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2020-12-23 04:25张换新
艺术科技 2020年22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著作权知识产权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历史长河中遗留下的珍贵财富,但是目前民间文学艺术却面临失传的危险,甚至存在一些人恶意破坏民间文学艺术、不知道珍惜保护的情况,所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刻不容缓。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具有特殊性,所以对其进行保护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特殊的保护方法,特别要加强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引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提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1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述

1.1 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内涵

民间文学艺术又称为艺术表达形式,是生活在特定领域的社会群体在群体生活、交流中,通过劳动生产,对有关历史、科学以及其他经验的总结,在特定群体中能够得到共同认同的文学艺术表达形式[1]。

1.2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1.2.1 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国家,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地理位置等因素差异较大。在不同的地域空间,在不同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作用下,会形成不同的风俗习惯、地域文化,不同地域的风土人情、生活习惯、经济水平、社会状况等各不相同。同时,虽然我国是多民族互相交流进步的国家,但是由于地理位置的因素以及历史文化的影响,不同地域的民间艺术在一定时期内会成为某个特定领域内的专属文化形式,在一定时间段内不会很快地传播交流,不能及时进行沟通发展,所以说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具有地域性。

1.2.2 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

人类社会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的共同体,人类从古至今都是一个群居性的群体,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都具有特定关系。艺术文化往往是群体生活中的人们在生活的过程中集体创作的,虽然也有一些靠个人智慧创作的作品,但更多情况下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或者是集体中的成员共同对个人作品进行加工创新从而创作出的全新的文学艺术形式。所以概括来说,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民间文学艺术大多都是群体智慧的集合,具有群体性,集体特征明显。

1.2.3 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文化的作用表现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明显。我国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但是不可否认,在发展交流过程中,民间文学艺术也通过口耳相传交流传播。这在我国表现得更为明显,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一民族之间、不同民族之间,即使跨地域也会进行文化教育等传播形式,这让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成为了一种文化多样性传播的优势。民间文学艺术的交流传播,使其在文化长河中发展进步,民间艺术文化的延续性体现得淋漓尽致。

2 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当今世界是一个经济、文化交流发展的全球化世界,很多国家为了进行国与国之间的文化交流,过度关注和学习别国文化,引进别国的语言、文字、科学、艺术等多种文化形式,而忽视了自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优势。对一个国家来说,保持其领土主权独立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对一个民族来说,保持本民族文化的独立以及增强其生命力也极其重要。对各民族的成员来说,他们希望自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舞蹈、传统歌谣等不被同化,不被稀释,不失去独有的特色。在他们看来,他们的民族文学艺术是他们骄傲和自信的体现。对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世界保持独立,不同于其他民族、其他国家,十分重要。以我国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为例,很多传统文化面临手艺失传、后继无人的威胁,很多年轻人更愿意在快节奏的大城市发展,更愿意享受高科技的生活方式,对科技的探索欲望高于对传统文化的探索欲望。

另外,由于我国现在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组织有限,保护力量微薄。近些年不乏一些发达国家的所谓的文学专家到我国进行他们所说的文化交流,或者以文化调研、采风等名义,复制我国优秀传统文学艺术资源,利用这些复制的传统文化资源谋取很大的利益。这些年来,也有一些“年轻的文化的传承者”,他们学习传统民间文学艺术后,想让这些文化和时代接轨,与时俱进,所以进行创新,希望得到新的文化。虽然这种做法让民间文学艺术得到了一定的传播,但有时也损害了传统文化的群体性、传统性,破化了其自身的独特性。

以上特殊原因都足以证明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意义非凡,也证明了目前采用法律措施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虽然在艰难传承,但是因为传承的手段和形式不固定,而且创造这些文化的是群体成员,民间文学艺术是他们的共同智慧结晶,所以在对其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矛盾和纠纷,如果规制不够完善,对它的保护可能形同虚设。

同时,任何人创作出来的文化作品都有受到保护的权利,这也说明了通过法律手段对人们创造的文化进行保护的正当性。此时,通过法律对这些特色民间艺术进行保护是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保留传承的重要手段。

3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

3.1 宪法保护

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也说明了我国对历史文化、传统民间文化的重视。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各民族公民都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2],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交流的权利,有保持本民族风俗习惯不受同化的自由。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了有关机关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和促进民族文化发展的权利。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对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一种必要保护。宪法对一些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对非遗的保存和延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帮助作用。总而言之,从宪法的地位而言,也足以证明对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现实重要性、紧迫性,这也是本文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分析的出发点。

3.2 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著作权法只有概括性表述,没有具体规定、措施,没能具体落实到位,但是能从一定程度看出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视[3]。另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实践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各级文化部门,其在管理和保护艺术文化的过程中,主要采用行政保护措施,并且采用的行政措施以著作权法为出发点。事实上,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各种具体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相关文件和规定。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还是保留了原第六条的规定,但是这项规定不明晰,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在适用上存在困难。法无明文规定,在适用上便无法可依。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式不够具体明确,有的是对具体物的专有保护,如文物保护法[4];有的是对传统工艺和民间文学艺术的行政保护,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主要是利用行政机关的职能,采用行政手段保护传统的民间工艺手法和文化;有的是地方立法方面出台相关规定,如一些地方条例、指导性文件等非规范法律文件中零星可见的规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和不足。

3.3 知识产权法保护

文化的多样性本身就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密不可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就有利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5],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利于文化多样性的保持。人类社会是一个多姿多彩的文化社会,保护人类智慧结晶的文化,可以促进人们发展文化,提升文化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满足更多人在文化方面的精神需求。

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对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有利于激发传统文艺创作者对文化创作和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保护全人类在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智慧结晶。只有对人类文化创作的作品进行必要的、充分的保护,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发展文化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文化社会的发展,同时带动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迸发。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个人对自己研发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自主决定权。

4 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建议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不同的历史环境、地理因素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民间文学艺术,其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是人们对它的保护却不够上心、不够重视。例如,对一些偏远、闭塞地区的民族来说,他们的民族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但是他们本身的教育水平有限,所以对文化的保护缺乏认识。同时,法律宣传的不充分,也使民间文化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简而言之,从上文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和完善建议。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不仅仅限于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还应包括行政法的保护和其他司法保护[6]。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行政保护是一种明文的立法规定,并没有任何争议。因此,我国在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必要的保护时,也可以借鉴学习,把民间文学艺术的私法保护作为一种明确规定,通过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行使,尊重和保护文学艺术的独立性和特殊性,确认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属性,帮助其独立发展、创新发展。同时也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些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相交叉的综合性保护措施,而不是完全借鉴别国的规定[7]。

第二,要做好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知识、传统名号等的区分,不要把这些名词混为一谈。同时,也不能过于夸大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例如,不能说要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典,也就是说,对其保护重视并不意味着要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文本来保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应当进行限定,不要无限扩大其内涵。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在著作权法领域中没有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适用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因此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完善全面的保护[8]。我国现在要做的就是完善现行著作权法的条文规定,对著作权法进行必要的调整,更有效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实质的保护。

5 结语

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传统文学艺术,尤其对我国这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而言,每一种文化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现实困境,我们要足够重视它的重要作用,认识到保护它的紧迫性。面对不同的民间艺术,我们应当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的文学艺术采用不同的、相适应的保护措施。我国已经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还可以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相结合,进一步完善非遗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同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把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特别的保护对象,提供专门保护。希望人们对民间文学艺術的重视,能够号召更多的人去学习民间艺术,去学习对文化的保护,从而更好地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激发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积极性和进步性,更好地传播我国民间文化。

参考文献:

[1] 徐康平,程乐.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界定[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89-92.

[2] 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154-159.

[3] 李磊.从著作权法的视角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33-36.

[4] 王瑞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设计[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5):78-81.

[5] 刘筠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探索与比较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38-44.

[6] 刘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5):71-73.

[7] 刘永明.权利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上)[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197-205.

[8] 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118.

作者简介:张换新(1997—),女,河南驻马店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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