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犯罪现场基础理论研究

2021-01-06 05:44贾永生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

贾永生

(铁道警察学院 图像与网络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53)

从法定管辖范围层面而言,铁路犯罪现场属于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所涉犯罪现场。专门研究铁路犯罪现场基础理论中有关铁路特色内容,特别是比较研究铁路犯罪现场与地方犯罪现场的差异性,便于找准铁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特殊性表现及规律特点,有助于掌握铁路犯罪现场运动变化规律和矛盾的特殊性,把握铁路犯罪现场勘查要查明的主要问题和勘查重点。同时,研究铁路犯罪现场的特殊性理论也是构建铁路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科书体系和满足培养高质量铁路警务专业人才的需要。因此,深入研究铁路犯罪现场的概念、特点、构成要素和分类,不仅对做好铁路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创建铁路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理论需要。本文旨在对铁路犯罪现场基础理论进行一些专门研究,以期构建揭示铁路犯罪现场特殊性的基础理论体系。

一、铁路犯罪现场的概念解析

犯罪现场既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犯罪现场勘查学和侦查学的基本概念。从理论上厘清铁路犯罪现场的外延和内涵可以更科学地认知铁路犯罪现场。笔者对犯罪现场的基础理论有系列研究成果,主要的学术观点包括将犯罪现场分成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疑罪现场概念、犯罪现场层次论、犯罪现场环境论等[1-5]。对铁路犯罪现场的定义可以从管辖范围和规律属性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铁路犯罪现场的外延与内涵

界定铁路犯罪现场学理层面可以有不同标准,从与执法实务保持一致层面来看,根据铁路刑事案件侦查实务所依据的案件管辖法规来界定铁路犯罪现场范围是最为合适的。

1.铁路犯罪现场外延为铁路案件管辖范围和对象

从案件范围与犯罪现场关系来界定,铁路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犯罪行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铁路刑事案件指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但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由上述规定可知,铁路犯罪现场通常是根据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和对象来界定的。铁路刑事案件的外延主要是根据案件的管辖范围来确定的。概括地讲,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种类和范围包括:一是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铁路内部单位;二是车站运输生产作业区域和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三是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破坏铁路线路及电力、通信设备案件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四是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五是涉火车票案件。上述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现场就是对铁路犯罪现场外延具有法定意义的界定。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这些案件所涉犯罪现场就是法理层面界定的铁路犯罪现场所涉范围和对象。在铁路公安工作实践中,涉及案件管辖问题较多的其他情形包括铁路站车查缉发现案件线索需要延伸侦查打击的案件,还有需要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特殊案件。

2.铁路犯罪现场内涵与铁路运输生产作业秩序关系密切

尽管按照铁路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可以比较具体地界定铁路犯罪现场范围的实体存在,但对铁路犯罪现场的定义还需进行内涵研究才会更加全面深入。从内涵来研究与把握,划定铁路犯罪现场的条件是相关犯罪行为与铁路之间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即案件应为与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和秩序影响关系比较大的案件。铁路犯罪现场属于依刑法规定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涉铁路案件现场,其内涵主要是发生在铁路管辖区域内破坏铁路运输秩序、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危害货主和铁路企业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各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犯罪行为。

实际上,公安部在规定涉铁路刑事案件管辖范围方面,明确了铁路公安机关既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又兼顾打击了铁路车站和线路区域内犯罪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职权范围。铁路公安机关案件管辖的重点是保障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因而铁路区间线路内除明确规定的影响铁路运输秩序(行车安全)之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对于车站发生的案件选择性管辖强调了运输生产作业区范围,注重其与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之间的关系,等于赋予了地方公安机关在维护铁路线路区域打击非影响铁路运输秩序案件方面的管辖责任,也体现了以地保车的铁路治安社会防控体系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这种涉铁路车站、线路区域范围内路地案件管辖范围、案件类型、关乎的犯罪行为影响等选择性划分是非常精准的定位。特别是铁路线路空间区域所涉及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不同类型案件,需要铁路和地方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有区别地分别管辖,这是符合事权比例原则的法规设计,既注重发挥铁路公安机关专门力量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又注重地方公安机关在涉铁路区域社会治安的整体防控和属地化打击犯罪的整体责任的,分工可谓科学合理,其涉及原则与指导思想值得传承与延续。当然,铁路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路地互涉案件的管辖与协助问题情形多样复杂,公安部《铁路和地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协作规定》应该得到严格贯彻执行。

3.铁路犯罪现场概念学理层面的定义

从学理上研究铁路犯罪现场的概念,即构建铁路犯罪现场的思维理念,有助于提升铁路犯罪现场思维活动的深入性、全面性、系统性。按照犯罪现场狭义与广义的定义来研究,狭义的犯罪现场是把犯罪现场当作一种与犯罪有关的实体空间来界定的,包括其外延和内涵的认知。而广义的犯罪现场不仅包括要素和条件,也是一种思想认知上的存在理念。犯罪现场的学理化概念也是铁路犯罪现场概念的理论基础。狭义的铁路犯罪现场是指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及载体。广义的铁路犯罪现场是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物、时间、空间存在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

(二)铁路犯罪现场与地方犯罪现场的关系

在犯罪现场勘查学视野下,结合公安部对不同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实际上可以将犯罪现场分成地方刑事案件现场、铁路刑事案件现场、海上刑事案件现场、缉私刑事案件现场、专门长江水域管辖航运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现场等。当然,在不同行业及其专门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内,铁路犯罪现场的特殊性是最典型最突出的。对铁路犯罪现场进行研究,既有利于铁路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及课程建设,突出铁路特色,使教学和实战紧密结合,也为铁路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创建明确了特定研究对象与范畴。

1.铁路犯罪现场及勘查理论发展回顾

从公安教育培训和专业课程发展来看,因为铁路公安长期实行专门公安机关的领导管理体制,铁路公安业务的教育培训也比较专门化,所以在地方公安教育培训和犯罪现场勘查课程里,很少涉及专业的铁路犯罪现场勘查内容。地方公安教育培训犯罪现场勘查教材包括基本理论和勘查实务,其内容都缺乏与之相关的系统性专业知识。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多发性案件构成是有铁路特色的,或者说一些铁路站车线等辖区内发生的运输货物被盗、旅客财物被盗、铁路器材被盗、铁路设备被破坏等犯罪现场,都是涉铁路犯罪模式所对应的专门犯罪现场类型。这类铁路犯罪现场要素构成、环境条件及犯罪行为模式在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内基本没有,或者其很少参与铁路犯罪现场勘查,所以地方公安教育训练部门也很少研究铁路犯罪现场的基础理论和勘查对策。

铁路公安教育培训和课程教材资料里,早期也没有明确提出铁路犯罪现场的概念和对铁路犯罪现场的规律特点进行总结,只是到了20 世纪80 年代,才开始专门进行铁路犯罪现场勘查实践经验的系统性总结和专业理论知识的研究。经过几代铁路公安实践与理论研究者对铁路犯罪现场勘查基本理论的持续研究,铁路犯罪现场基础理论和勘查实务有了更加系统的专门知识体系。在铁路犯罪现场勘查理论不断总结与研究的过程中,铁路犯罪现场勘查和地方犯罪现场勘查的专业理论之间比较研究才逐渐明晰,铁路公安院校专业课和专业人才培养也更加凸显铁路警务专业化特色。

2.路地犯罪现场之间存在特殊性与一般性关系

从犯罪现场内涵的规律性层面来讲,地方犯罪现场与铁路犯罪现场属于普通与特殊的关系。从整个社会来讲,地方公安机关所管辖的空间包括整个社会层面的绝大部分地域空间,而铁路等专门公安机关(包括军队保卫部门等)所管辖的是社会特定行业或系统内部空间及所涉特定范围。这些行业系统主要是铁路、航运、海关、军队、监狱、国安等,都具有社会特殊系统的特定对象构成、特殊社会功能、特殊管理体制机制、特殊设备技术、特定的社会关系等,所以其所涉刑事犯罪也会具有相关要素的局域性和特殊性。

3.路地犯罪现场空间环境和管理体制的条块关系

从环境空间范围构成结构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关系来看,铁路犯罪现场与地方犯罪现场属于一种条与块的关系。铁路运输生产作业的站场、列车、线路和内部单位所占地理空间形态分布具有车站点多、线路距离长、列车流动性大的特点。我国铁路行业领导管理体制是一种垂直领导管理体制,其与地方行政区域管理体制相互独立存在。铁路的站车线空间分布和行业垂直领导体制都属于条状结构,与属地行政区域划分和政府管理范围块状空间范围相比,铁路所占的地理空间与各种要素在整个社会构成中只是很小的“局部”。

认识铁路重要性与特殊性的维度,一是从整个社会大背景下来解析铁路交通运输的结构、功能以及铁路交通和社会的关系,这是从总体上运用系统性方法来探究专门行业的社会存在与功能关系的;二是站在铁路与地方并列比较的视野下来研究路地犯罪现场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点,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性比较研究,是“条”与“块”之间的关系。这种根据管辖范围标准来划分的地方犯罪现场与铁路犯罪现场类别,其逻辑上是一种并列关系,但是在管辖区域范围大小以及案件类别和数量的多少方面,铁路犯罪现场与地方犯罪现场类似一种“少而专”与“多而杂”的关系。铁路犯罪现场跟所有犯罪现场的关系也需要从上述视角和思维来科学看待与解析。因此,铁路犯罪现场与地方犯罪现场之间是“条块”并列关系,不属于局部与整体之间的种属关系,相应地,地方犯罪现场勘查学理论研究的范畴也只是地方层面的犯罪现场基础理论研究及勘查对策总结,其内容与视野并没有完全包括地方之外的专门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犯罪现场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4.铁路公安机关垂直管理体制与铁路犯罪现场界定有关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其管理体制是全行业自成体系的垂直管理模式,与之对应的铁路公安机关也是垂直管理体制,这也使得铁路犯罪现场是基于铁路专门公安机关体制下的一种存在与界定。可以看出,涉铁路犯罪现场的案件管辖与相对应的铁路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有关。铁路犯罪现场与地方犯罪现场的划分,既与各自所属地域空间范围和内在构成要素有关,也与铁路公安与地方公安之间的体制关系及案件管辖划分有关。

5.路地协作警务模式与路地互涉案件犯罪现场关系

虽然铁路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之间有刑事案件管辖的划分标准,但是在实践中这种路地公安机关案件现场管辖划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与具体案件的严重程度、实际管辖方式、警务协作以及警务融合模式等有关。也就是说,铁路犯罪现场的特殊性与铁路犯罪现场管辖的专属性,还有现场处置与勘查工作的专门性之间不是完全等同的。当铁路区域发生的案件的破坏程度和影响力已经达到当地或者国家层面的重特大案(事)件标准,地方公安机关、武警、应急救援部门以及当地党委政府部门都有责任共同参与案(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协作配合做好现场调查。例如,2004 年3 月1 日在昆明火车站发生的暴恐袭击案件,虽然这起案件发生在火车站区域,按照正常的管辖范围划分应该属于铁路公安机关管辖,但是这种重特大案件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铁路刑事案件”了。

还有,铁路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协作机制是管辖机制的必要补充与完善,公安部专门下发《铁路和地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协作规定》(公刑〔2017〕5600号)文件,规范铁路和地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协作,通过有效整合资源来提高打击犯罪能力,也有助于更好地协调解决管辖之外的侦查协作问题。在路地侦查协作办案模式下,涉及路地侦查协作所侦破的刑事案件现场也会存在相互交织与融合问题。

6.在建铁路工程所涉铁路犯罪现场的路地关系

目前,在建铁路工程所涉铁路案件的管辖权归地方公安机关是明确的。由于涉在建铁路工程犯罪对将来铁路运营治安防控具有潜在的威胁,因此在建铁路工程所涉犯罪现场的管辖在实践操作中将成为冲突焦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在建铁路工程所涉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而在实践中,铁路公安机关对于在建铁路工程项目的治安管理乃至刑事案件调查的例行做法是“提前介入”,这主要是因为侵害铁路犯罪具有连续性,犯罪嫌疑人甚至有可能由单一的犯罪主体发展演变成盗窃铁路器材、货物的职业犯罪团伙。铁路公安机关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在建铁路工程所涉案件,可以第一时间掌握辖区内侵害铁路犯罪嫌疑人及涉铁路案件情报信息,在侦破案件过程中还可以搜集治安管控和犯罪情报基础资料,为线路正式运营后的铁路治安打防管控提供情报信息,这也符合铁路治安防控预防为主和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的要求。笔者建议,对于在建铁路工程项目的案件管辖权可以考虑修改为由在建铁路运营后具有管辖权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或者在建铁路工程所涉破坏、盗窃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其他案件由属地公安机关管辖。

二、铁路犯罪现场的特点

犯罪现场特点是犯罪现场所具有的物质运动规律性表现,普通的地方犯罪现场具有客观性、阶段性、特定性、易变性、可知性、整体性、复杂性和伪装性等特点[7]。铁路犯罪现场不仅具有上述地方犯罪现场的普遍特点,还具有一些在地方犯罪现场中所没有的或者表现不明显的而在铁路犯罪现场中所独有的规律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一)列车犯罪现场的流动性

列车是铁路运输的基本存在方式,也是铁路客运货运的空间和载体。列车上发生的各种案件的现场都与列车的流动有着密切的关系。铁路列车现场具有流动性的特征,是社会人、财、物不断聚散的动态变化过程。这种列车现场的流动性特征使得列车现场容易因为流动而发生时空、人员、行李、货物等位置关系变化。具体而言,列车流动性给犯罪现场处置及勘查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列车运行造成发案地点和发现地点地理位置不一致。在地方静态型犯罪现场中,通常犯罪现场地域位置随着时间的延续没有什么大区域的空间变化,而铁路列车上发生案件现场构成会随着列车的运行地域位置发生明显的格局变化。有的发案几小时后,列车上犯罪现场可能随着列车跨过了几个县、市或省。特别是进入高速铁路时代,火车的运行速度越来越快,加大了列车犯罪现场流动的空间跨度,也更加方便犯罪嫌疑人快速逃离与流窜。这种列车的快速流动使列车现场发现案件所涉车下地点和发案时刻车下地点区段的距离拉长了,涉案现场的地理空间范围扩大了,导致甲地发生案件、乙地发现现场,甲地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及时接到报案,乙地公安机关找不到发案时刻车下对应区段地点。甲乙两地点明显不一致,发现与发案地点不相同。由于列车流动性给案件的发生地、发现地、报警地、管辖机关的关系与责任造成复杂化,增加了铁路列车案件现场处置的难度。

二是车上与车下现场的分离性。铁路的站车线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运输设备和生产环境。在高速运行的过程中,列车和线路会不停地发生空间的位移。列车流动性让列车现场在不同的运行时间会形成车上与车下两部分现场,而且随着运行时间的拉长和列车运行速度提速,车上一些案件的犯罪地点和痕迹物证的留存可能会有在车上与车下都有分布的情况。而且,车上现场与车下现场之间的空间距离分布范围也不确定,甚至可能相距很远。例如,运行中的旅客列车发生爆炸,在爆炸的瞬间列车由于惯性作用不可能马上停下来,可能最后停车的地点和爆炸发生瞬间的车下线路地点有较远距离。又如,货运列车上的货物被盗案件,也可能在被盗车厢和车下线路上都形成关联现场。

列车发案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要尽快地离开现场,在最近的停车站或者慢行区段下车逃离,而列车上的犯罪现场却随着列车运行到了新的环境,远离了车下犯罪地点和犯罪嫌疑人的生产、生活、工作的环境和范围。作案人作案在甲地,而现场的发现却在乙地,这在某种程度上割断了作案人与现场的联系,侦查人员很难把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联系起来。

三是列车现场的流动性给报案及管辖造成一定的困难。因列车现场处于流动状态,受现场警力情况、勘查设备或案件管辖单位距离列车现场远以及外部报案人不了解等因素影响,发现人常常无法及时将发现情况、现场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例如,车下有人发现车上作案人在盗窃,不知把这一案件报到哪里,或者车下人员发现车上发生案件,不知管辖单位而无法报案。有些列车案件发生后,具有发案列车现场勘查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刑侦人员也因距离远或交通不便,往往不能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四是列车现场的流动性不利于现场勘查。首先,列车现场流动性割裂了犯罪现场的完整性。列车现场的流动性,使得车上车下现场存在分离性,两部分现场不能完整、及时地被发现。有的案件在车下发现了尸体、赃物,却不知道发案的列车,列车现场空间不易确定,导致车上现场部分被破坏;有的列车在停车检查、装卸货物、解体编组、甩挂过程中发现了车上现场,但确定不了发案的区段和时间。其次,车上车下现场不能同时勘查。由于列车涉案现场存在车上现场与车下现场分离性,往往两部分现场不能同时被发现。有的是由两地的公安机关先后接到报案,有的先发现车上现场或车下现场,另外的关联现场在哪里无法确定。即使同时接到报案,勘查时也存在先和后的顺序问题。在勘查工作中,由于这两部分现场不能同时被发现、勘验,勘查人员不能及时获得现场的整体认识和收集侦查线索(证据)。

列车现场的流动性给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查找和证据搜集带来高度的分散性,甚至导致管辖权的分割,超出了刑事案件办案资源的满足程度,给现场勘查及证据搜集带来极大困难。

(二)铁路车站犯罪现场的复杂易变性

从铁路内部系统构成和功能来看,铁路站场是铁路运输的关键节点,是直接为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基础环节,是集铁路基础工程建设、运营设备综合运用、运营管理一体的有机融汇体,具有占地广、设备集中、运营需求多样、工程结构复杂多样的特点。同时,从铁路站场与地方城镇关系来看,铁路站场大多位于所在城市的中心地带,多是城市的交通和商业中心,人流物流车流比较大。在这样的环境中一旦发生刑事案件,现场的秩序维护、保护的压力与困难都特别大,也容易与铁路运输生产作业秩序相冲突。具体而言,铁路车站现场复杂易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车站现场人员密度大、流动性强、变化快。火车站是旅客购票、安检、候车、乘降的公共场所,旅客流动性大、停留时间短暂,如果不及时登记或滞留重要证人,现场旅客中重要证人会离开,事后证人不好寻找;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混杂在旅客中逃离。还有,车站内的铁路作业员工、保洁人员、商业网点服务人员、综合交通枢纽工作人员等在车站内进行的各种活动也容易破坏现场。

二是车站现场处置时间紧迫。由于车站内发生的案件有可能会影响铁路运输生产接发列车、旅客乘降、购票候车、进出车站等运输作业环节的顺利进行,车站现场的处置、保护、勘验等工作都受铁路行业作业的运营时间及运行图、运输过程作业空间保障条件等的制约。一般要尽可能缩小现场保护封闭区域,缩短现场勘查时间,尽快恢复现场状况和秩序,所以能够留给现场勘查人员勘查的时间比较短。

三是车站现场处置协调存在复杂性。在车站犯罪现场处置、保护及勘查过程中,还存在警察与辅警、铁路职工、现场旅客、站内商业服务人员等的关系协调问题,存在铁路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武警等之间联勤联动指挥与配合等问题,还有与铁路工务、电务、机务、指挥调度部门及地方医疗急救、应急救援管理等单位的协调处置配合,其所涉及的部门、流程、事项等也比较繁杂。还有旅客的疏散、证人的寻找、行李物品的搜集等问题,也增加了现场处置、保护、勘查工作的难度。

(三)铁路犯罪现场的特定结构

铁路既是一种社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还是一个大联动的行业系统,同时也是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系统构成。铁路涉案场所和地方案件现场在空间位置、功能、设施设备、管理体制、工作流程、社会结构及影响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从运输生产运营空间和运输设备来看,铁路的空间构成不仅包括铁路的站场、客货列车和铁道线路这样的处所,也包括相伴铁路线路的通信电力等运输生产配套设施。铁路空间环境和设施是一体化的,既是场所环境也是设施设备,亦即铁路犯罪现场构成的空间要素与物质对象要素紧密融合在一起。

列车车厢的制式结构、不同类型车厢的特定结构与空间区域、列车制动装置、车门的开关方式、车窗的封闭性、上下层列车的空间及其通道结构、列车运行的速度、运行时间的长短、列车经过的车站及沿途自然、社会环境等,这些特定要素都会影响铁路列车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也与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密切相关。

铁路线路现场的构成有专门的线路工程结构,包括钢轨、枕木、道砟、道床、护坡、排水沟、道岔、信号、接触网、贯通地线、桥隧、防护网等。同时,铁路线路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各种各样,包括线路两边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环境、铁路内部及其与外部社会关系等,都属于铁路线路环境的构成要素。

另外,从人员构成来说,铁路案件现场中的相关人员也大多和铁路内部员工、旅客、货主、周边居民等有一定的关系,而这些人员与铁路也都是有特定关系的。

总之,从环境、设施、技术、管理、人员等方面来看,铁路犯罪现场所存在的客体及环境属于铁路系统构成,有着铁路行业特定的要素及结构。铁路系统本身的构成与运动规律是铁路环境内人员、货物等犯罪侵害对象存在和赖以活动的基础,其属于铁路犯罪现场环境构成的主要系统。在铁路现场处置及勘查过程中,勘查人员了解和掌握铁路犯罪现场的特定格局,有利于基于铁路犯罪现场环境和运输生产作业规律来分析犯罪行为,深入地调查被侵害对象和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全面地搜集侦查线索和证据,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四)铁路犯罪现场涉及的设备专门技术性强

通常铁路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物品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盗窃、抢劫案件中的财物,包括货币、贵重物品、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设施设备等。二是作案所使用的工具,包括扒窃的刀片、镊子,盗割通信线路器材的钳子,盗窃列车货物所使用的撬杠等。三是铁路运输生产调度指挥所利用的各种网络信息系统。铁路行业为了运输生产作业及安全保障等需要,在各部门都建立了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其担负着铁路客运售票、货运信息管理、行车指挥调度、设备安全监控、空间安全监控等功能,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的安全保障提供网络系统支撑。铁路信息系统本身可以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对象,也是调查铁路货盗、铁路旅财案件、查缉逃犯、视频侦查、破坏案件现场勘查等侦查破案需要采集的电子数据。四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倒卖、运输、贩运、携带的违禁物品,如火车票、假币、毒品、野生动物、淫秽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

从铁路环境设备以及犯罪侵害对象所涉铁路专业技术的维度来认识与把握铁路犯罪现场,可以使铁路犯罪现场勘查人员在勘查犯罪现场以及痕迹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过程中事半功倍,更加凸显铁路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特长。特别是随着高速铁路和智慧铁路的快速发展,铁路设施设备和技术不断更新升级,在铁路安防和案事件现场勘查与事件原因调查工作中,所涉及的设备与技术检验鉴定工作非常关键,需要铁路公安勘查和检验人员有铁路专业技术支撑,铁路犯罪现场的技术性表现更新更强。

三、铁路犯罪现场的分类

犯罪现场分类不仅是犯罪现场基础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实践中侦查人员认识和把握犯罪现场地位与特点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对铁路犯罪现场分类是理解铁路犯罪现场的基本方式,也是一种认知上的捷径。当然,考量铁路犯罪现场分类的不同标准以及每种标准分类后各种铁路犯罪现场的差异性及特点,也可以更好地对比地方犯罪现场分类标准及其不同犯罪现场的差异性,更好地认知与理解铁路犯罪现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一)犯罪现场分类可以细化铁路犯罪现场构成的规律特性

研究犯罪现场的分类,能够使侦查人员根据不同类型现场的不同特征,正确掌握现场勘查应查明的问题及勘查重点,并采取针对性的勘查方法,借以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有针对性地完成各种不同类型现场的勘查任务。

1.普通犯罪现场分类适用于铁路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分类是根据不同标准以及其对于现场勘查工作所具有的利弊来认识和划分的。地方犯罪现场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地方犯罪现场勘查理论与实践中对于犯罪现场的分类在普通层面也都适用于铁路犯罪现场。例如,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可分为杀人现场、盗窃现场、抢劫现场、强奸现场、爆炸现场、投毒现场、放火现场;根据现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根据现场有无变动情况,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根据现场真伪确定程度不同可分为真案现场、假案现场和疑罪现场;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可分为预备现场、实施现场、掩盖现场;根据现场形成的先后次序,可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现场等;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在进行中或犯罪后果是否存在于动态中,可分为动态现场、静态现场;根据犯罪侵害对象和作案手段不同,可分为传统犯罪现场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现场,等等。这些普通的犯罪现场分类虽然能够适用于铁路犯罪现场,但却没有专门针对铁路犯罪现场的内涵与外延来选择“量身定制”的分类标准,而且对分类后的犯罪现场的解析也没有按照铁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的“主轴”、抓住和凸显“铁路特色”这个主要矛盾。

2.铁路犯罪现场分类需要更加细化的专门标准

犯罪现场分类是具有层次性的,分类标准的条件也是具有多维性的。从整个刑事案件的范畴来看,犯罪现场分类可以按照案件管辖机关及领域不同来进行,这也是一种犯罪现场分类法。在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特定区域与对象范围内,会发生很多种类的犯罪行为。深入研究铁路犯罪现场的分类与类案现场特性,可以使我们更加学理化地认知与把握铁路犯罪现场构成,以便更好地采取有针对性的现场勘查及侦查活动。我们对铁路犯罪现场自身及分类标准的研究从层级上来讲,是更微观的,只有从具体到犯罪现场构成的基本要素组合层面来进行分类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区别铁路犯罪现场与非铁路犯罪现场以及不同铁路犯罪现场的特殊属性。

从前面的犯罪现场分类层级关系来看,铁路犯罪现场的分类属于第四级别的分类。人们在对犯罪进行分类时,对分类条件的优先界定决定了分类的基本类型。例如,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就是类型化了的犯罪行为,其分类根据是以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当我们把研究的对象与问题聚焦到铁路犯罪现场本身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铁路犯罪现场的空间、对象、性质、手段等条件来细化铁路犯罪现场的分类层级与类别问题。

3.铁路犯罪现场约定俗成的分类大量存在

对于铁路犯罪现场的分类与规律特点的研究,以及现场勘查等侦查对策的总结与把握,早在铁路公安工作实践中就已形成了很多经验和说法。这些约定俗成的铁路犯罪现场分类属于最具有实践性的铁路犯罪现场分类的客观存在和铁路犯罪现场的勘查实践。这种实践上的铁路犯罪现场客观存在以及铁路警察对其很多俗称实际上反映了铁路犯罪现场特殊分类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有些方面还没有被总结上升到理论层面。无论从铁路公安工作实践还是教学研究的“叫法”来看,很多铁路刑事案件的约定俗成的案件类别,如铁路内部俗称的“旅财”案件、“货盗”案件、“拆盗”案件、“割盗”案件、“置障”案件等简称,都包含和体现了铁路特有的多发案件的铁路要素和犯罪现场构成,只是我们还没有形成科学的理论阐述。从理论尊重实践存在的角度而言,研究铁路犯罪现场分类就是对很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铁路犯罪现场类别给出分类的标准和分析不同种类铁路犯罪现场所具有的规律特点。

(二)铁路犯罪现场的分类标准及其种类划分

铁路犯罪现场的分类标准比地方普通犯罪现场的分类标准要精细,这是由铁路犯罪现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例如,列车盗窃案件包括旅客列车上“旅财”案件和货运列车上“货盗”案件,其犯罪现场构成和规律特点差异性是非常大的。因此,铁路犯罪现场有必要在普通犯罪现场分类的基础上来进一步细化分类的标准。

1.根据涉铁路区域犯罪行为发生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铁路犯罪现场所处场所不同,铁路犯罪现场可以分成铁路线路犯罪现场、铁路车站犯罪现场、铁路列车犯罪现场和其他铁路内部单位犯罪现场。空间是接触型犯罪行为发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在地方犯罪现场分类标准中,经常按现场所在位置不同分成室内犯罪现场和室外犯罪现场。在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涉铁路区域的可能发生犯罪活动的不同场所主要是铁路车站、列车、线路和其他内部单位。铁路空间是铁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管辖分工的基本依据,也是与铁路犯罪发生有关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些不同铁路地理空间所具有的铁路运输设备、功能和环境是不一样的,与运输生产、旅客、货物、周边环境等的关系也不同。铁路所属不同运输生产空间的自然属性、社会条件和自身功能共同形成了铁路犯罪现场犯罪存在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而且空间的铁路属性对铁路犯罪现场的发生和特点的影响是最为基础的。

铁路线路、列车、车站及其他内部单位主要是铁路运输生产作业的不同空间环境,也是不同的铁路功能区。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在铁路站车线不同环境条件下可能侵害的客体及犯罪行为类型(模式)也各有不同。线路是铁路列车运行的基础,其钢轨、配件、信号、通信电缆等处于开放性的自然环境之中,容易成为盗窃、破坏侵害目标或者事故的发生场所。列车运输的旅客所携带的财物、货物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盗窃的目标,而且列车流动性大,宜于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侦查取证难度较大。列车运输功能也容易被非法运输贩运、走私类犯罪嫌疑人利用,其犯罪现场动态性强。货运列车上常发生“掀盗”案件,被掀下列车的货物容易造成列车脱轨颠覆类行车安全事故。车站是旅客和货物的集散地,人财物集中且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容易发生盗窃、恐怖袭击等案件。铁路内部单位作为有可能涉及铁路单位办公、财物、技术研发等活动的处所,也有发生盗窃、杀人、涉铁路系统计算机犯罪等犯罪行为的可能。还有,根据铁路内部单位与运输生产作业相关性大小来考虑其场所或对象发生爆炸、破坏、火灾、盗窃、袭击等类型犯罪对铁路运输生产秩序的影响,也是体现与铁路特殊性关系大小的重要考量。

不同的铁路空间环境决定了其发生犯罪行为的基本条件,也决定了所涉案件的性质和类型。从空间环境进行分类或者根据环境条件梳理铁路犯罪现场分类与其特性,有利于铁路公安机关从空间环境方面研究铁路刑事犯罪的防控、犯罪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勘查机制与模式等,可以有针对性地探究发现不同铁路空间场所内的犯罪线索和证据。

2.根据不同铁路环境及案件性质进行分类

在不同铁路场所划分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细分铁路犯罪现场的类别,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从铁路环境特殊性所决定的犯罪涉铁路场所条件以及各种犯罪的犯罪动机、手段、手法、侵害对象等来圈定每类铁路犯罪现场的具体规律特点。铁路犯罪现场可以分成铁路线路杀人、爆炸、盗窃、破坏,铁路旅客列车爆炸、杀人、抢劫、抢夺、伤害、盗窃、强奸、贩运毒品等,铁路车站犯罪现场包括盗窃、抢劫、抢夺、强奸、爆炸、诈骗、贩运毒品、倒卖火车票等,铁路内部单位犯罪现场可分成盗窃、抢劫、爆炸、强奸、杀人、伤害、贩毒等犯罪现场。

这里犯罪发生的环境有特殊的自然、社会和铁路基础,存在的条件有很大的不同。例如,铁路线路和犯罪现场构成有关的要素主要包括线路所在的地形地貌情况、单复线情况、通信设备情况、防护情况、线路和其他道路的位置关系、线路是否为桥梁隧道、线路和周围村镇的位置关系、线路和车站距离的远近等,这些都是和线路发生案件有重要关系的因素,其构成情况直接决定犯罪现场犯罪的模式和关联项。

另外,铁路内部单位犯罪现场相比铁路线路、列车和车站场所而言,铁路的影响和关联度要相对小一些,和地方案件的相似度比较大[9]。但是,铁路内部单位案件的受害方和加害方都有可能是内部人,其对铁路相关情况较为熟悉,这一特点是侦查人员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区分和把握的。如果铁路内部单位是与铁路运输生产作业调度、组织相关性比较大的,也会直接影响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也等于有很强的“铁路特殊性”。

在不同铁路环境内,犯罪嫌疑人所能侵害的对象和现场环境条件不同,也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作案手段等。对于这种不同环境条件加上不同性质案件来分类的铁路犯罪现场,要从环境中存在的侵害客体、被侵害对象与铁路运输生产秩序的关系、使用的作案手段、隐藏逃跑条件等来综合进行分析,同时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主要条件来综合考虑犯罪现场处置、保护、搜索、勘查、追击堵截、侦查与证据搜集等。

3.根据涉铁路犯罪的作案手段以及被侵害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

铁路犯罪现场分为盗割通信线路犯罪现场、制贩假火车票犯罪现场、盗窃铁路运输货物犯罪现场、盗窃旅客财物犯罪现场、盗窃铁路内部单位财物犯罪现场、诈骗旅客财物犯罪现场、破坏铁路线路犯罪现场、伤害旅客犯罪现场、伤害铁路职工犯罪现场、侵占铁路财物犯罪现场等。

作案手法是犯罪行为性质的体现,其和刑法所界定的罪名密切相关,也和一般的刑事案件性质分类基本相符。但是,对于铁路上的犯罪现场若要界定清楚具体,还必须同时加上侵犯对象(客体),这样才能比较完整准确地反映铁路犯罪现场类别和规律特点,也便于铁路犯罪现场勘查与侦查实践操作。这也是铁路犯罪现场在铁路大的空间和专门管辖案件条件下,对具体的犯罪行为和被侵害对象的专门描述。铁路犯罪现场中被侵害对象和铁路的设施设备、服务对象,以及内部人员和财务等关系密切,是刑法所保护的各种秩序的对象在铁路内存在的主要体现[10],也与铁路犯罪现场构成其他要素紧密关联。

总之,铁路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包括很多铁路要素,其构成与铁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密切相关联。研究铁路犯罪现场的分类,能够揭示不同类型铁路犯罪现场的不同规律特点,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掌握铁路犯罪现场勘查的重点和勘查对策,提高铁路犯罪现场勘查的质量。对铁路犯罪现场自身及分类标准的研究从层级上讲,既是更微观的,也是综合了铁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多维度的考量,只有从具体到铁路犯罪现场构成的基本要素组合层面来进行分类和研究铁路犯罪现场,才可以更好地区别铁路犯罪现场与非铁路犯罪现场以及不同铁路犯罪现场自身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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