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的完善

2020-12-28 11:51赵昊平陈广计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1期

赵昊平 陈广计

摘 要:当前检察机关在运用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服务和保障党的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机制上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检察建议操作性不强、与有关单位协调、检察建议落实跟踪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和短板,应当有针对性采取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尝试联合与有关主管或者领导单位和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和跟踪监督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等,最终起到运用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大局的实效。

关键词: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 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 工作机制运行完善

一、问题的背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的重大部署,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民检察院作为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又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应是检察机关履职担当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运用好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这对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和保障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立足于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完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是现阶段检察机关服务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二、当前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自乡村振兴战略发布以来,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强化涉农检察,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但结合某市级及以下检察机关运用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助力和保障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机制上,还存在不少短板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重视程度不够,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数量偏少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2018年——2022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20年5月11日至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时再次强调指出:要千方百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下来要把乡村振兴这篇文章做好。”然而,从某市两级检察院的实践来看,在运用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助力和保障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方面,鲜见出台具体的实施工作机制措施安排。实践中,检察机关制发涉及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的数量也较偏少。据统计,某市级检察院2019年全年到2020年6月底,制发的涉及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占整个检察建议的数量不足0.5%。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对运用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够。

(二)没有将加强党的乡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制发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内容

助力和保障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促进和加强党领导下的乡村基层治理是重要抓手。但从某市级检察机关2019年至2020年6月所制发的涉及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内容来看,竟无一例是针对加强和完善乡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法治治理的检察建议。

(三)对乡村基层实际情况了解不具体、不深入,导致检察建议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

从检察机关制发的涉及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的内容上来看,较为笼统、宏观,缺乏应有的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如有的建议笼统提出“加强乡村基层法治教育”;有的没有紧密联系发生案件的具体实际,笼统提出完善法治教育落实措施;有的建议没有从乡村治理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可供操作的乡村基层法治落实措施;有的建议分析案件的经验教训不具体,提出的措施建议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等等。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与制发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乡村基层情况了解不具体、不深入有很大的关系。

(四)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联系沟通不够,释法说理不强

从调研情况来看,一些涉及乡村振兴战略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在制发前,与被建议的单位或者部门缺乏很好的联系、沟通,制发的涉及乡村振兴战略社会型检察建议的内容释法说理不够,尤其没有当面释法说理。因此,导致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检察机关社会治理型的检察建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造成这类现象的主要原因,与相关检察人员没有投入时间和精力做好、做精这项工作,甚至应付了事。

(五)对制发的涉及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社会治理型建议跟踪监督不够

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对涉及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凡乎一发了之,没有跟踪予以监督。以至于对被建议的单位和部门有无采取措施落实、落实情况怎样、有无落实到位等都无从知晓。有的虽然给予了回复,但实际落实不够到位等。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少基层检察院认为,制发检察建议是检察院的事,而落实贯彻检察建议是被建议乡村基层单位或者部门的事,从而不积极主动去跟踪监督。

(六)对涉及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工作要求高度和考核力度不够

目前,从基层调研的情况来看,上级检察院在对涉及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的要求高度不够,考核分值比重不高,导致一线办案检察官对制发涉及乡村振兴戰略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及其跟踪监督工作重视不够。

三、运用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可采取的措施建议

针对以上方面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就完善检察机关运用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助力和保障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机制提出下列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