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制约因素和路径

2021-01-16 01:21潘骏亚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石榴农户主体

潘骏亚

(中共蚌埠市委党校,安徽 蚌埠 233040)

党的十九大做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9年2月,中办、国办又印发实施《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可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衔接问题已成为党和国家的重点关注问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衔接的平台和载体,是带动小农户发展并将其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关键所在,因此,有必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置于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衔接的视野中进行研究。培育并发展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使其与小农户充分联结,对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一、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入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逐年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越发成为我国农业生产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生力军[1]。然而这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大国小农”的农业发展基本现实,小农户仍然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力。但不可否认的是,相比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小农户在农业发展中存在诸多困境。

(一)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

1.生产规模不同

普通的小农户只在自己的承包地进行生产劳动,规模较小,且土地一般较为分散,难以对机械等生产资料进行科学有效利用,生产效率较低。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扩大了经营规模,土地面积的扩大有利于农业科技的推广,提高生产效率和土地产出率[2]。

2.生产目的不同

对小农户来说,满足家庭日常消费需求是其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目的。但由于目前从事农业的收入相对其他行业收入明显偏低,因此,我国出现大量兼业农民,此时务农收入在小农户整个家庭收入中只占了较小的比例,农业生产对小农户来说已经处于越来越次要的位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职业化的农民,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依据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调整农产品的种植结构,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并通过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包装等方式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其农业生产效益。因此,可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种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生产方式不同

由于务农收入已不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小农户对种地的态度会发生变化,可能会粗放式生产,疏于田间管理,只管种和收,至于收多少已不是太在意。且对农业科学技术的积极性不高,喜欢墨守成规,由于单个家庭提高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农业产量的增加量微乎其微[3],因此,小农户大都不愿意为提高很少的产量而去繁琐地学习新的技术。而新型经营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则会运用农业科技,进行专业分工与合作,不断地提高生产效率。

(二)小农户的相对不利地位

与新型经营主体相比,传统的小农户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导致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不利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先天条件和发展动力不足

我国的小农户虽然人数众多,但老龄化严重,55岁及以上的人员占到了1/3,且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高中或中专学历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占比7.1%,大专及以上的只占1.2%。①数据来源于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小农户的土地规模小而分散,难以产生规模效益,掌握现代农业科技、市场信息、融资等能力较弱,难以对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2.组织化程度不高

国外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表明,单个小农户存在生产粗放、竞争力弱等问题,难以在市场中有话语权,但将农民组织起来则可以克服生产封闭、观念保守等问题,使得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在市场中的议价能力,从而顺利适应市场需求。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如村委会等,在农业生产中将农民组织起来的作用非常有限,绝大部分农户仍是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不高,导致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政策支持相对较少

相比较小农户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一般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且各方面素质都较高,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较强的竞争能力,同时,也是政府推动现代农业的重点关注对象,往往能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从笔者对地方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的访谈调研来看,政府对农业方面的政策支持主要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针对小农户的除了一些普惠性政策外几乎没有其他精准政策支持。从社会化服务来看,由于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对小农户在产品加工、销售及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服务较少,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青睐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自身局限性较多,获得的政策服务却很少,使其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制约因素

虽然小农户相比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诸多不足,但由于各地的土地资源禀赋不同,仍然有不少地区土地无法实现规模经营,且由于小农户受到自身劳动能力、观念等影响,部分小农户仍然非常愿意且只能从事单个家庭作业,所以,这样的“大国小农”国情决定了小农生产不可能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替代,都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紧密联结起来的经营格局,统筹兼顾培育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4]。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仍存在较多的制约。笔者结合近1年来对中部农业大省——安徽省蚌埠市的一家农业合作社J的持续追踪调研,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制约因素。

蚌埠市的J农业合作社是一家种植、加工及销售当地特色农产品怀远石榴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位于当地最适宜种植石榴的涂山山麓优越地段,带头人Y是土生土长的涂山人,合作社是由Y在自己村里流转土地的基础上成立,目前拥有社员132名,各级技术人员15名,栽培石榴面积4 000余亩,年产优质石榴500万公斤。J合作社带动当地小农户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土地入股。由于怀远石榴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J合作社所在地为当地最适宜生长石榴的地域,过去一家一户的种植方式导致石榴产量跟不上,且卖不上价钱,因此,合作社带头人Y采用了让村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合作种植、合作销售,石榴的产量和品质都有大幅度提升,并且使石榴的价格在当地市场具备一定优势,即使遇到全国石榴市场萎靡的年份,石榴也不愁卖。二是技术合作。怀远石榴作为当地特色农产品,虽然与当地的土壤、气候等天然条件有重要关系,但正确的种植方法也是必不可少。J合作社拥有专门的技术团队,从石榴种苗的培育,到种植中的各个环节管理,都对合作农户实行专业指导。将一年的石榴种植分为4个管理阶段,分阶段进行技术指导并验收,农户在得到技术指导种植出优质的石榴后合作社进行统一销售,每个阶段农户得到技术服务并验收通过便能得到合作社一定的资金补贴,而如果某个阶段未能验收通过便不能得到资金补贴。这一方式使合作的农户自觉地遵守严格的技术管理要求。三是直接用工。随着发展壮大,近年来,J合作社在石榴种植的基础上发展了石榴采摘、石榴盆景、石榴酒加工等产业,并且成立了电子商务公司,打通了“触网”难题,因此,有大量的用工要求。现在合作社拥有大专学历人员1人,本科学历2人,对于一些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岗位,主要雇佣村里的年轻人,采取按月发放工资的方式;由于石榴种植面积逐年增多,合作社还征召有经验的种植农户对分片的大面积石榴园进行管理,达到一定产量后按照一定比例将利润进行分红;其他技术性要求低的岗位则都是灵活用工,有用工需求时召集村里有时间的农民,按天发放工资。

虽然J合作社带动小农户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带动的动力强弱仍受制于一定的其他因素:

(一)自身经营状况

J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与带头人Y的自身经营状况有很大关联。J合作社近年先后被评为市级和省级示范合作社,并且荣获了“全国优质石榴评比金奖”“中国优质石榴基地称号”等多项荣誉。在访谈中,带头人Y坦言,把石榴技术钻研透了,自己的石榴产业发展起来了,其他农户只要直接使用其培育的树苗、按照其技术去管理,但如果Y自己的石榴产业不发展起来,怎么带动其他农户?Y目前对其自身的石榴产业发展前景比较有信心,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的动力较强。可见J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带动程度如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作社带头人Y自身的石榴产业发展情况,其自身经营状态良好,则带动其他农户的意愿比较强,反之如其自身出现经营困难,甚至难以保障自身产业的生存,则几乎不可能去带动其他农户[5]。

(二)利益联结机制

J合作社在当地能发展较快,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其与农户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石榴作为一种水果,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弹性大,且对运输和存储都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农户可以降低成本、减小风险。另外,J合作社所处的地域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最适宜种植石榴,带头人只有流转这个地域的土地才能生产出品质最高的石榴,如在其他地方种植或将果树移栽至别处石榴品质则会下降,而农户在合作社的带动下也能发挥其土地的最大效用,这对双方都是一种制约。同时,J合作社分阶段技术指导并验收的管理机制能一定程度地避免农户出现违约行为。但由于正宗的怀远石榴难以鉴别,每年中秋节前后在当地市场上会出现大量的外地石榴以怀远石榴的名义充斥市场,且价格并不比正宗的产品低,因此,会出现部分农户以怀远石榴的品牌去自行销售外地石榴,进而导致本地正宗石榴的销售受到一定的影响,这对怀远石榴地域品牌也是一种损耗,对此,J合作社带头人Y表示也很无奈,碍于村庄内的宗族关系和熟人社会因素,合作社难以对这种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定增加了合作社内部的交易成本,使得Y带动农户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三)政府政策支持

作为经营当地主要特色农产品的新型经营主体,J合作社近年来获得过政府的多项惠农政策支持,如税费减免、贴息贷款、就业补贴等。由于政府对这类“四带一自”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了政策倾斜,Y带动其他农户的意愿较强。但在访谈中发现,Y能否进一步带动农户发展壮大J合作社,则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Y表示,随着其石榴产业的发展,下一步计划扩大石榴采摘园的规模,并配合餐饮、娱乐等旅游农业,但目前其最欠缺的就是政府在修路方面的政策支持。如若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休闲旅游农业,必须要修好通向村里的道路,目前,修路的资金已经到位,也已征得村里其他村民的同意,但根据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农村道路宽度最多只能修到4.5米,而Y希望能修一条7至9米宽的道路,以便来旅游观光的大客车通过,为此Y已多次找相关部门沟通,但至今未能解决。显然,Y带动农户进一步致富的意愿是有的,但政府的政策支持存在局限性,影响了Y的积极性。Y表示:“如果政府的政策扶持能够落到实处,我就能多带动些农户一起把村里产业做大,但现在有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我就很难做。”

(四)农户自身素质

J合作社所处的村离市区较近,虽然近年通过发展壮大村里的石榴产业农民收入有所提高,但目前在村里跟着Y合作的大部分仍都是50岁左右的人,年轻人大多选择到市里的企业打工,老人留在家中种植石榴。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偏低,对新技术的掌握存在较大难度,再加上部分农户诚信意识不强,Y认为农户自身素质不高制约着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虽然J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特色农产品的个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总体来看,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却具有普遍性。根据笔者对J合作社所在的安徽省蚌埠市多个新型经营主体的调查,总体来看,新型经营主体自身实力普遍不够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多数规模较小,自身经济实力较弱;且致富带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据笔者对蚌埠市怀远县多个贫困村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合作社牵头人及家庭农场主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不到15%。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密。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缺乏有效的相互约束机制。据笔者对几个种植蔬菜合作社的访谈调研,但凡农户能够将蔬菜以更高的价格卖出去,便不会参与合作社的统一销售,而受制于乡村宗族文化因素,带头人对此却无能为力。同时,由于缺少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目前的新型经营主体多数关心较多的是自身的经营效益,而不注重带动小农户的发展。政策扶持体系不健全。政府的支农政策虽然较多,但部分政策不能落到实处,且申请政策性奖励的手续较为繁琐,耗费新型经营主体中的致富带头人较多精力,调研中有不少带头人反映,为了获得政策支持经常要往返于政府部门与村里多次,这说明政府在三农方面的政策服务仍然不到位。同时,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存在服务主体的服务能力不强、内容有限、成本较高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发展需求。如农业保险发展不健全,保险公司与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态度都不够积极,由于农业发生风险的概率大,导致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多数入不敷出,因此,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不高。目前蚌埠市的农业保险产品种类较少,且发生风险后给予农民的赔偿额度较小,导致不少新型经营主体的参保意愿也较低,小农户的参保户数更是少之又少。小农户自我发展能力较弱。小农户老龄化、女性化问题日益突出,文化素质低,职业技能低[6];目前开展的农民职业培训多数是针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获得培训的渠道较少,且积极性不高。以上因素都影响着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的积极性与成效。

三、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的路径

(一)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机制,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只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才能更好地带动小农户发展[7]。因此,应该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机制,对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之成为带动农户发家致富的骨干。要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进一步规范化,使得参与流转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都吃下“定心丸”,安心开展合作。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设施条件,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前提。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与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提升农产品种植及深加工技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电子商务、物联网等技术,提升农业综合竞争能力。

(二)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共享产业发展红利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否有效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关键,就在于能否构建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因此,要积极学习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形式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成功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复制推广[8]。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小农户通过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中,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加强对小农户的教育和引导,在农村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减少小农户违约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要将带动小农户发展的能力和效益作为对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的一个重要标准,并对未能严格履行约定甚至坑害小农户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相应的惩罚,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的社会责任感。

(三)健全面向小农户的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要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政府必须要统筹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扶持小农户的关系。当前的农业政策大多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政府也应制定完善支持小农户的相关政策,为小农户在融资、农业保险、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首先,将财政补贴更多的惠及小农户,让小农户能够共享政策红利[9]。其次,要发挥好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作用。当前的社会化服务大多是向新型经营主体服务,而许多小农户的生产设施则较为落后,因而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因此,要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技术、融资、信息、营销等方面的服务[10];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高度契合农户需求、高度对接市场需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小农户自身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提升小农户自身发展能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小农户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可以转化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此,应该要不断提高小农户的内生动力[11]。首先,要积极探索农民夜校、田间学校等适合小农户的培训形式,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训要逐步向小农户延伸,让小农户接触到种养技术、经营管理、乡风文明、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农户成长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其次,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发挥好各地农村的特色农业优势,与当地文化、旅游资源等结合,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延伸产业链,推动小农户与生态种养、深加工、农村电商、休闲旅游等产业融合,积极引导小农户拓展农业功能,提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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