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群团组织的法治功能及其完善

2021-01-13 06:13闫斌郭慧丽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新时代

闫斌 郭慧丽

〔摘要〕 群团组织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全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是我国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群团组织的法治功能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三个方面,有助于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助推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整个社会全面守法的法治氛围的形成。实践中,要不断完善群团组织的法治功能,必须加强中国共产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以及群团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提升群团组织成员的法治素养,发挥群团组织自身优势,强化群团组织在促进软法治理中的作用,全力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关键词〕 新时代;群团组织;法治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1)03-0110-07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可见,群团组织是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依靠力量。事实上,群团组织助力社会治理是依靠政治功能、法治功能、德治功能、自治功能共同实现的,其中,群团组织的法治功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研究、廓清、完善群团组织的法治功能是进一步发挥群团组织在社会治理中重要作用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有助于明确群团组织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群团组织是群体性社团组织的简称,“群团组织是社会组织中直接由党领导的群众组织, 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它与一般的社团组织有明显区别,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公民社会中的“社会组织”。它与社团组织和公民社会中的“社会组织” 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虽然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机关部门,但是却与政府机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我国,每个群团组织都代表着某些特定领域的群众,它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这方面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便于中国共产党了解这方面群众的诉求,有助于争取他们的支持,在团结一致的基础上,共同促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党的群团工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积累了宝贵经验,成为党治国理政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和不断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 〔2 〕。确实,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群团组织一直是党联系群众、凝聚力量,为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依靠,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事业的顺利推进都离不开群团组织的支持和拥护。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在这一中心任务的指引下,群团组织应当继续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专业优势、群众工作经验优势等,不断完善自身的法治功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自身的力量。

一、 群团组织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

群团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各方面群众的重要纽带,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群团组织参与法治社会建设也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3 〕

(一)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和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借鉴世界发达国家法治的先进经验,结合当代中国的具体国情,尤其是深入结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而形成的一种先进理念。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获得了升华和演进,同时也需要更深入的培育和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展现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那些观念和信仰的集合体,“它也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法治思想的进一步抽象和提炼,是马列主义同法治思想有机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 〔4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传播关系到民众对法治的理解和认同的程度,也关系到执政党成熟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能力。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新时代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法律的制定要求牢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的运用需要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的执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的遵守必须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包含的一系列观念信仰和价值准则离不开群团组织作用的发挥。群团组织虽然属于社会团体,但是相较于其他社会团体,其长期同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更加了解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方针,更加熟悉和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并且,它们对自身所代表的群体具有天然的和不可替代的号召力。因此,群团组织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高效便捷,而且覆盖面广、说服力强。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来看,群团组织通过在本组织内定期开展法治理念宣传报告会,定期邀请本地区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为自身所联系的那部分社会群体讲授法学知识,实现法治理念传播的常态化;通过播出有教育意义的法治宣传片的形式,促使那些自身所联系的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群团组织有时也作为诉讼参与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从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积极传播法治理念。

(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广大民众牢固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作为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系之中,这表明我国已把法治当作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国的政治实践已经表明,法治明显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宝贵成果。要使法治深入人心并获得广泛认同,首要的任务是广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的社会理念。法治只有在被广泛信仰和认同的基础上才能成为人们依赖的一种常态生活方式和精神依靠。正如法國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最终实现首先要依靠法治信仰在民众心中生根发芽,乃至根深蒂固。要理解法治信仰,必须了解信仰一词的含义。信仰属于精神范畴,在世俗社会中,信仰往往支撑着人们在心理上对某些现象或者事物的无限向往,以致表现出崇拜的精神状态。而法治信仰综合了人们对于法治的认知、评价、情感等多种心理要素。从这个角度来看,法治信仰绝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熟悉法律文本,而是在更高的精神层次上对于正义、自由、秩序、公平、民主、人权等法治元素的理解和珍视 〔5 〕,以及在此基础上将法治作为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模式来认知和理解。

群团组织对民众法治信仰的树立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第一,作为一种建制化存在的群体组织,各个群团组织对法律治理规律的认识与探索能够转化为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经验总结,并有助于其他社会主体在对法治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对法治的认同感,这是调整和维系健康社会关系所必须的前提条件,也是整个社会树立法治信仰的前提条件。第二,群团组织可以弥补广大民众对法治认知的不足。在现代社会中,如果民众缺乏对法治基本概念和理念的认知,法治信仰的树立就无从谈起,而群团组织作为法治概念和理念传播的重要社会主体,有助于促进广大民众了解和认识法治的基本概念和理念,从而牢固树立法治信仰。第三,群团组织有助于深化民众的法治情感。在法治健全的社会中,法治信仰是广大民众内心深蕴的思想情感,也是日常生活和交往中的精神寄托,对法治的信仰意味着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而存在,法律以及法治作为一种生活与生存的方式承载着广大民众在社会交往中的价值评判以及思想交流的重要使命。从这个角度而言,奠定民众信仰法治的那部分最基础、最深厚、最朴素的精神情感激励着他们信任法律和尊重法律,并愿意为法治理想奋斗和献身。 有学者曾说,“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 〔6 〕。群团组织通过法治传播引导自身所代表的那部分社会群体,有利于增进和深化广大民众的法治情感,这对整个社会法治信仰的树立至关重要,也从根本上助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全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力维护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权威。在古汉语中,权威意指权力和威势。根据《辞海》的解释,权威含有尊严、 权力和力量的意思,主要指人类社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法治权威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以及其中的每项原则或规则,如果其存在是根据或来自于该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个或多个法律渊源,那么,在执行和被遵守的过程中,这些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本身所显示出的力量和可依赖性被称之为法治权威 〔7 〕。群团组织有助于法治权威的维护,这是因为虽然权威在字面上意味着权力和威势,但是权威的获得最终必须依靠民众的自觉信服和接受,从这个角度来看,法治权威的树立和维护不是以法律的强制力威慑民众被动接受,而是以法治魅力感召民众,以法治的生活方式影响民众,在这个过程中,群团组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群团组织熟悉社会主义法治内涵,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方式,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因此,它们对促进广大民众理解法治、认同法治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法治权威的建立与维护至关重要。

二、新时代群团组织的法治功能

(一)在立法上,有助于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体现立法价值的多元性

群团组织有助于推进公众参与立法,促进新时代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增强立法价值的多元性。我国《立法法》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立法活动应当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

首先,群团组织有助于实现民主立法。群团组织代表着与其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国家立法过程中的声音表达了这部分群众的立法需求,“以群体利益的代表与整合促进社会治理的利益共识” 〔8 〕。例如,2008年至2013年,“全国妇联共参与刑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保险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百余件次涉及妇女利益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修改” 〔9 〕 。全国妇联代表广大妇女群众的利益,明确提出了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村妇女各项权益等意见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被立法机关纳入立法草案之中,促使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融入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切实保障了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群团组织广泛参与立法过程,能够使得立法适应并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具体利益。 立法的民主参与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群团组织参与立法可以提高立法的民主性,扩展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深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和可接受性。

其次,群团组织有助于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某些群团组织对特定领域的立法有专业优势,或者其本身就集合了大量的法律专家。例如,中国法学会及其各地分会,其大部分会员都是专业法官或高校法学教师,在他们的参与下,可以大幅度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实践中,各地法学会的会员广泛参与地方立法咨询和论证的事例不胜枚举。具体而言,他们在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过程中参与立法前论证,减少不必要的立法资源浪费以及重复立法、无效立法;在所立之法施行一段时间以后进行立法后评估,减少了立法瑕疵,使立法更加适应社会发展,这些都表明了群团组织对立法之科学性的助益。

再次,群团组织有助于所立之法兼顾各方利益,体现立法价值的多元性,兼顾利益的多样性。许多学者提出,立法应当体现整个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但在目前的立法实践中,公众参与立法的实际影响力和意见得以采纳并转化为法律文本的切实可靠性还在进一步完善中,立法所应体现的公平正义仍需要不断加强。在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必须从体制和观念上承认并兼顾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立法需求与利益 〔10 〕。群团组织代表不同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立法需求和利益,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可以极大地提高立法价值的多元性,使所立之法具有更广泛的可接受性。

(二)在司法中,有效助推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

群团组织有助于推动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同时,其也是诉讼中的重要参与者,在新时代司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避免类似“公地悲劇”的情形发生,国家机关或者相关的组织、个人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公共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作为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公益诉讼制度有广泛的适用前景,也有深远的制度价值。在实践中,为了防止“滥讼”情形的发生,必须选取合格、适当的原告,从而保证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群团组织同特定社会群体联系密切,并掌握着他们的现实情况,在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群团组织可以代表该社会群体以诉讼的方式维护其权益,因此,群团组织是公益诉讼适格的原告。例如,针对公共盲道上路砖破损、缺失,出现交错路、断头路,商贩乱占盲道,公共设施随意占用盲道等现象,当地的残疾人联合会就发起公益诉讼,促使盲道乱象尽快改造,切实保障盲人出行安全 〔11 〕。

事实上,群团组织本身就有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资格。一是群团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行政诉讼法》第2条等都有相关规定;二是群团组织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如我国《民事訴讼法》第5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3条等都有相关规定。群团组织所特有的密切联系群众的特性,使其在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过程中,更容易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交流,合理的法律意见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容易产生共情,并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信任,也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群团组织的成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往往是基于群团组织的推荐,他们被推荐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其个人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等,再加上群团组织成员与当事人不具有利害关系,更不是为了收取高额的代理费用,因此群团组织成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更加纯粹,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群团组织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人来支持起诉者。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当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如果因力量薄弱或知识欠缺而不敢或者不愿起诉时,群团组织可以支持其起诉,不仅可以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专业上以及物质上的支持,还可以作为证人直接参与诉讼。如2020年10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在线审理全国首例疫情期间售卖伪劣儿童口罩案,在本案中,当地共青团组织和妇联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动员优势,调查走访、搜集证据,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支持起诉,促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12 〕。如果没有当地共青团组织和妇联组织的参与,分散的受害者极有可能由于诉讼成本而放弃参与诉讼,正是由于当地共青团组织和妇联组织积极搜集证据、提供法律帮助,此案才得以圆满解决。此案例说明群团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参与者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鼓励、支持、动员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利益。通过群团组织在司法中法治功能的发挥,实现了法律的正义,维护了法治的权威。

(三) 在守法上,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全面守法的法治氛围的形成

守法是法治运行的落脚点,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状况的重要指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能发挥以上保障作用的前提是法治被民众广泛遵守、主动接受、始终尊崇,或者说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被民众习以为常,继而能主动践行。实践中,每个群团组织都密切联系着某一方面的群众,在日常工作中,群团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自身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获得法律知识、形成法律信仰,从被动地遵守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到主动地践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从而实现守法境界的提升,促进整个社会全面守法的法治氛围的形成。另外,群团组织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广泛参与,本身就彰显了法治精神,传播了法律知识,践行了法治理念,彰显了法治力量,代表了一种高层次的守法状态。例如,针对2019年发生的“视觉中国版权争议事件”,共青团中央在官方微博上的发言就彰显了群团组织应有的法治功能,有助于促进广大民众和互联网企业养成正确和健全的版权观念  〔13 〕。

三、新时代群团组织法治功能的完善路径

在精神层面,群团组织有助于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看,群团组织在立法、司法、守法的过程中也显现出了不可替代的法治功能。然而,要进一步巩固群团组织的法治功能,不能停滞不前、故步自封,应当立足新时代的需要,从以下多个维度继续完善和增强群团组织的法治功能。

(一)加强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把各自联系的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提出,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群团组织不仅是我国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各界群众的重要纽带。要进一步发挥群团组织的法治功能,必须加强中国共产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从而保证群团组织在正确的政治轨道上各尽所能地号召和鼓舞其所联系的各方面群众共同致力于党中央所倡导的依法治国伟大方略 〔14 〕。从实践来看,“把党建工作纳入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并且制度化是近年来社会组织治理领域的重大趋势” 〔15 〕。群团组织在依法开展工作、推动社会治理、发挥法治功能的过程中,重点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群团组织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党章,与党中央精神始终保持一致,切实维护党的意志的权威性;在立场上,群团组织在发挥自身法治功能的同时必须强调听党指挥,把党下达的政治任务准确高效地传达给群众,把自己联系的群众密切团结在党的周围;在行动上,群团组织要起到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发挥自身法治功能为党分忧、为民谋利,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依法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凝聚群众力量,增进与群众的感情。

在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群团组织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带领群众开展工作,进一步发挥和完善自身的法治功能。另外,群团组织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还要保持自身的群众性。群团组织发挥法治功能的最终落脚点是保障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要坚持以群众利益为中心,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的权利,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对于群众之间的矛盾,群团组织要加强同群众的联系,了解群众的困难,关心群众的诉求,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多元化地解决群众纠纷,有效预防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群体性事件的产生。

在加强中国共产党对群团组织领导的同时,也要支持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从群团组织自身建设的维度看,在参与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加强自身建设,壮大组织力量。只有不断加強和改进群团组织的领导力量、组织建设和工作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应有的法治功能。具体而言,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选拔领导班子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据组织规章、选拔机制,选拔德才兼备、廉政爱民、负责任、有担当、能奉献的好干部作为群团组织的负责人。领导班子要加强法治理论学习,加强廉政建设以及相应的任职培训制度建设。第二,在组织建设方面,群团干部既是群团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群团组织中的领头羊,因此要加强群团组织中坚力量的建设。要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强化考核机制,以此增强群团组织的活力及战斗力。第三,创新群团组织的工作方式,有效利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加强群团组织间数据共享” 〔16 〕。另外,还要依法优化群团组织工作机构配置,从咨询、决策、执行三方面着手,不断壮大群团组织的力量,从而进一步发挥群团组织的法治功能。

(二)提升群团组织成员的法治素养

群团组织成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以及法律知识水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处理难题、化解矛盾。首先,要加强对于群团组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培育,只有保证“关键少数”具备高水平法治素养,才有可能在整个群团组织中形成依法治理的氛围,促使全体成员都能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其次,应加强对群团组织其他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不仅要通过线上的法律知识讲座充实群团组织成员的法律知识技能,还要通过线下课堂为他们提供随时学习法律知识技能的机会,使他们在长期的学习培训中逐步形成成熟的法律思维,养成深厚的法治素养。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提出高水平高质量的立法建议,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维护司法公正,在倡导全民守法的过程中引导广大民众达致守法的高级状态。

(三)发挥群团组织自身所联系的特定方面群众的优势

群团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进一步发挥和完善其法治功能,必须充分发挥自身所联系的特定方面群众的各种优势,“社会组织才能发挥传递政府治理意志的中介作用,促成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沟通” 〔17 〕。具体而言,第一,应发挥群团组织所联系的特定方面群众的信息优势。群团组织作为密切联系各方面群众的社会组织,其广大成员涉及社会阶层的方方面面,信息渠道广泛,利用群众所掌握的信息,可以在立法调研、司法舆情等各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第二,应发挥群团组织所联系的特定方面群众的专业优势。某些群团组织的会员有自身的专业优势,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法学会等,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之时,科技工作人员、法律研究者等可以提供有价值的立法建议;在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中,艺术家、作家也可以通过生动的文艺形式和文学作品等促进全民守法。第三,应发挥群团组织所联系的特定方面群众的基层优势。群团组织发挥其法治功能的阵地在基层,重点与关键点也在基层,各地群团组织不仅是反映基层群众呼声和诉求的重要渠道,也是化解基层矛盾、推动基层社区民主管理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各地方基层群团组织的参与。具体而言,群团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基层的公共法律服务,开展社区的普法教育,加入社区矫正队伍发挥自身的法治功能。在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群团组织要积极引导群众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创新法律服务手段,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群团工作网站、心理咨询窗口等平台的作用,准确把握并及时反映群众的利益诉求,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努力维护好所联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社区普法教育过程中,要通过教育培训、知识论坛、科普宣传等积极普法,引导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群团组织要加强与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凭借自身优势,疏导被矫正人员心理,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预防其再次违法犯罪,维护稳定的基层社会秩序,从而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局面。

(四) 发挥群团组织在促进软法治理中的作用

软法理论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方法论,更新了我们认识法律、理解法律,以及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的路径和范式。从硬法的角度来看,法律更多地被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强制力,代表了单向度和不容置疑的命令与服从。“软法往往是自治共同体内部沟通协商,并达成语内行动力的最终产物” 〔18 〕,通过此种协商民主形式,可以“发展相对弹性的公共规范和能使协商参与者形成共识和合约的软法规则” 〔19 〕,由此而言,各个群团组织内部的章程和制度就可以被认为是软法。相较而言,软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阔,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回应性、兼容性。群团组织在发挥法治功能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并积极参与国家层面的立法与司法,另一方面,也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软法并以其所具有的交往、反思、论辩与商谈的特质来实现社会整合和促进基层治理,以此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为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贡献自身应有的力量。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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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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