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条例》开创绿色金融先河

2020-12-28 02:10箴言
环境 2020年12期
关键词:条例金融机构绿色

箴言

11月5日,深圳市正式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为我国绿色金融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充分借鉴国际上绿色金融前沿研究成果,结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新要求和改革发展实践进行了立法创新,在诸多领域开创了全国乃至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先河,为深圳市建立起更加有利于新兴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化的金融生态环境和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保障,为全国绿色金融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先行示范。《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形成解决绿色金融实践难点的路径、落实绿色金融领先理念的尝试、探索绿色金融发展创新的突破。

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要求深圳“在美丽湾区建设中走在前列,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中国经验”,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消费,发展绿色金融”。“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绿色金融立法,既是全面貫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双区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当前,发展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共识,前景广阔,但由于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存在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产品服务不完善、服务和监管措施不健全等问题。结合“双区”规划要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在绿色金融立法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率先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营造绿色金融发展的优良法治环境,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绿色金融发展初期需要政策支持,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一系列服务和促进措施,将构建更加有利于新兴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化的金融生态环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出台将有利于激发金融机构、实体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主观能动性,降低绿色融资成本,使绿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绿色金融有序、健康发展,推动深圳市金融业不断发展壮大。

另一方面,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政商学界最关切的问题,也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发展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界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深圳作为排名前列的全球金融中心城市,要提升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在全球金融中心城市潮流之一的绿色金融领域展示领先地位十分必要。开展绿色金融立法是紧抓全球金融发展潮流并走在前列的必要创举,有利于提升深圳市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解决绿色金融发展的现实难题

“针对当前各地在绿色金融执行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形成解决方案并在《条例》中予以规定,是本次《条例》的一大亮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学者表示当前绿色金融在地方实践中,存在着难以形成推动合力,导致绿色金融与地方产业发展割裂,绿色金融支持地方绿色转型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的问题,而金融与产业分属不同政府部门管理,缺少统一协作、全局推动的制度性设计是造成此问题的原因之一,仅依赖地方金融部门推动绿色金融,将抑制绿色金融作用的发挥。

《条例》关于建立绿色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的规定,为这个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即建立绿色金融发展的统一领导,发挥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地方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等金融系统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作用,政府其他组织部门也应充分参与。同时,明确要求金融监管局应当组织制定绿色金融地方标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绿色金融标准规划,拟定绿色金融标准目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绿色融资主体和绿色金融机构认定、评价和认证标准、绿色企业和项目技术标准以及绿色金融统计标准等。通过形成相关领域的绿色企业和项目技术标准要求,将为形成地方绿色金融与绿色产业的联动提供有力支撑。

内业人士介绍,绿色金融在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现实问题,就是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部分执行人员对绿色金融理解不到位、缺乏专业的执行团队进行产品创新、支撑业务落地,同时大众对绿色金融的应用场景理解不够深入,对什么时候可以适用绿色金融工具、适用什么样的绿色金融工具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绿色金融执行效率不足。

对此,《条例》对金融机构建立绿色金融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绿色金融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决策机制,以及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能够有效支撑绿色金融发展目标。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在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条例》要求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绿色建筑质量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险以及其他的绿色保险业务。《条例》还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询问个人投资者在绿色领域的投资偏好,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绿色投资提供便利。

为稳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更快、更全面地应用,《条例》将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纳入“产品与服务”一章中,明确将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同时,规定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此外,《条例》中多次提及金融科技的相关内容,将绿色金融与金融科技相结合也是未来深圳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深圳作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在绿色金融产品实践领域具有先驱作用,《条例》内容则切实为有关发展提供配套性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绿色金融自下而上地优化发展。

管住绿色金融发展风险

防范“洗绿”(指公司、政府或是组织以某些行为或行动宣示自身对环境保护的付出但实际上却是反其道而行)风险,是绿色金融当下以及深入发展之后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如何实现对资金流向的有效管理,将实质上影响每一笔“绿色金融”是否真正发挥实效。对此,《条例》在制度上也进行了设计。

为了落实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健全完善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管理制度,《条例》创设了绿色投资评估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并明确需要进行绿色投资评估的项目规模、类型以及评估内容等。

除了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的要求外,《条例》针对一定条件下金融机构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的项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予以处罚,进一步强调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对2016年《关于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要求的探索尝试。

环境信息披露是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专家指出,我国目前的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统一,并不能满足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为此,《条例》规定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并明确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以及未按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的法律责任。

《条例》严禁金融机构以绿色金融产品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或者推广,严禁相关单位以绿色融资的名义为不具备绿色特性的企业或项目申请绿色资金,严禁认证评级机构为不具备绿色特性的企业或项目出具绿色认证报告或绿色评级报告,这种金融监管和防范“洗绿”制度的设定,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全面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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