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理应接受社会监督

2021-01-12 04:19谭耀宗
环球时报 2021-01-12
关键词: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人民法院

谭耀宗

不久前坊间讨论香港司法制度改革时,有司法界朋友向我解释说,基于三审终审制,香港的监督司法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他的观点大概是,上诉法院对原审法院进行监督,而终审法院又对上诉法院进行监督,因此大众不应该抱怨香港的司法机关完全没有监督。

然而,这种单靠上下级关系和纯粹针对个案的监督机制是否足够?这种监督司法制度究竟应该如何改善呢?资深大律师梁定邦早前曾说过:“……如果没有社会支持和社会认同,司法独立便会倒下来……”。我对这一看法非常认同,“社会监督”应该成为监督香港司法机关的新监督机制。

2019年内地施行了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对法院的监督主体最少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第九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第十条);三,人民群众的监督,条文的相关表述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一条)。相比之下,香港现行的监督司法制度大概只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中提到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这种主要是以上诉二审体现的监督模式在内地被称之为“审判监督”;以及第十一条中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香港监督司法制度明显缺乏较为全面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及社会参与。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先生在退休前的记者会上表示,他同意司法改革是可以研究的,但“改革需要有细节、理由和理据”,对此我是赞同的。对于马先生批评有些人只是因为不满意某些判决结果而要求改革或赢不了官司才要求改革,排除在香港的确有些人因为不满及情绪发泄而对法官作出了比较针对性的批判。但是,我提出个人意见的目的,是希望香港的司法制度变得更加完善,香港的法治基石更加得到市民大众的支持和认同。

马道立先生还提道:“法庭的态度(Approach)只会看法律理据,从头到尾都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一个政治问题,法庭不会处理、不会决定政治问题”,我认为马先生和我对政治一词的基本含义似乎有不同理解。当我们说司法机关的判决是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应和社会后果时,司法判决不就是政治的其中一种实现方式吗?当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以判决形式发出的法院命令是必须被包括行政机关在内全社会所共同遵守的话,司法判决不就正是政治本身吗?再者,法律的设计本身就是为了反映社会的价值观以及意识形态,这本身就是政治的一种体现。

“政”是“众人之事”的意思,“治”就是指“治理/管理”。难道马先生口中的法治不就是运用司法公权力去治理众人之事吗?所谓不理会政治而作出最公平公正的法治审判,实际上应该是司法精英们在不理会其他人的感受和不理会判决的社会效应及后果下参与政治的一种模式。可能是基于港英时期的历史原因和西方文化的影响,香港社会部分人士对“政治”一词的理解是负面的。我认为法院可能是为了避免一旦被贴上“政治”标签,便被视为不够公正,所以才处处刻意与“政治”划清界限。

我从来不会质疑香港各级法院是“行使特区审判权”的主体,且无意贬损在个案中“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是司法制度不偏不倚的必要保障。但是,司法机关不能老是喊“司法独立”口号而无视司法判决对社会产生的效应和后果,不能说法官认知里只有法治而没有政治,不能单靠自我监督而反对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参与。▲

(作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香港再出发大联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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