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机制亟待完善

2021-01-10 05:04宁运辉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6期
关键词:碳排放配额贷款

宁运辉

摘要:2021年9月以来,国内大约20个省市自治区出现各种原因的拉闸限电,全球能源市场动荡冲上互联网热搜。与此同时,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开市,标志着我国碳市场从分割试点走向全国统一。多家商业银行突破传统土地、房产等抵质押品,盘活碳排放配额资产,但是运用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贷款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以江西省现已落地的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业务为研究对象,探索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的相关机制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配额;贷款;机制

2021 年 7 月 ,欧盟委员会通过了 一系列立法提案, 阐述如何到2050实现实现中和,包括到2030 年至少减少 55% 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目标。早在2005年1月,欧盟成立了碳交易机制(EU-ETS),EU-ETS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基石,也是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工具。目前已经进入第三阶段,是全球最完善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英国和挪威建立了相对独立的ETS;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建立了自愿性的碳交易市场。我国在2011年正式启动了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2014年,兴业银行在武汉落地了全国首笔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根据笔者对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以来的统计,2021年9月3日前,全国共有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针对碳配额展开了金融产品创新,其中江西省的九江银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分别在赣州、九江、鹰潭三个设区市开展了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目前商业银行大多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配额成交均价为基准,对企业碳排放配额价值进行估值,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对碳排放配额进行质押登记和公示后办理贷款。

一、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下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生态环境部门以2013-2019年任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为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梳理了全国2225家发电行业企业进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采用基准法核算重点排放单位所拥有机组的配额量,其核算方法是以供电基准值、供热基准值以及实际供电量、实际供热量为参考因素。企业分配的碳排放配额与企业的生产产量息息相关,碳市场的开放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意识,并倒逼其提高产能效率。

二、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流程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均开展了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业务,就江西省落地的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来看,各家商业银行受到授信准入、配额评估等因素的影响,其质押率参差不齐。例如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该笔业务的质押率为58.23%,九江银行该笔业务的质押率为55%。尽管伴随着全國统一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多家商业银行已经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但是对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交易机制等尚不熟悉,并且由于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运作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市场交易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缺失,提供业务运作服务支持的主题存在缺位。碳金融服务也受到国内碳金融市场政策、制度的阻碍,还未能形成完善的运作流程。目前江西省开展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三、存在的问题

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业务属创新的金融产品,纵观其业务流程,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标准。我国碳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自2011年国家发改委在7个省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到2021年我国建立统一的碳市场,碳金融创新业务正处于创新发展阶段。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碳排放权质押业务大多是参考全国碳市场的交易平均价、各个银行之间的评价标准不一致,没有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

(二)缺乏碳排放权属性的相关立法。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这标志着国家为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由于碳排放权法律权属不清晰,比如有研究认为碳排放权属于政府发放的馈赠资产,有研究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没有建立一个明确的碳排放权属性。

(三)缺乏完善的抵质押体系。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成统一的碳市场,但是对碳排放权登记托管的基础设施建设仍不完善。在碳排放权配额质押融资业务中,原则上质押物是不允许交易的。但是在目前的实际交易过程中,商业银行仅在人民银行系统中进行登记,并不能对质押物有实施有效监管,碳排放权的主管部门未能参与其中。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由于针对碳排放配额缺乏专门的登记机制。商业银行目前参照应收账款质押流程,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质押登记,难以做到有效的过程监管。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碳排放权主管部门、碳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共同完善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二)完善碳排放权法律体系建设。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关于碳排放权的有关法律。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抵质押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引导市场健全发展。

(三)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碳市场。目前全国碳市场不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其中,但碳市场的活跃发展离不开机构投资者,建议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碳市场,有利于提高市场活跃度,便于金融机构服务控排企业,引导金融资源更好的流向控排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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