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生育友好环境建设对策研究

2020-12-28 02:13陈淑君于卓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32期

陈淑君 于卓

摘 要:在东北地区人口出生率连年走低、人口负增长态势持续的形势下,加强生育友好环境建设是当务之急。在东北地区生育友好环境建设中,应当注重物质奖励政策、加强婴幼儿照护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引导社会成员树立亲子爱子的生育观和生活观。

关键词:生育补贴;婴幼儿照护;女职工权益;生育保险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2-0029-02

近年来,东北三省人口出生率连年走低,人口负增长态势持续。养育孩子经济负担重、担心生育会影响工作和事业发展、对生育社会服务不满意,是影响东北地区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因此,东北三省应加强生育友好环境建设,在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解决好育龄期人口在生育问题上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其创建一个和谐、安稳的生育环境,激发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帮助育龄人口实现生育意愿,从而促进社会人口的均衡发展。

一、物质奖励政策

(一)建立生育补贴制度

养育孩子经济负担重是影响东北三省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最主要因素,所以建议东北三省建立生育補贴制度。这种生育补贴制度是在医疗社会保险的生育津贴之外的经济补偿制度。第一,生育补贴制度由各省的财政部门、卫健委主持完成。考虑到生育数据的掌握,以及补贴发放的细节问题,建议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辅助实施。第二,补贴费用应由政府财政和社会筹集而来。第三,生育补贴金额建议以当地上一年居民平均收入为标准。生育补贴既有生活补贴性质,又具有奖励性质,因为从怀孕到生产需要10个月时间,其余两个月补贴具有奖励性质。第四,生育补贴可以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女性怀孕后发放生育补贴20%,第二次在生育后发放其余的80%。这样做,既是防止造假,又是将补贴用到最恰当的时机,因为孩子在出生后花销较母亲怀孕期大。第五,只要符合生育政策,城乡居民均可享有生育补贴。

(二)进一步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子女教育费用每月1 000元税前扣除优惠规定,从子女3岁始扣除。但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3岁前子女照护的税收优惠规定。而从课题组调研结果分析,没有人带孩子、对婴幼儿照护社会服务不满意,是影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税前专项扣除项目。建议对有0—3岁孩子的家庭订立,每月给予1 000元子女照护费用税前专项扣除的优惠规定。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一)将婴幼儿照护社会服务纳入国家和各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目前,东北三省对0—3岁婴幼儿提供的照护服务严重缺位,照护质量低,这必然会影响职业女性的工作。健全0—3岁婴幼儿照护社会服务体系,对激励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建议国家发改委和各省发改委将婴幼儿照护社会服务纳入国家和各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系统制定相关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给予大力支持。婴幼儿照护社会服务体系由家庭和社会两大系统构成。由0—3岁婴幼儿父母选择由家庭照料还是由社会照料,选择家庭照料的由政府发给适当的照料补贴。社会照料分为营利性私立照料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等部门完成,家庭条件好的可以选择私立照料服务机构。国家应对0—3岁婴幼儿提供基本照料公共服务,这种服务的性质应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一样,由政府投资、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基本照料公共服务应在社区完成。

(二)建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第一,建议将目前的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中心进行资源整合,建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包括0—3岁婴幼儿时期、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全年龄段的婴幼儿、少年儿童的照护服务。第二,照护内容包括基本看护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看护服务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以满足家长的照料需求。第三,为保障职业女性安心工作,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还应提供8小时工作之外的看护服务、假期看护服务等,以满足家长加班、有事情不能及时接走孩子的照护需求。这种服务原则上不收费或低收费。为保证这项服务顺利进行,建议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或政策支持。第四,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当设置节假日值班制度,以保障对孩子的不间断服务,减轻孩子家长的压力。第五,落实照护安全责任制。卫健委、民政、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第六,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要加快培养托幼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人才。

(三)完善公共场所育婴室建设

第一,长途客运候车室,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机场等,必须设置母婴室,由承运部门具体负责。第二,建议服务场所,如商场、影院、游乐场,设置母婴室等。由服务部门具体负责。第三,政府部门统一规定母婴室内设施的安置标准、安全制度。第四,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以保障母婴室的安全使用。

三、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

(一)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政府监察部门,在生育友好环境建设中应当尽职尽责,加强监管力度。第一,通过定期、有效监察,监督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怀孕、生产和育养期间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完善约谈机制,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限期整改。第三,对约谈后仍不整改的用人单位,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同时在管理平台和媒体予以曝光。第四,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第五,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做得好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性奖励,同时在管理平台和媒体上予以褒扬。

(二)发挥工会在女职工权益保障中的作用

第一,工会的职能之一就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当然包括对女职工孕产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前部分用人单位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职能弱化,发挥作用不明显,因此应当对工会进行有效的改革,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第二,工会在生育友好环境建设中还应当起到营造友好氛围的作用。工会要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宣传职工权益保障法的法律法规,营造一种新的企业文化,即尊重职业女性、关爱孕产育期间的职业女性。第三,通过维权活动,为女职工撑腰,为自己树立威信[1]。

四、完善生育社会保险制度

(一)推进生育社会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

东北三省生育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所以,实行生育社会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改革,会让更多的育龄人口受益,同时也会提高社会保险的工作效率。在合并工作中,应注意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在制度衔接中要以扩大受益面、有利于育龄人口为原则,让更多参保人员受益,以保护和激发育龄人口的生育意愿。

(二)扩大职工生育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与用人单位有固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医疗和生育两险的覆盖率较高,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工作人员(比如网约工、快递员)等兩险的覆盖率较低[2]。在国家号召全民参保的情况下,东北三省各统筹管理部门应尽快完善这些人员的参保制度,将这些人员完全纳入医疗和生育两险的保障范围。

(三)逐年提高生育保险津贴和孕产期间的医疗报销水平

建议生育津贴的发放办法基本按照下列公式:

生育津贴=申领人生育当月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目前东北三省的生育津贴较低。面对生育孩子经济压力大的现实,建议财政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补贴力度。同时,提高孕产期间的医疗报销水平,让育龄妇女减轻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

(四)实行灵活的产假制度

推行弹性休假制度。在产假天数不变的情况下,为了方便职业女性的工作需要,夫妻可以灵活选择,在妻子休一部分产假后,剩余部分由丈夫来休。也就是说,丈夫在陪产假之外,可以选择休其余的产假,替妻子在家照料孩子。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产假制度,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各省应加大宣传力度,并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产假制度,减轻孩子家长的育养压力。

五、引导社会成员树立亲子、爱子的生育观、生活观

(一)政府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东北三省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低的原因,一方面来自客观因素,如经济压力大、怕影响工作和事业发展、生育公共服务缺位,另一方面来自主观因素,即部分育龄妇女追求生活的安逸、舒适,认为养育孩子耗费精力。因此,积极引导社会成员树立亲子、爱子的生育观、生活观,尤其是激发、培养育龄妇女的生育和再生育意愿,是生育友好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为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直接负责这项工作。建议由各省省委宣传部牵头,组成由文化管理部门、妇联、卫健委、教育部门组建的领导小组,把树立积极的生育观、生活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常规工作来抓。

(二)社会各界参与

第一,社会各界应正面宣传亲子、爱子的生育观、生活观。多组织亲子活动、科学育子活动,激发、培养育龄妇女的生育和再生育意愿,营造尊重母亲、关爱孩子的社会氛围。第二,引导文学艺术工作者多出亲子、爱子的好作品,发挥文体、娱乐界正能量明星的作用,引导大众生子、爱子。第三,定期组织各层次美丽母亲、尊老爱幼家庭的评选,对典型人物进行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比如发一定的奖金、提供一定时期的社会免费服务等等。

参考文献:

[1]  范韶华. 新时代首都工会女职工权益维护的实践与思考[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9,(12):34-37.

[2]  陈敏. “两险”合并背景下农村生育保障存在问题及发展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8,(5):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