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分析

2021-01-28 09:49郑宇沈阳斯瓦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20年39期
关键词:非上市出资股权

郑宇 沈阳斯瓦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现阶段,非上市公司在落实和执行员工股权激励时,所采用激励类型包括业绩股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股票增值权。该类公司在股权激励实务中激励股权来源、低价购股税负、认购出资等均表现出明显的法律问题。此次研究的非上市公司,是指没有公开发行股票,股票未在政权交易所交易公司。

一、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制度

现代企业给予员工股权激励,主要是为了激励和吸引核心人才,属于长效激励机制。现代企业所制定的员工股权激励机制,主要是按照相应条件给予员工基础的股东利益,主要包括经济权利或决策权利。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能够使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和利益共享关系,以此实现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具备完整的监督制度、管理体系。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无法维护股东权益。国家在监督和管理非上市公司社会,缺乏制度和力度,公司在开展股权激励制度时,员工与公司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劳动法律关系和公司与股东法律关系。员工在获取相应股权之后,可以通过持股会参与到公司经营决策当中。员工转让股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同时可以回购该股份。员工在公司中为基层劳动者,可以为公司作出贡献,享受共同收益。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密切。为了保证公司与员工的基础利益,必须深入分析股权激励制度所凸显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此确保制度完善性。

二、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激励股权来源问题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能够看出,上市公司给予员工股权激励时,股权有限公司的激励股权主要来源于股份转让,定向增发以及股份回购等。有限责任公司激励股权源于股权转让、定向增资。现阶段,有限公司的激励股权来源多为股权回购方式。然而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股权来源问题,因此法律争议性比较大。部分学者认为,此种股权激励来源不合理,主要是由于资本维持原则所致。有限公司无法随意回购股票,尽管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不分红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股权,然而在其他条件下,却不能夸大理解该规定。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来源可以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实现,主要由于以下两方面决定:一般,来说,公司无法随意回购股份。然而在不影响公众利益情况下,公司可以按照自身经济变化、生产经营需求,合理回收股份。其次,在某些司法实践中存在沉淀有限公司能够回购股权的行为。

(二)激励股权认购出资的法律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能够看出,公司出资模式主要包括非货币财产、货币财产。对于非货币财产来说,则必须通过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因此不仅限于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领域。在公司活动中,未明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本形式,然而在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人劳务出资规定进行明确。从上述分析能够看出,我国法律未站在人力资本角度出发,未明确原则工作经验以及知识产权是否可以作为资本。在合作企业中,可以应用劳务出资方式。我国在2014年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并且提出了认缴制,公司运营资本中开始出现人力资本,并且可以享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认缴制度的有关规定显示,文化资源所有者和人力资源在有限公司中,可以采用注册股东方式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患者。进口后期可以通过财产和货币方式,充实认缴注册资本,以认缴方式参与公司经营活动。这样既能够增加公司利润,获得分红;还能够将分红再次投入到公司中。通过几种方式能够对认缴注册资本进行充实。在此过程中,通过人力资本盘活,可以处理股东身份问题。

(三)低价购股所存在的税负问题

非上市公司在开展股权激励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公司和激励对象在确定股权激励时,多应用自由约定方式。大多数非上市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时,目的在于全面强化激励效果,大股东就股权低价转让给员工。采用大股东股权转让方式,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然而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则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问题。非上市公司所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满足递延纳税政策要求,以此实现一次性缴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差额确定等于应税所得税,并且通过20%税率缴税。如果不满足递延纳税政策,则需要缴纳两次税费,将差额确定为应税所得,税缴纳税金税率在3%~45%的税费。在股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价格高于行权价,还是按照20%差额缴税。尽管采用递延纳税政策,能够促进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然而该政策仍然存在不足问题,必须进行优化完善。当使用条件存在严格限制时,或者在不断延长持股时间后,必须对税率降低作出相关规定,此种方式将会对股权激励开展成效造成严重影响。

三、优化完善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

(一)回购股权作为激励股权的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看出,有限公司给予员工激励股权,主要是对股东股权进行收购,没有降低股权总量和股本,只是原有股东结构产生变化,不会破坏和影响资本维持原则。所以在现行公司法当中,必须增加相关规定,包括激励员工股权,收购现有股东股权等规定。非上市公司通过期权激励,激励员工会在三五年逐渐开始行使权力,此时公司必须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合同规定,将股权转让给被激励员工。为了全面按照相关规定,则不需要在法律中增加收购股权的规定内容,这个规定在现有时间内将股权转让给被激励对象

(二)建立人力资本,确保非上市公司出资具备法律效应

按照上述分析能够看出,员工通过人力资本价值出资后,必须对公司发展做出相关贡献,才能够获得红利分红。当认缴期限满时,则需要补足认缴出资,此种方式就为重复性出资。因此在公司法规定当中,被激励对象采用人力资本出资方式认购公司股权。然而在公司法中的规定能够看出,必须对非货币财产的人力资本出资价值进行评估,同时估计相关技术,将其交由第三方进行处理。然而由于第三方不了解员工工作经验和知识水平,因此会影响估值的准确性。然而为了确保市场交易的信任度与安全性,公司在成立时,应当就人力资本出资进行信息披露,鼓励员工可以通过人力资本出资。如果员工提前离职,则可以采用以下措施进行处理。第一,实缴处理出资的人力资本。如果员工提前离职,则应当按照实际任职时间、应该任职时间进行折算比较,计算实际出资额。同时将没有满任的股权比例收回。当公司将绩效考核与任职时间作为行权条件时,则还应当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股权比例收回;第二,认缴处理人力资本,当激励员工后期逐年行使权力时,则实缴处理权股权份额。当激励员工中途离职,则必须回收行权的股权份额。在两种解决措施中,回收激励股权应当交还给公司,公司联合实际情况,将激励股权返还给原有股东。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规定只可以应用到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应用到非上市股份公司中。

(三)将分红权激励纳入为劳动报酬

通过激励模式的法律分析能够看出,分析了不同激励模式,其中期权激励模式、实股为股权性质:在职分红、超额分红激励是劳动报酬性质。然而由于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不同地区司法实践裁判不一致。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方式,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性质,即“不应用出资获得分红权益”。

(四)按照持股时间区分个人所得税制度

由于股权激励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上市公司进一步扩大规模发展。尽管国家政府认识到该问题,并且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比如税务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技术入股通知、完全股权激励通知等,申请备案后,才可以使递延纳税政策生效。在实施该通知之后,尽管将缴税机制转变为收付实现制,缓解激励员工的缴税压力,能够促进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然而改革却不彻底。企业建立稳定的专业的人才队伍,能够帮助企业持续扩大规模。所以需要按照被激励对象所持有股份的时间,对征税制度进行区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立足于我国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从而导致征税不合理问题,法院在裁判时也缺乏统一尺度,且员工权利不平衡问题严重,因此无法发挥出股权激励的作用,也无法实现激励效果最大化。所以,必须立足于非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员工股权激励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必须采用有效措施,优化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确保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合法化和合理化,全面维护激励员工的合法权益,以此实现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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