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与法律:美对华规锁背后的国际秩序之争

2021-01-07 11:04
铜仁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国际法对华秩序

王 冬

【国际问题研究】

规则与法律:美对华规锁背后的国际秩序之争

王 冬

(外交学院 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北京 100088 )

美国的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和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形式上是两部集中体现中美两国之间制衡与反制衡博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实质上二法案分别反映了中美两国在应对外来挑战,参与国际关系和构建国际秩序上的两种不同的秩序观,即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观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秩序观。拜登政府上任以来,不断宣扬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美国对华规锁的系统化、规则化转向已成愈来愈明晰的趋势。

规锁; 基于规则; 基于国际法; 国际秩序; 中美关系

2021年6月8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旨在规锁中国的一揽子法案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veness Act)。该法案寻求通过加大对美国国内科技领域的投资以及加强对中国的制裁和围堵来赢得与中国的竞争。6月10日,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法案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了我国应对挑战和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从表面上看,此二法案都是集中体现中美两国之间制衡与反制衡博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从实质上看,二法案分别反映了中美两国在应对外来挑战、参与国际关系和构建国际秩序上的两种不同的秩序观,即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秩序。

一、国际秩序之争:以规则为基础还是以国际法为基础

在法学范畴内,法律就是原则和规则总称。无论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规则都有着明确的法律内涵,区别在于前者更具方针性、而后者更为具体和可执行。然而,在国际关系领域,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却成了相互区别甚至在很大程度上相互对立的两种秩序观,两者分别吸引了各自的拥趸者——即主张加强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美国,以及主张加强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的中国。

(一)美国主张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2021年3月18日,在阿拉斯加州举行的中美高层战略对话中,美国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强调美国政府致力于加强“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rules-based order)。[1]随后在5月2日的一次访谈中,布林肯又进一步指出“中国正在对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提出挑战”,并强调“面对任何对该秩序构成的挑战,美国都将站起来、捍卫之”。[2]近段时间以来,“基于规则”(rules-based)一词已经成为拜登政府最喜欢的术语之一。无论是在6月10日发布的《英美联合声明》,还是在6月13日发布的《七国集团峰会联合公报》,或是在与6月15日发布的《美国与欧盟联合声明》中,这一术语都曾反复出现。[3][4][5]但是,正如纽约市立大学教授彼得•贝纳特(Peter Beinart)和哈佛大学教授史蒂芬•沃尔特(Stephen M. Walt)所质疑的那样,美国究竟在维护哪些规则?谁有权决定这些规则将适用于何处?[6]

其一,“虚无缥缈”的规则。拜登政府从未明确定义过美国究竟在维护哪些规则,而更多是将“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作为解释美国为保卫什么而战的口号。“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这一术语最初始于对共和党人的批评,其于布什政府无视国际社会对美国力量的限制,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入侵伊拉克之后而开始流行,并在其后的国际关系实践中演变成为将美国与其强硬挑战者——如中国和俄罗斯——区分开来的一种方式。[7]但是,对这一术语的定义始终是模糊的。彼得•贝纳特强调称,正是由于该术语的虚无缥缈性,所以美国维护这一秩序的主张才永远无法被证伪。[7]

其二,作为外交政策工具的规则。规则定义的模糊性,决定了作为术语提出者的美国拥有对规则解释和适用上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在阿拉斯加的中美高层战略对话中,布林肯强调称放弃基于规则的秩序将使我们进入一个无法无天、赢者通吃的强权政治世界。[1]对此,史蒂芬•沃尔特极具洞见地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美国偏爱‘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而中国对其缺乏兴趣;相反,问题在于谁有权决定哪些规则将适用于何处”。[6]事实上,中国接受并捍卫了现有秩序中的许多规则,而尽管以规则的主导者和捍卫者自居,但美国却不吝展示其无视、逃避甚至改写规则的意愿和行径。纵观国际关系实践,美国对规则的解释和适用,除了取决于美国自身的外交政策利益,也系于美国及其价值观同盟与其他诸国家的意识形态差异。“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已经成为或者说一直都是美国外交政策中一项重要的工具,而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普世价值观。

其三,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规则。此种美式规则论凌驾于国际法的判定,是基于美国政府在该口号下实施的一系列干涉他国主权的活动,尤其是美国对华的规锁活动。二战以来,以《联合国宪章》为中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参与国际关系提供了一系列基本的行为准则。相对于虚无缥缈的规则,国际法有着更清晰准确的含义。它并不纯粹由单一国家所创造,而是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都提供了独立的评价标准。但是,也许正如彼得•贝纳特所指出的那样,恰恰是因为“国际法”的定义更为清晰,所以拜登政府的官员们在仅代表美国发言时,很少使用这个词。此外,美国政府频繁实施的惩罚性的单边域外制裁,也使其在合法性上无法自圆其说。

综合而言,尽管拜登政府一再强调要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但就美国究竟捍卫哪些规则并没有被明确说明。凭借其模糊的内涵和被用以区别于竞争对手的象征性作用,这一术语或者称这一口号,实际已成为美国政府外交政策工具箱中一项可随时取用的工具。依据美国政府的意愿和利益,规则可以被无视、逃避和改写,甚至可以随时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因此,捍卫以此类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实际就是捍卫以美国自身的意愿和利益为中心的霸权或帝国秩序。

(二)中国主张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系列高级别会议上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8]2021年6月11日,杨洁篪在应约与布林肯通电话时也进一步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体系、一种秩序,那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而不是少数国家主张的所谓体系和秩序;只有一套规则,那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而不是少数国家制定的所谓规则;只有一种多边主义,那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国际法为基础,平等相待、合作共赢、真正的多边主义,而不是基于‘小圈子’利益、‘集团政治’的伪多边主义,更不能以多边之名行单边之实”。[9]具体而言,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包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及维护联合国中心地位的宪章宗旨,以及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及协助联合国完成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等宪章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国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原则,生动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美国政府对华规锁的新动态:转向系统化和规则化

所谓对华规锁,核心就是规制中国行为,锁定中国经济增长空间和水平,从而把中国的发展方向和增长极限控制在无力威胁美国世界主导权的范围以内。[10]张宇燕提出美国对华规锁包含三个逐步递进的层次,分别是贸易规锁、技术规锁和制度规锁。特朗普时期,美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高调挑起声势浩大的对华贸易战,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巨额关税。拜登政府上任后,美国不仅继续保持对华高关税,美国参议院在2021年6月8日还通过了旨在加强美国在科技等领域的竞争力,以及进一步打压中国的一揽子法案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veness Act)。从特朗普政府到拜登政府,美国对华规锁在保持延续性的同时,更呈现出愈来愈明显的规则化和系统化转向。

(一)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

2021年6月8日,美国参议院以68比32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了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尽管该法案还需通过众议院才能送交白宫供拜登签署成为法律,法案最终细节和生效时间尚无法确定,但其瞄准中国的意欲之明显,以及拨款数额之大和所涉领域之多使得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实际是把近期几项相关的法案——即“芯片和5G紧急拨款方案”“无尽边疆法案”(Endless Frontier Act)、“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Strategic Competition Act of 2021)、“国土安全和政府事务委员会规定”以及“2021年应对中国挑战法案”(Meeting the China Challenge Act of 2021)——捆绑在一起的一揽子法案。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尽边疆法案”“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和“2021年应对中国挑战法案”。无尽边疆法案亦可译为无尽前沿法案,该法案寻求通过加强对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半导体、太空探索等十项“前沿科技”领域的研究和投资,而巩固美国在关键技术领域的领导地位。负责指导该项工作实施的是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及旗下新创设的技术创新理事会(Directorate of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根据规定,NSF将接受高达810亿美元的拨款,其中,包括290亿美元的新理事会拨款,而后者将专门指导全国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及推进关键领域技术进步和商业化。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包括加强基础设施及数字网络连接建设,加强联盟与伙伴关系建设,促进民主价值观以及巩固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等内容。由于该法案中无处不在的对中国政府的极端的妖魔化言论,以及一系列强硬的对华遏制规定,所以该法案被认为是一份针对中国的冷战宣言。[11]该法案宣布向“反中国影响力基金”拨款3亿美元用以对抗中国政府全球影响,宣布美台关系是美国印太战略的重要部分,宣布在香港民主和新疆人权问题上加大制裁,主张外交抵制北京2022年冬奥会,加强对中国公司在知识产权、政府补贴以及人权等事项上的审查和报告,以及遏制中国的核力量和相关军事力量等。2021年应对中国挑战法案,主要聚焦于利用美国总统现有权力加强对中国政府及民间实体实施制裁,以及强化出口管制来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等,范围包括对侵犯美国网络安全、窃取美国商业机密、洗钱、腐败以及与人权相关等的审查和制裁。[12]

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整套法案的重心就是全面强化对华规锁,企图在科研、国防、经济、价值观和外交等多条战线上遏制中国。该法案具有如下几个特征:首先,是法案中有许多对中国度身定做的条款,整套法案反映了一系列高度细化和系统化的对华竞争战略,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中美之间由战略模糊逐渐走向战略清晰;其次,是法案涉及领域十分广泛,看似是加大科技投资和研发的法案,实际却是包含科研发展、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外交国防和教育医疗等众多领域的一揽子法案;最后,是法案涉及的拨款数额巨大,仅芯片和5G网络的拨款就高达520亿美元,NSF拨款高达810亿美元,整套法案在未来五年的拨款总计约2500亿美元。

(二)美国政府对华规锁的规则化转向

与拜登政府多次重申的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观一脉相承,美国在对华规锁上也愈来愈强调使用统一化、标准化的规则;也更加注重通过巩固民主价值观同盟以及在同盟内部推广这种规则的方式来全方位地强化对华规锁,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这与特朗普时期坚持孤立主义、单边主义,追求“立竿见影”的对华制裁有着明显的区别。特朗普时期,美国外交奉行的是赤裸裸的国家利益至上,在对华规锁上更加主张贸易和科技领域的单边形式制裁。2018年6月15日和2019年5月5日,特朗普政府不顾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高调挑起声势浩大的对华贸易战,先后宣布对500亿美元和2000亿美元的中国输美商品加征25%的关税。还以贸易不平衡、缩减贸易逆差为由提出所谓“对等贸易”,威逼中国扩大进口、进一步开放市场。美国对华制裁生效后,中国政府随即做出了对等的反制措施。2020年8月6日,特朗普又以签署行政令的形式宣布对中国的社交媒体网络TikTok和微信实施全面限制。在白宫发布的声明中,美国政府指责腾讯旗下的微信和字节跳动旗下的TikTok为中国政府提供渠道,获取美国用户专有信息、掌握海外中国公民情况,威胁到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利益和经济发展。[13]而由于受到一系列的法律挑战,此项禁令实际上从未生效过。①

如果说特朗普政府的根本意图是“以退为进、以破求立”,那么拜登政府就正式开始实践这一“立”的过程。拜登政府上任后,美国外交开始转向“以规则为形式”的国家利益至上,对华规锁也更加强调规则化和系统化。2021年6月9日,拜登政府撤销了特朗普时期的微信和TikTok禁令,而代之以一项要求对外国控制的应用程序进行更为广泛和标准化的安全审查的新行政令。拜登政府强调新指令将建立“清晰易懂的标准”,以评估与外国政府,特别是中国政府有关的软件应用程序构成的国家安全风险。[14]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更是清晰展现了美国对华实施更全面规锁的意图和决心。但是,一个无法掩盖的事实是,无论拜登政府如何强调对外资公司的安全审查是“基于规则”的,或者所谓的对华规锁就是在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利益至上实际才是美国外交政策中最为根本的准则。正因为美式规则的模糊性和可任意解释性,所以,维护“虚无缥缈”的规则,就是维护“触手可及”的利益。这首先体现在拜登政府上任以来仍然保留了特朗普时期的对钢材和铝产品以及中国输美商品的高关税,并声明将利用这些关税作为与他国谈判的杠杆。[15]还体现在美国一边攻击中国的产业扶持政策并以此为由高调实施对华制裁,一边却不断扩大对本国科技产业的扶持投入并加紧制定本国的产业政策,如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

三、中国应对美国对华规锁的原则和立场:以国际法和法律为准绳

中国在应对美国对华规锁的问题上,始终强调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强调坚持以国际法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立场。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称:“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面对日益严重的对华规锁问题,2021年6月10日,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为《反外国制裁法》)。该法是在此前商务部出台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以专项立法形式制定和颁布的首部专门反击外国制裁的法律,为我国外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反制外国国家和组织的对华遏制和打压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反外国制裁法》共有16条内容,对包括立法宗旨、立法目的、执行主体、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反制措施的类型、对第三方主体的拘束力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规定。《反外国制裁法》的第一、二条,旗帜鲜明地指出了立法宗旨和目的,即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立法宗旨,以及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组织的合法利益的立法目的。前者也是我国外交的基本政策和一贯坚持的原则立场。《反外国制裁法》的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规定了反制措施的对象,为“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以及“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第五条规定了反制措施的对象可扩大至该组织的高级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和运营的其他组织。反制措施的对象系自然人的,可扩大至该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的组织,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和运营的组织。《反外国制裁法》的第四条和第七至十条规定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外交部以及新设立的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作为执行机关,指导和实施相关条款。《反外国制裁法》的第六条,规定了反制措施的四种类型,分别是“(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四)其他必要措施”。此外,《反外国制裁法》的第十一、十二、十四条,规定了对第三方主体的拘束力,即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任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坚持以国际法和法律为准绳应对美国对华规锁的路径和意义

面对愈演愈烈的美国对华规锁等外来挑战,中国始终坚持以国际法和法律为基础,这既是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应然选择,也是维护国家及组织、个人合法利益的必由之路。

其一,坚持主权原则,坚定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参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坚持主权原则意味着既要办好分内的事,巩固政治合法性;也要维护对外独立权,反对他国的干涉。2021年3月,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未来发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并作出战略部署,会上审议和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明确将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以及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列为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这都充分反映了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决心。急用先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就是反对外国干涉以及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实践之一。此外,旨在落实制造强国战略的第一个十年行动纲领《中国制造2025》(以下简称《纲领》)也是一项重要实践。部分学者将《纲领》与美国参议院新近通过的《2021年美国制造与创新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相提并论,认为两者在加大对本国前沿科技领域的投资,加强关键产业自立和减少外部依赖等事项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16]

但是,应该指出二者的性质具有根本区别。中国的《纲领》立足于主权原则,强调办好自己的事。而美国的《法案》则立足于虚无缥缈的美式规则,强调一边制裁和打压中国,一边为自己发展铺路。这背后反映了两国截然不同的秩序观,即国际法与美式规则。

其二,坚守多边主义,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如杨洁篪所强调的那样,世界上“只有一种多边主义,那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国际法为基础,平等相待、合作共赢、真正的多边主义,而不是基于‘小圈子’利益、‘集团政治’的伪多边主义,更不能以多边之名行单边之实”。所以,坚持多边主义首先即意味着维护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夯实国际法的国际基础,掀起崇法、尚法、国际法治的良好风气。此外,坚持多边主义还意味着要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应平等参与决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坚决反对“双重标准”和“例外主义”。

其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主动运用国际法的能力。新世纪以来,国际力量对比深度变化,中国作为全球性大国的属性日渐凸显,逐渐蜕变为国际秩序的建设者和引领者,实现了从国际秩序的“被动融入”到“主动塑造”的转变。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建立和保障我国在国际舞台上长远制度性优势,成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和塑造国际关系的中心与重点。纵观中国外交历程,无论是近代时期的被迫进入国际体系,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面对西方国家的封锁和制裁,长期游离于国际体系制度之外的经历使我国外交面临巨大的短板。在百年大变局下,以美式规则论为主导的国际秩序已经无法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需要,也早已不符合人类共同体的利益需求;国际秩序“不破不立”,亟待重新调整和塑造。这对我国加强法治能力建设,提高主动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我国需要结合运用国际法妥善处理国际问题的经验,着力加强国际规则制定、议题设置以及统筹协调等方面能力建设,建立和加强深度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综合能力体系。同时,我国还要紧抓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统筹做好国际法学科建设、高端人才梯队培养等工作,为讲好中国国际法故事,提升国际法实际运用能力,增强我国在国际法领域话语权提供源源不竭的支持和保障。

四、结语

国家产生伊始,“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治理工具既已出现。随着国家间相互交往的增多,法治理想和方略逐渐外溢至国际社会,演变为各国对国际法治的追求。如路易斯•亨金所揭示的那样,“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步表现为从武力到外交,又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②以二战后的《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国际法规定为基础,国际社会逐渐演变出一个体系和一套秩序,即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经济和科技实力的竞争,取代了军事竞争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在当下,经济科技与法律的结合体现了国际竞争范式转移的新特点,也代表着外交发展变化的新方向,以国际规则为基础的制度性权力的争夺成为大国博弈的新焦点。外交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中美围绕“基于国际法”还是“基于规则”之争,不仅仅是利益之争,更是原则之争,秩序之争。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必须与时俱进,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①2020年8月27日,非营利组织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向北加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一项禁止该行政令实施的动议,该组织诉称特朗普政府试图封禁微信违反了数项宪法条文,包括言论自由权、正当程序等。法院批准了此项动议,暂时叫停特朗普政府的微信禁令。10月30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地区法院支持了三名TikTok创作者的诉求,裁决叫停了美国政府的禁止向TikTok提供技术服务的禁令。此外,TikTok也直接向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美国政府,指控特朗普总统在行使紧急经济权力发布行政命令、封禁该应用程序在美国的运营违背了正当程序。

②Loius Henki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9(2) :1。转引自黄惠康《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与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6页。

[1] Secretary Antony J. Blinken. National Security Advisor Jake Sullivan, Director Yang and State Councilor Wang At the Top of Their Meeting[EB/OL].[2021-03-18]. https://www. state.gov/secretary-antony-j-blinken-national-security-advisor-jake-sullivan-chinese-director-of-the-office-of-the-central-commission-for-foreign-affairs-yang-jiechi-and-chinese-state-councilor-wang-yi-at-th/.

[2] Secretary of State Antony Blinken on the threat posed by China, CBS News[EB/OL].[2021-03-02].https://www.cbsnews. com/news/antony-blinken-60-minutes-2021-05-02/.

[3][EB/OL]. [2021-06-10].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1/06/10/the-new-atlantic-charter/.

[4][EB/OL]. [2021-06-13].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1001128/Carbis_Bay_G7_Summit_Communique_PDF_430KB_25_pages.pdf.

[5][EB/OL]. [2021-06-15].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1/06/15/u-s-eu-summit-statement/.

[6] Stephen M. Walt. China Wants a ‘Rules-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 Too, Foreign Policy[EB/OL].[2021-03-31].https:// foreignpolicy.com/2021/03/31/china-wants-a-rules-based-international-order-too/.

[7] Peter Beinart. The Vacuous Phrase at the Core of Biden’s Foreign Policy,[EB/OL].[2021-06-22]. https://cn.nytimes.com/opinion/20210623/biden-foreign-policy/dual/.

[8] 习近平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EB/OL].新华网,[2020-09-23].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09/23/c_1126532678.htm.

[9] 杨洁篪应约同美国国务卿布林肯通电话[EB/OL].外交部网站,[2021-06-11].https://www.fmprc. gov.cn/web/ zyxw/ t1883237.shtml.

[10] 张宇燕,冯维江.“从‘接触’到‘规锁’:美国对华战略意图及中美博弈的四种前景”[J].清华金融评论,2018(7).

[11] Michael D. Swaine. The ‘Strategic Competition Act’ is a dangerous declaration of cold war on China[EB/OL]. [2021-05-05].https://responsiblestatecraft.org/2021/05/05/the-strategic-competition-act-is-a-dangerous-declaration-of-cold-war-on-china/.

[12] S.1260 - United State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2021[EB/OL].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senate-bill/1260.

[13]. The White House[EB/OL].[2020-08-06]. https://trumpwhite house.archives.gov/presidential-actions/executive-order-addressing-threat-posed-tiktok/.

[14],. The white house[EB/OL].[2021-06-09]. https: //www.whitehouse.gov.

[15] Bob Davis, Yuka Hayashi. New Trade Representative Says U.S. Isn’t Ready to Lift China Tariffs,[EB/OL].[2021-03-28].https://www.wsj.com/articles/new-trade-representative-says-u-s-isnt-ready-to-lift-china-tariffs-11616929200.

[16] David E. Sanger, Catie Edmondson, David McCabe, Thomas Kaplan. 2021 Senate Poised to Pass Huge Industrial Policy Bill to Counter China,[EB/OL].[2021-06-07].https://www.nytimes.com/2021/06/07/us/politics/senate-china-semiconductors.html?_ga=2.244487106.671912061.1624796460-1137665481.1620464931.

Rules and Laws: The Controversy of International Order Behind USA Confinement on China

WANG Dong

( Department of Diplomacy and Foreign Affairs Management, 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8, China )

The USA’s "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2021" and China’s "Anti-Foreign Sanctions Ac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wo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 that collectively embody the game of checks and balanc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A, but in essence, the two bills reflect the two different views of order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A in responding to external challenges, participating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building international order, namely, the rule-based view of order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based view of order.Since the Biden administration took office, it has continuously promoted the defense of a "rules-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 The USA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clear about the systematic and regularization of confinement on China.

confinement, based on rules, based on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order, Sino-US relations

D812

A

1673-9639 (2021) 04-0048-08

2021-06-29

王 冬(1994-),女,河南洛阳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交,国际法。

(责任编辑 薛 娇)(责任校对 张凤祥)(英文编辑 田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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