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DB 32/3728—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2020-12-26 06:38张晓燕宋瑞利蒋志江
环境科技 2020年6期
关键词:行业标准限值江苏省

沈 燕,张晓燕,宋瑞利,蒋志江

(1.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 南京 210019:2.苏州市吴江环境监测站,江苏 苏州 215200;3.江苏省宿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 宿迁 223800:4.中际晟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 201102)

0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1]。

为推进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列入2018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苏质监标发〔2018〕69号)。

为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要求,2020年1月6日,江苏省发布了DB 32/3728—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该标准的实施,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生态环境标准对环保执法监督、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3]。

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1 现行国家炉窑标准及存在主要问题

现行国家炉窑标准为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自1997年l月1日实施20 多年来,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防控工作提供了监管执法依据。但是,由于该标准实施后一直未开展修订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少,未包括国家新增总量控制指标“氮氧化物”;②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过于宽松,如烟(粉)尘排放限值为100~400 mg/m3,ρ(SO2)为850~2 860 mg/m3;③不适应现行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的要求[5]。

为更有效控制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国家拟通过 “增加行业性排放标准覆盖面,逐步缩小GB 9078—1996 中工业炉窑的适用范围”。自2010年起,国家陆续发布了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20 多个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各行业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严于GB 9078—1996。

1.2 江苏省工业炉窑管理的迫切需求

随着国家对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工业炉窑的技术进步和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GB 9078—1996 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要求。因此,自2013年起,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天津市、河南省、重庆市等省市相继实施了地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上海市DB 31/860—201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市地方标准与GB 9078—1996 的主要差别是:增加了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收严了烟(粉)尘、SO2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按照国家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6],江苏省工业炉窑,已制订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相应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标准的工业炉窑,2020年2月1日前执行的是GB 9078—1996 及相关管理规定。

因此,为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控,对于执行GB 9078—1996 的工业炉窑,亟待制定江苏省地方工业炉窑排放标准。

2 标准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解读

DB 32/3728—2020 规定了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标准文本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8 个部分。其中,正确判断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使用标准的前提。

下面结合标准的编制过程,重点解读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与现行国家炉窑标准的关系,并对标准的重要关注点进行了提炼。

2.1 标准适用范围

2.1.1 适用DB 32/3728—2020 的工业炉窑类型

GB 9078—1996 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将适用范围(不包括炼焦炉、焚烧炉、水泥窑)内的工业炉窑分为10 类19种。DB 32/3728—2020 的适用炉窑类型为GB 9078—1996 中暂未制订行业标准的工业炉窑(不包括玻璃熔窑),主要涉及到“熔炼炉、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非金属焙(煅)烧炉窑、耐火材料窑、石灰窑、搪瓷窑”等,详见表1[4]。

表1 适用DB 32/3728—2020 的工业炉窑类型

2.1.2 DB 32/3728—2020 与行业标准的关系

(1)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DB 32/3728—2020 在“范围”里明确“国家或江苏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即:DB 32/3728—2020 实施前,已制订有行业标准的工业炉窑不纳入该标准的适用范围;DB 32/3728—2020 实施后,国家或江苏省新制(修)订的行业标准中规定工业炉窑排放控制要求的,不再执行该标准。例如:国家已发布《铸造工业、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实施后,上述行业工业炉窑不再执行DB 32/3728—2020。

(2)玻璃熔窑不适用本标准

2017年4月,标准第一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苏环函〔2017〕66号),反馈意见的主要争议是“玻璃熔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考虑到玻璃熔窑污染物产生、处理、排放的特殊性,根据反馈意见以及标准技术审查会意见,结合国家已分别对《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日用玻璃、玻璃纤维、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DB 32/3728—2020 在“前言”里明确“玻璃行业的炉窑装置不适用本标准”。

江苏省平板玻璃熔窑、电子玻璃熔窑分别执行GB 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玻璃熔窑依然执行GB 9078—1996 及相关管理规定;新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实施后,江苏省玻璃熔窑执行相应行业标准。

2.1.3 优先满足管理规定

由于行业标准制(修)订周期较长,各地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环境容量许可和排污总量要求等,可以对当地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所以DB 32/3728—2020 在“范围”里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2.2 标准与现行国家炉窑标准的关系

2.2.1 DB 32/3728—2020 与GB 9078—1996 的衔接

(1)DB 32/3728—2020 针对GB 9078—1996 中暂未制订行业标准的工业炉窑(不包括玻璃熔窑),制订了严于GB 9078—1996 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首先执行DB 32/3728—2020 要求。

(2)根据标准技术审查会“简化标准文本,简化管理要求,删除与GB 9078—1996 重复内容” 的意见,标准在“前言”里明确“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GB 9078—1996”。

(3)标准实施后,如果新制(修)订的GB 9078—1996 要求严于DB 32/3728—2020标准时,按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

2.2.2 DB 32/3728—2020 与GB 9078—1996 的差异

(1)调整了对工业炉窑的定义

由于DB 32/3728—2020 不适用于烧结炉,炉窑专家提出“冶炼表述陈旧,建议修改为熔炼”,热量来源不限于燃料燃烧或电能,DB 32/3728—2020标准将“工业炉窑”定义为“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焙烧、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4]。”

(2)增加了“现有工业炉窑、新建工业炉窑”2 个术语

为顺利完成GB 9078—1996 到DB 32/3728—2020 的过渡,标准给现有工业炉窑排气筒大气污染物实施达标排放设置了11 个月的整改时间。为此,标准增加了2 个术语,其一为“现有工业炉窑”,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备案的工业炉窑”;其二为“新建工业炉窑”,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炉窑”。

(3)增加了“氮氧化物、苯并(a)芘”2 个控制项目

作为工业炉窑主要排放污染物之一的氮氧化物,属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部分工业炉窑排放的苯并(a)芘,属于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控制项目。

(4)全省制定统一的排放限值

GB 9078—1996 根据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三类的要求,分别设置了三级标准,并明确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3]。经过20 多年的实施,一类区内原有工业炉窑数量已不多。

根据江苏“统一排放标准的环境管理思路”,以及国家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推进清洁能源替代,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DB 32/3728—2020不再根据现行GB 3095—2012 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二类的要求而设置二级标准,也不分炉窑燃料类型和炉窑类型,全省制定统一的排放限值,标准限值向上海看齐。

(5)增加了按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工业炉窑范围

由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要求,GB 9078—1996 规定“熔炼炉”按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3]。

基准氧含量折算针对的是燃料燃烧过程中,因为空气过量导致的稀释排放问题,所以,凡不是通过燃料燃烧获取热量的工业炉窑,就不需要进行基准氧含量折算,直接按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例如:以电能转换产生热量的工业炉窑。为此,DB 32/3728—2020 规定“熔炼炉、以电能等转换产生热量的工业炉窑”按“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其中“等”指代“工艺上不需要空气参与燃烧反应产生热量的工业炉窑”。

(6)增加了“达标判定”内容

根据HJ 945.1—2018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要求,DB 32/3728—2020 规定了“手工监测、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判定方法。

2.3 DB 32/3728—2020 的几个重要关注点

2.3.1 标准控制项目

DB 32/3728—2020 共选择确定了10 个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GB 9078—1996 中的8 个控制项目:颗粒物、SO2、烟气黑度、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沥青烟;新增2 个控制项目:氮氧化物、苯并(a)芘。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排污单位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控制项目。

2.3.2 标准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标准的重点。DB 32/3728—2020 制订了严于GB 9078—1996 的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限值,其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监控的是工业炉窑周界,而不是排污单位厂界。标准明确了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监测要求,其中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不受排污单位厂界的限制”,要求设置在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浓度最高点。

2.3.3 区分时段

DB 32/3728—2020 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①有组织排放(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新建工业炉窑自2020年2月1日起,现有工业炉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文本中表1、表2 规定的排放限值;②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新建和现有工业炉窑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标准文本中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2.3.4 标准监测方法

考虑到各级监测站的监测能力,根据监测方法的适用范围,DB 32/3728—2020 把目前适用的国家、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的部分监测方法纳入了标准文本的“表4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并根据生态环境部意见,在DB 32/3728—2020 的“前言”里明确“本标准实施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新标准适用性满足要求的,可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环境监测新标准及其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停止执行本标准表4所列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原方法不再作为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实施。”具体使用时,需要根据监测点位(进口、出口)、监测方法的测定范围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

2.3.5 标准将燃油、燃气工业炉窑的干烟气基准氧含量定为9%

对于借助燃料燃烧产生热量的工业炉窑,为防止空气过量导致的稀释排放,需要将实测的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7]。部分行业标准、部分地方标准将燃油和燃气炉窑的干烟气基准氧含量定为3.5%。但是,分析标准编制组收集、监测的燃油和燃气炉窑氧含量监测数据,结合工业炉窑工艺特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等,DB 32/3728—2020 将燃油、燃气工业炉窑的干烟气基准氧含量定为9%。

3 结语

(1)江苏省工业炉窑,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玻璃熔窑执行国家相应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其他工业炉窑执行DB 32/3728—202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DB 32/3728—2020 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2)DB 32/3728—2020 的出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精神,也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等相关政策要求。DB 32/3728—2020 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江苏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工业炉窑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有利于控制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全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对社会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

(3)为达到DB 32/3728—2020 要求,企业需要在燃料、环保设施等方面加大投资。工业炉窑可采取:①前端控制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②末端治理(除尘、脱硫、脱硝)、协同控制技术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③调整工业炉窑能源结构,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等高污染燃料:④对于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排污大的工业炉窑,建议淘汰[8]。

(4)江苏省适用本标准现有工业炉窑概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工业炉窑污染控制技术、标准限值及相关控制指标确定依据、与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的比较、江苏省现有工业炉窑超标率及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污染物减排)等分析,可上网查阅“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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