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背景下的公平互利原则

2021-01-13 19:04吕孟锡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期
关键词:互利劣势经济法

□文/ 袁 博 吕孟锡

(1.西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西安;2.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

[提要]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贯穿整个国际经济交往的始终,体现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导向与发展方向。公平互利原则应用于国际经济法的实践中有助于推动国际经济活动的有序发展,也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活动愈发的频繁,在国际经济法的利用中,必须遵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遍看整个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为部门法律核心,而公平互利原则则为其中最为基本的原则,贯彻落实公平互利原则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内部核心与外部诉求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内部核心。在国际经济法的日常实践中大致可以将公平互利原则分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公平原则。从概念上说,公平原则就是说在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它并不是依靠主体的经济地位。公平原则最重要的作用其实是用以维护经济地位比较低的国家的利益,因为在国际经济的日常交往当中,经济地位高的国家往往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打压经济地位较低的国家。很多经济地位处于优势的国家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规定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做出了很多有利于己方的规定,这使得本就处于经济劣势的国家雪上加霜。而贯彻落实公平原则则可以更好地规避这一难题,使国际间各主体都能够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从事经济活动。第二,互利原则。这个概念其实比较简单,主要就是指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主体都能从其经济交往中获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共生共享、共依共存的,并不是一方获利,另一方没有获得利益,甚至其原有利益都遭到贬损。从公平互利原则中拆分出来的公平原则和互利原则并不是单一、孤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对立统一。一般情况下,只有将公平原则充分地落实下去,互利原则才有生存的土壤;而互利原则的实现便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作为国际经济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主体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石,同时也是国际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制度依托。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外部诉求

1、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个主体的法律地位都是相同的,这也是在国际经济法的背景下公平互利原则的外化体现。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任何主体都不能依仗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来压迫另一方。在公平互利的原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平等,而相对于所谓的形式平等,我们更加要注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济地位比较高的国家在贸易中往往占据着优势地位,那么如果仅仅在形式上适用主体间的平等原则,那么便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该更加注重经济地位较低的国家的利益,经济地位较高的国家则应当在活动中承担更强的责任,履行更多的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实践中,经济地位有优势的国家有必要在各方面给予经济地位处于劣势的国家一定的让步。在经济活动中,资金起着最基本的作用,没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流基本上就可以绝缘于经济发展,因此应让劣势方参与到国际金融的决策当中去,能够更加便利地完成融资活动,不断地让优势方的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入劣势方,使劣势方的资金压力得到缓解,为其长期发展提供一定的助力;在技术转让门槛方面,应对劣势方进行相当大程度的让步。由于优势方处于经济、技术链的顶端,获得最大的利润收入,因此在对劣势方进行技术转让时应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

2、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间应遵循平等互利的规范。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国家,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都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这样才能保证双方都能在愉快的环境下获得各自满意的利益。其实在实际的操作中,互利原则往往依托于公平原则,经济地位优势方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强迫他人签订不公平的协定,互利必须要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立场上。

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必须得以实现,因为维护国际经济活动的关键点就是公平互利,只有将国际经济法的平等互利原则保护好,才能使经济优势方与经济劣势方能够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下从事国际经济活动,这种经济合作一方面降低了优势方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利润;另一方面这对提升劣势方的技术和经济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经济交往中公平互利原则发展历程

在国际经济交往的初期,各国的经济贸易活动往往是一种不平等的状态,“大鱼吃小鱼”、“黑吃黑”、“恃强凌弱”才是那个时代国际经济贸易的主旋律,平等和公正似乎是一个笑话,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贯穿了整个贸易活动。在西方普遍殖民的年代,殖民地附属于宗主国,自身没有任何经济主权,更不要说实现所谓公平正义了,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存在着很严重的不公问题。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这种模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被掌握优势的宗主国认为是合规的行为,并且会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对其予以确定。在过去数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史中,存在着诸多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关系,被安排了很多不平等的规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1955年的万隆会议上提出了十项关系原则,当中一个很重要的点便是平等互利原则,该原则一经提出,便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就是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

在二战结束以后,各殖民地纷纷掀起了独立自主的浪潮,一个个原殖民地成为独立的国家,开始适用国际经济法中的各项基本原则,依靠国际法享受了平等的主权,承担着相同的义务,和老牌大国并存于全球经济发展体系下。由于经济实力和历史等原因,国际经济活动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仍掌握在传统发达国家的手里,虽然从形式上来说各国主权平等、互利共赢,但实质上在国际经济链条中各国之间的地位差异巨大。经济地位占优的国家往往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劣势方进行打压和剥削,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使优势方优势加大、劣势方劣势增加,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已经影响到了劣势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信心,因此应该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贯彻落实公平互利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实质平等。而在国际经济法的层面,劣势方可以在国际经济规则中对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进行进一步的强调,众多劣势方携手与优势方进行抗争,纠正传统的秩序中不平等和侵犯主体经济主权的规定,建立健全国际经济新秩序。我们从现实的交往情况来看,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是主权国家,那么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因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在活动中将一直处于低位。所以说,各主权国家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平互利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个主权国家的经济权益。在履行原则的过程当中,不能仅仅调整政治关系,更应该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条件,这才能真正实现平等。那么,所谓的互利,就是互相得利的简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做到双方获益。在不同国家之间,只有保证了经济主权的独立性和平等性,才能真正做到互利。因此,只有将公平原则和互利原则结合在一起,才能使国际经济交往的实践更加长远。

三、国际经济交往中公平互利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在国际经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中,公平互利原则与经济主权原则密不可分。经济主权原则是公平互利原则的根本,如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没有经济主权的概念,连最基本的独立自主都做不到,那就不要说什么公平,更谈不上所谓互利。失去了经济主权就意味着主体失去了自己决定自己经济活动的主动权,亦失去了被公平对待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实行了公平互利原则才能保证国际经济主体的独立性。掌握经济主权是施行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公平互利原则则是获得经济主权以后的后置要求。经济主权原则的坚持并不仅仅体现在表面上,更要在实质上践行公平互利原则,这样才能尽可能地维护国际交往主体经济决策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公平互利原则是全球合作原则的基础。没有了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前提,全球合作原则也仅仅是无源之水、无根浮萍,全球间的紧密合作也不会成为现实。在商业活动中,利益往往是排在第一位的,而让双方获得稳定公平的利益就需要以公平互利原则为蓝本,制定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交往体系。与此同时,由公平互利原则所建立的国际经济交往体系为有约必守原则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有了稳定、强有力的国际经济交往制度,各经济主体才会心无旁骛的依约而行。另外,稳定的体系规则对各主体的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明晰的罚则一方面对违反规定的主体能够进行相应的惩罚;另一方面对各主体的行为也起到了先行的警示作用。

四、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功用及意义

(一)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功用。在国际经济的交往中,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一方首先利用劣势方的资源发展自己的经济,再用发展过后的经济水平在同一条件下和劣势方进行抗争,虽然都是同一条件,看起来比较公平,但是却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严重违反了公平互利原则,这是对公平概念的形式化。

在通常的国际经济活动当中,经济地位优势方一般对劣势方的潜在压榨是十分严重的,由于其掌握利润的上游,在各方面都对处于下游的劣势方进行严重的剥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劣势方就要首先要求优势方停止这种潜在的剥削,要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将公平互利原则真正用在其对外交往的过程当中,促使对外关系的良性发展。在这里公平互利原则的功用一般可以定义为两点:第一,该原则能够帮助各方面经济主体在国际经济纠纷中准确地适用相对应的法律,在法律的空白或不合理之处可以进行相应的补足;第二,能够起到规范各经济主体贸易行为的作用,对不公平的贸易往来予以纠正和调整。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的具体适用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人们一般都会选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案,那不可避免地会对别人的利益进行损害,坚持以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准则,有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长远发展。

(二)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意义。国际经济交往越频繁,产生的冲突和摩擦就越多,此时对于公平的国际法准则的要求就越高。公平互利原则一方面提高了国际交往中各经济主体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对全球经济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今全球分工背景下,各国的贸易往来格外频繁,公平互利原则的分量越来越重,已然成为全世界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平互利原则并不像过去“吃绝户”、“做一锤子买卖”的经济往来方式,而是以一种健康、可持续的方式进行。让双方都公平地获得利益,使国际经济在良性的轨道上不断运行,这种经济交往模式是和平的、可持续的。因为过去的经济交往模式更有利于经济优势方进行经济收割,因此公平互利原则格外受到劣势方的欢迎,保障了各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五、公平互利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

在现实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济地位处于优势的主体需要对劣势方施行普惠原则,由于双方实力的不平等,因此这种待遇并不是双方的,而是优势方单方面给予劣势方的待遇。虽然现在只有《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公平互利原则进行了倡导性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该原则已经深深地嵌入到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中,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则。

在普惠制的背景下,受惠国一般是以比较优惠的价格向给惠国进行销售,这一制度旨在使经济劣势方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促使国际经济活动良性发展。但是,这当中存在着相当的问题,因为给惠国所定的优惠政策并非由一个公平的国际组织制定的,而是由其本国的立法机构进行制定,这就意味着给惠国有着相当大的自主权。当前,普惠制仅仅停留在简单的关税普惠上面,并没有规定其他的义务。从现实中国际经济活动的情况来看,给惠国往往是根据其自身利益而不是国际大局来制订相关方案,往往会成为优势方要挟劣势方的一个手段。近年来,随着关税的不断下降,经济地位优势方所缴纳的税收也是越来越少,如果继续使用这种制度,那么这种普惠原则对于经济地位劣势方的作用就越来越小。

六、结语

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各经济主体逐渐摒弃了过去以大欺小的丛林交易模式,越来越向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当中,公平互利原则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成为国际经济主体交往的准则。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贯彻落实公平互利原则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往来,也有利于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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