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业权转让风险及应对探析

2020-12-25 12:45谭永新
中国煤炭工业 2020年8期
关键词:矿业权核实储量

文/谭永新

煤炭矿业权的转让一般涉及资金金额巨大、风险点较多,梳理分析煤炭矿业权转让中存在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对煤炭企业做好矿业权转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炭矿业权的转让方式

煤炭矿业权的转让方式一般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这两种转让方式各有利弊。

1.将矿业权直接转让

已经合法取得矿业权的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将矿业权转移至其他主体。这种方式对矿业权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受让人的资格等都有严格限制,在实际操作时所需手续比较复杂、审批周期较长,所以目前一般较少采用此种方式。

2.以股权交易的方式间接转让矿业权

通过收购矿业权主体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控制矿业权主体企业,进而间接获得矿业权。这种方式可以规避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矿业权转让条件、受让人资格等的限制,审批手续相对简单,但存在一定风险。

二、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煤炭矿业权控制权,在规避相关审批手续、获得一定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风险。

1.财务方面风险

(1)债务风险。一是由于煤炭企业前期投入资金较大,而企业自有资金有限,因此在煤炭项目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大量举债,甚至有些中小矿井不惜去借高利贷,增加了债务风险。二是股东因进一步投资,导致资金需求量大,便利用现有矿山项目进行融资、抵押、担保等,以解决资金问题,而一旦股东无法还款,公司股权就会被冻结,影响股权交易,或者由目标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是一些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相互关联,易造成债务主体不清。

(2)虚增固定资产风险。一些小型的煤炭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为了提升目标公司的价值,会通过改动原固定资产的价值来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或者将股东资产作为公司资产入账,增加企业资产价值。

2.矿业权及资源储量方面风险

(1)矿业权方面风险。一是面对矿业权证照过期的情况,如果转让方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后续即使提交申请,也有不予受理、不能合法延续的风险。二是一些矿业权因与禁止开采区域重叠,在延续时需缩减范围,这样会造成资源储量减少,甚至存在矿业权被注销的风险。三是由于目前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金额普遍较高,若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金,根据相关规定,并购公司会存在缴纳该项资金的风险。

(2)资源方面风险。煤炭资源赋存状态复杂且多样,因勘探手段、勘探程度、采用的估算计算方法等因素影响,会造成储量估算结果与实际储量会存在较大差距;一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无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甚至无法正常开采;还有的煤炭资源煤质差、煤种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不具有开采盈利能力。这些都会导致矿业权转让后出现资源方面风险。

3.生产经营方面风险

(1)生产系统与设备方面。一些矿井生产系统设计不合理,井巷工程不符合相关规程要求;巷道布置不合理,存在明显超层越界行为;部分机电设备型号老旧,属于禁止淘汰类设备。这些风险将直接影响矿井后期的安全生产和资金投入。

(2)手续办理方面。一是有些煤矿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验收等手续不齐全,影响后续的正常生产经营。二是有些建设项目逾期未开工,前期已取得的批准文件失效,存在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风险。三是有些项目用地手续不合法,存在被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的风险。

4.政策法律方面风险

(1)政策风险。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都有统一的规划调控,一些规模小、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企业已经被列入了整合范畴。因此,如不及时掌握行业政策,就存在取得矿业权后不能开采,甚至被强制关闭的风险。

(2)法律风险。一是目前对煤炭企业通过股权转让与矿权转让之间关系的认定上,各地司法机关和矿业权行政主管部门仍存在争议,因此在发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时,转让合同存在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二是由于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法律主体依然存续未变,因此在并购后,原公司为主体的法律纠纷和诉讼依然有效。

三、应对措施

煤炭企业的股权并购投资金额巨大、风险点多、专业性较强,应当组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地质、采矿设计、选矿、法律等专家组成的多元化专家团队,对投资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全面分析投资收益,对预见的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1.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核实评估

(1)审计负债情况。组织专业的财务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重点对公司的表内负债和表外负债、已确认的负债或有负债进行审计,核实企业真实负债情况。

(2)核实评估资产情况。在财务审计基础上,安排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核实评估,对照相关合同、入账发票等核实资产价值,并对照固定资产台账逐条现场核实实物,确保账物相符。

2.全面调查矿业权情况

(1)调查矿业权相关证照情况。要调查矿业权相关证照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矿业权拥有人是否与证照刊载权利人相一致,调查证照取得的方式、发证时间、有效期,许可开采的地理位置、面积、开采深度、生产规模等。

(2)调查关于矿业权详细情况。要调查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了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金,矿业权延续情况,矿业权是否发生过转让、是否存在争议、是否与其他矿业权方位存在重叠或交叉、是否与禁止开采区域有重叠或交叉等情况。

3.综合评价矿井生产情况

(1)掌握矿井储量情况。通过查看矿井地质报告、勘查报告、钻探资料、取样分析报告、储量报告、储量评审中心的储量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证明等材料,掌握矿井储量情况。

(2)了解矿井设计情况。通过查看矿井设计、采掘工程平面图,下井现场核实等方式,确定井巷布局是否合理、设备选型是否配套、巷道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等。

(3)现场取样化验核实。对煤炭现场取样进行化验核实,通过化验结果一方面验证矿井相关取样分析报告真实性,另一方面根据煤种、煤质情况,判断其是否具有开采的市场潜力。

4.做好综合法律风险调查

(1)调查企业基本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股东或投资人情况,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企业经营范围及相关证照,有无分支机构,过去曾经签署和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等情况。

(2)做好转让股权审查。一是审查出让方持有股权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权利受限情形。二是审查转让股权是否已经出让方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各股东方是否同意放弃转让股权的优选认购权等,如果转让方为国有企业,还应注意审查其上级主管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同意转让股权,及其相关批准文件。

总之,煤炭企业的股权并购投资金额巨大、风险点多、专业性较强,并非一人之力、一日之功就可完成。应当组织包括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地质、采矿设计、选矿、法律、矿业权评估等专家组成的多元化专家团队,对投资对象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做实投资前各项基础工作,全面分析投资收益,对预见的风险提前做好预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风险、控制风险,才能保障并购行为的顺利实施,最终实现投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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