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舆论对法院司法审判的影响研究

2020-12-29 11:55申如意
大经贸 2020年7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

【摘 要】 新兴网络媒体的发展逐渐改变了我们的舆论模式,也使一些热点案例也置身于公众的关注焦点之下。公众舆论客观上促进了司法公开,推进了司法进程,但由于缺乏理性判断且易受到媒体的宣传影响,给司法审判造成巨大的压力,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和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分析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探究冲突的原因,为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提出建议。

【关键词】 公众舆论 舆论监督 司法审判

一、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现状

当今社会,司法已经成为解决纠纷、追求正义最主要的形式。而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审判中,公众舆论有会时扮演‘X因素”。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以及公众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博等途径了解信息和表达意愿。人们通过网络舆论等方式对司法实施影响和监督,网络已经成为表达舆论最主要的方式。公众舆论对于审判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不仅促进了司法公正公开,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压力。

二、公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预防司法腐败。在古代,统治者已经意识到民意的重要性,但由于人治的局限性,案件的公正往往依靠官员的道德品格,民意的实际作用并不大。所以在过去,包拯、海瑞式形象才会深入民心。当代法治社会,舆论民情作为一种朴素的正义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坚持司法改革和公众监督能够有效地保障公平正义。但现实中情况更加复杂,一些明显与公众评价有出入的案件会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审视和监督司法的运行,促进司法的公开透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公权力介入,达到预防司法腐败的效果。

2、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增强司法公信力。舆论监督被称为第四权利,监督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公众通过各种报道了解案件最新进展,要求审判过程公开透明,监督审理的全过程,在网络上各抒己见。公众通过舆论来发出自己的声音,及时反映问题。使司法审判做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公众通过实现司法监督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在“保姆纵火案”中,浙江省高院听取诉讼其代理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在莫焕晶提起上诉时,面对网上一边倒的舆论谴责,依法受理了莫焕晶的上诉请求,两项制度均有效运作,未受舆论干扰,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二)消极影响

1、阻碍司法程序正常运行,影响司法审判独立。当前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已经逐步形成了以审判为中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审判制度,这要求审判过程不得受到除法律之外任何因素的干扰,由于公众舆论自身开放性、多元性的特点,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不同因素的干扰,进而阻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其次,由于社会群体的认知存在差异性,会导致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结果的认知大相径庭,有时舆论监督力量非常强大,因此,社会舆论的监督必须以尊重法律和正当的司法程序为基础,不能无限介入司法审判,否则就会严重阻碍司法审判独立的实现。

2、损害审判人员的形象,影响司法部门权威性。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健全的媒体报道监管体系,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博取关注度,不惜虚构和夸大案件事实,故意煽动社会舆论发酵, 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再之近年来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司法审判人员的形象,也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大打折扣。案件当事人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不能维护其合法权利时,转而诉诸舆论寻求援助,舆论监督的异化会反过来加重对司法权威的损害。,

三、实现公众舆论与司法審良性互动的建议

公众的舆论监督对审判既是监督手段,也是干扰因素,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1、规范媒体报道。现实中,舆论容易形成极端,司法审判有时会迫于公众舆论压力而做出一些让步,此时法律形同虚设。所以,既不能一味考虑网络舆论而降低法律适用标准,也不能只讲法律而忽视社情民意。因此,要规范媒体报道,合理引导络舆论,防止暗中煽动并操纵舆论的现象生。可以采取立法来规范媒体,但并不是阻止报道,限制太多反而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过度监管也会使社会公众噤若寒蝉,侵犯公民权利,导致监督舆论效果大大降低。需要在尊重媒体基本职业要求和保障知情权的范畴内进行规制。而媒体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对案件只能陈述已经证实的案情和案件进展情况,不能对其进行假想推测或评论误导社会公众。

3、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公众舆论有时会过度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一个重要原因是公众的判断依据为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和同理心,这与审判所依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不同。另外,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影响了公众判断。而且,一味地被舆论所左右必然会牺牲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然而,审判中无视传统、民意进行裁决也不可取。法官作为裁决者,不仅是输出法律的机器,更应综合考虑舆论因素,将法律政策、法律原则等实质正义运用到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中,加强裁判文书的论理性,让判决结果更好地被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用过审判引导公众客观、理性、全面的对待社会事件,从而实现法律的正义与秩序价值。

3、坚持司法公开和司法审判制度。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网络时代下,司法审判机关应当重视民意表达,充分运用网络平台,推动司法公开,以积极的态度对舆论做出回应,人民日报谈“辱母案”中曾表示, “不要怕把案件放在社会聚光灯下”。司法审判接受社会监督,但公众舆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意,网络上缺乏客观理性,很容易盲目跟风、进而形成舆论漩涡。这时,审判机关不应屈服于舆论压力,而应坚守独立,依法裁决。坚持审判为中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审判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M].法律出版社2000.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 郑帆.论舆论与司法的冲突及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3年(27).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2020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资助项目项目编号:CX2020SP13

作者简介:申如意(1994—),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硕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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