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驾车”撞伤路人 监护人担责

2021-01-04 05:30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51期
关键词:嘉嘉投币王先生

2020年8月的一天下午,王先生给6岁的儿子嘉嘉投币租了一辆电动玩具车。尽管王先生和妻子在旁看护,但仍追不上,只能看著嘉嘉越开越远。随后,嘉嘉撞伤了靠在栏杆边休息的小璐。王先生将小璐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住院押金2000元。经诊断,小璐的右脚背软组织挫擦伤伴血肿,并形成肿块,住院治疗15天。

随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璐于2021年11月8日将嘉嘉及其父母告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案件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小璐自身不存在过错,嘉嘉撞伤小璐造成了损害结果,理应赔偿。但嘉嘉只有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嘉嘉监护人的王先生夫妇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法官释法,王先生夫妇意识到自身监护确实不到位,主动向小璐道歉。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嘉嘉的父母赔偿小璐1.5万元。

(据澎湃新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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