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2020-12-28 23:47吕登坛袁娟娟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审计报告审理机关

吕登坛 袁娟娟

审计业务会议是审计机关内部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重要途径,在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审计机关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审计机关需要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审计工作的审计业务会议,提高审计业务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事项内容应规范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审计机关在执行工作的具体过程中,应紧紧围绕该规定组织审计业务会议,即只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进行审定,无需扩大范围将其他相关工作纳入审计业务会议范畴。具体审查内容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清楚;二是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法制机构审理意见是否正确;四是对审计组、被审计单位、法制机构关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理意见产生的重大分歧进行认定;三是审计评价意见是否准确恰当;四是审查定性、处理、处罚、移送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统一;五是对审计组、审理机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进行认定。

对审定人员应有较高专业性要求

审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由专业的人员来完成工作内容,所以,审计准则要求专设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不能用行政会议代替。可见,检查审计成果的人员,需要比一般工作人员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准,以强化会议的专业水平。具体做法是,审计业务会议组成人员由常设成员和非常设成员组成,常设成员主要包括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非常设成员由审计专家参加。审计机关设立审计专家名单,在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从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部分人员作为审计业务会议组成人员,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从长远来说,应在审计机关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参审人员审计专业履职能力。

会议程序应规范

针对目前部分审计机关尚未建立审计业务会议议事规则,而且议事内容、组成人员、议事方式、争议解决方法、责任等并不明确,审计业务会议作用发挥不畅的现状。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审计业务会议议事规则,严格按照议事规则举行会议。一般审计项目业务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召集,综合审计项目、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主要领导召集。审议事项不应超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范围,明确审计业务会议与审计人员的责任。对一些复杂的问题,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即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不宜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认定。如审计组与审理机构意见一致,审理机构已发表审理意见,也不必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只有审理机构意见与审计组意见不一致,审理机构需要在审计业务会议阐述意见才需要参会。审计业务会议应体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参会人员需要依次发表意见,并承擔相应责任,如果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可以实行单项表决的办法,并将表决结果提交主要负责人决定。审计业务会议由业务部门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业务部门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要兼顾工作效率

审计项目规模、重要性、时限要求有较大的差别,如果全部审计项目采取同一种审计管理方式,必然影响到审计效率。县级有些单位规模很小,业务简单,资金规模也很小,如审计组、被审计单位、审理机构意见一致,就不必采取一般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通常,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统一审计项目具有较强的时限性,部分项目从任务下达至上报结果只有几天时间,需要下级审计机关专事专办。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项目规模、审计时限等要素,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对规模较小、时限较短的审计项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也无须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作者单位:榆林市靖边县审计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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