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安全制度违法操作被处罚
——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案

2021-01-08 09:49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21年7期
关键词:限期责令行政处罚

开栏之语:

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本刊特别开设案例警示栏目,每期剖析一两个安全生产违规违法案例,以案释法,敲响安全生产警钟,从源头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对氧含量等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或监测、未在有限空间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一、基本案情

(一)检查情况

2020年6月12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对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

1.该公司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未按要求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2020年3月10日、4月11日、4月19日清理搅拌机内渣(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未对氧含量等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或监测;

3.未在有限空间场所或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办案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该次检查进行了全过程视频记录,对现场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收集了有限空间作业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

(二)调查过程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机关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南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戈某平和安全管理人员罗某华分别进行问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两人在询问过程中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均表示属实,主要证据确凿,进一步确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存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南方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了该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的工贸建材类企业。

6月28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于同日一并送达给该公司。

7月8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该公司。

7月16日,南方公司向执法机关提出延期缴纳行政处罚款的申请报告,并承诺于9月30日前将处罚款缴纳到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执法机关同意对该公司作出延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7月17日,执法机关进行复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所列问题该公司已全部整改到位,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整改后的照片以备查。

9月29日,南方公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将罚款缴纳到位,到此,案件终结。该案执法程序公正合法。

二、处理理由及结果

南方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相关裁量权基准要求的规定,对南方公司上述多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裁量得当。

三、法律适用

违法行为一:南方公司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未按要求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南方公司在2020年3月10日、4月11日、4月19日清理搅拌机内渣(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未对氧含量等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或监测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三:南方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场所或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分别裁量,最终作出对该公司合并处人民币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四、典型意义

有限空间因其封闭性特点,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是安全生产高风险领域。一些工贸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应急演练以及对有限空间辨识不到位;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对危险有害因素检测、安全监管等与安全生产标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未经审批、未经检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盲目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如2020年7月2日,衡南县云集街道办事处堆子岭输变电工程施工点,2名工人擅自下到13.2米高压电塔基坑对声测管进行绑扎扶正作业,因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查,后作业”的原则,检测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又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本案中,虽然不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但搅拌机料仓内部有限空间作业仍存在潜在危险,主要安全风险有:缺氧窒息、搅拌机内部机械伤害、计量口原料进入掩埋窒息、机电设备检测检修时无专人现场监护作业等。本案所涉企业虽然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填写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单,但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作业,本案所涉违法行为已被应急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列为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领域中专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通过对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能有效提高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重视度,对避免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具有非常重要意义。执法机关可以此为契机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开展对标活动,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安全预防控制制度,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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