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产品防火标识和说明的分类与研究

2021-01-18 02:43夏玲芳
机电工程技术 2020年12期
关键词:类产品加热器制冷剂

马 灿,夏玲芳,周 丽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 210019)

0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各种家用电器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在服务大众的同时,由于产品自身缺陷和使用者的不当操作等因素,很多火灾事故也随之发生,因此明晓各类家用电器产品存在的着火风险和正确使用规则十分重要。本文从产品的标识和说明入手,从产品本体防火标识和产品说明书防火要求两方面进行论述,力使消费者通过了解这些要求,从而极大地规避着火危险。

目前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执行GB 4706系列标准,其中GB 4706.1为通用要求[1],而GB 4706.2 至GB 4706.108 是107种不同产品的特殊要求,本文对这些产品标准中标志和说明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共计22种常用家用和商用产品与防火相关,按产品的使用属性可分成制冷类产品、取暖类产品和电厨具类产品3种,本文对以上3 类产品的防火标识和说明进行了梳理,并归纳了防火要点。

1 制冷类产品防火标识和说明研究

1.1 致火因素分析研究

家用电器中,制冷类产品并不都要对防火要求进行标识和说明,但如果使用了可燃制冷剂,则产品在搬运、安装、维护和可燃制冷剂泄漏(故障)时存在着火的风险,故应在产品的本体和说明书中进行标识和说明。

1.2 产品具体防火标识和说明

常用的家用和商用制冷类产品共有3 种,防火标识和说明要求如下。

(1)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13-2014)[2]

产品本体标志要求: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应附有“警告:火灾危险/可燃材料”标志(ISO 7010 W021)。

(2)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32-2012)[3]

产品本体标志要求:①如使用可燃制冷剂,应在器具上显著部位标示提示阅读使用说明、维修说明和安装说明的标志(ISO 7000中的标志0790、1641 和1659),以便于人们了解相关的信息,标志的垂直高度应不小于10 mm;②如使用可燃制冷剂,增加永久性警告标志(防火标志:GB 2894-2008中的2-2)应在器具铭牌上靠近制冷剂说明和充注量处标明,标志的垂直高度应不小于10 mm,不需着色。

注:在安装过程中,移开可拆卸部件后标志应可见。

(3)带嵌装或远置式制冷剂冷凝装置或压缩机的商用制冷器具(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102-2010)[4]

产品本体标志要求:①对于使用可燃性制冷剂的器具,应附有“当心火灾”的标志(防火标志:GB 2894-2008中的2-2),高度至少15 mm;②对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器具,当接近电动机—压缩机时,和接近带有远置式制冷剂冷凝机组器具的管路连接处时,可燃制冷剂和可燃绝热发泡气体标志以及“当心火灾”标志应是可见的。

产品说明书要求:①对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器具,说明书中应包括器具的搬运、维修以及处置等方面的资料;②对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分体式系统,其说明书中应包括“警告:为降低火灾危险”的警告内容,本装置的安装工作必须交由有适当资格的专业人员来进行。

2 取暖类产品防火标识和说明研究

2.1 致火因素分析研究

家用电器中的取暖产品种类众多,由于产品自身的特性,在正常使用中会产生高热,因此若使用不当,极易引起火灾,其致火因素通常有如下几个方面:

(1)由于使用者会使用取暖产品对一些衣物进行烘烤,当衣物覆盖取暖产品时,会造成热量累积、温度升高,达到衣物的着火点从而起燃;

(2)由于使用者放置取暖产品的位置不当,比如放置在窗帘等易燃物的附近,在无人看管时,极易引起火灾,又如放置在插座下方,则因长期高热导致插座内部温度升高、材料老化变形,出现打火、短路等故障,从而引发火灾;

(3)随着家居智能化,当使用者采用一些可自动接通电源的定时装置来控制取暖产品时,比如通过WIFI来控制智能插座,由于误操作或忘记关掉开关从而造成取暖产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长时通电工作,成为火灾隐患;

(4)对于带有熔断器的取暖产品,当熔断器损坏时应返厂让专业人员维修,但若使用者自行更换熔断器,往往会因所换熔断器熔断电流值不符合产品设计要求,不能及时断流,从而致燃。

2.2 产品具体防火标识和说明

常用的家用和商用取暖产品共有5 种,防火标识说明要求如下。

(1)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其执行标准为:GB4706.8-2008)[5]

产品说明书要求:装有熔断器或热熔体的器具使用说明应说明若熔丝已熔断,则必须将本器具返回到厂家或其代理商。

(2)室内加热器(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23-2007)[6]

产品本体上的标志:应标有结合ISO 3864 禁止标识(颜色除外)的IEC 60417-5641 (DB:2002-10)符号或标上“警告:禁止覆盖”内容。

注1:“禁止覆盖”符号高度至少为15 mm,“禁止覆盖”字体的高度至少为3 mm,加热器安装后,“禁止覆盖”标志和符号应是可见的,不能标在便携式器具的后面。

注2:以上要求不适用于高位安装的加热器;可见发光辐射加热器;结构能保证不被覆盖的加热器;打算用于干衣并符合GB4706.60的加热器。

产品说明书要求:对于标有“禁止覆盖”或相关符号的产品,说明书上应包括“警告:为避免过热,禁止覆盖加热器”的内容,具体如下。

①加热器不得直接置于电源插座下面。

②对于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除了高位安装外,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下列内容:因为加热器的被覆盖或不正确的放置会引起火灾危险,故不得利用带有可自动接通电源的程序器、定时器或任何其他装置来使用本加热器。

③对于带有不用工具就可部分拆掉防火保护罩的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其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加热器的防火保护罩是用于防止直接接触发热元件的,当加热器使用时,防火保护罩必须安装在位;防火保护罩对儿童和残疾人没有提供全面的保护。

④对于驻立式可见发光的辐射式加热器,使用说明应包括靠近窗帘或其他可燃材料安装时可能存在危险的警告。

(3)桑那浴加热器具(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31-2008)[7]

产品本体上的标志:①桑那加热器应在框架内标出“警告——覆盖会引起着火危险”的警告;②预制式桑那加热器的内壁靠近加热器处的框架内应标有“警告——覆盖加热器会引起着火危险”的警告;③桑那加热器应在框架内标出“警告——容器内石块不足,会引起着火危险”的警告。

注:这些警告标志,应在桑那加热器安装之后能清晰易辨,并且字的高度应至少标题为5 mm;其他文字为3 mm。

(4)贮热式室内加热器(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44-2005)[8]

产品本体上的标志:如果在19章试验期间测得的温升值超过11章规定的对应限值,则器具上应标上“禁止覆盖”或IEC 60417-1规定的5641 符号,“禁止覆盖”字体高度至少3 mm,IEC 60417-1规定的5641符号高度至少15 mm。

注:加热器安装好后,应能清楚看到关于禁止覆盖方面的标志。

产品说明书要求:①加热器与易燃材料(例如家具和窗帘)之间必须保留的最小距离;②如果在19章试验期间测得的温升值超过11章规定的对应限值,则说明书中应包括“禁止覆盖”“禁止把物品放置在与加热器相接触的地方”等内容;③如果器具上标有IEC 60417-1 规定的5641 符号,应说明这个符号的意思。

(5)储热式电热暖手器(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99-2009)[9]

产品本体上的标志:禁止覆盖或IEC 60417-5641(DB:2002-10)图示符号,符号高度至少为15 mm。

3 电厨具类产品防火标识和说明研究

电厨具类产品是指在家用和商用厨房环境内使用的产品,由于该环境温度高,多挥发易燃物、明火等因素,需重点关注防火,该类产品种类繁多,又可分为如下几个小类:通风类产品;加热类产品;烧烤烹炸类产品;整体厨房类产品。

3.1 通风类产品(厨具)

3.1.1 致火因素分析研究

对于通风类产品,其致火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由于厨房的特殊环境,使得通风类产品表面积满油垢,当其在明火上方工作时,一定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否则会引燃失火;

(2)由于通风类产品的油垢不易去除,往往会用化学溶剂去清洗,而这些溶剂往往是易燃易爆的,清洗后再工作时容易起燃;

(3)在厨房使用的通风类产品往往是带有管道的,当管道接往公用通道时,若未安装管道止回阀,公用通道可燃气体会倒灌入室,遇高温、明火起燃。

3.1.2 产品具体防火标识和说明

常用的通风类产品(厨具)共有3 种,防火标识说明要求如下。

(1)换气扇类(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27-2008)[10]

产品说明书要求:对于管道扇和隔墙扇,必须注意避免气体从敞开的气道或其他燃烧材料的设备回流进室内。

(2)吸油烟机(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28-2008)[11]

产品说明书要求:①如果不按说明书规定方法清洗,吸油烟机有起火的危险;②禁止炉火直接烘烤吸油烟机。

安装说明书要求:①吸油烟机排出的气体不应排到用于排出燃烧燃气或其他燃料的烟雾使用的热烟道中;②炉灶上烹调器具的支承面与吸油烟机最低部位的最小距离,如果吸油烟机安装在燃气炉灶上方,该距离应至少为65 cm。

(3)商用电动抽油烟机(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95-2008)[12]

产品说明书要求:①如果不按说明书规定的方法清洗则有起火的危险;②禁止直接烘烤油烟机。

3.2 加热类产品(厨具)

3.2.1 致火因素分析研究

对于加热类产品,其致火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将温控器和非自复位熔断器装在特制连接器中的产品,该专用连接器不仅具有接通电源,还起到限温和在非正常工作状态下(如短路等)的保护作用,当其损坏时,若使用一般的电源线进行更换,则当产品出现故障时,因无保护从而造成火灾;

(2)部分加热器产品的可触及本体温度过高,因此在使用时需注意其上标注的防烫标志,并且不能让易燃物品(纸、油等)触及该区域以达到防火目的;

(3)由于加热的食品材质或其包装在加热时易燃(比如微波炉加热食品时),当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工作时易引发火灾。

3.2.2 产品具体防火标识和说明

常用的液体加热类产品(厨具)共有3 种,防火标识说明要求如下。

(1)液体加热器(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19 -2008)[13]

产品说明书要求:①对于使用带有温控装置连接器的器具,说明书应陈述;②必须与配套的连接器一起使用。

(2)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21-2008)[14]

产品说明书要求:①当加热用塑料或纸包装的食物时,应注意观察微波炉,因为有着火的可能;②如发现有烟雾,应关掉器具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并保持炉门关闭,以抑制火焰蔓延。

(3)便携式电磁灶(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29-2008)[15]

产品本体上的标志:器具的烹饪区域上,应标有加热部位的位置标记或图案,及为避免意外烫伤危险的警告用语。例如:“工作时及锅体移开后一段时间,烹饪区域留有余势,请勿触摸,小心烫伤”等字样。

产品说明书要求:①对于带有第11 章期间的温升超过90 K的非工作用的易及的金属表面的器具,其说明书中应包括“器具工作期间,某些表面的温度很高”的内容;②对于使用带有温控装置连接器的器具,说明书应陈述“必须与配套的连接器一起使用”;③如果器具上标有IEC 60417-5041(DB:2002-10)的符号,说明书应指明其表面在使用过程中会变烫。

3.3 烧烤烹炸类产品(厨具)

3.3.1 致火因素分析研究

烧烤烹炸类产品主要分为家用和商用,其中以商用更多,其工作条件的严酷性通常高于加热类产品(厨具),因此其致火因素除与加热类产品相同外,还需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1)对于烧烤类产品,有时使用者用一些易燃材料(如木炭等)来加热烤盘和烤架从而引发火灾;

(2)对于油炸类产品,当油位低于产品规定的下限值时,由于油少温度会急剧升高,达到油的燃点从而起燃;

(3)对于工作时表面温度较高的这类产品,应配有耐高温绝缘的电源线,但有的商用类产品需连接到固定布线使用,若使用者未采用适当类别的耐高温线进行配线连接,就可能会出现后配的电源线因触及产品高温表面而绝缘老化的现象,由此产生短路、引发火灾;

(4)对于这类高温高热的产品,周边有易燃的物体或材料从而引起火灾。

3.3.2 产品具体防火标识和说明

常用的烧烤烹炸类产品共有6 种,防火标识说明要求如下。

(1)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14-2008)[16]

产品本体上的标志:如果电灶、便携式电烤箱和旋转烤架带有非工作用的可触及的金属表面。其在第11 章期间的温升超过90 K,那么这些表面应标有IEC60417-5041 (DB:2002-10)的符号,GB/T 2893.1中颜色以外的规定或者包含“注意:高温表面”的警告语。

产品说明书要求:①对于使用带温控装置连接器的器具,说明书应陈述必须与配套的连接器一起使用;②对于带有第11章期间的温升超过90 K 的非工作用的易及的金属表面的器具,其说明书中应包括器具工作期间,某些表面的温度很高;③如果器具上标有IEC 60417-5041(DB:2002-10)的符号,说明书应指明其表面在使用过程中会变烫;④说明书应指明器具不能在外接定时器或独立的遥控控制系统方式下运行;⑤面包可能燃烧,因此面包片烘烤器不得在靠近窗帘及其他可燃材料的地方或在窗帘及其他可燃材料的下方使用;⑥烧烤架的使用说明书应包括“警告:本器具不得使用木炭或类似燃料”的警告内容。

(2)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22-2008)[17]

产品本体上的标志:①如果电灶装有由非D型熔断器保护的插座,则应标出对应保险丝的额定电流;②当提供一个微型熔断器时,标志应注明该熔断器具有高断开容量。

产品说明书要求:如果电灶未提供电源软线,则使用说明应指明采用何种类型的软线,并考虑到烹饪区域背面的温度。

(3)商用电深油炸锅(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33-2008)[18]

产品说明书要求:如果油位低于最低标示液位就有着火危险。

(4)商用单双面电热铛(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37-2008)[19]、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39-2008)[20]、商用电热食品和陶瓷餐具保温器(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51-2008)[21]、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52-2008)[22]

上述4种商用产品的防火要求类似,故集中加以描述,其产品说明书要求:在进行第11章试验时,如果在产品面以上的测试角侧壁和后壁的温升超过65 K,以及/或者在进行第19章试验时,产品面以上或以下边壁、底板或顶板的温升超过125 K时,制造厂提供的安装说明应包含下述要点,此项要点也应包含在附于器具上的例如捆扎型的临时标签上。

①如器具置于紧靠墙壁、隔板、厨房设备、装饰板等位置,建议这些设备和设施用不可燃材料制作,否则应以适当的不可燃绝热材料加以覆盖,并且密切注意防火规章(适用于GB 4706.37 - 2008、GB 4706.39 - 2008、GB 4706.52 -2008);

②警告:如果辐射加温器邻近其他区域或器具,建议在辐射范围内这些区域或器具应采用不可燃材料制作,或者,它们应用不可燃的隔热材料包覆起来,并且注意防火规范(适用于GB 4706.51-2008)。

(5)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56-2008)[23]

产品本体上的标志:①深油炸锅应标识出所用油的最大水平刻度;②不能用做油煎锅的深油炸锅,也应标识出用油的最小水平刻度。

产品说明书要求:打算与装有控温器的连接器一起使用的器具,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声明“只能使用配套的连接器”。

(6)户外烤架(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106-2011)[24]

产品说明书要求如下。

警告:木炭及类似的可燃燃料不能用于本器具。

3.4 整体厨房类产品

对于整体厨房类产品(其执行标准为:GB 4706.107-2012)[25],一般是集成灶具、油烟机、微波炉、电磁炉、消毒柜等多种产品单元于一体的产品,其致火因素除同集成的单元产品相同外,还应特别注意对带有连接可燃气管路的产品,管道的设计和布置一定要确保不能遇见明火和电气火花,否则当燃气泄漏时,产生爆炸和火灾。

产品说明书要求如下。

带有燃气管路或涉及可燃气功能的整体厨房器具,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可能发生泄漏的可燃气,应留出排放通道,该通道应避开可能存在电气火花的柜体;燃气杜头的安放位置应避免引发回火现象。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产品的防火标志和说明进行分类和研究,本文汇总出家用电器产品的防火要点,如表1所示。

表1 家用电器产品的防火要点

当人们日常使用家用电器的时候,若能对以上防火要点进行关注的话,将会极大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从而达到保障人们身心健康、减少国家个人经济损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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