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礼法兼治”的儒家法文化传统研究

2021-01-10 10:24杨沐春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6期
关键词:礼治礼法继母

杨沐春

摘要:在中国古代,中国传统儒家法文化博大精深,对儒家法文化的传统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我们当前国家的法治建设与法文化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儒家思想的发展和中国传统律法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这两个角度展开,对礼法兼治的儒家法文化开展一定的研究,以期对我国法文化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中国儒家文化法文化礼法兼治

综观我国上下五千年历史文明的变迁与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儒家思想就是贯穿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思想核心与理论基石。当然,任何传统文化的传承不可能是一成不变、一帆风顺的,因此在几千年的发展变迁中,我国的传统法文化经过时间的历练,早已饱经风雨从一棵幼苗成长为参天大树,并经过四季的更替而日益强壮。

一、儒家思想的发展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周礼

周代是中国传统社会基础得以奠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史传周公“制礼作乐”,“礼”就是维护统治者等级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乐”则是配合各贵族进行礼仪活动而制作的舞乐。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形成了礼乐不分家的地步,形成了“礼之所及乐必从之”的规则。

随着时间的流逝,朝代的更迭,“礼”的范畴不断扩大,最终形成了“为国以礼”的“礼治”。礼治的主要原则可以用这句话来概括:“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这个原则当中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是宗法原则,“尊尊”是等级原则。这就是西周礼治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则。“礼治”是当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从此周礼成为儒家思想的重要思想基础,并影响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时间。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进步思想——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较之于中国其他传统学说,给予了民众以更多的自由、仁爱,因而具有更多的进步性。这样的观点在孔孟二人的核心学说中表现的更为明显。

孔子学说的核心是“仁”,“仁”的涵义据《论语》有两个:一个是“爱人”。一个是“克己复礼”。孔子要求其弟子们为政、处世“泛爱众,而亲仁”,也就是要求一切人与人互相爱护和尊重。

孟子继承孔子仁学思想,把它发展为民本主义。民本主义的先进性就在于它是传统思想中最具人民性的一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民本主义以民为本,强调民的重要作用,有其合理性,符合唯物史观,对人民的历史作用有较深认识;其次,民本主义对王权特别是专制也起到了制约作用。

(三)封建统治者的必然选择——儒家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统治方式由礼治走向法治已呈现出一种必然的趋势。春秋战国时期,没落的贵族和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抛弃了“任人唯亲”的“礼治”转而选择了“任人唯贤”的“法治”。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楚国的吴起纷纷举行变法,因而吴魏两国开始走向强盛。而秦国从商鞅变法开始,到秦始皇嬴政,由一个偏僻小国最终成为春秋霸主而一统天下,至此,法治在中国历史上达到了一个鼎盛的状态。但是秦朝仅仅经历了两位皇帝,短短15年就走向了灭亡,这成为中国法治发展的一次巨大的转折。强大的秦一夕而亡,对统治者产生了巨大的警示与震撼。

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标志从春秋就开始的儒家和法家之间的斗争以儒家学说的胜利而告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汉朝的统治者选择儒家的学说有其必然性。春秋时所谓“百家争鸣”,但是这其中主要的也就是儒法道墨四家。法家为秦所采纳,虽然成就一番了霸业,但是经过历史的实践法家学说的的弊端也明显展露出来。至于道家和墨家的思想,虽然理想很好,但是在实际的治国过程中并不能很好的为国家统治服务,自然为统治者所弃用。在这种情况下,儒家就成了统治者的必然选择。特别是在被西汉董仲舒一番改造后,抛却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迂腐之处,从儒家之礼与法家之法的对峙,到礼法兼治。这样,一方面秦赖以统治的强大法律武器并未被抛弃,可为巩固中央集权起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礼的道德调节作用,可以缓和阶级矛盾,实现所谓文治教化,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儒家思想就成为了统治者的最佳选择。

二、中国传统律法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文化和律法的灵魂和核心,中国传统律法实际上就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儒家思想是制定律法的依据

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对制订律法有指导意义。儒家的“仁政”决定了中国传统律法的特点,即礼法并存,明刑弼教;崇尚仁政,恤情宥过,慎刑少杀;宗法本位,义务本位等。

引经决狱是儒家统领传统律法的开始。“经义决狱”是一种“案例法”的扩大应用。汉朝是有律可依的,但如果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执行时,则可以引用《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有这样一个实例:汉景帝时,延尉上报狱囚情况,其中有一个案子:防年的继母陈氏,杀害了防年的父亲,防年因而杀了陈氏。法司依律文规定“杀母以大逆论”即判以绞刑。景帝觉得不妥,又碍于律无明文可用于反驳。当时武帝是太子,才十二岁,跟在景帝身边,景帝随口问他该怎么办。武帝勇敢地回答说:“‘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帝从之。”

武帝就是引经文“继母如母”的话来断案的。通常的理解是:在处理母子的法律关系上继母与生母有同等法律地位。那么,防年杀了继母,按律就得“以大逆论”。但在本案中,这么判的话,人心不服。所以十二岁的刘彻对经文作了令人更为信服的诠释:既说其“如母”,就说明她本来不是“母”,只是因为父亲的关系,才视之如母”的;继母杀了父亲,她本人在下手之时,等于已自动宣告与父亲脱离关系,她也就失去了“继母”的名分,不能享受作为继母的权利了,所以防年无“杀母罪”,只是一般的“杀人罪”。这就是一次比较典型的“引经决狱”。

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实际上等于确认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特殊地位,从而为儒学向司法领域的渗透打开了一条通道。

(二)引礼入法

这里说的引礼入法即将儒家主张的“为国以礼”的“礼”法律条文化。自汉贾谊的“刑不上大夫”被采纳始,大规模的引礼入法是从魏开始的。如“除异之子科,使父子无异财”,既是对秦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否定,又是对儒家孝义的强化,这是为了使父亲在的时候,子孙是不可以有私产的。此后,“八义”、“以服制论罪”、“子孙违犯教令”、“犯罪存留养亲”、“十恶”等体现儒家伦常精神的内容纷纷入律,直至“一准乎礼”的唐律出现,刑礼合一,引礼入法最终完成。

(三)礼法兼治

德治是儒家治国的指导原则,这条指导原则是通过礼治来沟通的。也就是说德治以礼治为外在表现,只有借助礼这个媒介,“德治”才可以落到实处,真正进入治国的实践领域,成为一种可以具体操作的指导原则。

而礼法兼治把礼与法结合起来,成为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治理的完美形式。礼法兼治首先以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礼为第一道防线,在道德约束失败后,以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最终实现一种高效的社会治理。

儒家思想法律化不仅仅使儒家思想律法条文化,更重要的是由此建构了以儒家思想为主的法文化。儒家思想影响了传统社会的法制,从而也建构了与之对应的法文化,这种法文化经过2000多年的积淀,深刻影响了中国民众。即使现在,作为制度层面上的中华法系已消失,但传统法文化的巨大影响力仍是无法估量的。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论语译注--论语·雍也》,巴蜀书社1983年版。

[2]马小红:《礼治社会中的“法”》,《中国法学网》2004年7月30日。

[3]楼杰科、徐京波:《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兰州学生网》2006年4月8日。

作者简介:

楊沐春,1988年4月,女,汉族,河南舞阳,讲师,硕士研究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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