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责任研究

2021-01-27 12:02李静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经营者义务交易

李静怡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涌现出了大量专门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便捷了公众生活,促进了网络经济的腾飞。伴随着网络订餐的深入普及,公众对网络交易食品安全的问题也有了更多的关注。确保网络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现阶段立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立法不够健全和完善,对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的规制约束不足,而第三方平台的自律性又存在欠缺,使得网络食品交易屡屡出现安全问题,带来恶劣影响。基于此,应该通过立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对第三方平台形成约束与督促,切实保障网络食品交易中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平台法律地位不明

要清晰地界定网络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的职责、义务等,首先应该明确平台的法律地位。在清晰法律地位的前提下,才能明确具体的监管职责,对参与交易的主体形成约束。但从已有的立法来看,第三方平台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如何对其定性也存在争议。性质不清、地位不明,不同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可能会形成不同的看法。而第三方平台可能会选择最利于自身的方式来界定责任,因此也可能会出现监管不力,责任承担不积极的问题,直接影响食品安全。

(二)资质审查标准模糊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平台在对网络食品交易中的卖家进行资质审查时,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许可证等。但这种审查的标准如何界定,是应该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是进行实质上的审查仍有疑惑。第三方平台提供了进行网络食品交易的中间载体,对经营者进行审核是必要的,但这一平台毕竟只是没有公权力的机构,进行实质审查也有困难。如何把握好审查的范围及标准,也成为难题。

(三)报告管理义务界限不清

《食品安全法》对第三方平台的报告管理义务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作为第三方的交易平台,如果发现在平台上交易的经营者出现了违法行为时,应该上报有关部门。毕竟第三方平台有技术、信息方面的优势,也能获取消费者的反馈或是举报,因此对其设定报告管理义务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立法对平台报告管理义务界限的规定不够明确,平台方是应该主动地、实时地对经营者进行监控,还是应该在消费者投诉举报时,或是在其他部门通知时才去监控查找问题,是存在疑惑的。正是因为报告管理的义务界限不明,导致第三方平台在监管责任履行中遇到障碍,或是增加平台监管的难度,或是导致平台监管不力。

二、完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责任的建议

(一)明确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与传统的食品交易是存在显著差异的,为交易双方提供平台的第三方主体,理应有清晰的法律地位与界定,方能便于明确其责任与义务,为平台监管的展开奠定基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独立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之中,成为了交易双方得以顺利实现食品交易的载体。考虑到其性质的特殊之处,在法律地位的界定上,可以将其定位为“新型交易中介”,在其职责义务方面,与已有立法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相似之处。第三方平台与网络食品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属于居间合同,因此将其定性为新型的交易中介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二)清晰资质审查标准

与政府机关相比,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监管经营者方面有技术的优势,有平台的强项。因此,需要明确其监管责任与义务,以发挥其优势。第三方平台在对网络经营者进行监管时,应该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同时立法方面也应该细化对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的标准,明确平台“形式审查”的要求,避免对平台监管形成太大的压力,与平台的定位也是契合的。一旦出现了侵权行为,则应该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平台方存在监管上的过错时,才应该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如此一来,可以鼓励支持第三方平台,也利于促进新兴网络经济的发展。

(三)明确报告管理义务界限

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报告管理义务,既是督促平台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也是为了更好地与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协调统一起来。考虑到平台的性质与定位,在报告管理义务的规定上,应该有清晰的界限,以便于平台做好监管,履行报告管理义务。第三方平台理应利用自身在技术上、信息上的优势,对网络经营者进行监管,但不宜要求平台负有主动监控义务。

总体上看,立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目的是更好地保障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维护弱势消费者一方的权益,也能够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现阶段立法的欠缺,要进一步清晰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食品交易中的监管责任,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明确法律地位、清晰资质审查标准、明确报告管理义务界限等,引导督促第三方平台履行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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