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2020-12-23 04:25张艺
艺术科技 2020年22期
关键词:路径研究法律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我国的文化发展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与特征和其在发展历程中面临的现状和问题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法律保护路径,希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将来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从而实现更加稳定的传承和延续以及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0 前言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精神、社会、文化和经济方面都有不可或缺的价值和意义,应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比较全面和有效的保护。目前我国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出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和范围难以确定、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识度比较低和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等问题和困境,本文针对这些日渐突显的问题和困境,通过综合分析,提出一些有效的法律保护路径。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与特征

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可以体现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第一,以言语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例如民间故事、歌谣;第二,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例如民间歌曲、器乐;第三,以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例如民间舞蹈、歌舞;第四,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例如图案、雕塑。

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1.2.1 区域性和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零散地分布于不同的区域,以较为分散的方式存在,而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和当地的民族风情、习俗习惯、文化氛围等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民间艺术作品在不同的区域范围内有不同的内涵和气质,因此民间艺术作品具有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的群体创作和传承的,反映群体共同的思想和价值取向,不是由个人创作和传承、反映个人意愿和情感的,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群体性。

1.2.2 多样性与长期性

民间艺术作品在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多样性。例如民间故事、诗歌、绘画、谚语、歌舞、建筑等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1],非常灵活和丰富,因此民间艺术作品具有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形成经历的时间比较长,是在历史进程中通过数代人的努力延续和发展的成果,不是一蹴而就的偶然结果,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形成具有长期性。

1.2.3 延续性和传承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经过数代人的努力而创作和传承下来的,是不断积累和沉淀的产物,具有重要的价值。虽然经过世代创作者和传承者的创作和传承,有了一定的丰富和创新,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脱离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的民族风情、习俗习惯和文化氛围[2],也没有脱离过去已经有的成果而独立出来,依旧保持着原有的精髓。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困境

2.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还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条对整理者的版权归属问题和素材提供者的报酬支付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没有对创作者和传承者的相关权利制定明确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依旧没有相关的立法对此进行回应[4]。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地方积极地付出了许多努力,制定了相关的条例,例如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5],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这些条例为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起到了推动作用,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这样更多是通过行政的手段来管理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法实现对民间文學艺术作品的整体保护。

2.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困境

在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没有规范,不是特定的。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不是完全相同和一一对应的,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保护范围不能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完全涵盖,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相关规定暂时还不能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全面保护[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承者是一个群体而不是个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范围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涉及对于区域范围内群体的保护,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比较困难[7]。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范围和创作主体等进行具体明确的划分和确定,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具体的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境[8]。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特殊性,在现阶段很难制定完全符合其特殊性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区域性,存在于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如果不通过相关的媒介进行介绍和宣传,一些偏远地区的优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不能将其独特魅力和价值最大化地展现出来,也不能及时被社会公众了解。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宣传过程中,由于无法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以及创作和传承主体进行具体准确的界定,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权利和责任问题就没有比较好的方式去解决和处理,同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宣传和传播提供具体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宣传和传播力度还有待加大,传播效果还有待优化。同时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识度还有待提高,保护意识还有待增强。

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3.1 精神与社会价值方面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区域群体创作和传承的,是我国重要的文化产物,也是创作者和传承者的精神寄托,具有不可替代的保护意义和价值。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是对创作者和传承者的成果的一种肯定和认可,也是对创作者和传承者的成果的一种保障、鼓励和支持,可以增强创作者和传承者的自信心和归属感[9]。同时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时间具有长期性,所以在创作和传承的过程中可能无法通过固定的形式保存,没有固定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存会影响其传承。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承者年龄较大,对长期以来辛苦创作的成果有特殊的感情。因此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存,也有利于减轻创作者和传承者尤其是年迈的创作者和传承者的心理担忧和精神负担。

近年来出现过一些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加工以后便不承认原来的创作者和传承者的权利的情况,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承者是非常不公平的,一方面辛苦创作和传承的作品被他人随意加工和修改,另一方面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都会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承者丧失创作和传承的动力和信心。

3.2 文化与经济价值方面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宣传和传播方面力度和效果的不足,许多社会公众还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明确清晰的认识,同时没有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性和意义,因此用法律进行保护是有必要和不可或缺的。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到延续和传承的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我国文化旅游经济的发展也有积极的宣传和促进作用,但是不能舍本逐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应当以努力保护为主。

4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路径

4.1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创作和权利主体进行界定

在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方面,应当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的群体性、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等特征,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个特殊的客体,设计专门的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规定和提供有针对性的保护。在界定民間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权利主体方面,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由个人创作和形成的,所以无法直接确定具体的创作主体,对此应以最大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原则来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权利主体,同时也应该有一定的平衡性[10]。例如将特定民族、族群确定为创作和权利主体[11],同时设置相关的管理和保护机构提供辅助和保护等;或者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承者进行沟通和协商,在确定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展览和传播等相关具体规则后,赋予专门的管理和组织机构一定的权限去完成。

4.2 通过明确具体的立法来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具体的法律来予以规定和保护。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没有固定和规范,因此对其还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对于创作和权利主体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观点与立场,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具体的立法来规范和保护[12]。同时将来的法律法规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不设置严格的法律保护期间[13],这样可能会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到更全面和实际的保护。

4.3 相关部门通过普法宣传等活动来增强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意识

在开展普法宣传等活动的时候,相关部门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形成和发展历程等进行介绍,不仅能够丰富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同时还可以使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更多的了解。在这个过程中,将法律法规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联系起来,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呼吁人们积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而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意识。

5 结语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承者的辛勤付出最好的回应,不仅能够提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和传承者的创作积极性,还能够增强他们在精神上的满足感与心灵上的归属感,同时还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意识。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专门的保护,但是可以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适合的方案。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会逐渐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谢石城.论以民间艺术元素为基础的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以京剧脸谱为分析对象[J].海峡法学,2017(4):59.

[2] 田妍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传播与版权,2014(12):158-159.

[3] 成吉宁.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5):75-76.

[4] 袁倩倩.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J].中国集体经济,2018(34):81.

[5] 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84.

[6] 沈亚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路径探索[J].政法学刊,2013,30(5):28.

[7] 王梦莹.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以“安顺地戏”案为例[J].学理论,2015(26):55.

[8] 周林.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5(4):89.

[9] 张瀚元,杨彦华,潘翠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4):38.

[10] 韩庆.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规则[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5:36.

[11] 涂梨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9:9.

[12] 姚远.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6,34(5):89.

[13] 赵亚男.对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2013(28):115.

作者简介:张艺(1997—),女,四川成都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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