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还是扩展

2021-01-12 03:23刘志森
档案与建设 2021年12期

刘志森

摘 要:档案价值是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中一个重要的课题,其中不乏挑战性的观点。文章对“档案价值转移律”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转移”的档案信息不等同于档案价值,并基于哲学价值论角度,从主体、客体和主客体关系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批判与思考,指出这种所谓的档案价值转移实质上是档案价值随档案作用性质的变化而导致的价值的扩展,档案的价值存态随着时间推移而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关键词:档案价值实现;档案价值转移律;哲学价值论

分类号:G270

Transfer or Expansion: Criticism and Reflections on the Law of Archival Value Transfer

Liu Zhisen

(Department of Library, Information and Archives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44)

Abstract:Archival value is an important topic in the basic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archives, and there is no lack of challenging views. The article questioned the viewpoint of "the law of archival value transfer", thought that transferred archival information is not equivalent to archival value, and critiqued and considered it from three aspects: subject, object and subject-object relationship which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philosophical value theory. In essence, it is the expansion of archival value, which is caused by the change of the nature of the role of archives, and the value state of archives has diversified characteristics over time.

Keywords:Archival Value Realization; Law of Archival Value Transfer; Philosophical Value Theory

引 言

對档案价值及其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是档案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也是档案工作实践的动力。档案价值实现规律作为档案学领域的研究重点,一直备受学界关注。冯惠玲、张辑哲将档案价值规律总结为:“档案价值的扩展律”“档案价值的条件律”“档案价值的时效律”,[1]这已在学界达成普遍共识。而刘东斌在《论档案价值的转移》[2](以下简称“《转移》”)一文中提出了“档案价值的转移”,强调档案价值的动态变化,即档案价值随着档案利用而转移到其他信息载体中。本文对此提法提出质疑,并基于哲学价值论角度,从主体、客体和主客体关系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批判与思考。

1 “档案价值转移律”的提出

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选择专业检索,检索式为(SU%=‘转移’*‘档案价值’) AND (AB=‘价值’),共检索出有效文献6篇(截至2021年3月),分别是刘东斌[3][4](1999年、2004年)、蒋德凤[5][6](2002年)、胡魁海[7](2004年)、王婷婷和李志平[8](2009年)。刘东斌较早地提出了“档案价值的转移”观点,此观点被后来学者所采用。在此基础上,蒋德凤认为电子档案的载体与信息可分离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档案价值的转移。[9]胡魁海从历史变迁视角,阐明了档案价值转移的表现形式。[10]王婷婷和李志平则从图档博合作的角度,认为借助图档博的合力可以减少档案价值转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11]后有学者将其归纳为“档案价值的转移规律”。[12]总之,上述学者从档案价值转移的本质原因、表现形式、主要影响以及档案价值演变形态等方面进行阐述,认为“档案价值转移”具有规律性,并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一规律来指导档案实践。

必须指出,刘东斌对“档案价值转移”规律率先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他的研究主要从档案价值的存体(抽象哲学价值)、档案价值的存态(具体价值形态)两个层面进行。

在档案价值存体层面,刘东斌强调档案价值的不固定性和动态性,认为档案价值呈现出由大到小的变化,这部分变化的档案价值随档案的利用而转移到图书、报刊、档案编纂材料等信息载体中,在信息化背景下,档案价值甚至在文件阶段就发生了转移。[13]

在档案价值存态层面,刘东斌将“档案价值的转移”进一步区分为“档案情报价值的转移”和“档案史料价值的转移”。他在《档案利用和档案价值的反思》(以下简称“《反思》”)一文中提到,档案情报价值表现为其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人们对档案内容的转录,使档案情报价值转移到其他信息载体中,转化成了其他文献形式、信息形式,从而降低了原档案的利用率。[14]在《对档案史料价值的思考》一文中,他认为,大规模编史修志工作是档案史料价值转移的表现,档案史料被转移到其他信息载体中,如年鉴、图书、档案编纂成果等,而史志的出版也使得史料利用频率减少,但档案价值转移后其文化价值得到了提升。[15]

2 哲学价值论对“档案价值转移律”的否定

正确地认识档案价值是理解和掌握档案价值规律的基础和前提,这里所阐述的档案价值是基于哲学价值的概念范畴,是各种档案价值存态的抽象化、概念化。对于价值内涵的描述,李德顺指出,“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16]由此可见,档案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需要围绕关系范围和层次来谈论主客体,档案价值涉及主体(档案利用者)、客体(档案)和主客体关系(价值)三方面的关系运动,即主体利用客体、客体作用于主体的关系运动。

2.1 主体角度

李连科认为:“价值既来源于客体本身的结构,又取决于主体的活动。没有主体的需要,或者说不同主体需要联系起来,就不会有价值。”[17]档案价值来源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活动,又取决于主体的具体情况及需要,即档案利用者对于档案的凭证、情报等方面的需求。可以说,人在价值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即档案对利用者的有用性、需求性就是档案价值,而“档案价值转移”实际上是通过档案价值实现过程中利用者对于档案的利用需求变化表现出来的,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价值认识的变化,体现了档案价值的主体性,并立足于主体角度看价值变化。但其“档案价值甚至在文件阶段就转移了”的观点就有脱离主体需求的客观性之嫌。

李连科还指出:“人的需要并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不是人们想有什么需要就有什么需要;没有客观对象历史地、客观地存在着,就不会产生人对它的需要。”[18]因此可以看出,“档案价值转移”的观点显然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文件在尚未归档之前,人只可能产生对现行文件的利用需求而不可能提前产生对档案的利用需求。另一方面,文件与档案的属性和本质特征不同,与主体“发生”的关系也不同。档案是文件的“前身”,人们利用文件与利用档案所产生的效益应该是不同的,主体与客体文件之间的文件价值不能直接等同于主体与档案客体之间的檔案价值,“转移”信息也不等同于价值,也就是说,档案在文件阶段所产生的价值不可能是“提前被转移”的档案价值。

2.2 客体角度

第一,客体的属性不是价值,“而是客体属性对主体的作用(关系),在主客体所固有之外‘产生’或‘获得’的,不能归结于客体属性”。[19]如“美”并不是花朵或眼睛的属性,而是花的各种属性与人的审美结构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在作出价值判断时,不能直接将价值与客体直接等同。由此可知,作为客体的属性或内容——档案所承载的信息就不能直接被视为档案价值,将档案信息直接等于档案价值在逻辑上有误。《反思》一文强调档案情报价值表现为其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人们对档案内容的转录,使档案情报价值转移到其他信息载体中,[20]将“转移”的档案信息误认为是档案价值,从而得出“档案价值转移”的结论,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但是这与“档案的信息价值”的表述并不矛盾,一方面,这是档案价值的存态,是档案价值形态的具体表现,并不是抽象的一般的档案价值;另一方面,客体被主体所“赋予的价值”,是为了满足主体需要和作用在语言描述上的习惯,并不是客体所固有的东西,“实际上把人自己的活动及其意义转嫁给了客体”。[21]

第二,属性是价值形成的基础,“但是价值的原因和条件不等于形成的价值本身”。[22]从价值作用过程来看,档案信息是档案价值形成中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档案客体之外(“转移”到的载体)所“获得”的作用和效果不归结为档案客体的属性,不等于档案价值本身,即“转移”的档案信息不等同于档案情报、史料价值本身,“转移”到新的档案文件、图书情报、档案编研材料等所产生对人的有用性不能直接等同于档案价值。从价值作用结果来看,档案在“价值转移”后并没有“失去”这部分价值,对于主体来说,档案原件仍然具有情报价值和史料价值。这种档案价值实现规律实质上是档案价值的扩展,是“由于档案作用性质的变化而导致价值的扩展”,[23]档案的价值存态随着时间推移而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档案信息“转移”新的档案文件、图书情报、档案编研材料、史志、报刊等就是利用者从历史研究、科学文化角度利用档案的表现。

2.3 主客体关系角度

第一,实践是价值实现的中介,“不能把档案价值归结为主体对档案客体直观反映的直接二项式结构”。[24]社会实践活动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实现的重要基础,不能脱离社会实践谈价值,也不能脱离主客体关系谈价值。从价值运动的结果来看,档案价值“转移”之后的档案原件其凭证价值是不变的,仍是原始的情报与历史资料,因为档案原件与人的档案价值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这种“转移”仅仅是档案信息的复制或转录,而不是所谓的“档案价值的转移”。应该将其理解为档案价值的扩展,如主体通过档案编研活动,可将档案的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而现实价值又对主体的存在和发展产生效益。

第二,价值是主客体间的双向运动。“档案价值是档案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目的,档案客体满足主体的需求和发展需要”,[25]并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这个中介得以体现,“档案价值实现的过程本质上是档案客体主体化的过程”。[26]这种客体主体化表现为,档案满足利用者的需求(需要),利用者通过档案产生影响(为我),“为我”和“需要”是客体主体化的重要特征。因此,对于档案价值的理解不能脱离主客体关系范畴,更不能忽视档案在档案价值中作为唯一客体对象的重要作用。然而《转移》一文中将“转移”到新的档案文件、图书情报、档案编研材料等的档案信息理解为“转移”的档案价值,忽视了客体关系对象已经发生改变的事实,因此,客体之外产生的“效果”也就不是档案价值。

3 “档案价值转移律”的知识误区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提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在谈论劳动与价值的关系时他提到,一部分的产品价值是工人对特定对象的劳动积累,另一部分产品价值是被消耗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并将价值固定在产品上。[27]这里的“价值转移”是抽象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是具体价值的变化,并不是哲学价值;马克思在谈论可变资本与不可变资本时提到,只有生产资料同时失掉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价值才从生产资料转移到产品上,即生产资料转移给产品的价值是它作为生产资料而失掉的价值。[28]经济学上的“价值转移”是生产资料与产品的劳动流动,生产资料的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具象化,是充当价值或代表价值的东西,它转移的价值是其失掉的价值。

档案价值也会失掉或消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档案价值作为主体(档案利用者)与客体(档案)之间的对象关系范畴,只要主客体双方存在,那么这种档案价值关系就会一直存在。“档案价值转移律”在一定程度上错误地把“价值扩展”理解为“价值转移”,看似正确实则浅薄,是从档案的凭证价值的有用性、时效性、地域性、专一性和一次性来解释“档案价值扩展律”在档案利用中的失灵,这对于档案价值存体的理解存在明显不符合逻辑的地方,其观点表现出“为了转移而转移”的倾向,然而,文件价值与档案价值显然是两个不同的价值关系,文件“转移”的价值并不等同于档案的价值。应该辩证地认识特殊的、具体的档案价值和抽象概括的、具有哲学意义的档案价值,正确区分“档案价值的形态”与“档案的价值形态”,[29]不能简单机械地借鉴经济学上的“价值转移”,对于转移的概念与内涵,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4 启 示

对于档案价值实现规律的正确认识,是推动人们科学管理档案、发挥档案作用、实现档案价值的关键。“档案价值转移”和“档案价值扩展”的话语区别,在深层次蕴含的是对档案学理论自信程度,后者体现了档案部门的主观能动性,档案对于人们的作用不是“被动的转移”,而是“主动的扩展”。正确理解“档案价值扩展律”有利于推动档案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发档案资源,提供优质档案服务,能够“提升中国档案学理论自信,增强中国档案学的自我认同与创新发展。”[30]围绕主体(价值认识层面)、客体(档案资源层面)和主客体关系(实践层面)三个层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正确理解档案价值。档案价值作为主客体之间的对象关系,它并不是孤立、静止的现象,而是主客体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发展、互相作用的过程。一方面,主体对档案价值的认识要以需求和目的为导向,但这种需求不能脱离主体需求的客观性,否则就陷入“为了利用而利用”的形式主义范畴;另一方面,正确理解客体及其属性在档案价值关系中的作用,不能脱离客体谈价值,更不能将简单地将客体属性直接归结为价值。[31]“价值中介性的人类管理实践活动,以凝聚客体价值、连接主体需要为目的,包括工具和逻辑工具”,[32]通过社会需求的实践中介将主体与客体关联起来。总之,对档案价值的理解和把握不能离开主体、客体以及实践中介这三个要素。档案部门通过主动运用“档案价值扩展律”,可在档案利用、档案开发、档案服务等方面提升档案价值的社会效益,提升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的社会影响力。

其次,挖掘档案潜在价值。管理和组织好档案价值关系中档案客体的模拟态和数字态,以在档案客体主体化过程中满足和激发档案利用者的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档案部门应积极运用数据挖掘技术,通过文字识别将数字化档案由图像转换为可供全文检索的文字,建立细粒度的档案全文索引和目录索引,对同类档案以关键词的形式进行关联、聚合及分类,以加强档案全宗之间的逻辑联系和历史联系。“以芬兰国家级语义集体记忆平台Culture Sampo为例,该平台希望通过语义关联实现对众多异质档案的整合,从而基于数字档案资源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芬兰国家记忆。”[33]将零散的档案数据转化为有机联系的档案信息,能够实现对档案客体资源的深度挖掘,满足后续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

最后,丰富档案利用的服务方式。档案部门一方面可以通過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号及哔哩哔哩视频网站等多种社交平台,以图文、短视频等生动直观的方式向受众群体推送最新档案编研成果,增加主客体间的互动性与参与度。通过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文化建设,实现档案文化价值的多元扩展[34];另一方面,可创新档案编研方式,开发档案文创产品,将潜在档案价值进一步物化成档案出版物、纪念礼品、儿童玩具、文献杂志、科技产品等。如“美国康奈尔大学的‘说服性地图’项目(Persuasive Cartography)通过预言、讽刺和绘画作品等在地图中投射说服性观点”,[35]并呈现在线阅览和数字动态地图售卖,使档案价值多元的价值形态与人们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实现档案价值对主体正向增益最大化。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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