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逻辑与适用研究

2021-01-03 07:34施雯
教育文化论坛 2021年6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

施雯

摘 要:网络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由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转型的关键环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网络社会治理以良法善治为宗旨,以人民主体为本质。本文透过“枫桥经验”适用及其所蕴含的人民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价值基准,奠定法治基础。

关键词:网络社会治理;“枫桥经验”;参与式治理;人民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21)06-0135-06

DOI:10.15958/j.cnki.jywhlt.2021.06.020

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科技成果反向赋能司法实践,使得群防群治理念与互联网元素充分融合,技术赋能“枫桥经验”①(以下简称“枫桥”)内涵同时展示全新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网络社会的理性之声被倾听,寻求制定法解决网络社会现实问题的同时,注重多元主体共同意志、利益生成与维护,落实保障网民基本权利,尤其是宪法明确保护范围内的基本权利。网络社会应该注重引导建立架构在公共意志和理性基础的公共契约,契约在国家制定法保障下平等主体依据民主协商达成依靠公众言行实施规范。探讨数字技术下的社会治理新共识,“枫桥”的创新与发展。用平台自治与多元共治相融合共解社会治理难题,传承“枫桥”,为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提供新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整体性网络社会治理需要与公民社会治理结构进行有效的制度支撑,有效衔接配合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愿景。关于网络社会治理研究,应当从网络社会治理微观层面入手,下沉网络社会治理结构基础层面。理性社会治理制度结构,首先架构在集中公众社会资源的公民社会,然后寻求联动顶层设计与微观实践制度检验,实现网络社会整体治理结构性呼应。中国特色的“枫桥”理念是当前基层社会治理最为显著的推动力。“枫桥”所孕育的契约概念区别于民商事契约,是指特定行业、领域范围内的公共群体对特定领域范围事项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典型表现为村规民约。“枫桥”在基层治理过程中运用契约原理,抑或是在基层治理过程中检视“契约治理”所强调的平等协商、博弈等原则,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契约化。网络社会治理矛盾化解引进“枫桥”应驰而不息。当前国家制定法无法在互联网领域架构包罗万象的完备体系,对可能性漏洞进行填补和解释显得十分必要。“枫桥”可针对性地解决政府与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内部、互联网企业与用户关系利益冲突。“枫桥”应用于网络社会治理的前置条件是强调多元主体平等且充分地参与治理的全过程,在制定法的弹性规则内实现主体权利空间的最大化。“枫桥”解决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制度供给问题。

二、新时代“枫桥”和网络社会治理的逻辑关联

分析“枫桥”解决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制度供给问题必须搭建参照系。“枫桥”成效根本目的指向社会关系的稳定。信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社会治理打破了“治权在国家”格局,开始强调共建共治共享,体现社会权利格局的重构。将“枫桥”引入网络社会治理环节有利于保障主体地位,构建网络治理过程中政治与社会权利的平衡关系。

(一)“枫桥”逻辑的规范性价值导向

由于“枫桥”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具有鲜明特殊性。通过法治方法和法律程序将其特殊性与法的普遍性整合,是当前囊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趋向。“枫桥”适用于网络社会,绕不开“枫桥”一般化导向,反映网络社会治理规律。然而,“枫桥”与自上而下的制定法有区别。“枫桥”基于社会基层的实践属性,使得彼此产生默契,表现在社会自治中的隱性契约,本质是合乎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则。“依靠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原则”的“枫桥”,并不具备国家制定法特征,其进行有效调解是区别一般民事调解凸显自行协商的大调解机制。“非国家倾向、没有专门机构实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1],侧面证明法概念本质并非“国家”,也非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概念本质并非法来自国家,也不是充当法院判决基础,抑或充当生效判决强制力基础[2],这是“枫桥”实践来源。国家制定法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强制力确认等。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利益是否表达充分,大多数人利益能否实现,如何兼顾各方利益等,这些应成为替代合法性的形式要件,在“枫桥”合法性问题上得到实质回应。

运用“枫桥”进行有效网络社会治理,效果是刚性约束,强调市民社会中权利义务在道德上的平等性和正当性,这种“连带式权利义务”在法律上难以进行有效界分,具有涵盖情理认同感的道德效力。为了协调人与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枫桥”管辖范围包括基层权力配置与运行,基层利益分配与协调及矛盾调解,从而维护基层社会秩序,在此过程中其核心要素互相交织,构成聚焦社会现实“连带式权利义务观”网。网络社会治理由刚性向柔性转变,由国家模式向法治和柔性兼具转变。由于网络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在运用软法中找到共同利益焦点,国家制定法的网络社会治理主体地位淡出,类似文明上网、规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的行业标准,以及网络短视频内容自查机制等柔性手段发挥主要作用。柔性规范依靠社会道德、激励措施等社会公共精神实现自律和高效。柔性细则治理穷尽时,网络社会发生侵权行为,“避风港”原则及其例外适用的“红旗”原则发挥兜底作用,排除网络运营商面对侵权视而不见和肆意推脱现象的发生。

地方法治建设发展给“枫桥”带来的红利是局限性的预防。在法治理性的基础上推进“枫桥”法治化,“枫桥经验”在国家政策法律化过程中得到拓展。民主、参与、开放、共享理念不断传播,网络社会治理破除依靠政府治理局限,吸纳网络运营者、网络群众、网络运营商行会等多元主体,相互沟通、相互磋商,理性平等对话,根据可预测的“枫桥”合理衡平各方利益,实现成果共享局面的合理期待。

(二)“枫桥”逻辑的社会功能实现

1.利益格局的重塑

网络社会治理源于内生需求,多元主体各司其职,实现网络社会良性运转。从网络社会主体力量发挥方式来看,表现为自觉和不自觉的发挥。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转是网络社会治理最佳方式。无论是单独个体、纯粹群体还是具有关联关系的组织体之间,都为寻求需求满足。需求满足幸福在各个主体之间完美呈现,则需完成分类,并认可其中一定数量利益这一先决条件。由于政府、组织、个人等多方主体参与网络社会之中,主体力量悬殊导致矛盾冲突。网络社会治理,旨在化解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三方利益冲突。网络社会治理该如何权衡这一问题,便是利益的价值衡量问题。依凭“枫桥”某种角度上包含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方面相关内容,但它仍旧被归结为组织体寻求的需求。架构于保护公众道德感情及畅所欲言的民意基础上,寻求公共道德利益和普通性社会利益二者衡平分野。网络社会治理实际上演变成在网络平台上针对主体共同生活所实施的社会治理。网络社会治理追求实现人在正常网络社会秩序下所实施行为取得幸福最大化。“枫桥”历史经验所折射个体自由发展到凸显社会利益的发展过程,思考如何通过社会利益表达个体利益的需求,使个体利益寓于社会利益之中,消除极端化的个人利益,实现最低限度的个体生活的社会利益。此时,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同一利益衡量的对象,社会利益也不再是衡量的标志。“枫桥”通过实施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矛盾不上交方式,实现和谐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实施。面对风险社会,社会可供资源以及技术等要素在量或分配层面出现向好的趋势,拥有足够社会资源、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空间。同时,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导致外溢。网络社会治理更注重倾向社会利益的保护,利益格局重构解决网络社会治理适用“枫桥”提供一定教义。

2.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具体推论网络社会治理“枫桥”在利益格局重构愈发凸显二者需借法律的社会控制之力,方能实现二者共生。“枫桥”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我国社会乡土性、血缘性和地缘性。人们自出生起便依据血缘关系的差异表现为一定的亲疏有别,出生决定了作为共同体成员。基于地缘关系相互沟通产生信任和归属,信赖和归属使得地缘共同体成员维护同一产生积极承诺,承诺超越血缘关系。直到国家通过强制力将人划分行政区划有序组织,乡土结合的成员开始转变为政治经济共同体。“枫桥”在面对熟人社会和乡土社会的治理过程中,运用协商、道德、契约规范成员行为,避免国家制定法强制性对乡土习惯、惯例的破坏。网络社会治理聚焦“网络人”,尊重网络社会自治过程中的行业规范、协商、契约精神和交易习惯等内生因素,佐之法治化解矛盾,规范“网络人”行为,维护网络社会和谐稳定。网络社会治理关注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技术运用,以人工智能手段增强公权力组织决策科学性,以便实现精准防控和打击犯罪。这些有效举措从侧面反映出“枫桥”在社会控制、社会组织、社会矫正方面的有效经验被创新和发展。“枫桥”作为有效经验,夯实网络社会治理基础。立足社会治理取得成效,在治理基础和起点上高于“枫桥”初始状态。通过“枫桥”提供的现实支撑,实现资源更新流动。在立法过程中,参照“枫桥”成效,实现软法与制定法并行举措,保障网络社会良性运作,将社会治理的成果实现线上和线下共享。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理所应当在缺乏平等理性利益博弈下维护社会利益。法律社会化带给网络社会治理与“枫桥”的哲学性思考,便是在最小浪费情况下实现整体利益损失最小。

3.网络社会治理适用“枫桥”所蕴含人民主体的生成逻辑

社会治理的演进始终围绕着“以人民为中心”展开。将“枫桥”融入网络社会治理,是治理手段的创新,其核心在人。为防止网络社会权力的“公权力化”,最大程度上实现网络社会权力的自治性,需要构建并维护特定的网络社会治理秩序。秩序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宪法框架下,人的自由实现必须以秩序为前提也证成上述观点。在宪法价值上,秩序本身具备的正当性基础是实现人的自由。以宪法共识确立和寻求秩序与自由的统一,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指向,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枫桥”源于革命时期“依靠并发动群众”,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拥有自主权和自治权。党政部门把权力下放,尊重我国传统法文化基础,灵活依靠群众自治,同时激发基层群众自治的活力与动能。用群众力量填补权力空缺,打造良性群防群治。在矛盾纠纷中发挥基层群众主体积极性,将矛盾纠纷交给第三方,通过参与主体化解矛盾。化解矛盾过程中,党政机关处于配角地位,群众是化解矛盾主要参与者和程序推动者,通过理性沟通和良好信息交互实现互相妥协。“枫桥”能够提升网络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在于着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网络安全、合法安全用网、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这也是网络社会治理以人民为中心的题中之义。“枫桥”不断塑造和培养网络社会治理尤其是向网络社会治理指明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这一内生动力,使人民群众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网络社会治理的核心命题便是从人出发回归到人,构建捍卫囊括人的尊严的宪法秩序。以此为契机,寻求自由与秩序的统一,提供稳定的社会预期,实现网络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

三、网络社会治理的“枫桥”适用研究

(一)网络社会治理适用“枫桥”的主体潜力

“枫桥”的法理本质是软法,软法制定主体可以是立法机构,可以是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社会精英。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适用软法,该软法治理主體可以是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是网络用户。网络社会多元主体同时具备软法制定者、执行者、实施者和监督者身份。网络社会中“人”应该准确找到自己的角色定位,立足自身辐射带动与产生密切关系的各方主体,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制衡,以便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确保网络社会的良性运作。当治理成本无限趋向零时,治理效能便能实现资源的最优化罗纳德·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市场机制可以实现最终的资源优化。[3]。倘若将法律严格权力的限制作用,将制定法自由裁量的使用弹性区间扩大,使得传统上认为“被管理者”的主体地位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与交易进行适度协议,实现最优方案。如此便可构建网络治理过程中自发秩序实现的重要依据。如阿里推出了与淘宝大众评审类似的“咸鱼小法庭”。一旦卖家与买家在咸鱼发生纠纷,此时选择权大多在买家手中,可以选择绿色通道和客服介入任一渠道。倘若选择绿色通道,由于繁重的交易信息,咸鱼管理人员往往分身乏术,此时,咸鱼资深卖家和买家组成的咸鱼小法庭进行评判。“法官们”或是利用自己多年的购物与出售经验,或是严格执行咸鱼规则,达成消费者与商家的合意。网络社会治理的“枫桥”将作为被动客体的“被管理者”激发出积极性,通过了解自身需求为自身需求赋值,通过利益博弈促使帕累托最优的实现。此时“枫桥”在效率上的优势是网络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为多元主体拓展权利空间,也推动网络社会治理规范显性化。

仅通过利益博弈未必能够形成长期稳定治理机制,反之可能触发囚徒困境。多元主体的其中一员,最佳策略选择上“背叛”往往比“合作”更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当作为政治权力意志体现的软法被附注教育功能,企图通过制定法广泛传播的特征,以统治意志为范式,教育和改造群体为工具。如阿里推出的行业评审规定,促使消费者与商家多次磋商行业规则的制定与修改,再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搭建在线消费者投诉平台,优化矛盾解决措施。多次重复且长期的利益博弈下,合作治理相比于个人单次博弈,有利于打破囚徒困境,且在一次次新的博弈过程中,让多元主体彼此清晰认知合作才是最优解。网络社会治理的“枫桥”,经历一定时间的发展和试错,多元主体通过动态合作发现网络社会治理实现的目的与技术。“自治本身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化”[4]。“枫桥”面对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多元且矛盾的网络社会治理更能体现更为辩证的思维方式。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实现广泛的社会参与,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才是“枫桥”适用于网络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二)网络社会治理适用“枫桥”的体制效能

网络社会治理适用“枫桥”的主体潜力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网络社会治理适用“枫桥”规范性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制度框架搭建为前置条件,参与主体受制于制度规范以及形成“外源型”和“共时性挤压”治理合力。网络社会治理适用“枫桥”实际勾画一种决策框架的可能性,是利害关系人或相关人直接参与利益分配全过程,以民主参与形式在网络社会实现民生问题解决的合作治理。党的十八大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战略和全局角度出发,开始探索包括“枫桥”在内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枫桥”在社会治理实践取得成效,表明民主参与有效重构现代民主社会治理能力阶层思维。公民权利意识和民主诉求推进民主化进程的同时,成为治理理论与时俱进的先决条件。网络社会适用“枫桥”的使命是创造有序的网络公共生活。致力于达成这一目的,需要适用“枫桥”积极塑造网络社会治理法治秩序,适时确立网络社会治理规制路径,践行智能化网络社会治理。审慎保持权力制约与司法谦抑精神推进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防止公权力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凭借优势地位控制企业所掌握的信息技术扩展甚至是滥用,构建规范的制度体系以及程序体系。公权力能够按照网络社会空间秩序行使权利,推进政务服务方式的实质性改革,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自治。网络社会适用“枫桥”,意味着吸纳包容网络社会自治、网络社会的公共参与、民主监督等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由算法与数据构建起的虚拟社会制定体系化的规则机制,促进网络社会治理系统化的同时,最大化民众的基本权利和有序参与网络社会管理的法治秩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5]。面对网络社会治理的挑战,更应深入贯彻治理战略部署,探索赋权治理机制。网络社会治理的核心在人,因此,需要将信息技术发展红利切实转化为人民群众的现实权利与民生福祉,尊重技术自我赋权,并通过技术自我赋权上升为制度赋权。“赋权实践必须与民众所生活的社会维度、政治维度以及个体维度相结合,以便让赋权实践与包容、参与以及社会正义相结合。”[6]链接动态化的技术赋权演化的制度赋权,形成完备的网络社会治理的赋权模式。

网络社会治理依赖内部赋权模式不完全解决问题,需要拓展民主协商机制。参与决策和协作治理是网络社会适用“枫桥”实现合作治理的具体表现形式。通过开放性决策和市民投票等民主参与形式,使得网络社会公共政策以不同利益诉求调和采取联合行动为前置条件。网络社会适用“枫桥”,可以打破命令——服从二元刚性治理模式。在网络社会治理的全过程中,尤其是制定和实施过程得到全方位开放,从而更好保障多元主体平等地位,满足多元主体利益追求。若要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适用“枫桥”,不可或缺因素便是网络社会治理全方位重视民主协商机制。

(三)网络社会适用“枫桥”的开放价值

网络社会的恣意性和复杂性与日俱增,现存网络社会治理方式疲态日渐凸显,寻求新的治理方式是解决当前治理窘境的最佳措置。但体系化规范性文件有漏洞或导致结果显失公平时,“枫桥”可以通过自身弹性规定授予网络社会治理者更加广泛的价值判断空间。“枫桥”之适用网络社会治理及其正当性求解的过程,是衔接深化参与式治理与民主协商机制及强调公民权、社会利益的新兴治理模式演化过程。新兴的治理模式为社会诸要素团结提供一种可能性。突破网络社会权力团体和权利组织的“零和博弈”,谋划合作共赢的新路径。网络社会治理缘起于“数据主义对人类造成威胁”[7],“枫桥”构建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应然模式,也成为消除技术不确定性和网络社会多元主体构建信任的基础。各主体遵守一定的行业规则和技术准则达成相应合作,降低信息流动和博弈成本的同时实现自由自愿交易。纯粹的社会主体之间自发形成的交易秩序往往充满非公平性。纯粹社会中社会主体之间自治是高效的,但未必能够是个体所接受的公平。主体之间通过博弈进行治理的过程,可能对不特定主体的利益造成侵害。进一步而言,主体能力等在内的客观存在一定差异,任由自由博弈,弱势群体的利益侵害不言而喻,直至损害实质公平。“枫桥”的适用相对于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而言,本质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点,拥有更为成熟的具有群体组织行为的公平的监督机制。因此,网络社会治理适用“枫桥”在上述公平问题上可以得到矫正。

四、结 语

网络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从传统治理向现代化治理转型的关键环节,其理论逻辑为人民主体地位,这恰好与“枫桥”不谋而合。因此,“枫桥”适用网络社会治理具有客观关联性。实现人民主体地位,是网络社会治理循环中科学有效融合“枫桥”,是网络社会治理的终极性价值目的。网络社会治理适用“枫桥”,远不只是治理模式的创新和最新成果,是民主法治实践样态。满足权利主体空间扩展并且有序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需要,是当前“枫桥”在网络社会治理的前置条件。网络社会治理需要解决科学技术的科学性和“枫桥”的人本性的双重价值的契合。在算法与数据学科体系日渐完备基础上,传统的网络社会治理的话语体系发展变迁,不断增量的网络社会治理研究之下,“枫桥”的适用使得网络社会由治理转向智理,透过人民权利为根本的价值秩序,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根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治理话语谱系。网络社会治理的生成,是科学技术自然发展的产物,更是人为构建的产物。以网络社会治理适用“枫桥”的总体逻辑和网络社会治理发展理论为契机,赋权人民,把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良法善治愿景。

参考文献:

[1]许传玺.软法何以被服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C]//“软法与人权保障”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2012:7.

[2]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24-25.

[3]COASE R 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1-44.

[4]高苑,钟哲.基层社会治理中政治文化整合机制建构的前提思考[J].社会科学战线,2017(7):185-192.

[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EB/OL].(2020-11-04)[2021-04-17].https://news.gmw.cn/2020-11/04/content_34336417.htm.

[6]罗伯特·亚当斯.赋权、参与和社会工作[M].汪东东,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201.

[7]尤瓦尔·赫拉尔.未来简史[M].林俊宏,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357.

(责任编辑:蒲应秋)

猜你喜欢
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对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启示
“枫桥经验”视野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化研究
多元化打造新时代 “枫桥经验”的日照模式
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 不断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
“平安特色小镇”建设中“枫桥经验”的传承发展与创新应用
“枫桥经验”和党的群众路线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检视
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重塑
基于“枫桥经验”的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