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苗族芦笙舞行政保护研究

2020-12-23 04:25鲁进
艺术科技 2020年22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居住环境的变迁,娱乐形式多样化、潮流化,苗族芦笙舞这种古老的优秀传统文化已经不符合大多数年轻人快餐式的消费和娱乐需求,其传承与保护逐渐式微。所以,国家和政府在此情况下应该有所作为,通过完善相关的行政立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落实具体责任体系、构建传承人保护制度、增加传承保护资金预算、拓宽其传承与保护的渠道等一系列措施,使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到苗族芦笙舞的传承保护中来。

关键词:苗族芦笙舞;文化遗产;行政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03

0 前言

人们的幸福生活得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当下苗族同胞生活的环境与芦笙舞起源、传承与保护的传统环境大相径庭。尽管现在原始芦笙及其地位与传统还没有受到现代文明的撼动,但苗族中年轻人一代代接触了太多外面的世界后,对本民族芦笙舞的情感已不像老一辈那样浓烈和厚重,这造成了苗族芦笙舞的原始传承和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国家相应的行政规章制度的缺位、模糊和政策支持的弱化也不利于芦笙舞的传承和保护。本文基于对贵州现代苗族芦笙舞传承和保护的观察研究,指出其保护的不足之处和传承中潜藏的危机,最后提出自己的应对之策,以期更好地实现对芦笙舞的保护和传承。

1 芦笙舞的起源及其传承与保护的意义

1.1 芦笙舞的起源

关于贵州省苗族芦笙舞的起源,不同种类的芦笙舞的说法存在差异。其中主要分为贵州省丹寨县的“锦鸡说”、贵州省贵定县的“龙说”以及贵州省纳雍县的“奉献说”。其中,“锦鸡说”认为,苗族芦笙舞是为怀念祖先和纪念锦鸡对苗族同胞的帮助而形成的。此说表现了苗族人温和的性格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龙说”是为了纪念苗族同胞心目中无所不能的龙而形成的,反映了苗族人民对龙的崇拜,体现出苗族同胞纯朴、热情的性格和气质,表达了他们心中的理想和希望。“奉献说”来源于苗族同胞为了苗族部落的利益,不怕牺牲、坚忍顽强的精神,也体现出了苗族同胞不被困难打倒的民族性格。这样的民族品格激励和引导着一代代的苗族同胞不断前进。

1.2 传承与保护芦笙舞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化才能形成。有学者指出,认定非物质文化,至少要以百年的时间为准[1]。因此,要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至少要经过三代人的努力。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艰辛的过程,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开创者和一代代传承者智慧的结晶,记载着国家和民族的演变历史。芦笙舞既是苗族历史发展的活化石,又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国家文化资源,是苗族同胞共同的心灵寄托,是苗族文化最重要的载体。

苗族没有苗文,所以芦笙舞的传承保护主要靠口传心授。如果芦笙舞缺乏有效保护,失去传承者,那么苗族文化的根基就会被动摇,苗族也就会失去其作为本民族的标示和特征。国家文化也会因一种非物质文化的消失而变得单一,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也会因一种非物质文化的消失而失去记忆的载体。因此,在社会环境变化已经影响到芦笙舞的传承和保护的背景下,地方各级政府和苗族同胞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警惕仅仅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芦笙舞的消失。

2 芦笙舞行政保护的困境

社会进步,交通发达,人员流动性增大,生活环境变迁,娱乐方式多样化和潮流化,社会生活物质化,政府行政规章制度与政策供给不足以及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够,都对苗族芦笙舞的传承与保护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外部环境对芦笙舞传统环境的冲击;二是中间传承层面出现了断层;三是年轻人对芦笙舞的热忱逐渐减弱[2];四是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这些影响因素,除了地方政府可以直接进行行政规范外,其他3个因素,行政强制措施无法直接干预和制止,只能从侧面加以引导和支持。

2.1 外部环境冲击

以前的芦笙舞因存在于浓郁和比较封闭的民族环境中,并且那时娱乐方式单一,人们都以会吹芦笙和跳芦笙舞为能事,因此学习和传承芦笙舞基本就是空闲时人们的娱乐方式和放松方式,并以此展示自己的技能,获得别人的赞赏。但是,可供选择的多样化娱乐方式出现后受到了年轻一代追捧,也受到了很多老一辈人的欢迎。例如,现代通信技术的出现,使芦笙舞等传统交流方式显得落后、低效和不方便,直接导致传统的情感交流方式逐渐被现代的交流方式取代,在很多苗族同胞的心中也就慢慢形成了芦笙舞无趣和不适应时代的潜意识。这样的环境已与芦笙舞起源、传承与保护的传统环境大相径庭,对芦笙舞的传承与保护造成了威胁。

2.2 中间传承脱节

贵州苗族没有文字,这也直接增加了其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难度。加之经济的发展、生活环境的变化,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相遇,年轻一代大多选择了现代潮流文化,对芦笙舞的热忱逐渐减弱。其中包括很多芦笙舞传承者及其后代,他们有的在城里工作,有的在城里接受现代教育。对于传承芦笙舞,他们要么没有精力,要么缺乏“生源”或者师资。就连过去那种家庭与村落式的传授方式因为受到外部环境的冲击,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对于农村的孩子,老师和家长都希望他们好好学习,但回到家里,他们免不了要为家庭分担家务活和农活,导致他们根本无心思和兴趣传承和研究芦笙舞。

由以上的现实可以看出,在当下,对于苗族芦笙舞的传承保护,如果没有固定的时间、场合、师资及足够的资金支持[2],苗族芦笙舞的传承与保护就会脱节,这门艺术很难完整地传承下去。

2.3 年轻人热忱减弱

最近几十年,我国的变化速度实在太快,很多年輕人还没有来得及理解、吸收与继承本民族传统文化,就接触外部文化。基于对外部文化的新奇感,他们产生了盲从心理,将本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视为“古董”,以致无形中逐渐丢掉了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并且认同感也在逐渐淡化。加上一些从事芦笙舞培训的人员对芦笙舞本就缺乏应有的热忱,只将芦笙舞看作一种谋生的工具。这种潜在思想无形中影响了芦笙舞在年轻人心中的地位,使年轻人与芦笙舞应有的内在情感联系慢慢被割裂。这种内在变化对芦笙舞的传承与保护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在芦笙舞的传承和保护中,应该处理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冲突,不应该盲目跟从现代文明而抛弃传统文化,在追求经济价值时应以芦笙舞的传统文化价值为中心,不应该忽略其传统文化价值,盲目追求经济价值和无底线地迎合市场需要。只有高度重视芦笙舞及其传统文化价值,才能使年轻人意识到芦笙舞作为一种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与地位,才能唤起年轻人对芦笙舞的热情,芦笙舞的传承和保护才会“有血有肉”。因为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都是建立在对传统文化足够了解和热爱的基础之上的,只有足够了解和热爱,才能有效地传承和保护传统文化。否则,只会使芦笙舞的传承和保护徒具其形,没有实际意义。

2.4 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经费列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相关资料显示,贵州省各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资金支持。给予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5000元的补助,其他各级地方政府也根据各自的财政状况,给予了相应的补助[3]。据此分析,省级代表传承人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那么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经费补助最高不会超过5000元的标准。按照当下的生活水平,很多务工人员在外的月工资就能达到5000元。所以,行政资金支持力度不够,芦笙舞传承人员流失,是造成芦笙舞难以得到传承与保护的短板之一。

3 完善行政保护措施

为了更好地传承、保护苗族芦笙舞,地方各级政府的参与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或缺的。各级政府应该勇于扛起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面大旗,在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中积极主动作为,完善相关行政立法、行政管理措施和激励措施,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渠道,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中来。要落实各级政府在苗族芦笙舞传承和保护中的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补充和完善。

3.1 资金支持足额化

在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规章制度中,应将经济保障放在首位。在传统社会,交通不发达,环境相对闭塞,物质匮乏,人们的娱乐方式单一,即使各级政府相应的资金支持力度较弱,也不妨碍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们为了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纷纷涌向大城市,使得许多村落大多数时候只有老人和小孩,这就造成了传统文化无人传承和保护的尴尬局面。

基于以上现状,政府需要出台应对措施,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只有保证非物质文化研究人员、传承人员和保护人员的物质生活,他们才能在面对现代物质文明的冲击时心无旁骛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传承和保护工作。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所以,各级政府的工作就是将该规定具体化,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提供与传承和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资金待遇,并将其落实到实践中。

3.2 责任落实具体化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不仅负有保护、保存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还承担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使整个社会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地方各级政府应该积极投身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来,努力打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只有政府积极出面支持,老百姓才会意识到非遗的重要性,才会更坚定地参与到非遗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来,传承者也才会更有信心和自信去从事自己的工作。但现实中,由于非遗一般只体现出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4],其经济价值一般难以直接体现,因此地方行政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积极度不高。地方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也呈现出形式化和走过场的问题,没有真正投入精力去做这种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工作,对非遗的保护、传承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将非遗文化的保护、保存以及宣传作为有关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因素之一,提高其保护、保存和宣传的积极性与紧迫感,避免在非遗保护保存方面重视度不足。

3.3 传承保护校园化

很多人建议将芦笙舞的传承、保护融入现代社会的学校教育中。笔者认为,在已无法保证芦笙舞原始传承、保护方式的情况下,学校教育也不失为一种选择。贵州的部分学校已经按照政府的要求开展了芦笙舞的学校教育。比如纳雍县第一中学就有芦笙舞蹈班,学校将其与体育结合,还能看到他们外出参赛的照片。但目前为止,芦笙舞的普及率还比较低,政府还应该加大政策倾斜度和资金投入,以便在特定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引入芦笙舞,加大芦笙舞的校园普及率。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利用行政引导力,搭建芦笙舞教学和民间艺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平台,指导学校多举办芦笙舞会演活动,提高芦笙舞在学校的影响力,以推动芦笙舞在学校的发展。

3.4 文化教育制度化

芦笙舞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一般舞蹈的价值功能,而且体现了苗族的发展历史;它不仅是一种艺术,更是一个国家与民族的真实存在。所以,政府在具体引导苗族芦笙舞传承和保护方面,应该注重对苗族及芦笙舞文化的学习。政府可以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指导学校教学模式,将了解和学习苗族和芦笙文化作为学习芦笙舞的前提。否则即使会表演芦笙舞,也只是徒有其形,缺失了文化的厚重感。在苗族及芦笙舞文化的教育传播中,可以借助自媒体、博物馆等形式,使苗族及芦笙舞为外界所知,扩大苗族和芦笙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范围,这不仅有利于芦笙舞提升品牌效应,对芦笙舞的传承、保护也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

3.5 传承人保护制度化

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靠口授心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作用更加突出,如果没有传承人的口授心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终将消亡[5]。在日本和韩国,为了传承和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建立了“人间国宝”制度[6]。笔者认为这个制度值得借鉴。对于传承人,不仅应当给予物质上的足够支持,也应该在精神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需要对传承人在文化传承中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予以确认,对传承人开展文化传承工作给予资金和场所支持。但传承人享受优厚待遇的同时,也要明确其在文化传承中应尽的义务,鼓励和督促其积极投入工作,培养接班人,确保苗族芦笙舞传承工作后继有人。

4 结语

伴随着传统民族环境和生活模式的深刻转变,当前对芦笙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措施应审时度势,作出相应的调整。将能够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相关行政立法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进而提升该条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使传承与保护责任真正落实到位;立足于时代,加大财政保护力度,改变非遗传承人生活难以为继的尴尬境况;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条件,让苗族文化和芦笙文化走进学校、走入社会,拓宽芦笙舞的传承与保护渠道,营造浓厚的非遗文化保护氛围;构建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用物质保障和制度保护的方式堵住人才流失的缺口。在条件允许时,打造一支终生投身于非遗保护事业的人才梯队。

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只有在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的情况下,才能避免苗族芦笙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传承与保护的危机,才能保证其与现代文明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苑利.小故事大道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入门[DB/OL].载宣讲家网,https://mp.weixin.qq.com/s/2je33GClUa60M_u2mjttJQ,2020-09-08.

[2] 党允彤.论贵州苗族芦笙舞的当代传承与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14,35(06):59-61.

[3] 趙诗杨.云贵两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比较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9,40(09):26-33.

[4] 鲁幽,周安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新路径[J].知识产权,2017(02):64-69.

[5] 刘春荣,学婧,朱勇.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J].河北法学,2013,31(03):86-92.

[6]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8(04):126-132.

作者简介:鲁进(1991—),男,贵州毕节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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