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音乐版权保护

2020-12-23 04:25王卓
艺术科技 2020年22期
关键词:版权对策

摘要:网络音乐指的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各种途径传播的各类音乐作品,音乐是反映人类情感的艺术,得益于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音乐的传播不再受限于地域。随便网络音乐的迅速传播,世界各地各方面都开始关注网络音乐的版权问题。搭建良好的网络音乐传播平台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本文以我国对于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现状为基础,对音乐版权面对的困境进行一系列分析,并从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制度等方向对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提供一系列对策。

关键词:网络音乐;版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0 前言

音乐是反映人们现实生活情感的一种艺术,其中包含了多种艺术要素,不同的音乐包含不同的要素,听众能在各类要素的综合中感受到这些音乐所表达的思想感情。音乐拥有着无与伦比的群众基础,是人民群众广泛喜爱的大众艺术。当前我国国家层面也在大力推动艺术作品的发展与传播。如今,得益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以及空前繁荣的局面,音乐创作者的音乐作品也能够打破地域的限制,这为优质音乐作品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让其能在第一时间传唱到群众中去,得到最广泛的传播,而不再局限于此前演唱会的宣传,唱片公司对音乐作品的宣传。曾遂今在《音乐网络传播与当代人的音乐观》中提出了网络音乐的“自来水效应”:“今天的音乐,经过了数字化的技术处理,已充满于全球的因特网络管道之中。它已如同城市供水系统中的自来水一样,随需随流、即放即用。”[1]网络音乐的普及效果由曾遂今先生的言论可见一斑。

1 网络音乐作品法律概念的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较为清晰地规定了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制度,音乐创作者在其音乐作品中付出了极大的创作心血和经验。网络音乐作品是在网络上传播的音乐作品,也属于智力成果的一种。创作行为是事实行为,在网络音乐创作完成时,其创作者就能够享有著作权,无论是传播还是下载收听,都应该给予创作者一定的报酬并获得其同意。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的不仅仅是小范围的音乐作品,而是网络中所有传播的音乐作品,无意中的一次下载收听都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音乐著作权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著作权的集合,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音乐创作者所拥有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中就包括音乐作品,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涉及词作者、曲作者、音乐制作人、音乐改编者、演奏者、演唱者(歌手)等以各种合法方式与途径参与创作的人。此外其他人通过与音乐创作者的共同开发或通过共转让音乐作品,亦可以享受一部分或者全部著作权。

2 当前网络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现状

版权这一概念源自于英美法系,在大陆法系则将之称为著作权。尽管称呼有所不同,但二者在实质上并无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20世纪90年代初通过,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走上了法律层面;此外,我国于1992年成为《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之一,而《伯尔尼公约》作为保护著作权的主要条约之一,中国的加入标志着国际主流版权意识逐渐进入国人眼中,在此基础上音乐版权得以充分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制度的修订,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护音乐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以此保护网络音乐产业高质量发展,调动音乐创作者们的创作积极性,同时也使广大群众可以听到高质量的音乐作品。但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网络具有了更大的便利性,网络音乐侵权现象变得越来越严峻。网络音乐侵权指的是未经音乐著作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许可,私自收听、下载甚至传播音乐作品等行為。近几年来,我国网络音乐市场总体上保持平稳运行,但也不断面临着新挑战,出现了盗版音乐作品横行、行业主体盈利模式并不完善等问题。盗版横行导致音乐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质量变得越来越差,在影响收听的同时也可能会给创作者口碑带来不良影响。

网络音乐侵权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综艺节目中使用的音乐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相关权利。《歌手》《声入人心》《我爱记歌词》等节目,使群众得到了高质量音乐作品的洗礼,但是播出后却频遭音乐版权人的相关维权。第二,数字音乐平台也是版权侵权的一个主战场。数字音乐平台的主要产品就是音乐产品,不同于传统音乐平台,其在网络上对音乐作品进行收录,给用户提供在线收听及下载的服务,而“在互联网时代下,平台对于音乐的收录也需要授权,无授权就直接收录,是对网络音乐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的侵犯”[2]。第三,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发生的音乐侵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表示,直播过程当中,很多音乐都被在线使用着,比如表演者会在直播过程中演唱歌曲、演奏音乐,或者将一些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这些音乐的使用播放都需要事先支付给著作权人一定的报酬并获得其许可。”[3]在互联网上进行直播表演是机械表演的一种,就是通过相关设备对其表演进行公开传送、放映录音录像制品。笔者认为在直播过程中翻唱他人的音乐作品或者使用该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应该都属于“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演出”,需要取得版权拥有者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但目前,实务中对于网络直播中翻唱或使用背景音乐是否侵犯著作权人表演权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这就需要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来指明方向。第四,短视频制作中的音乐侵权。当前抖音、快手、映客等短视频APP迅速发展,其用户群体覆盖我国一半以上人口,在短视频制作过程中,音乐的使用是其关键的一环,即使短视频中使用的音乐是副歌部分,时间虽然比较短,但依旧需要获得版权人的授权,保护版权人的版权。以抖音、快手短视频为例的主流音乐短视频APP,已经开始重视对于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会与部分唱片公司以及其他拥有相关版权的个人或公司达成协议,但很多用户数少的短视频APP并无该种观念。除此之外,对于网络音乐版权的侵害还体现在方方面面,我国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3 导致当前状况的深层原因

第一,民众版权意识尚且薄弱,行事时不能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维护版权的意识仍旧不够,山寨盗版产品的使用被当成理所当然。“在当年轰动一时的汪峰对于旭日阳刚关于于歌曲《春天里》的音乐著作权纠纷中。人们纷纷对汪峰的维权行为表达不满,实际这一维权行为是合法且合理的,由此可见民众版权意识之薄弱。”[4]近几年来我国民众对版权意识的重视逐渐增强,但仍然有一定欠缺。

第二,政府以及相关机构未能发挥有效作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音乐著作权的侵犯,国家版权部门有权利也有职责去追究侵犯者的行政责任,但其监管还是有一定缺陷。一方面,版权部门在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版权是否受到侵犯,这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配合;另一方面,在立法以及执法层面,我国已经制定及修改了一系列与网络音乐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实际收获的效果仍不理想,数字音乐的侵权行为依然横行,网上的音乐侵权现象也面临着极为严峻的挑战。

第三,音乐人本身的版权意识仍有待提升。根据去年年初发布的《音乐人生存现状与版权认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显示,至今仍有约1/4的音乐创作人不能从其创作的作品中获取一份收入,版税收益本就是音乐人的主要音乐来源,但其版权被侵害,版权人无法从中获取收入,导致相当一部分音乐人需要从事与音乐毫无关联的兼职工作,否则就无法养家糊口。根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有接近一半接受调查的音乐创作者表示,他们都曾经遭受过或者正在遭受版权侵权行为,而且其中有近一半的人无法有效维权,缺乏维权能力。40%以上的受访者不知道他们授权给版权代理机构的是哪些业务,70%以上的中国音乐人从来没有接受过版权保护方面的培训。从这些报告数据中可以看出,当前音乐人对于版权的保护意识尚且薄弱,急需提升维权意识及能力,否则无法进行正确维权。

第四,音乐人维权渠道选择错误。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众多音乐版权维权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音乐创作者会选择在其社交媒体上维权,这样做即使其版权被侵害这一事实被广大群众关注,但却不是一种好的维权手段。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这一事实,容易被侵权人发觉,从而在追究其责任之前就删除其侵权的蛛丝马迹,会使权利人丧失保留证据的最佳机会,遇到侵权行为交由专业人士及其相关组织进行处理才是最好的选择。

4 对于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对策

第一,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版权保护组织应当对音乐著作权加强管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专门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绝大多数歌曲都应由音著协来进行授权管理,对于音著协没有收录的音乐作品,也可以联系作品的著作权人。此外,相关政府机构也应该加强对于音乐著作权侵权人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加强对于网络空间的净化。对此,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相关活动。2015年,国家版权局作出强制性规定,网络音乐服务平台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必须停止传播此类音乐作品,并及时将未被授权的音乐作品下架。这是网络空间净化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至此,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等网络音乐服务平台都进行了相关歌曲付费收听以及下载的改革。但即使如此,在部分网站以及APP还是能收听和下载该网站及APP未获得授权的歌曲,监管力度以及净化力度仍需加强。

第三,提升大众对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意识,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及繁荣,给音乐版权的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很多民众认为在网络上下载收听歌曲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不会与著作权等方面有联系,然而事实上,音乐作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体现,其中付诸了创作者的大量心血与智慧。我国民众在音乐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意识尚且薄弱,需要一系列的引导以及教育,可以通过日渐发达的互联网对民众进行免费的法律培养,以及开展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讲座。

第四,鼓励和引导通过适当的法律手段来处理和解决著作权纠纷。地方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更多从事音乐行业的创作者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来合理地处理和解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当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权时,经常都會出现两种倾向:一种可能是因为维权的成本相对较高、程序烦琐而放弃维权,对此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另一种则是因为反应激烈,双方口诛笔伐,却没有认识到应该用法律武器来处理纠纷。因此,应当鼓励和引导音乐作品创作者在遇到著作权纠纷时能够有效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所遇到的麻烦。同时,对于音乐创作人也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培训以及教育,帮助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立法工作,构建音乐版权保护体系。法治社会要求良法善治,善治需要良法来提供制度基础。我们需要加强音乐版权保护的立法工作,这是保护音乐著作权的重要举措。在修改制定我国关于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中可以借鉴外国优秀法律成果,比如《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欧盟“版权指令”等条约或经验,给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还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或者政府规章,明确网络音乐侵权的计算方式,明确侵权赔偿数额范围。在给予网络音乐版权明确的赔偿方案后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执行力,对于网络音乐侵权人绝不姑息,及时给予惩罚。在发挥政府的职能的同时有效降低司法系统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5 结语

任何音乐作品都是音乐创作者付诸智慧与汗水的成果,对任何一个音乐作品的侵权都是对创作者心血的践踏,因此,对于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时代在发展,国家在进步,我国也在逐步重视对于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但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以及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显得相对不足。为了促进音乐产业的持续发展和国家艺术的繁荣,相关机构一定要有意识地加强对网络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加强对于网络空间的净化,提升大众对于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通过适当的法律手段来处理和解决著作权纠纷。最后,一定要加强立法工作,构建音乐版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曾遂今.音乐网络传播与当代人的音乐观[J].中国音乐,2006(4):27-34+41+237.

[2] 张志强.音乐网络化传播的侵权现象研究[J].科技传播,2019,11(19):86-87.

[3] 李红丽.网络直播中的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J].法制博览,2019(7):21-23.

[4] 唐艳秋.论表演者权利的限与放——以“旭日阳刚事件”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1(03):9-15.

作者简介:王卓(1996—),男,湖南隆回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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