舆论能够转化成一种交往权力,这种交往权力能够切实履行起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作用,提升公共决策的理性控制程度,保证公共舆论能够实现自己所欲达成的两个基本目标:一是整合并表达民众的普遍性公共要求,保证社会基本善与共同善的有效供给;二是以非建制化的民间力量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保证社会正义原则能够无障碍地落实。当然,哈贝马斯并不否认公共舆论存在腐化的可能,他一再强调要警惕权力、金钱和偏狭意识形态对公共舆论的挟持、干预,从而避免公共舆论沉沦为权力、金钱及偏见的附庸,以防其为各种私利发声而败坏人心,伤害民众的公共利益。此外,哈贝马斯还看到了在技术化时代和大众文化时代,这些观点的系统阐释,使得哈贝马斯的公共舆论思想不仅从学术上获得了较高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因其批判的建设性而具备了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而言之,哈贝马斯关于公共舆论的论述简单明晰却意蕴深远,他从哲学及社会学层面触及到了许多值得公共舆论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值得国内学术界从事新闻传媒研究的学者策马跃入这片思想之林,与之对话,繁荣发展我国的新闻传媒研究。

[参 考 文 献]

[1]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 [英]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M].杨礼银,朱松峰,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143.

[3]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4] 傅永军.传媒、公共领域与公众舆论[J].山东视听.2006,(1):5-7.

[5] [德]哈貝马斯.公共领域[C]∥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26.

〔责任编辑:田丹婷〕

[收稿日期]2020-06-12

[作者简介]傅辰彦(1988—),女(回族),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职员,从事新闻传播学、企业文化建设研究。

猜你喜欢
公共领域哈贝马斯
批判理论的本真性路径
“知识分子如果有一件事情不能容许, 那就是变得犬儒”
On the Phubbing Phenomen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Theory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论共享理念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中的正确定位
中国语境中的公共道德与公民道德辨析
公共领域道德缺失问题的解析与研究
论“科技理性”下现代社会的出路
新型主流媒体与主流价值观的建构
理解公民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